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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一)發行債券的數量;(二)發行方式;(三)債券期限;(四)募集資金的用途;(五)決議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核準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于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第四十四條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發行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非公開發

2、行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事宜。第五十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二)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四)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并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六)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債

3、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七)發行人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或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八)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第五十三條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3.2.2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

4、之日起4個月內和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定期報告應當至少記載以下內容:(一)發行人概況;(二)發行人經營情況、上半年財務會計狀況或者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三)已發行的未到期債券及其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債券跟蹤評級情況、增信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債券兌付兌息情況、償債保障措施執行情況、報告期內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等;(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如有);(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

5、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5.2.2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3.1.4 發行人申請其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請文件:(一)債券上市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發行人關于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債券發行條件的承諾;(二)有權部門核準債券發行的文件;(三)申請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或者有權決策部門決議;(四)公司章程;(五)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六)債券募集說明書及相關發行公告或者相關文件;(七)上市公告書;(八)債券募集資金

6、證明文件;(九)債券持有人名冊;(十)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登記托管證明文件;(十一)承銷機構關于債券在上市申請時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發表的明確意見;(十二)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審計報告,或者財政主管機關的有關批復(僅適用企業債發行人);(十三)法律意見書;(十四)債券資信評級報告及信用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十五)擔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函、擔保協議、擔保物評估報告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如有);(十六)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如有)及債券終止上市后續安排的相關協議;(十七)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十八)發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說明;(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

7、件。發行人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豁免上述第(四)、(五)、(十二)、(十八)項等內容。根據本規則第3.1.3條規定,經本所確認符合上市條件,或者分期發行的債券,可以僅提交有更新內容的申請文件。4.2.2 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和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至少記載以下內容的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一)發行人概況;(二)發行人經營情況、上半年財務會計報告或者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三)已發行的未到期債券及其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信用跟蹤評級情況、增信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債券本息兌付

8、情況、償債保障措施執行情況及是否存在償付風險,報告期內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等;(四)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如有);(五)涉及和可能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項;(六)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5.2.3 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五十五條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用途、使用計劃、專項賬戶管理安排等。第五十六條募集資

9、金用于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或收購資產的,發行人應當披露擬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股權投資情況、擬收購資產的基本情況。募集資金運用涉及立項、土地、環保等有關報批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披露已經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發行人應當披露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金額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2011修訂)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

10、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準。(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價基準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和發行底價是否相應調整。(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余資金的籌措渠道。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

11、金用于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第二十八條發行結果確定后,上市公司應當與發行對象簽訂正式認購合同,發行對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款。發行對象的認購資金應先劃入保薦人為本次發行專門開立的賬戶,驗資完畢后,扣除相關費用再劃入發行人募集資金專項存儲賬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第三章財務信息相關文件3-5 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第四章其他文件4-1 有關部門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4.8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是否披露定期報告。約定披露的,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12、4個月內或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因故無法按時披露的,應當提前披露定期報告延期披露公告,說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債券償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風險。發行人委托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的,應當在募集說明說中約定披露定期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就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說明。5.4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5.6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受托管理協議中約定受托管理人職責。職責

13、范圍應當至少包括:(一)持續關注和調查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信狀況、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二)發行人為債券設定增信措施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債券發行前或者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債券增信的相關權利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并持續關注和調查了解增信機構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影響增信措施實施的重大事項;(三)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四)持續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五)至少每年向市場披露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六)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七)發現

14、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或者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應當及時調查了解,要求并督促發行人及時采取相應的償債保障措施和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等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措施;(八)發行人無法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時,應當及時調查了解,要求并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等及時落實相應的償債措施和履行相關償付義務,并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參與談判、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破產的法律程序;(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和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受托管理職責。5.7受托管理人應當至少在每年6月30

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等。因故無法按時披露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延期披露公告,說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其影響。發行人、增信機構及承銷機構應當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職責,積極提供調查了解所需的資料、信息和相關情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6.2債券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購重組活動的,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發行文件中應當披露被并購方情況、募集資金用于并購重組活動的金額占并購重組所需資金總

16、規模的比例、募集資金監管機制以及出現并購重組終止、交叉違約或其他可能影響持有人利益情形時的提前償還本息等應對措施等事項;(二)并購重組需主管部門批準的,發行人應當取得相關批準文件;(三)定期報告應當披露并購重組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購重組進展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等重大事項;(四)并購交易取得重大進展以及發生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等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臨時報告;(五)其他相關規定。6.5本所對相關發行人(含中小企業)、募集資金用于特定事項或含有特殊條款債券的掛牌條件、信息披露、風險防控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發行人申請其債券在本所轉

17、讓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轉讓前與本所簽訂轉讓服務協議:(一)債券轉讓申請書;(二)承銷機構(如有)關于債券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的說明;(三)申請債券發行和轉讓的有權決策部門(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四)發行人公司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五)債券募集說明書、承銷機構核查意見、債券發行和轉讓的法律意見書;(六)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七)債券募集資金證明文件;(八)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九)債券持有人名冊;(十)發行人和承銷機構(如有)關于債券轉讓條件確認后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十一)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十二)承

18、銷協議、擔保協議等法律文件(如有);(十三)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提交的轉讓申請材料原件、復印件及電子文件均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書;(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發行人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豁免上述第(四)、(六)項等內容。第十五條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 發行概況;(二) 風險因素;(三) 發行人及債券的資信狀況;(四) 債券增信機制(如有);(五) 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措施;(六) 發行人基本情況;(七) 發行人財務狀況;(八) 募集資金用途及債券存續期間變更資金用途的程序;(九) 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十) 其他重要事項,包括發行人資產受限、對外擔保及未決訴訟

19、或仲裁等情況;(十一) 訴訟、仲裁或者其他爭議解決機制;(十二) 發行人、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聲明;(十三) 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五十三條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是否披露定期報告。發行人委托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披露定期報告。約定披露定期報告的,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或者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報告或者本年度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說明會計師事務所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的專項審計情況。發行人因故無法按時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披露定期報告延期披露公告,說

20、明延期披露的具體原因、預計披露時間以及是否存在影響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情形與風險等事項。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發行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發行人應當根據要求將專項審計報告向合格投資者披露。第五十七條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務年度報告。受托管理事務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發行人經營與財務狀況、募集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與有效性分析以及債券本息償付情況、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等內容。因故無法按時披露的,受托管理人應當提前披露受托

21、管理事務年度報告的延期披露公告,說明延期披露的具體原因、預計披露時間以及是否存在影響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情形與風險等事項。第六十條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采取以下償債保障措施,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一)設立由受托管理人監管的償債保障金專戶和募集資金專戶;(二)未能足額提取償債保障金的,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償債保障金專戶和募集資金專戶可以為同一賬戶,均須獨立于發行人其他賬戶,分別用于兌息、兌付資金歸集和募集資金接收、存儲及劃轉,不得挪作他用。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債券付息日五個交易日前,將應付利息全額存入償債保障金專戶;在債券到期日(包括回售日、贖回日及提前兌付日等,下同)十個

22、交易日前,將應償付或者可能償付的債券本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存入償債保障金專戶,并在到期日二個交易日前,將應償付或者可能償付的債券本息全額存入償債保障金專戶。第六十四條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受托管理協議中約定受托管理人職責,職責范圍至少包括:(一)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發行人與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權屬情況以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二)在債券存續期間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償債保障金提取以及信息披露等募集說明書約定應履行義務的執行情況,并于債券付息日和到期日二個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發行人本息籌備情況說明。(

23、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披露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的披露要求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以及受托管理協議等約定執行。(四)發行人為債券設定增信措施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債券發行前或者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內妥善保管。(五)在債券存續期間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等事務。(六)發生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或者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并督促發行人及時采取追加擔保等償債保障措施,并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七)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

24、應當督促增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及時落實相應的償債措施和履行相關償付義務,并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等法律程序。(八)負責除債券正常到期兌付外被實施終止轉讓后,債券登記、托管及轉讓等事項。第六十五條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信機構等相關主體應當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積極提供受托管理調查所需的資料、信息和相關情況,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七十條

25、債券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購重組活動的,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發行文件中應當披露被并購方情況、募集資金用于并購重組活動的金額占并購重組所需資金總規模的比例、募集資金監管機制(包括募集資金監管賬戶、監管銀行和募集資金監管協議等)以及出現并購重組終止、交叉違約等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權益的應對措施等事項;(二)并購重組需主管部門批準的,發行人應當取得相關批準文件;(三)定期報告應當披露并購重組債券募集資金使用、并購重組交易進展等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并購重組交易出現重大進展或者重大變化等相關情況的,發行人應當及時在重大事項公告中進行披露;(四)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關注并購重組債券募集資金

26、使用、并購重組交易進展等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并在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進行披露;(五)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二條本所對相關發行人(含中小企業)、募集資金用于特定事項或者含有特殊條款債券的轉讓條件、信息披露、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有特別規定的,參照適用。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備案管理辦法第九條承銷機構或自行銷售的發行人提交的備案材料,涉及發行人商業秘密或可能對募集資金使用產生重大影響的非公開信息,可對備案材料進行保密處理,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指引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清單5、擅自改變前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做糾正,或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違反相關

27、法律法規的發行人。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三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對發行人指定專項賬戶用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情況進行監督。受托管理人應當在募集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與發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資金的銀行訂立監管協議。第十四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并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第十六條受托管理人應當建立對發行人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發行人對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前款規定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職責情況;(二)發

28、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三)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及專項賬戶運作情況;(四)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五)發行人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六)發行人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執行情況(如有);(七)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八)發生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第十七條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發生利益沖突;(二)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不一致;

29、(三)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四)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第二十四條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查詢債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信息,專項賬戶中募集資金的存儲與劃轉情況。第三十二條協會對受托管理人進行檢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托管理業務制度的建立;(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包括持續關注發行人資信、增信措施、募集資金使用,督促發行人履約等;(三)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四)存檔備查資料的完備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必備條款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3.2甲方應當為本期債券的募集資金制定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

30、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募集說明書的約定。第四條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4.3乙方應當對甲方專項賬戶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進行監督。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乙方應當【約定頻率】檢查甲方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第五條受托管理事務報告5.2乙方應當建立對甲方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甲方對募集說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前款規定的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乙方履行職責情況;(二)甲方的經營與財務狀況;(三)甲方募集資金使用及專項賬戶運作情況;(四)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

31、重大變化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五)甲方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六)甲方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執行情況;(七)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八)發生本協議第3.4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等情形的,說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九)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5.3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乙方與甲方發生利益沖突、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募集說明書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現第3.4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等情形且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乙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做好公司債券發行人20

32、15年中期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三、公司債券發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中期報告,應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進行編制、報送和披露。中期報告應至少記載以下內容:(一)發行人概況;(二)發行人經營情況、上半年財務會計狀況;(三)已發行的未到期債券及其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債券跟蹤評級情況、增信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債券兌付兌息情況、償債保障措施執行情況、報告期內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等;(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范、解決機制(如有);(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債券按期償付的重大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本所要求披

33、露的其他事項。四、凡在2015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以及2015年8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時未披露2015年中期報告的公司債券,均應當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報告的披露工作。發行人無法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報告披露工作的,應當提前10個交易日披露定期報告延期披露公告,說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債券償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風險。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9號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披露的補充規定第十七條公司應當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履行的程序、期末余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運作情況,并說明

34、是否與募集說明書承諾的用途、使用計劃及其他約定一致。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披露的補充規定“公司債券相關情況”應當披露在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正文第九節(原第九節“財務報告”相應調整為第十節),并包含以下內容:三、披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履行的程序、期末余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運作情況,并說明是否與募集說明書承諾的用途、使用計劃及其他約定一致。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補充規定第十七條公司應當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履行的程序、年末余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運作情況,并說明是否與募集說明書

35、承諾的用途、使用計劃及其他約定一致。關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的補充規定“公司債券相關情況”應當披露在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正文第十節(原第十節“財務報告”相應調整為第十一節),并包含以下內容:三、披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及履行的程序、年末余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運作情況,并說明是否與募集說明書承諾的用途、使用計劃及其他約定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防控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私募債券”)發行人,應設立獨立于發行人其他賬戶的私募債券資金專戶(可以與償債保障金專戶為同一賬戶),用于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及本、息償付。私募債券受托管理

36、人應通過協議等相關安排實現對專戶資金使用情況的查詢和監控。二、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應就發行人違約使用募集資金的責任進行規定。三、私募債券存續期內,受托管理人應于每年4月1日前,于本所網站披露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受托管理事務報告應就私募債券發行人經營狀況、私募債券風險情況及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等相關內容進行說明。四、私募債券發行人如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披露年度報告的,應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就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本所將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私募債券發行人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

37、情況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發行人應根據要求將專項審計報告于本所網站披露。受托管理人應在專項審計報告披露后的5個工作日內,于本所網站披露受托管理事務專項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風險防控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二、發行人應當設立獨立于發行人其他賬戶的私募債券募集資金專戶(可以與償債保障金專戶為同一賬戶),專門用于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及本息償付,以實現資金使用留痕。募集資金專戶由受托管理人負責監控,私募債券發行人及相關各方應當通過協議等相關安排保證受托管理人有權查詢專戶資金使用情況。募集說明書中應當增加發行人違約使用募集資金時的責任條款。三、2015年1月1日起備案并完成發行的項目

38、,私募債券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披露年度報告的,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在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就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私募債券發行人未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披露年度報告的,受托管理人應在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就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說明。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發行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開展不定期專項審計。發行人應根據要求將專項審計報告向私募債券持有人披露。七、私募債券承銷商應當關注私募債券融資規模、成本與發行人盈利水平的匹配程度,鼓勵私募債券發行人根據企業自身承受能力進

39、行融資,控制財務風險。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財務會計信息部分,披露管理層對本期私募債券募集資金規模的合理性分析。如發行人營業收入、凈利潤、毛利率、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與私募債券發行規模、負債成本明顯不匹配,還應當在募集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中披露,并結合發行人業務規劃等對募集資金的合理性以及預期還款來源覆蓋債務本息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一、本通知所稱綠色公司債券,是指依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發行的、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的公司債券。綠色產業項目范圍可參考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詳見附件)及經本所

40、認可的相關機構確定的綠色產業項目。二、發行人申請綠色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除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則的要求報送材料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一)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環境效益目標、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內容;(二)提供募集資金投向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三)提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三、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發行人提交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就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屬于綠色產業項目所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四、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將募集資金用于綠色產業項目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綠色產業項目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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