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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竭誠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優質的文檔,謝謝閱讀/雙擊去除英雄與罪犯觀后感英雄與罪犯觀后感計科0407王士偉在看了法律基礎課上老師給我們放的英雄與罪犯案例后, 我受到了很大的觸動,于是又上網查閱了相關報道,重溫了一下這個 耐人尋味的案例:事情要追溯到20XX年8月14日的下午。當時,成都成華區某村 的李女士正遭兩男子飛車搶奪項鏈,司機張德軍等人聞訊后駕駛自家 轎車追擊搶匪并報警。當追至三環路龍潭立交橋時,摩托車與右側立 交橋護欄和張德軍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后側翻,開摩托車的男子胡遠 輝當場墜橋身亡,后座男子羅軍左腿骨折后被截肢。 事后胡遠輝的家 屬和羅軍向成都市成華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2、,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原告人民幣56萬元。一時間,群情激憤,輿論嘩然。20XX年12月7日,一審法院宣判被 告人張德軍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原告以原判事實不清、 判決不公、偏袒被告等為由,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訴。成都市中院于 20XX年2月28日開庭,二審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張德軍主觀心 態是將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機關,客觀上的行為不違背法律規定, 因此主、客觀都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同時,本案被告人的 行為依據刑事法律認定無罪, 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主張, 故同時駁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的訴訟請求。 張德軍在決定飛 車追劫匪時,只是短短的一

3、瞬間。但這一瞬間的行為,卻給張德軍帶 來了延續 24個月的麻煩,著實令人感嘆。早就受到人們英雄般尊崇的張德軍, 走出法庭再次成了推崇正義 和良知之人眼中的明星,大家為明星的勝利歡呼、鼓掌!明星被大家 高高舉起。 “歹徒還有臉來告 ”、“見義勇為肯定不會錯 ”類似的話被熱 情、善良的人們欣喜地念叨著。 幾近狂熱的人群好像忽略了重要的一 點:法院宣判的理由是 “摩托車與右側立交橋護欄和張德軍駕駛的轎 車發生碰撞后側翻,致使羅軍從摩托車上摔落橋面,造成骨折,胡遠 輝摔落橋下死亡 ”。此客觀描述即表明 “張德軍故意用轎車撞翻摩托車 是不成立的, 而不是像人們想像的張德軍因為見義勇為所以無罪。 對 這一

4、點,張德軍自己很清楚,所以他一直重復 “法律是公正的 ”而不是 “我是見義勇為的英雄 ”。部分媒體以 “見義勇為撞死歹徒無罪 ”為題進 行報道實在欠妥, 這既不是法院的觀點也不是張德軍律師的辯護意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將這一見義勇為案例發布為典型案例時 表示:對于任何公民在制止、 扭送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被發覺的犯 罪嫌疑人時, 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抓捕所造成的被傷害后果, 扭送公民 不應當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談到見義勇為,真的非常具有可 “討論性 ”。在歷史上,見義勇為 是一種道德約束。其在漢語大詞典中解釋為:看到合乎正義的事 便勇敢地去做。 其最早出現于 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

5、進入二十世紀,見義勇為被寫入了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 已經不僅僅是道德約束了。 但各地頒布的關于見義勇為的地方性法規, 不是規范公民之間行為的民商法規, 其內容也僅限于為政府評價公民 的見義勇為行為設置標準, 為見義勇為的獎勵設定范圍, 明確獎勵的 方式與數額等。的確,任何一部法規都沒有強制每一個公民必須見義勇為。 相反, 一些地方甚至不鼓勵未成年的中小學生見義勇為。對一般公民來說, 見義勇為仍然是一種道德上的約束和要求, 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定義務,正是基于此,更顯得彌足珍貴。 (觀后感 )所以會有那么不相 識的人支持張德軍。見義勇為與刑法上的正當防衛有著密切關系, 法律規定正當

6、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 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對于 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 什么樣的行為不屬于, 法律亦有明確規 定。而見義勇為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正當防衛時, 當然要受有關正當防 衛的法律規定的約束。 可能正是因為抱著認為張德軍的行為有可能防 衛過當心理, 胡遠輝的家人和羅軍才會在公安部門不予立案后, 仍堅 持打刑事自訴官司。誠然,法律人習慣在法治的背影下, 以法律的尺子去丈量見義勇 為者的功與過、罪與非罪, 盡管這樣的爭議同樣激烈。但普通民眾更 愿意在一種普遍適用的道德觀下觀察見義勇為者的命運 這種對他人的觀察背

7、后又源于對自我的關懷。 從法律經濟學上分析, 如果因見 義勇為而造成的犯罪人的人身或財產傷害得不到法律的豁免, 那么日 后敢于見義勇為的人必將大大減少; 相應地, 搶劫者就會更加肆無忌 憚因為搶了你你也不敢追!既然見義勇為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鼓勵,而單純依靠警方的打擊又總是力不從心, 搶劫風潮四起將很可 能成為人們最不愿見到又必須面對的事實。在一個法治國家, 業已施行的法律必須得到尊重。 衡量見義勇為 者的罪與非罪,責大責小的確應交予法律。從法律上講,并非所有見 義勇為的行為都能得到 “傷害豁免 ”。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搶奪或搶劫的 過程中進行了抵抗, 并造成劫犯傷亡, 被害人并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

8、責任,因為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正當防衛。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 傷害能力,被害人或圍觀群眾繼續對劫匪進行毆打進而造成劫匪傷亡, 則構成違法,這是法律所不予保護的 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然而 現實生活中畢竟不像教科書中的舉例這般簡單,以張德軍的見義勇為來說,羅軍等人的搶奪行為是否已經終了?搶匪是否已經脫離了群眾 的控制?張德軍的飛車追趕是否可視為正當防衛”?逼停搶匪是否為當時的不二選擇?這些都構成了頗費思量的法律技術問題。主張張 德軍有罪且應予賠償的主要理由在于:采取短距離逼堵這種方式不恰當”,而即便是犯罪分子也享有生命健康權。但在我看來,這一個 案其實與劫犯的生命健康權無關,當劫犯實施犯罪時,他已經對自己 的生命健康權失去了應有的尊重。因為對張德軍這樣一個旁觀者來說, 駕車追趕并逼堵劫匪是一個最為可行的現實選擇:逼堵的意圖在于堵, 并不在于想要侵犯劫匪的生命健康權。如果劫匪真的珍惜自己的生命 和健康,就應該停車,放棄逃跑,中止犯罪。劫匪倒打一耙”是利益使然,并不難理解。但令人費解的是,一 些法律界人士竟也為劫匪的索賠鼓呼。 試問,其欲張揚的法理究竟何 在?我們不去指責劫匪自己對生命的淡漠, 反而將責任強加于見義勇 為的司機,又何其忍心? 法律不能強求人們做不可能做到的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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