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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2007年1月4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的裝備、設計和安裝、傳感器設置、使用與維護、系統及聯網信息處理、管理制度與技術資料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全國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煤礦安全規程AQ62012
2、006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 AQ62032006 煤礦用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技術條件 MT4231995 空氣中甲烷校準氣體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具有模擬量、開關量、累計量采集、傳輸、存儲、處理、顯示、打印、聲光報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監測甲烷濃度、一氧化碳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風筒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通風機開停,并實現甲烷超限聲光報警、斷電和甲烷風電閉鎖控制,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傳感器、斷電控制器、聲光報警器、電源箱、
3、避雷器等設備組成的系統。3.2傳感器 transducer 將被測物理量轉換為電信號輸出的裝置。3.3甲烷傳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環境氣體中及抽放管道內甲烷濃度的裝置,一般具有顯示及聲光報警功能。3.4風速傳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通風巷道中風速大小的裝置。3.5風壓傳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通風機、風門、密閉巷道、通風巷道等地點通風壓力的裝置。3.6 一氧化碳傳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中煤層自然發火及膠帶輸送機膠帶等著火時產生
4、的一氧化碳濃度的裝置。3.7溫度傳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環境溫度高低的裝置。3.8煙霧傳感器 smoke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中膠帶輸送機膠帶等著火時產生的煙霧濃度的裝置。3.9設備開停傳感器 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連續監測礦井中機電設備“開”或“停”工作狀態的裝置。3.10風筒傳感器 air pipe transducer連續監測局部通風機風筒“有風”或“無風”狀態的裝置。3.11風門開關傳感器 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
5、r連續監測礦井中風門“開”或“關”狀態的裝置。3.12饋電傳感器 feed transducer 連續監測礦井中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負荷側有無電壓的裝置。3.13 執行器(含聲光報警器及斷電器) Actuator將控制信號轉換為被控物理量的裝置。3.14聲光報警器 acoustooptic alarm 能發出聲光報警的裝置。3.15斷電控制器 switching off controller控制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等的裝置。3.16分站 substation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用于接收來自傳感器的信號,并按預先約定的復用方式遠距離傳送給傳輸接口,同時,接收來自傳輸接口多路復用信號的裝置。分站還具
6、有線性校正、超限判別、邏輯運算等簡單的數據處理、對傳感器輸入的信號和傳輸接口傳輸來的信號進行處理的能力,控制執行器工作。3.17主機 host 一般選用工控微型計算機或普通微型計算機、雙機或多機備份。主機主要用來接收監測信號、校正、報警判別、數據統計、磁盤存儲、顯示、聲光報警、人機對話、輸出控制、控制打印輸出、與管理網絡聯接等。3.18饋電異常 abnormal feed被控設備的饋電狀態與系統發出的斷電命令或復電命令不一致。3.19瓦斯礦井 gassy colliery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分為低瓦斯礦井,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
7、礦井。 3.20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具有甲烷濃度數字顯示及超限報警功能的攜帶式儀器。3.21甲烷報警礦燈 methane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濃度超限報警功能的攜帶式照明燈具。3.22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 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濃度數字顯示及超限報警功能的攜帶式照明燈具。4 一般要求 4.1 瓦斯礦井必須裝備煤礦安全監控系統。 4.2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24h連續運行。 4.3 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的規
8、定,穩定性應不小于15d。 4.4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的數據或狀態應傳輸到地面主機。 4.5 煤礦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關聯設備,嚴禁對不同系統間的設備進行置換。 4.6 原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實現礦務局(公司)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必須實現縣(市)范圍內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4.7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9、和光學甲烷檢測儀。4.8 煤礦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風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時宜攜帶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或甲烷報警礦燈。 5 設計和安裝 5.1 煤礦編制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5.2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 5.3 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
10、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5.5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 5.6 安裝斷電控制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審定(接線方法參見附錄A)。 5.7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
11、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5.8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 6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1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屋頂)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墻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6.2 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必須符合表
12、1的規定。 6.3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3.1 長壁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1設置。U形通風方式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工作面設置甲烷傳感器T1,工作面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2;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甲烷傳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則在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4,如圖1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風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如圖1b圖1e所示。 (a)(b)(c)(d)(e)aU形通風方式;bZ形通風方式;cY形通
13、風方式;dH形通風方式;eW形通風方式。圖1 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6.3.2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2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和T2的設置同圖1a;在第二條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5、T6。采用三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的設置與第二條回風巷甲烷傳感器T5、T6的設置相同。 圖2 采用兩條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3.3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3設置。甲烷傳感器T0、T1、T2的設置同圖1a;在專用排瓦斯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風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8,如圖3a、圖3b所示。 6.3.4 高瓦
14、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6.3.5 采煤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3.6 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即在上隅角設置甲烷傳感器T0或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在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各設置1個甲烷傳感器。(a) (b) 圖3 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1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4設置,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在工作面混合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1,在工作面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2;采用串
15、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掘進工作面進風流甲烷傳感器T3。 圖4 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2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雙巷掘進甲烷傳感器必須按圖5設置。甲烷傳感器T1和T2的設置同圖4;在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設置甲烷傳感器T3。圖5 雙巷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4.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掘進工作面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掘進巷道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6.4.4 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5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6 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
16、圖6所示。 圖6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7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7所示。圖7 裝煤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6.8 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如圖8所示。 圖8 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9 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6.10 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6.11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m15
17、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12 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13 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6.14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上方宜設置甲烷傳感器。 6.15 瓦斯抽放泵站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6.15.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內必須在室內設置甲烷傳感器。 6.15.2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6.15.3 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輸出管路中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7 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7.1 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7.1.1 一氧化碳傳感
18、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7.1.2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報警濃度為0.0024%CO,如圖9所示。 圖9 采煤工作面一氧化碳傳感器的設置 7.1.3 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m15m處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7.1.4 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7.1.5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
19、化碳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0024%CO。 7.2 風速傳感器的設置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當風速低于或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7.3 風壓傳感器的設置 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7.4 瓦斯抽放管路中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7.5 煙霧傳感器的設置 帶式輸送機滾
20、筒下風側10m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7.6 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7.6.1 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7.6.2 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如圖10所示。 圖10 采煤工作面溫度傳感器的設置 7.6.3 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報警值為34。 7.7 開關量傳感器的設置 7.7.1 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7.7.2 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
21、報警信號。 7.7.3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7.7.4 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8 使用與維護 8.1 檢修機構 8.1.1 煤礦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未建立檢修室的小型煤礦應將安全監控儀器送到檢修中心進行調校和維修。 8.1.2 國有重點煤礦的礦務局(公司)、產煤縣(市)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中心,負責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維修、報廢鑒定等工作,有條件的可配制甲烷校準氣體,并對煤礦進行技術指導。 8.1.3 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宜配備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
22、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聲級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等儀器裝備;安全監控設備檢修中心除應配備上述儀器裝備外,具備條件的宜配備甲烷校準氣體配氣裝置、氣相色譜儀或紅外線分析儀等。 8.2 校準氣體 8.2.1 配制甲烷校準氣樣的裝備和方法必須符合MT4231995的規定,選用純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標準氣體作原料氣。配制好的甲烷校準氣體應以標準氣體為標準,用氣相色譜儀或紅外線分析儀分析定值,其不確定度應小于5%。 8.2.2 甲烷校準氣體配氣裝置應放在通風良好,符合國家有關防火、防爆、壓力容器安全規定的獨立建筑內。配氣氣瓶應分室存放,室內應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燈具及電器
23、設備。 8.2.3 高壓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 8.3 調校 8.3.1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 8.3.2 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24h48h方能下井。 8.3.3 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等,每隔10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儀器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24、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調校方法見附錄B)。 8.3.4 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他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8.3.5 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 8.3.6 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8.3.7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 8.4 維護 8.4.1 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
25、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8.4.2 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部門進行處理。 8.4.3 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應經常檢查清掃,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8.4.4 炮
26、采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 8.4.5 井下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 8.4.6 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 8.4.7 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蚋鼡Q。 8.4.8 電網停電后,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
27、,應及時更換。 8.4.9 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 8.5 便攜式檢測儀器 8.5.1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報警礦燈等檢測儀器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下井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的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發放使用。 8.5.2 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報警礦燈等檢測儀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8.6 備件 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備用數量不少于應
28、配備數量的20%。 8.7 報廢 安全監控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性能和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80%以上的; 嚴重失爆不能修復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行業標準規定應淘汰的。9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聯網信息處理 9.1 地面中心站的裝備 9.1.1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工作。 9.1.2 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9.1.3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
29、置。 9.1.4 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9.1.5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9.1.6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主機或顯示終端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 9.2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 9.2.1 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9.2.2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30、9.2.3 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9.2.4 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手動遙控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9.3 聯網信息的處理 9.3.1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國有重點煤礦必須向礦務局(公司)安全監控網絡中心上傳實時監控數據,國有地方和鄉鎮煤礦必須向縣(市)安全監控網絡中心上傳實時監控數據。網絡中心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進行監督和指導。 9.3.2 網絡中心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控數據,核對煤礦上傳的隱患處理情況,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報警信息日報表,報值班領導審閱。發現異常情況要詳細查詢,按規定進行處理。 9.3.3 網絡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煤礦瓦斯超限報警、饋電狀態異常情況等必須立即通知煤礦核查情況,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理。 9.3.4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接到網絡中心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后,要立即處理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向網絡中心反饋。 9.3.5 網絡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9.3.6 網絡中心每月應對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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