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同行為和多數人責任芻議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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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事共同行為和多數人責任芻議民事共同行為是民事關系同一方復數主體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實后果,但均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為。比較多數人損害同一主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各類情況,可以得出結論:多數人之債除學界承認的按份關系、連帶關系、共同之債關系、不真正連帶關系、補充責任關系外,還包括不完全連帶關系和不真正按份關系;且補充責任關系又有一般補充責任關系和特殊補充責任關系之分。在此基礎上可以發展出多數人責任的一般理論。一、民事共同行為概念民事共同行為指民事領域中的共同行為。本文中的共同行為,均指民事共同行為。所謂民事領域,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就是民事關系,或者說民事法律關系。1現實生活

2、中存在大量的民事共同行為,如共同購買、共同擔保、共同創作、共同侵權,等等。民法學沒有共同行為范疇,也沒有共同行為定義。民法學論著也未見探討共同行為的一般理論。然而,民事關系一方的復數主體的復數行為,可能發生民事法律后果,可能不發生民事法律后果;可能發生同一性質的民事法律后果(或均取得權利,或均承擔義務),可能發生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后果(部分主體取得權利,部分主體承擔義務);可能發生同一性質民事法律后果的分配問題,可能不發生同一性質民事法律后果的分配問題。為公平分配多數人行為的法律后果,民法學應建立共同行為理論,明確共同行為的要件,確定共同行為法律后果的分配原則。共同行為理論也是多數人責任理論的

3、基礎。民法學至今未能建立多數人責任的一般理論,直接原因就是沒有共同行為理論。共同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復數行為共同行為必然是復數行為,單數行為無所謂“共同”問題。2.復數主體的行為共同行為必須是復數主體的行為,同一主體的復數行為不發生在不同主體之間分配同一性質民事法律后果的問題。行為是意志的表示,復數主體的行為是復數主體各自意志的表示,是數個行為,非單個行為。3.有民事效力民法學提出共同行為概念,目的是分配法律后果。無民事效力的行為,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非共同行為。所謂民事效力,指變更(含延長、限制)或可能變更民事關系,包括:(1)變更民事關系,如設定、變更或終止權利;(2)行為完成

4、時不變更民事關系,但如不撤回或撤銷該行為,將變更民事關系,如遺囑、非即時生效的要約和承諾;(3)延長民事關系的期限,如債務到期,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引起時效中斷;(4)限制民事關系的期限,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后,相對人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4.民事關系之同一方行為共同行為之復數主體,均為民事關系之同一方。復數主體之行為可因內容同一而發生多方法律關系,如成立合伙,為復數行為。通說視內容同一的復數行為為單數行為(通稱多方行為),與事實不符。多方行為為復數行為,但非民事關系同一方之行為,非共同行為。5.同向行為民法學提出共同行為概念的目的,不是區分權利

5、人和義務人,而是在法律關系同一方之復數權利人中分配權利,或者,同一方之復數義務人中分配義務。這意味著,共同行為分配之法律后果屬同一性質,或均為權利,或均為義務。因此,共同行為必須同向,即行為人或均取得權利,或均承擔義務。如分別發生權利義務,為逆向行為,非共同行為。合同行為包括訂約行為和履約行為。前者包括要約和承諾,后者包括給付和受領,均為復數行為。通說視合同行為為合同雙方共同完成的單數行為(通稱雙方行為),與事實不符,也無法區分各行為的效力。合同行為屬復數行為,但各行為逆向,非共同行為。6.行為效力及于同一事實后果行為導致的事實狀態,是行為的事實后果。法律對行為事實后果的評價,是行為的法律后果

6、。共同行為的效力,必須及于同一事實后果,否則各行為無法律上的聯系,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非共同行為。設甲傷丙,乙為丙治傷耽誤了傷情,甲乙行為效力不相及,非共同行為。7.行為效力及于全部事實后果共同行為的效力,必須及于行為的全部事實后果,否則,各共同行為不發生就全部事實后果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非共同行為。需要指出,及于全部事實后果的各行為效力必然及于同一事實后果,但及于同一事實后果的各行為效力未必及于全部事實后果。設甲傷丙之頭,乙傷丙之腳:如有合意,甲乙行為效力均及于全部事實后果,必須分配責任,為共同行為;如無合意,甲乙行為效力不相及,非共同行為。又,設甲乙無合意,同時槍擊他人之犬,甲命中要

7、害,乙命中非要害。甲行為及于全部事實后果,乙行為及于部分事實后果,不發生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非共同行為(具體分析見下文)。8.任一行為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復數主體的同向行為中,如一行為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不發生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上文甲乙無合意同時槍擊他人之犬即為一例。因此,各共同行為均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以上為共同行為要件,也就是共同行為之“共同”的含義。換言之,同時完成的,或目的相同的,或均有民事效力的,或效力同向的復數行為,未必就是共同行為。共同行為包括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如共同侵權)、違約行為(如共同違約,違約實為間接違法);法律后果可以是積極的,即取得權利,如共同接受贈與;也

8、可以是消極的,即承擔義務,如共同借貸。共同行為所發生義務,性質可相同,如因共同侵權均發生侵權責任,或因共同違約均發生違約責任;性質也可不同,如債務人與第三人通謀,不清償債務,債務人發生違約責任,第三人可能發生侵權責任(非侵害債權)。共同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如共同委托,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如共同創作;可以是財產行為,如共同承租,也可以是身份行為,如共同收養;可以變動相對關系,如共同提供勞務,也可以變動絕對關系,如繼承人共同變更遺產產權登記;可以同時完成,如演出之齊唱、齊奏,也可以先后完成,如甲設計,乙加工。共同行為的事實后果或可分離,如合作作品中不同作者創作的不同章節;或不可分離,如甲制作箱子,乙

9、油漆。共同行為可有合意,如成立合伙;也可無合意,如復數主體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偶然發生于同一部位。但合法共同行為必須有合意,否則違反意思自治。需要指出,未經他人同意,利用他人制造物制造新產品,如上文中甲制作,乙油漆,可產生共同產品,但非共同制造行為;或者,利用他人作品創作新作品,如為他人詩詞譜曲,可產生共同作品,但非共同創作行為??梢姡袨槭聦嵑蠊欠穹e極,是否可分離,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同時完成,是否同一過程,是否有行為相對人,是否作用于同一對象,是否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是否財產行為(或身份行為),是否變動相對關系(或絕對關系),共同行為均無專門要求。違法共同行為對有無合意也無專門要求。根據

10、以上分析,可以定義:民事共同行為是民事關系同一方復數主體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實后果,但均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為。二、共同行為后果的分配(一)共同行為所生權利的分配共同行為是復數主體的復數行為,各行為人分別承受自己行為的后果,包括權利和義務。如發生權利,共同行為人均取得同類權利,包括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如發生物權、知識產權,無份額不等的證據,推定為等份共有(或準共有)關系。如發生債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債權人之間為按份關系,發生按份債權。如:4人向1人出賣共有之車,價20萬。買賣雙方約定,每個出賣人只能向買受人請求給付5萬。2.債權人之間為連帶關系,發生連帶債權。如:4人向1

11、人出賣共有之車,價20萬。買賣雙方約定,任一出賣人可向買受人請求給付20萬。買受人向任一出賣人給付20萬后,全體出賣人對買受人之債權消滅。3.債權人之間無按份關系或連帶關系,發生共同債權,任一債權人不得單獨請求債務人給付,分兩種情況。(1)權利人和義務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為份額不明型共同債權。如:4人向1人出賣共有之車,價20萬,買賣雙方未約定按份關系,也未約定連帶關系。全體出賣人可共同請求買受人給付20萬,任一出賣人不得單獨請求買受人為任何給付。(2)須債權人互相以特定行為配合方能受領,為協同型共同債權。如:拍“全家福”照,任一債權人不得單獨請求給付(此處之“給付”指照相行為)。各按份債權、

12、連帶債權、共同債權均為單數債權,但按份債權和連帶債權表示復數債,共同債權表示單數債。需要指出,民法中的共有,并非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共享一個所有權,而是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物的各個份額分別享有所有權。民法中的準共有,并非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不可占有財產共享一個歸屬權,而是兩個以上主體對同一不可占有財產的各個份額分別享有歸屬權。共有或準共有均非對權利的共有,而是對權利所蘊含的價值量的共有;不是分享權利,而是分割權利。分享權利意味著被分享權利之存在,分割權利意味著被分割權利之消滅。權利可以分割,不能分享。據此,共同債權并非部分權利,或者說部分行為資格,而是一項完整的權利,完整的行為資格。全體共同債權人

13、分別行使自己的權利,發生行使全部債權的效力。(二)共同行為所生義務的分配民法學中,義務表示法律上的行為強制資格,債務是特定人的義務,責任是義務人因過錯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當然仍是義務和債務。共同行為所生義務,包括債務和責任,具體地說,合法共同行為所生義務是債務;違法共同行為所生義務是責任,也是債務;合法共同行為人不履行所生債務,其債務也成為責任。共同行為如發生債務,各行為人均承擔同類債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各債務人按份額承擔債務,為按份關系,發生按份債務。如:4人向1人共購1車,價20萬,買賣雙方約定,每人承擔5萬。2.全部債務人均可互相替代并均可互相追償,為連帶關系,發生連帶債務。如:

14、4人向1人共購1車,價20萬,買賣雙方約定,出賣人可請求任一買受人給付20萬,任一買受人承擔超額給付后,可根據買受人內部約定,向未完成給付的買受人追償。按份債務人和連帶債務人均有各自的給付份額,但在按份債務中,個別債務人給付不能的風險歸債權人;而在連帶債務中,個別債務人給付不能的風險歸債務人。3.不得請求任一債務人單獨給付,發生共同債務,即不可分債務,包括兩個方面。(1)權利人和義務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為份額不明型共同債務,如:4人向1人共購1車,價20萬,出賣人與各買受人未分別約定債務份額。出賣人可請求全體買受人共同給付20萬,但不得請求任一買受人為任何給付。(2)須全體債務人互相以特定行為

15、配合方可給付,為協同型共同債務,如相聲演出。共同債務即不可分債務,如因過錯不清償,也成為不可分責任。共同債務人最終均須分別承擔各自的行為后果。共同債務人就共同債務份額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均分債務。份額不明型共同債務因債權人和債務人未明確約定債務份額而發生,個別共同債務人給付不能風險應歸債權人。按份債務和連帶債務均表示復數債,共同債務表示單數債。順便指出,債法有不可分之債概念,通說謂給付不可分,債權人多數為不可分債權,債務人多數為不可分債務。此說不明確:此處之“給付”究竟表示標的物,還是行為?民法學提出不可分之債的概念,其實是為了確定標的物不可分之債的效力。如標的物不可分而債權人復數(

16、如數人向1人共購一車),任一債權人無權擅自占有標的物,故不得單獨請求債務人給付,發生共同債權,屬單數債。如標的物不可分而債務人復數(如數人向1人共售一車),各債務人均有各自的給付份額,均須通過給付標的物以給付自己的份額,故債權人可請求任一債務人給付標的物,發生連帶債務,屬復數債。任一債務人給付標的物后,債權人和全體債務人之間債的關系消滅。故給付物不可分未必給付行為不可分。給付行為不可分屬共同之債,發生共同債務,債務不可分。給付物不可分稱不可分之債,債務人復數時,債務是可分的。也就是說,不可分之債未必發生不可分債務。應注意區別共同之債、協同之債和不可分之債。共同之債是不可分別受領或分別給付之債,

17、不可分別受領之債權為共同債權,不可分別給付之債務為共同債務。共同之債包括份額不明之債和協同之債。份額不明之債包括份額不明債權和份額不明債務。協同之債是債權人必須互相以特定行為配合方能受領,或債務人必須互相以特定行為配合方能給付之債,前者發生協同債權,后者發生協同債務。共同之債為單數債。不可分之債是標的物不可分之債,債權人復數為單數債,債務人復數為復數債。共同行為發生之債可列表如下:三、共同行為責任與相似責任比較設甲乙無合意,同時槍擊他人之犬:(1)甲命中,乙未命中;(2)一人命中,一人未命中,難以確定命中者;(3)甲命中前腿,乙命中后腿;(4)一人命中前腿,一人命中后腿,難以區分命中者;(5)

18、甲命中要害,乙命中非要害;(6)一人命中要害,一人命中非要害,難以區分命中者;(7)甲乙分別命中同一非要害部位;(8)甲乙分別命中要害。僅甲槍擊他人之犬:(9)甲利用乙之疏忽,擅用乙槍傷犬;(10)未成年人甲盜用其父乙之槍傷犬;(11)乙之雇員甲受雇時故意傷犬。又,設甲乙有合意,同時槍擊他人之犬:(12)甲命中,乙未命中;(13)甲命中前腿,乙命中后腿。以上各例中,甲乙的作用或相同,或不同。為確定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必須比較各例的具體情況。可以發現,上述例(2)、(3)、(4)、(6)、(7)、(12)、(13)中,各侵權人共同完成全部侵權事實,任一侵權行為效力均及于全部事實后果,但均不足以

19、導致全部法律后果,必須分配責任,發生責任分配關系,屬共同行為。是否發生責任分配關系是共同加害行為與其他多數人加害行為之區別所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個別責任人清償不能風險應歸侵權方,故發生連帶關系。以下具體比較責任分配關系和其他多數人責任(債務)關系。(一)與不完全連帶關系債務比較連帶關系包括債權人連帶關系和債務人連帶關系。債務人連帶關系中,各債務人均有追償資格,即追償資格是雙向的,平等的。債務人追償資格平等蘊含了債務人替代資格平等。完全的債務人連帶關系可界定為債務人替代資格平等,追償資格也平等的法律關系;簡單一些,也可界定為債務人追償資格平等的法律關系。追償資格平等是債務人連帶關系的本質屬性。如

20、各債務人替代資格平等,但追償資格不平等,即部分債務人有追償資格,部分債務人無追償資格,則是一種單向的債務人連帶關系,可簡稱不完全連帶關系,舉例如下。1.連帶保證關系。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替代資格平等,追償資格不平等:連帶保證人有追償資格,債務人無追償資格,連帶保證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不完全連帶關系,連帶保證人發生不完全連帶關系債務。但連帶保證人如因過錯不清償保證債務,也發生連帶責任。連帶之債中,債務人之替代資格反映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即所謂連帶之債的外部關系;債務人之追償資格反映各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即所謂連帶之債的內部關系。僅有一層關系不構成連帶關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之允諾,可發生允諾債務人

21、之替代資格。一債務人向其他債務人之允諾,可發生其他債務人向允諾債務人之追償資格,但不能發生允諾債務人向其他債務人之追償資格。這意味著,發生約定性連帶關系至少需要兩類合同:(1)各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同;(2)任一債務人和其他債務人的合同。連帶保證合同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的合同,只發生連帶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連帶保證關系,即連帶保證人的連帶債務;不發生連帶保證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連帶關系,即債務人不能向連帶保證人追償。2.授權不明。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委托授權書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睋耍砣擞刑娲Y格和追償資格;被代理人有替代資格,無追償資格;代理人承擔連

22、帶責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發生不完全連帶關系。3.產品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53條:“消費者、用戶因為使用質量不合格的產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睋耍a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替代資格平等,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但銷售者有追償資格,生產者無追償資格,生產者和銷售者發生不完全連帶關系。4.表見職務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

23、法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了雇主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睋?,前文例(11)中,雇主乙有替代資格和追償資格;雇員甲有替代資格,無追償資格。乙承擔連帶責任,乙和甲發生不完全連帶關系。而德國民法典第831條(執行助手的責任)第1款:“1.雇傭他人執行事務的人,對受雇人在執行事務時不法地施加于第三人的損害,負賠償的義務。2.雇傭人在受雇人的選任,并在其應提供設備和工具器械或應監督事務的執行時,對裝備和監督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然已盡相當的注意而也難免發生損害者,不負

24、賠償責任?!睋?,前文例(11)中,雇主乙可能不承擔民事責任。民事關系當事人人格平等,行為后果只能歸行為人,此謂自己責任原則。行為如以他人名義,可分以下兩種不同類型。第一種,法律上視為名義行為人行為,行為后果歸名義行為人。具體內容如下。(1)“延長行為”。A.延長名義行為人意志,即實際行為人執行名義行為人意志,但又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如有權代理。B.延長名義行為人肢體,未延長名義行為人意志,即行為人僅執行名義行為人意志,無自己的意思表示,如使者行為?!把娱L行為”是名義行為人行為的間接表現,名義行為人人格未吸收實際行為人人格。(2)職務行為,即以職務身份所為行為,包括公職行為和雇員行為。職務行為是

25、國家或雇主行為的直接表現,職務行為人執行國家或雇主意志,其人格完全被國家或雇主人格所吸收。因此,職務行為人因一般過失侵害第三人權利,國家或雇主應承擔全部責任。(3)表見代理。名義行為人無實際授權,但有外觀授權,法律視為名義行為人行為,行為后果歸名義行為人,但名義行為人可向實際行為人追償。第二種,法律上視為實際行為人行為。具體內容如下。(1)狹義無權代理。名義行為人既無實際授權,也無外觀授權,行為后果歸實際行為人。(2)表見職務行為。職務行為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視為職務行為人違背了國家或雇主的意志,表現了自己的意志,可稱表見職務行為,由職務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如前文例(11)。人身損害

26、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實際上認為表見職務行為人和名義行為人共同完成了損害事實;德國民法典第831條實際上認為表見職務行為人可單獨完成損害事實。不完全連帶關系中,至少一責任人行為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非共同行為。【注釋】1 關于民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之關系,參見李錫鶴:論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本質,載李錫鶴:民法基本理論若干問題,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民事共同行為是民事關系同一方復數主體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實后果,但均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為。比較多數人損害同一主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各類情況,可以得出結論:多數人之債除學界承認的按份關系、連帶關系、共同之債關系、不真正

27、連帶關系、補充責任關系外,還包括不完全連帶關系和不真正按份關系;且補充責任關系又有一般補充責任關系和特殊補充責任關系之分。在此基礎上可以發展出多數人責任的一般理論。(二)與不真正連帶關系責任比較所謂不真正連帶關系,即各債務人均有替代資格,但無追償資格的法律關系,外觀似連帶關系,其實并非連帶關系,可稱表見連帶關系,如前文例(8) 。不真正連帶關系各債務人之間無合意,稱偶然事件。通說認為,連帶關系因同一原因(事由)發生,不真正連帶關系因不同原因(事由)發生。1此處之“同一原因”和“不同原因”,似指債務人之間有無合意:有合意為“同一原因”,無合意為“不同原因”。此說似可商榷。如:共同侵權發生連帶關系

28、,但不以加害人合意為要件,應屬不同原因;即使加害人有合意,畢竟各有行為,稱不同原因也未嘗不可。連帶關系和不真正連帶關系的相似之處在于:兩類關系債權人均可向任一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在清償范圍內免除債務。兩類關系的區別在于: ( 1)內容上,連帶關系包括連帶債權關系和連帶債務關系;不真正連帶關系只有連帶債務關系,無連帶債權關系。(2)原因上,連帶關系中,受害人損害由全體加害行為共同完成,不真正連帶關系中,受害人損害由各加害行為分別完成。(3)效力上,連帶關系中,各債務人追償資格平等;不真正連帶關系中,各債務人無追償資格。追償資格不同的原因在于:連帶關系中,任一債務人行為均不足以導致全

29、部法律后果,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債務人是共同行為人;而不真正連帶關系中,任一債務人行為均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債務人非共同行為人。通說稱連帶關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稱不真正連帶關系債務人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2此說實屬誤解。連帶關系表面上包括替代資格平等關系和追償資格平等關系,實質上就是追償資格平等關系。但連帶債務關系僅指替代資格平等關系,不涉及追償資格關系,故稱不真正連帶關系。連帶債務可定義如下:有替代資格之債務。連帶關系有真、假之分,不真正連帶關系是假連帶關系。連帶債務無真、假之分,不真正連帶關系債務也是連帶債務(不完全連帶關系

30、債務也是連帶債務) 。這意味著“不真正連帶債務”概念不能成立。嚴格地說,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人”,應稱不真正連帶關系債務人。不真正連帶關系與不完全連帶關系的相似之處在于:兩類關系債務人替代資格平等;不同之處在于:不真正連帶關系債務人均無追償資格,不完全連帶關系債務人(含連帶保證人)追償資格不平等。(三)與補充責任比較1. 補充責任概念。前文例(9) ,甲利用乙之疏忽,擅用乙槍傷犬。又如,甲住店因旅館保安疏忽為他人所傷。兩案均發生補充責任。在一般補充責任關系中,一責任人利用另一責任人非故意之不作為過錯,侵害第三人權利,或導致不作為人違約。兩責任人均侵害了受害人權利,均應為各自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1、但并不存在責任分配問題。不作為加害行為非因故意發生,作為加害行為因故意發生。受害人之損害是不作為加害行為的間接后果,是作為加害行為的直接后果。不作為過錯和作為過錯共同完成全部損害,但作為過錯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作為加害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為全額責任人。不作為加害人應承擔全額責任人之不能給付,屬墊付行為,可向全額責任人追償,為補充責任人。如債權人無過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額補充責任。如債權人有過失,補充責任人承擔限額補充責任,與債權人根據各自過錯分擔全額責任人給付不能之風險。2. 補充責任基本類型。具體如下。(1)安全保障義務。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6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

32、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有過錯,承擔限額補充責任。前文指出,補充責任即全額責任人清償不能之風險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如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包括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有過錯(非故意) ,如賠償權利人也有過錯,全額責任人清償不能之風險,應由安全保障義務人和

33、賠償權利人根據各自過錯分擔,要任何一方單獨承擔均不公平。換言之,此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限額補充責任。然而,賠償權利人如無過錯,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分擔全額責任人清償不能之風險,則不公平。換言之,此時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全額補充責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6條未區分賠償權利人有無過錯,一概規定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限額補充責任,欠缺法理根據。王利明教授主持項目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侵權行為編第1859條:“(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顧客或參與活動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安全保

34、障義務人承擔責任超過其范圍的,有權向第三人進行追償?!彼欣碛墒牵喊踩U狭x務人本身即有過錯,不能把賠償責任轉嫁給他人。該立法建議混淆了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全額補充責任和限額補充責任。(2)監護人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痹诜ɡ砩?,無行為能力人表示意志的動作,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外表示意志的動作,均非行為,不發生責任;如損害他人

35、財產或人身,并非與監護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33條分別規定了欠缺行為能力人和監護人的賠償義務,但欠缺行為能力人發生的是法定債務,非民事責任;監護人適當承擔被監護人清償不能風險,不能向被監護人追償,是特殊補充責任。前文例(9)和例( 10)均為補充責任,但例(9)屬一般補充責任,例(10)屬特殊補充責任,即監護人補充責任,兩類責任存在區別。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58條:“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睋?,共同生活方和非共同生活方承擔后果有順位區別,非共同

36、生活方之后果應屬補充責任。此處之清償不能風險,直接之源是共同生活方,非未成年子女,應可追償,屬一般補充責任。(3)專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二、對前項所述情況,企業、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清償債務的,由金融機構在驗資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范圍內,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此種民事責任不屬于擔保責任。?五、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不實或虛假驗資民事責任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中出現類似問題的,參照本通知辦理?!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 1998 13號) :“二、會計師事務

37、所與案件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但鑒于其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行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驗資單位對多個案件債權人損失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 1997 10號) :“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或者虛假的資金證明,公司資不抵債的,該驗資單位應當對公司債務在驗資報告不實部分或者虛假資金證明金額以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類責任通稱專家責任。司法解釋沒有區分專家過錯之故意和過失;也沒有規定,專家承擔責任后是否可追償。在法理上,專家過失過錯發生補

38、充責任,可全額追償;專家故意過錯發生連帶責任,超額賠償可追償。(4)不動產登記錯誤。我國物權法第21條規定了不動產登記錯誤之責任:“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此處“造成登記錯誤的人”,應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者,不包括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據此,登記機構與“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者,發生補充責任關系。一般保證發生補充債務,不發生補充責任。一般保證人如因過錯不清償保證債務,也成為一般保證責任,屬一般補充責任。侵權法學有所謂“替代責任”,指非責任人須替代他人承

39、擔之責任,可向被替代人全部追償,相對于自己責任。前文指出,民法只能實行自己責任。所謂“替代責任”,其實是墊付責任。墊付責任是為自己而非別人行為承擔之責任,是自己責任,非替代責任。一般補充責任關系和連帶關系之連帶責任關系相似之處在于:除限額補充責任人外,各債務人均存在清償全部債務之風險:前者全額責任人不能清償時,債權人可請求全額補充責任人清償全部債務;后者債權人可請求任一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兩種關系的區別在于:前者補充責任人附條件發生替代資格,全額責任人無追償資格;后者各債務人均有替代資格和追償資格。區別的原因在于:前者一債務人行為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債務人非共同行為

40、人。后者任一債務人行為均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債務人是共同行為人。一般補充責任關系和不真正連帶關系相似之處在于: ( 1)兩種關系均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2)兩種關系債務人均可發生替代資格。區別在于: (1)一般補充責任關系中,部分行為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不真正連帶關系中,各行為均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2)補充責任關系之替代資格附條件發生,各債務人之間有順位區別;不真正連帶關系之替代資格無條件發生,各債務人之間無順位區別。一般補充責任關系和不完全連帶關系相似之處在于:兩種關系均有部分行為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債務人(含連帶保證人)追償資格均不平等。不同之

41、處在于:一般補充責任關系債務人之間有順位關系,替代資格不平等;不完全連帶關系債務人(含連帶保證人)替代資格平等。(四)與不真正按份責任比較多數人侵權行為中,可能部分侵權行為完成全部損害,部分侵權行為完成部分損害,如前文例(5) ,犬主可請求要害加害人承擔全部損失,非要害加害人承擔相應損失,但不得重復請求,即要害加害人全額賠償后,犬主不得請求非要害加害人賠償;非要害加害人賠償后,犬主只能請求要害加害人差額賠償。任一加害人賠償后,均不得向另一加害人追償。再引一例:甲欲蓋一樓,請A設計,請B采購建材,請C建筑。A設計不合格,B采購偽劣產品, C偷工減料。設計、采購、建筑中任何一項,均足以導致所蓋樓房

42、坍塌。甲可請求ABC中任何一人賠償全部損失。ABC中任何一人賠償后,均不得追償,其他兩人在賠償額內免責。ABC之間為不真正連帶關系。3但如ABC 中某人之行為,只能導致樓房減值設B采購建材中部分為合格產品,部分為不合格產品,所采購之不合格產品將導致樓房價值減少,但不會導致樓房坍塌則甲可請求AC中任何一人賠償全部損失,請求B賠償部分損失; A或C全額賠償后,甲不得再向B請求賠償; B賠償后,甲只能請求A或C差額賠償;ABC中任何一人賠償后,均不得向另兩人追償。此類侵權行為中,各侵權人均造成受害人損害,各侵權人所造成之損害均在受害人全部損害中占有確定的份額。在此意義上,此類侵權之債與按份之債有相似

43、之處,但并非按份之債:前者部分債務人承擔全額債務,后者各債務人均承擔部分債務;前者各債務人之清償可影響其他債務人之債務,后者各債務人之清償相互不生影響。因此,此類侵權之債中,各債務人之間表面上似按份關系,其實非按份關系,可稱不真正按份關系,或表見按份關系,發生不真正按份責任。不真正按份關系與不真正連帶關系、一般補充責任關系、不完全連帶關系相似之處在于:四類關系中,各債務人行為均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問題,均非共同行為。不真正按份關系與不真正連帶關系的區別在于:前者各債務人替代資格不平等,后者各債務人替代資格平等。不真正按份關系與一般補充責任關系的區別在于:前者無順位關系,后者有順位關系。不真正按

44、份關系與不完全連帶關系的區別在于:前者各債務人無追償資格,后者各債務人(含連帶保證人)追償資格不平等。四、多數人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建立了共同行為的一般理論,比較了多數人損害同一主體的財產和人身的各類情況,可建立多數人責任的一般理論。多數人對同一主體的財產或人身的損害行為,有過錯為責任行為,無過錯為非責任行為。受害人只能請求責任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不能請求非責任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前文例(1)中,甲行為屬責任行為,乙行為屬非責任行為。犬主可請求甲賠償,不能請求乙賠償。法律是行為規范。行為是意志的表現。對行為的否定,其實是對表現為行為的意志的否定。民法對意志的否定評價即過錯,或者說,民法學中的過

45、錯指導致不為必要注意之心理(意志)狀態。過錯是民事責任之唯一根據。所謂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實際上并非要求無過錯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而是指在“必要注意”范圍相對不明確的領域,以法定免責事由界定“必要注意”范圍,欠缺法定免責事由,行為人即應承擔責任。法定免責事由反映立法者的價值觀念,未必公正,可依法變更,但不能因此認為可要求無過錯行為人承擔責任。通說認為,民事責任之根據除過錯外,還包括利益,如主張機動車出租人享有“運行利益”,應與承租人分擔機動車肇事之民事責任。此說實為歸責理論之二元論,不能成立。獲得利益未必發生過錯。要求無過錯獲利人承擔責任,是對系爭行為的雙重評價。民事關系反映了可支配稀缺資源的

46、歸屬關系:絕對法律關系反映靜態歸屬關系;相對法律關系即債,反映動態歸屬關系。債僅僅是法律對可支配稀缺資源歸屬的一類規定,包括直接規定法定之債、間接規定合同之債;不是對債務人行為和意志的評價,不以過錯為要件。而民事責任是法律對主體行為和意志的否定,是過錯的法律后果,以過錯為前提。因此,無過錯可發生法定之債,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不能發生民事責任。法律一旦規定主體須承擔民事責任,如名義行為人須因實際行為人之表見職務行為承擔補充責任,離婚一方須因未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之加害行為向另一方承擔補充責任,實際上認為補充責任人存在過錯。責任行為中,行為效力重疊,即及于同一事實后果者,為法律聯系行為;行為效力不

47、重疊者為非法律聯系行為,如前文例(3) 。所謂多數人責任問題,實際上是法律聯系行為的責任問題。法律聯系行為中,任一行為均不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者,為共同行為;至少一行為足以導致全法律后果者,為表見共同行為。單獨,或利用他人非故意之不作為過錯,或在職務行為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完成對第三人全部損害之加害行為,足以導致全部法律后果。共同加害行為包括共同侵權行為、共同違約行為,以及既有行為侵權、又有行為違約。共同加害行為中,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分別給付者,為請求可分共同行為:如個別債務人給付不能風險歸債權人,發生按份關系,各債務人承擔按份責任;如個別債務人給付不能風險歸債務人,發生連帶關系,各債務人替代資格和追償資格平等,如前文例( 2) 、( 4) 、( 6) 、(7) 、(12) 、(13) 。按份關系和連帶關系均為復數債。如標的物不可分,發生連帶關系,為復數債。共同加害行為中,債權人不可分別請求債務人給付者,為請求不可分共同行為,發生共同之債關系。因份額不明而不能分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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