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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指民法對形成權行使的時間限制,其與訴訟時效存在相似之處,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須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中國現行民事立法中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編輯本段概述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 合同法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者,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中國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

2、十分熟悉。而關于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編輯本段理論形成除斥期間(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 德國民法典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形成權概念的

3、建立,是法學上的一項重大發現,它由德國學者賽克爾(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謂形成權,依其發展至目前通說上的見解,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各國民法對許多形成權均設有預定期間的限制,一經屆滿,這些形成權即告消滅。但并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后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國合同法第95條規定:“

4、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規定除斥期間,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約定除斥期間,并允許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時由對方催告確定合理期間。 編輯本段特點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民事訴訟法。 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

5、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編輯本段價值功能民法規定權利行使或存續的期間,主要目的在于穩定民事法律關系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然而,僅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尚不足以達到此項目的,因為訴訟時效并不適用于所有的民事權利,而僅適用于請求權。而在某些場合,如合同解

6、除權或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而非請求 勞動合同法權,不能適用訴訟時效,若對此類權利的行使不設置時間上的限制,民事法律關系將處于無限期的不確定狀態。因此,各國民事立法,包括中國立法,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外還規定了除斥期間,也就是對某些權利規定一個不變的存續期間,只要時間屆滿,不問其事由如何,該項權利即告消滅。這種時間上的限制的制度價值在于,盡快消除因形成權帶給當事人法律利益的不確定狀態,穩定彼此的法律關系。由于除斥期間通常采用個別的規定方式,因此,在不同的場合,除斥期間又分別具有各自的特點、作用。例如,在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則

7、,除斥期間經過,撤銷權即歸消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而成為完全有效的民事行為。又如,在贈與合同訂立后,贈與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撤銷權,逾期不行使的,其撤銷權即歸于消滅。再如,在無權代理合同中,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在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作出追認之前,可以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僅僅被動地等待追認占除斥期間的設定,完善了民法上關于時間期間的規定。 編輯本段訴訟時效比較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的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屬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二者又存在諸多不同,只有認識兩者的區別,

8、才能更好地認識除斥期間的性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是為維持已經存在的法律關系。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卻是維護與原法律關系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系。例如,甲出賣財產給乙,甲在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其主張價款的權利,因時效期間屆滿乙得拒絕給付,以繼續維持甲未行使其權利而形成的新秩序。 適用客體不同除斥期間的客體一般為形成權。但并非所有的形成權民法都設定除斥期間。有的形成權根本無行使期間的限制,如共有物分割權,通說認為其系形成權,共有人任何時候提出分割共有財產的要求,均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通常認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

9、中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而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所有權確認請求權等則不應適用訴訟時效。 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期間計算不同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

10、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學理認為,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中國民法通則采用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對于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著可以創

11、設某種權利。 條文表述不同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各國一般都在條文中表述“訴訟時效”的字樣,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雖然法律條文中無明確表述“除斥期間”的字樣,但這些條文常常使用“逾期撤銷權消滅”、“作為自愿放棄權益”、“視為放棄”等字樣,可以理解為法律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即為除斥期間。由于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上述差異,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嚴格區別兩者的界限就顯得十分重要。然而,由于中國以往民事法律在立法時的疏忽和不嚴謹,有些條文中的期間規定究竟為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人們的認識很不一致,這必然會影響到對法律的理解

12、和適用。以合同法第75條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為例。該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關于上述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當事人請求權的勝訴權消滅。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該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兩種計算方法。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于1年的規定,屬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二是關于5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

13、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為什么會產生以上認識上的分歧?主要是因為,債權人撤銷權就其性質而言,屬于形成權,這是中國大多數學者持有的觀點。從此點上看,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應屬于除斥期間的范疇。然而,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1年的期限的起算點又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這與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完全相同,從這個角度考慮,稱其為訴訟時效似乎亦無不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5年的期間,應為除斥期間。理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為形成權,或者說其主要性質為形成權,而不是請求權。立法完全可以在具體條文中對不同情況的除斥期間起算點作出不同的規定。合同法第75條在規定債權人對侵害行為的撤銷權時,對“自債務人的

14、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明確了5年期間屆滿的后果,即為實體權利消滅,則該5年的期間當然為除斥期間無疑。但是該條在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應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沒有明確債權人未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該撤銷權是否消滅?如不消滅,則1年的期間又與訴訟時效相似,這種不明確的文字表述是引起人們爭議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為了更好地識別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在以后的立法中,尤其在制定民法典時,有必要對有關期間屬于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在文字上作出明確的界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對訴訟時效,一律以“請求權因不行使而減弱其效力”,或者“的訴訟時效為年”來表述,而對

15、除斥期間則一律以“權經過年而消滅”,或者“權,應于(若千時間內)后行使,否則,權消滅”。這樣,可以徹底解決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相混淆的難題。 編輯本段主要規定中國民事立法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此問題,合同法第55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筆者認為,由于民法通則意見是針對一般民事行為的撤銷所作的規定,而合同法第55條是針對民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所作的特殊規定,合同法作為特別法,應優先于民法通則意見的適用幾。(2)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5)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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