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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設及易地建設費征收細則 發布日期:2016-07-27本文已被瀏覽過 1310 次 第一條 為規范防空地下室建設及易地建設費征收,根據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南京市政府令第288號)、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寧防辦規字2016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征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中所稱的民用建筑是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筑總稱。 第四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布局應滿足相關規劃、規范要求,項目內防空地下室應相對集

2、中建設。 第五條 以下建(構)筑物可以不配建防空地下室、免繳易地建設費: (一)工業用地上的廠房及為其生產服務的給排水、供電、供暖、動力、倉庫等配套設施。 (二)獨立設置的水泵房、消防水池、機械式停車樓、自行車棚、垃圾站(房)、圍墻、信號發射塔、紀念塔(碑)、廣告牌等建(構)筑物。 (三)居民樓加裝的電梯。 第六條 按照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核定的項目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600平方米時,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太小,不經濟,按規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 第七條 民用建筑基礎埋深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民用建筑基礎埋深,按照建筑物

3、地下室底層的建筑地坪與其圍護結構室外地坪的高差核定。 (二)地面首層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面積小于地面首層面積的一半,該棟建筑按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核定。 (三)地面首層投影范圍內的地下室面積大于地面首層面積的一半時,分以下兩種情況核定基礎埋深:  1、地下室的圍護結構在地面首層投影范圍內的,按地下室圍護結構在地下室底層投影內側地坪與地面底層地坪的高差計算基礎埋深。 2、地下室的圍護結構不在地面首層投影范圍內的,按地面首層外框在地下室底層投影的室內外高差計算基礎埋深。 當有一半以上高差超過3米,則該建筑物的基礎埋深超過3米;反之,則該建筑物的基礎埋深

4、不超過3米。 (四)10層以下非住宅建筑,項目地面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0平方米,且每棟建筑的基礎埋深小于3米,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積的4比例單獨修建。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單獨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可以結合某棟建筑修建,該棟建筑按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核定,但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圍內僅允許防空地下室部分的基礎埋深超過3米。 (五)地下室出入口及獨立的傳達室、門衛房、變配電房、開閉所等小型建筑,按基礎埋深小于3米核定。 第八條 應按地面首層面積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首層面積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建筑首層部分為通道或架空的,若通道或架空部位上方為交通聯系廊道或屋蓋,通道或架

5、空部位所占面積不計入首層面積;若通道或架空部位上方有其它功能建筑物的,上方建筑物投影面積計入首層面積。 (二)建筑首層含夾層的,夾層面積不計入首層面積。 (三)建筑不同部位的層數或基礎埋深不同,且地面建筑結構斷開的,可以按斷開后的結構分別核定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人防專項規劃指標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城市人防工程總體規劃、片區人防工程規劃、人防工程詳細規劃、人防工程規劃設計規范等相關規劃和規范是人防工程規劃面積核定的依據。 (二)住宅按3.2人/戶,公寓按2人/戶,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按2.5人/戶核定規劃人口。&

6、#160;(三)規劃人口大于1000人的居住建筑,按城市居住區人防工程規劃設計規范(DGJ32/TJ120-2011,以下簡稱居住區人防規范)核定人防專項規劃面積;規劃人口少于1000人的居住建筑,不核定人防專項規劃面積,按首層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居住建筑人防專項規劃總面積不小于居住區人防規范規定的面積,不大于規定面積的120%。其中人員掩蔽工程不小于居住區人防規范規定的面積;物資庫等配套工程可調整為其它功能的人防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調整辦法如下: 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 規劃指標(平方米) 調整建設功能 規劃指標<

7、;600 二等人掩或物資庫 600規劃指標<1000 1個單元專業隊人掩或1個救護站 1000規劃指標<2000 1個單元專業隊人掩+1個救護站 2000規劃指標<4000 1個單元專業隊裝備+1個救護站 規劃指標4000 按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各自的規劃指標建設 專業隊人員掩蔽部防護單元不少于800平方米,專業隊裝備掩蔽部防護單元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五)非居住項目中,可以根據條件和需要配套建設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和物資庫工程。原則上每建設一個防護單元

8、的專業隊工程(醫療救護工程),可設置一個防護單元的物資庫工程。 第十條 享受減免政策的廠房和其它功能的混合型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征收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廠房和其它功能組成的混合型建筑,除廠房部分(含配套設施)外,其它功能部分應按規定配建相應的防空地下室或繳納易地建設費。 (二)免建和應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減免和應繳納的易地建設費,按廠房(含配套設施)與其它功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征收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項目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的住宅建筑,按照

9、人防專項規劃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再繳納易地建設費。若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600平方米,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繳納易地建設費。 (二)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項目中的配套設施,凡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成本的,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易地建設費。用于項目平衡,對外出售的經營性用房,因無法確定具體位置,按基礎埋深小于3米的非住宅建筑標準繳納相應的易地建設費。 (三)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住宅建筑,按照人防專項規劃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少建的防空地下室按規定標準減半繳納易地建設費。若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于600平方米,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可以享受減半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政策

10、。 (四)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其它功能房屋組成的混合型建筑,應減免和繳納的易地建設費,按各類功能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十二條 中小學、幼兒園項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征收按以下辦法核定: (一)中小學、幼兒園項目符合條件的,應配建防空地下室;如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可以改為繳納易地建設費。 (二)中小學教學樓(包括有教學功能的混合型建筑)、幼兒園享受易地建設費減半政策;獨立修建的辦公樓、食堂、車庫、宿舍等不享受減半政策。 第十三條 別墅,一般指帶有私家花園的低層獨立式住宅,修建不少于20平方米6B級防空地下室。 第十四條 養老和醫療機構建設項目、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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