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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章程2012 年 7 月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目錄第一章 總則 . 1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 2第三章 股 份 . 2第一節 股份發行 . 2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 3第三節 股份轉讓 . 4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 5第一節 股東 . 5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 7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 10第四節 股東大會提案與通知 . 11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 13第六節 股東大會決議 . 15第五章 董事會 . 19第一節 董事 . 19第二節 董事會 . 21第三節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 25第四節 獨立董事 . 26第六章 高級管理人員
2、. 27第七章 監事會 . 28第一節 監事 . 28第二節 監事會 . 29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 30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 30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 30第二節 內部審計 . 32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 33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第一節 通知 . 33第二節 公告 . 34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34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增資和減資 . 34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 35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7第十二章 附 則 . 371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1條 為維護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股東和債權人
3、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由原東莞勁勝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勁勝”)整體改制,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3條 公司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資批2008138 號文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在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注冊號為 4419 的營業執照。第4條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6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許可2010535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25
4、00 萬股,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第5條 公司注冊名稱中文全稱:東莞勁勝精密組件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勁勝股份”英文名稱:JANUS (Dongguan) Precision Components Company Limited第6條 公司住所為:東莞市長安鎮上角村郵政編碼:523878第7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20000 萬元。經公司股東大會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公司注冊資本可以變更。第8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第9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10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
5、債務承擔責任。第11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第12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第13條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1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
6、責任。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第14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創造價值,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第15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生產和銷售塑膠制品、塑膠五金模具、精沖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標準件。(涉及專項審批的以專項審批為準)公司根據自身發展能力和業務需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可調整經營范圍,并在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第三章股份第一節 股份發行第16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17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相等的權利。同次
7、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第19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20條 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分別為:序號123股東名稱勁輝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廣東銀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東莞市嘉眾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合計股本持股數(萬股)6,1501,125225持股比例(%)821537,500 萬股全體發起人以其在公司的權益所對應的經審計后的凈資產作為出資,并在 2008 年 3 月出資完畢。2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21條
8、公司股份總數為 20000 萬股,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普通股 20000 萬股,公司無其他種類股份。第22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第23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一)公開發行股份;(二)非公開發行股份;(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第24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
9、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25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并報國家有關主管機構批準后,可以購回本公司的股份:(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公司股份的活動。第26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二)要約方式;(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第27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 25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
10、司依照第 25 條規定收購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3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 25 條第(三)項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第三節 股份轉讓第28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29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30條 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1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第31條 公司董事、監事
12、、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4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第一節 股東第32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
13、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第33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34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第35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四)
14、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八)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第36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
15、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37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8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5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第39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
16、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0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 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4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二)依其所
17、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第42條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第43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
18、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4條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6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資產。發生公司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資產的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凍結。凡控股股東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控股股東股權償還侵占資產。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第45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9、:(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準本章程 48 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
20、項;(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7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1:;公司章程(十六)審議公司發生的下列交易1(受贈現金資產除外)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數據;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3000 萬元;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300 萬元;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
21、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3000 萬元;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300 萬元。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十七)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 1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以上的關聯交易;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在對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十八)公司發生的交易僅達到本條第(十六)項中第 3 目或者第 5 目的標準,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每股收益的絕對值低于 0.05 元,
22、公司未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提請股東大會審議的交易。此處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3)提供財務資助(含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等);(4)提供擔保(含對子公司擔保)(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6)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8)債權或者債務重組;(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10)簽訂許可協議;(11)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利等)(12)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購買、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
23、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8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十九)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第46條 對于達到第 45 條第(十六)項規定標準的交易,若交易標的為公司股權,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對交易標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截止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六個月;若交易標的為股權以外的其他資產,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距協議簽署日不得超過一年。第47條 對于達
24、到第 45 條第(十七)項規定標準的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 46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者審計。第48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一)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 萬元;(六)對股東、實際控
25、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七)深圳證卷交易所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第49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
26、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10%(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9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面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請求當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計算。第51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以董事會通知確定。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股東身份。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第52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二
27、)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四)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第53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說明理由并公告。第54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28、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55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10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29、。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下稱“提議股東”)的同意。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十日內未作出反饋的,提議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收到請求后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提議股東的同意。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56條 監事
30、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第57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第58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第四節 股東大會提案與通知第59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第60條 股
31、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董事會。第61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 59、60 條的規定對股東大會提案進行審查。11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62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 59、60 條要求的,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
3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9、60 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第63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第64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 55 條的規定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第65條 召集人應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公司計算前
33、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時,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但包括通知發出當日。第66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方式的,股
34、東大會通知中應明確載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網絡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12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七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第67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二)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第68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
35、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因不可抗力確需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兩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第69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第70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第71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
36、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依法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第72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決權;(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13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
37、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第73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可以以傳真方式送達到公司,但委托書原件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快寄送到公司。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
38、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第74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第75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應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第76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第77條 董事會召集的
39、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14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第78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
40、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第79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第80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釋和說明。第81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第82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
41、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六)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第83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
42、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第84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第六節 股東大會決議第8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15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享有一票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征集股東投票權。第86條
43、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87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二)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公司年度報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第88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一)公司增
44、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 ;(五)股權激勵計劃;(六)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第89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關聯關系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程序:(一)股東大會
45、審議的某項與某股東有關聯關系,該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日前向公司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董事會或其他召集人應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16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章程市規則的規定,對擬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有關事項作出是否構成關聯交易的判斷,在作出此項判斷時,股東的持股數額應以股權登記日為準;(二)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大會主持人宣布有關關聯關系的股東,并解釋和說明關聯股東與關聯交易事項的關聯關系;(三)大會主持人宣布關聯股東回避,由非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表決;(四)關聯事項形成決議,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按照本章程第 86 條的規定表決;(五)關聯股東未就關聯
46、事項按上述程序進行關聯關系披露或回避,有關該關聯事項的一切決議無效,重新表決。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第90條 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可以自行申請回避,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董事會可以申請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回避,上述申請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日提出,董事會有義務立即將申請通知有關股東。有關股東可以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在表決前不提出異議的,被申請回避的股東應回避;對申請有異議的,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要求監事會對申請作出決議,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作出決議,不服該決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
47、監事會決議的執行。第91條 公司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第92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第93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本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人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候選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候選人由單獨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
48、的股東向董事會書面提名推薦,由董事會進行資格審核后,提交股東大會選舉。(二)監事候選人由單獨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東向監事會書面提名推薦,由監事會進行資格審核后,提交股東大會選舉。17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第100條第101條公司章程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在選舉董事、監事的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秘書應向股東解釋累積投票制度的具體內容和投票規則,并告知該次董事、監事選舉中每股擁有的投票權。如果選票上該股東使用的投票權總數超過了該股東所合法擁有的投票權數,則該選票無效。獨立董事的選舉亦適用本
49、條規定,但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應分別選舉,以保證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中的比例。第94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應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應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第95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應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第96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第97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第98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
50、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第99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
51、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18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第102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第106條第108條公司章程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
52、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為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第五章董事會第一節 董事第107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53、(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
54、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19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第109條第110條第111條公司章程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非因董事會換屆時,一年內更換的董事會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在選舉和
55、更換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董事(包括非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時應當采取累積投票制度,即:在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都擁有與應選董事位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分散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人選的表決權制度。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一)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二)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三) 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四) 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
56、供擔保;(五) 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七) 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十)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12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
57、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20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第113條第114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7條公司章程(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四)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
58、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應當在兩日內披露有關情況。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五人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忠實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
59、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它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18條第119條第120條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節 董事會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設副董事長一名。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21勁勝股份公司章程(7月)公司
60、章程(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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