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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是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 教育事業而制定的。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161號發布,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2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 674號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自2017年 5月1日起施行。最新殘疾人教育條例全文包括總則、學前教育、 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 等共九章五十二條。頒布單位:國務院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4號頒布時間:2017-02-01實施時間:2017-05-01時效性:現行有效效
2、力級別:行政法規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 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 保障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 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 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 造條件。第三條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 點的方針,保障義務教育,著重發展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 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殘疾人教育應當提高教育質量,積極推進融合教育,根據殘 疾人的殘疾類別
3、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 式,優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領 導,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實施,合理 配置資源,保障殘疾人教育經費投入,改善辦學條件。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殘疾人教育事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 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 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促進和開 展殘疾人
4、教育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殘疾人教育,為殘疾人接 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七條學前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 依照本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對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 件的殘疾人申請入學,不得拒絕招收。第八條 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和保障殘疾 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積極開展家庭教育,使殘疾兒童、 少年及時接受康復訓練和教育,并協助、參與有關教育機構的教 育教學活動,為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第九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事業。殘疾人 所在社區、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幫
5、助殘疾人 平等接受教育、融入社會。第十條 國家對為殘疾人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 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應當將殘 疾人教育實施情況納入督導范圍,并可以就執行殘疾人教育法律 法規情況、殘疾人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實施 專項督導。第二章義務教育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適齡殘疾 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 導、檢查。第十三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 當依法保證其殘疾子女或者被監
6、護人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第十四條 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 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 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 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學齡前兒 童殘疾篩查、殘疾人統計等信息,對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 年進行入學前登記,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 童、少年的數量和殘疾情況。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兒童、 少年的數量、類別和分布情況,統籌規劃,優先在部分普通學校 中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門從事殘疾人
7、教 育的教師及專業人員,指定其招收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并支持其他普通學校根據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資源教室,或者安排 具備相應資源、條 件的學校為招收殘疾學生的其他普通學校提 供必要的支持。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義務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配備必要 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器設備,并加強九 年一貫制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第十七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 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 定就近到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學習生活需要 特別支持的,根據身體狀況就近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 一定區域內
8、指定的具備相應資源、條件的普通學校入學接受義 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縣級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需要專人護理,不能到學校就讀的,由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通過提供送教上門或者遠 程教育等方式實施義務教育,并納入學籍管理。第十八條 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經教 育、康復訓練,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轉入或者升入普通學校接受義務 教育。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難以適應普通學校學習 生活的,學校可以建議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 其
9、轉入指定的普通學校或者特殊教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九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 學習生活的能力應當根據其殘疾類別、殘疾程度、補償程度以及 學校辦學條 件等因素判斷。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部 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復、社會 工作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可以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適 齡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應學校學習 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提出入學、轉學建議;對殘疾人義務教育問 題提供咨詢,提出建議。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評估結果屬于殘疾兒童、少年的隱私, 僅可被用于對
10、殘疾兒童、少年實施教育、康復。教育行政部門、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中了解的殘 疾兒童、少年評估結果及其他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二十一條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學校 就入學、轉學安排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門處理。接到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委托殘疾人教育 專家委員會對殘疾兒童、少年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適 應學校學習生活的能力進行評估并提出入學、轉學建議,并根據 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和提出的入學、轉學建議,綜 合考慮學校的辦學條件和殘疾兒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 護人的意愿,對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轉學安排
11、作出決定。第二十二條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將殘疾學生合理 編入班級;殘疾學生較多的,可以設置專門的特殊教育班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通學校應當安排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 師或者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隨班就讀或者特殊教育班級的教育教 學工作,并適當縮減班級學生數額,為殘疾學生入學后的學習、 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保障殘疾學生平等參與教育教學和學校 組織的各項活動。第二十三條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 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但是對 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第二十四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 償相結合,并
12、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必要 時,應當聽取殘疾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制定符合殘 疾學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個別化教育計劃,實施個別教學。第二十五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 童、少年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設置方案、課程標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 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定。第二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 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支持特殊 教育學校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在
13、一定區域內提供特殊教育指 導和支持服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可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承 擔以下工作:(一)指導、評價區域內的隨班就讀工作;(二)為區域內承擔隨班就讀教育教學任務的教師提供培訓;(三)派出教師和相關專業服務人員支持隨班就讀,為接受送 教上門和遠程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輔導和支持;(四)為殘疾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咨詢;(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第三章職業教育第二十七條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 加快發展高等職業教育,積極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 培訓,以提高就業能力為主,培養技術技能人才,并加強對殘疾 學生的就業指導。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職業教育由普通職業教
14、育機構和特殊職 業教育機構實施,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特殊職業教 育機構,改善辦學條 件,擴大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第二十九條普通職業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 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 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普通職業 教育機構積極招收殘疾學生。第三十條 實施殘疾人職業教育的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根 據社會需要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置專業,并與企業合作設 立實習實訓基地,或者根據教學需要和條 件辦好實習基地。第四章學前教育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殘 疾幼兒
15、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 支持普通幼兒園創造條件招收殘疾幼兒;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和具 備辦學條件的殘疾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實施學 前教育。第三十二條 殘疾幼兒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招收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條 件配備必要 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有康復設施、 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對殘疾幼兒 實施康復訓練。第三十三條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家庭,應當注重對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 和早期教育。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殘疾兒童
16、康復機 構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為殘疾幼兒 家庭提供咨詢、指導。第五章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繼續教育第三十四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學校、繼續教育機構 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 疾而拒絕招收。第三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 況舉辦實施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的特殊教育學校,支持高等學校設 置特殊教育學院或者相關專業,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 部門、學校應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 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提供便利和幫助, 根據實際情況開設適合
17、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課程,采取靈活開放 的教學和管理模式,支持殘疾人順利完成學業。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開展文 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第三十八條 掃除文盲教育應當包括對年滿15周歲以上的 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實施的掃盲教育。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學成才。第六章教師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 師培養、培訓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們的地位和待遇,改 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 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費教育、學費減免、助學貸款 代償等措施,鼓勵具備條 件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特殊教育學校 或
18、者其他特殊教育機構任教。第四十一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 事業,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尊重和關愛殘疾學生,并 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第四十二條 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以下稱特殊教育教師)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二)特殊教育專業畢業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從事聽力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手 語等級標準,從事視力殘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師應當達到國家 規定的盲文等級標準。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求
19、,結合當地實際為特殊教育學校和指定招收殘疾 學生的普通學校制定教職工編制標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 門,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為特殊教育學校配備承擔教學、康復 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師和相關專業人員;在指定招收殘疾學生的普 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教師等專職崗位。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舉辦特殊教育師 范院校,支持普通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院校設置相關院系或者專 業,培養特殊教育教師。普通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院校的師范專業應當設置特殊教育課 程,使學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以適應對隨 班就讀的殘疾學生
20、的教育教學需要。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特 殊教育教師的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劃,以多種形式組織在職特殊 教育教師進修提高專業水平;在普通教師培訓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 殊教育內容和相關知識,提高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能力。第四十六條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 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及其他待遇;普通學 校的教師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教學、管理工作的,應當將其承 擔的殘疾學生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其績效考核內容,并作為核定 工資待遇和職務評聘的重要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 職務評聘、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為特殊教育
21、教師制 定優惠政策、提供專門機會。第七章條件保障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 教育的特殊情況,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性標準,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殊教育學校的建設標準、經費開支標準、教 學儀器設備配備標準等。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招收殘疾學生,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 門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特殊教育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標 準足額撥付費用。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殘疾人教 育經費,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項補助款,用于發展 殘疾人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征收的教育費 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
22、用于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依法征收的殘疾人就 業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各種殘疾人職業教育。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教育發 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置特殊教育學校,并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殘疾人教育教學、康復評估和康復訓練等儀 器設備。特殊教育學校的設置,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 批。第五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符合無障 礙環境建設條例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推進各級 各類學校無障礙校園環境建設。第五十一條 招收殘疾學生的學校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并按照國家資助政 策優先給予補助。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優先為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提供免 費的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逐步實施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 育。第五十二條 殘疾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需要提供必要支持 條 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請。教育考試機構、學校應當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提供。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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