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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1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共同發起設立,特制定本章程。第2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第3條 公司名稱:_。第4條 住所:_。第三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第5條 公司經營范圍:_第四章 公司設立方式第6條 公司設立方式:_ 第五章 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第7條 公司股份總數:_第8條 公司股份每股金額:_第9條 公司注冊資本:_萬元人民幣(實繳_萬元)第10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第六章 發起人的
2、姓名(名稱)、認購的股本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11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發起人姓名 或名稱認購的股本數出資方式持股比例實繳的股本數出 資 時 間第12條 公司注冊資本已由全體股東于天津市金融辦下發中選通知后30日內全部足額繳納。第七章 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第13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業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
3、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出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上述所列事項股東與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14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
4、的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其他情形.第1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16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
5、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第17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6、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18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19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第八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第20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人(注:5人至19人)。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年,任期屆滿,可連
7、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第21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22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的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第23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
9、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由發起人或董事自行約定。第24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25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第2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
10、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27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五)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28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第十
11、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第29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人(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3年(注:在
12、三年內由發起人自行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3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利益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于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發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
13、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第31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32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第十一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第33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積金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第
14、34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35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照依
15、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36條 公司因第35條(一)的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37條 公司因第35條(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的組成及職權有股東約定)。第38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39條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十三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第40條 公司通知可采用郵遞或者送達形式,必要時也可以采用函電的方式。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告事項外,公司通知可采用公告形式。第十四章 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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