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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Road vehicle Braking systems Structure,performance and test methods 標準號:GB12676-1999替代標準號:實施日期:1999-10-1前言本標準是根據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第13號法規關于M、N、O類機動車制動的統一規定和ISO7634-1995被牽引車輛氣制動系試驗方法、ISO7635-1991道路車輛氣壓、氣液制動性試驗方法和ISO6597-1991道路車輛液壓制動系性能試驗方法等國際標準和法規對GB/T12676-93汽車制動性能道路試驗方法進行修訂的。修訂后本標準做為強制性
2、標準實施。本標準中有關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方面的內容在技術上是等效采用ECE第13號法規,有關汽車制動系統性能試驗方法方面的內容在技術上是等效采用ISO 6597-1991、ISO 7634-1995和ISO 7635-1991標準。該三項國際標準是按照ECE第13號法規的要求制定的。本標準是對GB/T12676-90的修訂,技術內容上較原標準增加很多,增加了對汽車制動系統結構功能和性能指標的要求,試驗方法也進行了很大修改。1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條款12個月后實施:第415條有關接續掛車的氣動接頭必須是雙管路或多管路的要求。第514條有關制動性能必須在車輪不抱死的條件下的要求。2 本標準
3、實施之日起,下列條款24個月后實施。第4143條中有關掛車氣制動系和牽引車駐車制動系同時作用的要求。第4251條有關傳能裝置中零部件失效時,必須保證繼續向不受失效影響的其他部分供應能量的要求。第42121條有關液面報警裝置的要求。第42122條有關液壓制動系必須安裝失效報警裝置。第42123條有關制動液類型的標志的要求。第4213條有關儲能裝置中安裝報警裝置。第44條有關彈簧制動系的要求。第515條有關車輛狀況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第5212條有關發動機接合的0型試驗性能要求。第524條和第525條有關行車制動系型和A型試驗的要求。3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條款48個月后實施:有關應急制動系結構
4、和性能的要求(第4142條,第4225條,第4226a條,第4226b條,第4252條,第4213條中有關報警壓力的要求、第4215條,第526條,第55條)。有關掛車制動系結構和性能的要求(第4310條、第53條,但第534條除外,第544條)。第42111條和4381條有關行車制動器的磨損應能自動調整的要求。第4220條和第4313條有關車輛必須安裝防抱死裝置的要求。第4218條,第4312條,第5423條。第413條有關制動襯片不含石棉的要求。第5276條有關駐車制動系動態試驗的要求。4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對N2類氣制動汽車,上述第1條和第2條各項要求均為48個月后實施;對N1、N2類液
5、壓制動汽車,第515條48個月后實施。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T12676-90。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均為標準的附錄。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長春汽車研究所、東風汽車公司技術中心、重慶汽車研究所、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沈陽金杯汽車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柳作民、劉彥戎、沈言行、許可芳、湯躍進、朱伯比、丁宗南。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和O類掛車的制動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最高設計車速低于25km/h的汽車以及與其掛接的掛車,也不適用于殘疾人駕駛
6、的車輛。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3594-1992 汽車防抱制動系統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GB/T14168-1993 汽車制動液類別圖形標志GB/T5922-1986 汽車和掛車氣壓制動裝置壓力測試連接器3 術語31 車型認證指從制動裝置角度而言的車型認證。32 車型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沒有區別的車輛類型:321 汽車a)車輛類型;b)最大總質量;c)各軸之間的質量分配;d)最高設計車速;e)制動裝置(特別要考慮掛車有無制動裝置);f)軸數和
7、布置;g)發動機類型;h)變速器檔數和速比;i)驅動橋速比;j)輪胎尺寸。322掛車a)車輛類型b)最大總質量;c)各軸之間的質量分配;d)制動裝置;e)軸數和布置;f)輪胎尺寸。33同類型制動裝置指在下列主要方面相同的制動裝置:a)零部件特性參數;b)零部件的型式和尺寸;c)零部件組合方式。34帶儲能裝置的液壓制動系指能量由儲存在一個或多個儲能裝置中的壓力油提供的制動系,此壓力油由一臺或幾臺帶限壓裝置的液壓泵供給,限壓裝置的壓力限值由制造廠家規定。35彈簧制動系指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起儲能作用的彈簧提供制動所需能量的制動系。36彈簧壓縮腔指產生使彈簧壓縮所需的壓力變化的壓力腔。37廠定壓力制造
8、廠規定的壓力。在此壓力下,車輛應能達到規定的行車制動效能,同時滿足儲能裝置及供能裝置的要求。38可控制制動駕駛員可以通過操縱裝置來增加或減少制動力,制動力與控制力之間的單值函數,且制動力控制具有足夠的精度。39中置車軸的掛車指裝有一種相對于掛車不能作垂直方向運動的掛接裝置,車軸(單軸或多軸)置于緊靠掛車重心(均勻裝載時)位置的被牽引車輛。車軸位置的確定應保證只有較小的垂直載荷,即不超過掛車最大總質量的10%和10000N(兩者中取較小者)傳遞給牽引車。4 制動系統的結構要求41 總則411制動裝置必須保證車輛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論受到什么樣的振動,均能滿足本標準的要求。412制動裝置必須保證在
9、正常使用環境中具有抗腐蝕和抗老化的能力。413制動襯片應不含有石棉。414制動裝置必須具有的功能。4141行車制動不論車速高低、載荷多少、車輛上坡和下坡,行車制動系統必須能控制車輛的行駛,且使車輛安全、迅速、有效地停??;行車制動必須是可控制的;必須保證駕駛員在其座位上雙手無須離開方向盤就能實現的制動。4142應急制動應急制動必須在行車制動只有一處失效的情況下,在適當的一段距離內使車輛停??;應急制動必須是可控制的,應使駕駛員在其座位上至少有一只手在握住方向盤的情況下就可以實現的制動。4143駐車制動駐車制動必須能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件部件鎖住,使車輛停駐在上坡或下坡的地方,即使在駕駛員離開 也如此
10、。駕駛員必須能夠在其座位上就可實現駐車制動。掛車的駐車制動應符合4310的規定。若駕駛員隨時都能檢查通過牽引車駐車制動系的純機械作用從而使汽車列車獲得足夠的制動性能,則掛車的氣制動系和牽引車的駐車制動系允許同時作用。415牽引車與其掛車之間的氣動連接對氣壓制動系統,連接掛車的氣動接頭必須是雙管路或多管路的。無論何種情況,必須在只使用兩條管路的條件下就能夠滿足本標準的規定。不允許采用非自動促動的斷路裝置。對于牽引車與半掛車組合的列車,軟管屬于牽引車部分;對于其他型式的列車,軟管屬于掛車部分。42 M和N類汽車制動系421汽車制動系必須滿足對行車制動系、應急制動系和駐車制動系所規定的要求。422汽
11、車制動系、應急制動系和駐車制動系在滿足下列要求的前提下,部件可以共用。4221至少應有兩套彼此獨立且駕駛員在其正常駕駛位置易于接近的控制裝置。除M2和M3類車輛以外,其他各類車輛的制動控制裝置(緩速器除外)的設計應能使其在解除制動時完全回位。對采用機械裝置鎖止的制動位置的駐車制動系的控制裝置(或者組合控制裝置的駐車制動控制部分)可不必滿足此要求。4222行車制動系的控制裝置必須與駐車制動系的控制裝置相互獨立。4223行車制動系和應急制動系共用同一控制裝置時,則控制裝置與傳能裝置的各部件之間的連接的效能,在經一定的使用期后,不得有減弱的趨勢。4224行車制動系和應急制動系共用同一控制裝置時,則駐
12、車制動系必須保證車輛處于行駛狀態時也能制動。對用于一種輔助控制裝置至少能使行車制動系部分地制動時,則不必滿足本條的要求。4225除制動器和4227規定的零部件外,在任何部件斷裂或行車制動系發生其他失效(如失靈、儲存的能量部分或全部泄漏)的情況下,應急制動系或未受失效影響的那部分行車制動系必須能夠按應急制動的要求使車輛停住。4226當行車制動系和應急制動系共用同一控制裝置和同一傳能裝置時:a)行車制動系是由駕駛員的體力來操縱,并由一個或幾個儲能裝置助力,即使當助力失效時,仍能由駕駛員的體力及未受失效影響的能源來保證實施應急制動器,且作用于控制裝置上的力不得超過規定的最大值。b)若行車制動力及傳能
13、時僅由駕駛員控制的儲能器來提供,則必須至少有兩個完全獨立的儲能裝置,每個儲能裝置必須有獨立的傳能裝置,都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輪的制動器上起作用,其選擇應能使車輛達到規定的應急制動效能,且在制動過程中不影響車輛的穩定性。此外,每個儲能裝置都必須安裝4213條的規定的報警裝置。4227某些零件,如制動踏板及其支架、制動主缸及其活塞、制動總閥、制動主缸和踏板、制動氣室,輪缸及其活塞和制動臂及凸輪軸總成之間的連接桿件應視為不易失效的零部件。這些零部件尺寸應足夠大,維修保養要易于接近,且至少應與車輛其他重要零部件(如轉向桿系)具有相同的安全特性。若這些零部件的失效會導致車輛無法達到應急制動規定的性能,則
14、這些零部件都必須用金屬材料或具有與金屬材料性能相當的材料制造,并且在制動裝置正常工作中不得產生明顯的變形。423行車制動系和應急制動系的控制裝置彼此獨立時,在這兩套制動裝置都正常工作或其中一套工作不正常的情況下,同時操縱這兩套控制裝置時,不應使行車制動和應急制動都不起作用。424在行車制動系傳能裝置部分失效情況下,操縱行車制動系控制裝置時,應仍能使足夠數量的車輪制動。這些車輪的選擇必須使行車制動剩余制動效能不低于522的要求。若半掛車的行車制動傳能裝置與牽引車的行車制動傳能裝置彼此獨立,則上述要求不適用于半掛牽引車。425凡使用除駕駛員體力以外的其他能源時,可以只有一個能源(如液壓泵、空壓機等
15、),但能源的驅動裝置必須安全可靠。4251在制動系任何傳能部件失效時,必須保證向未受失效影響的其他部分繼續供能,使得制動效能不低于規定的應急制動或(和)剩余制動效能。這一要求必須由車輛處于靜止時易于操縱的裝置或自動裝置來保證。4252當能源裝置(如液壓泵、空壓機等)失效時,位于該裝置之后回路中的儲能裝置,在61711規定的條件下,行車制動系經4次全行程制動后,作第5次制動時仍能以規定的應急制動效能將車輛停住。4253對帶儲能裝置的液壓制動系,若滿足本標準553的要求,則認為該制動系已滿足上述要求。426為滿足422,424,425中的各項要求,應采用在正常情況下能發現其故障的自動裝置。427行
16、車制動必須作用在車輛的所有車輪上。428行車制動的制動力必須在軸之間合理分配。對于兩軸以上的車輛,為避免車輪抱死或制動襯片空磨,當車輛某些軸載荷大量減少時,只要車輛滿足第5章規定的性能要求,則允許這些軸上的制動力自動減小到零。429行車制動的制動力必須在同一車軸左右輪之間相對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配。4210行車制動系和駐車制動系必須作用在通過具有足夠強度的部件與車輪永久連接在一起的制動表面上。任何制動表面不得與車輪脫開,但是,對于行車制動系和應急制動系,制動表面允許短暫地脫開,如換檔時,之后,行車制動系和應急制動系繼續達到規定的效能。對于駐車制動系,若它僅由駕駛員在座位上借助于一個并非通過放
17、氣而起作用的裝置控制,允許制動表面脫開。4211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必須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整裝置來補償,它的控制和傳能裝置及制動器的零部件必須具有一定的儲備行程。必要時,還應有適當的補償裝置。當制動器發熱或制動襯片(塊)達到一定程度的磨損時,仍可以保證制動效能而不必立即對制動間隙進行調整。42111行車制動器的磨損應能自動調整。但是,對于N2、和N3類非公路車輛的制動器以及M1和N1類車輛的后制動器,可不強行要求安裝自動調整裝置。制動器受熱冷卻后,磨損自動調整裝置仍能保證具有有效的制動性能,特別是,車輛按經523 I型試驗和524型試驗后仍能正常行駛。42112行車制動器襯片(塊)的磨損應
18、便于從車輛的外部或下部檢查,檢查時只使用車輛常用的隨車工具或設備(如具有適當的檢查孔或一些其他措施)。或者可采用安裝聲學或光學報警裝置,當需更換襯片(塊)時,報警裝置可向駕駛室內的駕駛員報警。對于M1和N1類車輛,更換襯片(塊)時,允許拆除前輪和/或后輪。4212液壓制動系42121儲液器的加注口必須易于接近,儲液器的設計和結構必須保證在不打開容器的條件下能很容易地檢查液面。若不能滿足此條件,則必須安裝報警器,報警信號燈必須提醒駕駛員注意,液面的下降會使制動系失效。駕駛員必須很容易地檢查報警器工作是否正常。42122液壓傳能裝置某部件失效,必須通過紅色報警信號燈通知駕駛員,該信號燈應不遲于促動
19、控制裝置發亮。只要失效繼續存在且點火開關處在開(運行)的位置,該信號燈應保持發亮。但也允許采用當儲液器內液面降到低于制造廠規定值時點亮的紅色信號燈。報警信號燈即使在白天也應很醒目。駕駛員在其座位上能很容易地檢查報警信號燈工作是否正常,該裝置的失效不得導致制動系統完全喪失制動效能。42123液壓制動系統中,在距儲液器加注口100mm范圍內醒目部位上固定有所使用的并符合GB/T14168規定的制動液類型的標志,該標志應符合GB/T14168的規定,字跡應不易擦去。制造廠也可標明其他有關內容。4213利用儲能來動作的行車制動系,若不利用儲能裝置的能量就達不到規定的應急制動性能時,除安裝壓力表外,還必
20、須安裝報警裝置。當系統中任何部分儲存的能量下降到某一值時,報警裝置應能發出光信號和聲信號,此時,無論車輛的載荷如何,在不再重新給行車制動儲能裝置供應能量的情況下,行車制動系經4次全行程制動后,作第5次制動時,應保證仍能達到規定的應急制動效能(此時行車制動傳能裝置應無故障,并且各制動器間隙應調到最小間隙)。報警裝置必須直接永久地與回路相連接。當發動機在正常運轉時且制動系無故障時,除在發動機起動后需要給儲能器充能期間外,報警裝置不應發出信號。42131對于滿足553要求從而認為滿足4251要求的車輛,其報警裝置除有光信號外還應有聲信號系統。若光信號和聲信號裝置均能滿足上述要求,且聲信號不在光信號之
21、前起作用,則不必要求此二信號裝置同時工作。42132在使用手制動和/或自動變速器(由制造廠選擇)的換檔裝置處于“駐車”位置時,聲信號裝置可以不工作。4214在不違背4143規定的前提下,若制動系的工作必須使用輔助能源,則儲能裝置必須保證:即使發動機熄滅或者輔助供能的驅動裝置失效,車輛也仍具有足夠的制動效能,使其能夠按規定的要求停住。若駐車制動裝置由駕駛員的體力操縱且由助力裝置助力時,則必須保證即使助力裝置失效也能進行駐車制動,必要時,可采用一個與正常供助力裝置相獨立的儲能器,這個儲能器也可以是行車制動系的儲能器。4215對允許掛接掛車且掛車的制動器由牽引車駕駛員控制的車輛,牽引車的行車制動系必
22、須安裝一個具有如下功能的裝置:當掛車制動系失效或牽引車與掛車之間的供氣管路(或可能采用的其他連接方式)斷裂時,牽引車仍能以規定的應急制動效能制動。該裝置必須安裝在牽引車上。4216在輔助設備工作期間仍能達到規定的減速度時,或當能源損壞時,輔助設備的工作不使制動裝置的儲存能量下降到4213的規定值以下時,方可給輔助設備提供能量。4217若為O3類和O4類掛車,其行車制動系必須為連續制動式或半連續制動式。4218用于牽引O3類和O4類掛車的牽引車,其制動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求:42181當牽引車的應急制動系起作用時,掛車也必須具有可控制的制動。42182牽引車的行車制動系至少應由兩個獨立的回路組成,
23、當牽引車行車制動系失效時,則未受失效影響的回路必須使掛車制動器施行部分或全部可控制的制動。若采用正常情況下不工作的閥來施行這種制動,則只有當駕駛員在駕駛室內或在車輛外部不用任何工具就能檢查該閥功能是否正常時,才能使用這種閥。42183當其中一根供氣管路連接(或其他可能采用的連接方式)斷裂或泄漏時,則駕駛員必須能夠利用行車制動、應急制動或駐車制動控制裝置全部或部分地使掛車制動器制動,除非這種斷裂或泄漏會自動以535規定的制動效能使掛車制動。4218 4對于雙管路氣壓系統,若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認為滿足42183的要求:a)在完全促動42183規定的控制裝置后,供氣管路內壓力必須在2s內降至015
24、MPa。b)當供氣管路以至少01MPa/s速率排氣時,掛車自動制動必須在供氣管路壓力降至02MPa之前開始起作用。4219允許掛接O3類或O4類掛車的車輛,其掛車的行車制動系只允許同牽引車的行車制動系、應急制動系或駐車制動系連在一起操縱。4220最大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M3類旅游客車和最大總質量超過16000kg允許掛接O4類掛車的N3類車輛必須安裝符合GB13594中規定的一類防抱制動裝置。43 O類掛車制動裝置431 O1類掛車不必安裝行車制動系。若安裝行車制動系的O1類掛車應滿足O2類掛車的要求。432 O2類掛車必須安裝行車制動系,其形式可以是連續式、半連續式或慣性式,但慣性式行
25、車制動系不允許用于半掛車。433 O3類和O4類掛車必須安裝連續式半連續式行車制動系。434 行車制動系必須作用于掛車所有車輪上。435 行車制動系的制動力必須在各車軸之間合理地分配。436 各制動系的制動力必須在同一車軸的左、右輪之間相對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作對稱分配。437 要求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的制動表面必須與車輪保持永久連接。連接可以是剛性的,也可通過不易失效的零部件來連接。438 制動器磨損必須能通過托運或自動調整裝置來補償。制動控制裝置和傳能裝置以及制動器零部件必須具有一定的儲備行程。必要時,還應有適當的補償裝置,當制動器發熱或制動襯片達到一定程度的磨損時,仍可以保證制動效能而不必對
26、制動間隙立即進行調整。4381 行車制動器的磨損應能自動調整。對于O1和O2類的掛車,可選擇安裝自動調整裝置。制動器受熱冷卻后,磨損自動調整裝置仍能保證有效的制動,特別是,車輛按523和524要求經I型試驗和型試驗后,仍能正常行駛。4382 行車制動器襯片的磨損應便于從車輛的外部或下部進行檢查,檢查時只使用車輛常用的隨車工具或設備(如具有適當地檢查孔或其他措施)。439 在行駛中,若發生掛接裝置脫開時,制動裝置必須保證掛車自動停車。對裝有主掛接裝置外還安裝有輔助掛接裝置(如鏈條、鋼絲繩等)的總質量小于15t的掛車,當主掛接裝置脫開時,輔助掛接裝置可防止牽引桿觸地并且使掛車具有部分剩余轉向能力,
27、本條款規定不適用于此類掛車。4310 對于安裝行車制動裝置的掛車,若掛車與牽引車脫離,掛車必須能產生駐車制動。駐車制動裝置必須能夠由站在地面上的人促動,但若掛車為載客的,則駐車制動裝置必須能夠在掛車內促動。4311 若掛車安裝有一個能切斷對掛車制動(不是駐車制動裝置)提供氣壓的裝置,則此裝置必須在恢復對掛車供氣之前確實回到供氣位置。4312 裝有雙管路氣制動系統的O3類和O4類掛車應符合42184的規定。4313 O4類掛車必須安裝符合GB13594要求的防抱制動裝置。44 彈簧制動系441 彈簧制動系統不得用作行車制動系。當行車制動系傳能裝置部分失效時,允許使用彈簧制動系使車輛達到522剩余
28、制動性能要求。彈簧制動必須為可控制的制動。除本標準424規定的半掛牽引車以外,其他車輛的彈簧制動裝置不得作為唯一的剩余制動裝置。直空彈簧制動系不得用于掛車。442 彈簧壓縮腔的供能回路中發生微小的壓力變化不得引起制動力的明顯變化。443 彈簧壓縮腔的供能回路中必須安裝有單獨的專用儲能器或必須至少有兩個獨立的儲能器向其供能。掛車制動供氣管路可以接在上述供給回路中,但必須保證掛車供氣管路中的壓力降不致產生彈簧的制動作用,輔助設備只允許從彈簧制動促動裝置的供氣回路中獲得能量,但輔助裝置工作時,即使是在能源失效下,也不會使供彈簧制動促動裝置用的儲存能量下降到低于能解除一次彈簧制動的水平。對于牽引車,在
29、對制動系統從壓力為零開始進行重新補充能量期間,在行車制動系的壓力達到足以保證滿載車輛至少達到規定的應急制動性能的壓力值之前,彈簧制動不得解除。本條要求不適用于掛車。444 對于牽引車,當彈簧壓縮腔內的初始壓力等于最大設計壓力時,彈簧制動系必須至少能制動和解除制動3次。對于掛車,必須保證在掛車與其牽引車脫開后(脫開前供氣管路內的壓力為065MPa),至少仍能解除制動3次。當制動器間隙盡可能調小時,應滿足此條件。此外,當掛車掛接到牽引車時,必須能對滿足4310要求的駐車制動裝置實施制動和解除制動。445 對于牽引車,彈簧壓縮腔內相應于彈簧開始使制動器(其間隙調得盡可能小)制動時的壓力不得高于其最低
30、工作壓力的80%。對于掛車,彈簧壓縮腔內的上述壓力不得高于行車制動系統按554的規定作4次全行程制動后所具有的壓力。初始壓力調到065MPa。446 彈簧壓縮腔的供能管路(不包括輔助解除制動裝置的管路)的壓力下降至使制動器部件開始移動時,光或聲信號報警裝置應開始工作。在滿足此要求下,允許使用符合4213規定的報警裝置。本條不適用于掛車。447 對于允許掛接裝有連續式或半連續式制動系掛車且在安裝有彈簧制動系的牽引車,則彈簧制動系的自動制動應能引起掛車的制動。448 彈簧制動裝置在失效情況下,應保證也能解除制動。此要求可以通過一個輔助裝置來實現。使用儲能的輔助解除裝置,其儲能器應與彈簧制動裝置的儲
31、能器彼此獨立。449 若448中輔助裝置的操作需使用某種工具,這種工具應做為汽車隨車工具。5 制動系統性能要求51 總則511 本標準規定的制動系統性能是在規定的條件下,通過測量相應的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和/或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來確定。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試驗車制動初速度,km/h;b08試驗車速,km/h;e01試驗車速;km/h;Sb試驗車速從到b的行駛的距離,m;Se試驗車速從到e的行駛的距離,m;512 制動距離是指駕駛員開始促動制動控制裝置時起到車輛停止時車輛所駛過的距離。制動初速度是指駕駛員開始促動制動控制裝置時的車輛速度。試驗中,制動初速度應不
32、低于規定值的98%。513 任何車輛試驗時,都應按下列條件進行道路試驗來測量其制動性能。5131 被試車輛的載荷狀態都必須符合各種試驗時的規定,并在試驗報告中加以說明。5132 各種試驗都必須按規定的車速進行。若車輛廠定最高車速低于試驗規定的車速,則試驗可按車輛撮高車速進行。514 本標準規定的制動性能必須在車輪不抱死,任何部位不偏離出37m通道寬且無異常振動的條件獲得,當車輛的車速低于15km/h時,允許車輪抱死。最大控制力不得超過規定值。515 各種車輛在附著系數逐漸變小的路面上制動時,車輛狀況應符合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規定。516 試驗場所、氣候條件、車輛狀況、測量精度、試驗程序等要求
33、按第6章的規定。52 M、N類車輛制動性能521 行車制動系0型試驗性能要求5211 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性能要求???、滿載試驗車輛分別按6621a)和6622a)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在規定的車速下,各類車輛試驗結果必須達到表1規定的最低性能要求。表1 5212 發動機接合的0型試驗性能要求a)空、滿載試驗車輛分別按66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車制動初速度分別為廠定最高車速的30%、80%的車速;對于有限速裝置的車輛,最高車速應取限速裝置所規定的車速。試驗中應測取所能達到的最佳性能參數,并記錄車輛行駛狀態。對于為模擬滿載半掛車對牽引車的影響而人為裝載的半掛牽引車,其試驗車速不得超過80km/h
34、。b)空、滿載試驗車輛按6621c)和6622c)規定的方法進行附加試驗,試驗的初始車速不得超過表2中規定的該類車的車速。各類車輛必須達到表2規定的最低性能要求。對于為模擬滿載半掛車對牽引車的影響而人為裝載的半掛牽引車,試驗車速不得超過80km/h。522 行車制動的傳能裝置失效后的剩余制動性能行車制動系的傳能裝置若某一零部件失效,應按685規定方法進行試驗,試驗車制動初速度和剩余制動性能應達到表3的規定,試驗中所加的控制力不得大于700N。表2 表3 523 行車制動系I型試驗制動性能5231 滿載車輛按69進行行車制動系I型試驗后,應在60s內立即測量行車制動系的熱態性能,試驗條件(控制力
35、保持恒定且不得大于0型試驗所使用的控制力的平均值,溫度可以不同)與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的條件相同。所測得的熱制動性能不得低于該類車輛規定值的80%,也不得低于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中所實測性能的60%。5232 對于滿足5231規定要求的60%但不滿足5231規定要求的80%的車輛,可以用不超過5211規定的控制力再進行熱制動性能試驗,并記錄兩次試驗結果。524 制動系型試驗制動性能本項制動性能只適用于M3類和N3類車輛。5241 滿載車輛輸入的能量必須相當于在相同時間內,以30km/h的平均速度(變速器處于適當的檔位;裝有緩速器的車輛,可以使用緩速器)在6%的坡道上,下坡行駛6km所具有的能量
36、。變速器檔位的使用必須保證發動機轉速下超過制造廠規定的最大值。5242 對于能量僅由發動機制動吸收的車輛,平均速度允許有±5km/h的偏差,變速器檔位應使車輛在下6%的坡時,速度穩定在接近30km/h。若用減速度的測量來確定只用發動機制動的制動交通時,所測得平均減速度應不低于05m/s2。5243 按611進行型試驗后,60s內應進行行車制動裝置熱制動性能測定,試驗條件與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相同(溫度可不同),熱制動性能見表4,控制力不超過700N。表4 525 制動系A型試驗制動性能本項制動性能只適用于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非城市客車中的M3類客車,且此類車輛不進行524的型試
37、驗。5251 滿載車輛輸入的能量相當于在相同時間內,以30km/h的平均速度,在7%的坡道上,下坡行駛6km所具有的能量。試驗中,不得使用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駐車制動。變速箱檔位應使發動機轉速不得超過廠定的最高轉速。對于裝有整體式緩速器的車輛,若緩速器能以適當的相位作用而使行車制動不起作用,則允許使用整體式緩速器。這種情況可以通過檢查制動器是否處于冷態來確定。5252 對于能量僅由發動機制動吸收的車輛平均速度允許有±5km/h的偏差,變速器檔位應使車輛在下7%的坡時,速度穩定在接近30km/h。若用減速度的測量來確定只有發動機制動作用的效能時,所測得平均減速度應不低于05m/s2。5
38、26 應急制動系性能要求應急制動系的制動性能應通過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來檢驗,試驗初速度和性能要求見表5,按68的規定進行試驗。表5 527 駐車制動系性能要求5271 駐車制動系必須使滿載車輛停在18%坡道上(上坡或下坡)。5272 允許掛接掛車的車輛,牽引車的駐車制動系必須能使列車停在12%坡道上。5273 駐車制動是手控制的,其控制力:M1類車不超過400N,其他類車輛不得超過600N。5274 駐車制動是腳控制的,其控制力:M1類車不得超過500N,其他類車輛不得超過700N。5275 在達到規定性能之前,允許若干次促動駐車制動系。5276 為檢查本標準4224規定的要求,滿載車輛以5
39、26規定的試驗車速按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的方法進行,操縱駐車制動控制裝置或行車制動的輔助控制裝置,使得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和停車前的瞬時減速度不得小于15m/s2控制力不得超過規定值,試驗中只要有一次達到規定要求即認為符合要求。對于與行車制動器不共用制動襯片的M1類或N1類車的駐車制動,允許按制造廠的要求,以60km/h的初速度進行試驗,其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不得小于20m/s2,車輛停止前的瞬時平均減速度不小于15m/s2。53 O類掛車制動性能531 0型試驗性能要求若掛車行車制動系統是連續式或半連續式,則作用于被制動車輪周緣上的制動力之和應不低于車輛處于最大質量狀態下各車輪靜載荷總和的X
40、%,X值如下:全掛車、中置軸掛車,滿載和空載時,X=50;半掛車,滿載和空載時:X=45。若掛車裝有氣壓制動系,試驗時,試驗車速為60km/h,控制管路壓力不超過065MPa,進氣管路壓力不超過07MPa。此外,滿載掛車還需以40km/h車速進行一次附加試驗,以便同I型試驗的結果進行比較。532 O類掛車I型試驗性能要求滿載O2、O3和O4類掛車經610條I型試驗后,應在60s內立即測量行車制動系熱態制動性能,試驗車制動初速度為40km/h,在車輪周緣上的熱態制動力既不得小于掛車處于最大質量狀態下車輪靜載荷的36%,也不得小于同車速下的0型試驗時所記錄的數值的60%。若達不到0型試驗時所記錄的
41、數值的60%時,則認為試驗無效。若熱態制動力達不到掛車處于最大質量狀態下車輪靜載荷的36%時,則可重復試驗,試驗時,控制管路壓力可與附加試驗的不同,但不許超過065MPa。533 O4類掛車的型試驗性能要求滿載的O4掛車經613條型試驗后,應在60s內立即測量行車制動系熱態制動性能,試驗車制動初速度為40km/h,在車輪周緣上的熱態制動力不得小于掛車處于最大質量狀態下車輪靜載荷總和的33%。534 駐車制動性能掛車的駐車制動系必須具有在掛車同牽引車脫開時,能保證滿載掛車停在18%坡道上(上坡或下坡)的能力,施于制動控制裝置的力不得超過600N。535 自動制動系性能掛車供給管路的氣壓全部損失時
42、,自動制動系性能:在掛車滿載條件下,以40km/h試驗車制動初速度所獲得的制動力應不低于車輛處于最大質量狀態下車輪靜載荷的135%。當制動力大于上述值時,車輪抱死是允許的。54 行車制動反應時間裝有全部或部分以駕駛員體力之外的其他能源裝置為動力的行車制動系的車輛必須滿足下列要求:541 在02s內急踩制動時,從開始促動控制裝置到最不利的車軸上的制動力達到規定的相應的制動性能時所經歷的時間不得超過06s。542 對于安裝氣壓(包括氣液壓)制動裝置車輛,若滿足下列要求,則認為車輛滿足541的要求:5421 在02s內急踩制動時,從制動踏板動作起至最不利的制動氣室內壓力達到其穩態值的75%時所經歷的
43、時間不得超過06s。5422 從制動踏板開始動作起至控制管路接頭處測得的壓力達到其穩態值的X%時所經歷的時間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值。 5423 對于允許牽引裝有氣壓制動系的O3和O4類掛車的車輛,除應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通過試驗檢查是否符合42184的規定。543 對液壓制動系統的車輛,在02s內的急踩制動時,車輛的減速度或最不利的制動輪缸內的壓力在06s內能達到對應于規定制動性能的值時,則認為車輛滿足541的要求。544 對于掛車,從模擬裝置向控制管路提供壓力達到065MPa時起至掛車制動氣室中的壓力達到其穩態值的75%時所經歷的時間不得超過04s。55 儲能裝置和供能裝置要求制動裝置使用壓縮
44、空氣、真空、液壓儲能的車輛應安裝儲能裝置,其容量應滿足551554的要求。對于制動裝置在沒有能量儲存的情況下,也能至少達到應急制動效能要求的車輛,則不必要求儲能裝置具有規定的容量。551 儲能裝置必須是在行車制動經8次全行程制動后,第9次制動時,儲能裝置的剩余壓力仍能保證達到應急制動的制動效能。對于允許掛接掛車的牽引車,上述試驗后,在控制管路內的壓力(或真空度)不得低于首次制動時的一半。552 當供能裝置來自發動機時,行車制動經過4次全行程制動后,第5次制動時仍能達到應急制動的制動效能。553 裝有帶儲能裝置的液壓制動系不符合4251的規定,但若滿足以下要求,則也認為滿足4251條的規定。在傳
45、能裝置的任一部件失效的條件下,行車制動裝置作8次全行程制動后第9次制動時,制動性能至少仍能達到應急制動效能的要求;若要求使用儲能裝置的應急制動是由獨立的控制裝置控制,在作8次全行程制動后,第9次制動時應能達到424的規定的剩余制動性能。554 對于氣制動掛車(包括半掛車)的儲能裝置應保證:在牽引車的行車制動裝置作8次全行程制動后,并在不使用掛車的自動制動裝置或駐車制動裝置的條件下,供給工作部件的能量應不低于首次制動時的一半。 555 供能裝置容量5551 對氣制動系統,按6181161813試驗,最不利的儲能裝置的升壓時間應不大于表7中規定的時間;當車輛裝有一個或一個以上輔助設備用的儲能裝置,
46、且其總容積超過制動儲能裝置總容積的20%,則應按61815規定的方法進行附加試驗,最不利的制動儲能裝置的升壓時間應不得大于表7規定的時間。表7 5552 對真空制動系統,從環境氣壓開始,按6182規定的條件,供能裝置應在3min內使儲能裝置具有行車制動系達到規定性能的初始能量。對于允許掛接掛車的車輛,供能裝置應在6min內使儲能裝置具有行車制動系達到規定性能的初始能量。5553 對帶儲能裝置的液壓制動系統在不進行制動時,儲能裝置內的壓力從初始值(在不給儲能裝置補充能量下,從最大廠定工作壓力開始,行車制動經4次全行程制動后儲能裝置內的壓力)上升到儲能裝置最大工作壓力所經歷的時間:a)M3、N2、
47、N3類車不得超過30s;b)其他類型車不得超過20s。556 對于帶儲能裝置的液壓制動系統,將發動機停機,然后在制造廠規定的壓力(但不超過調壓裝置的開啟壓力)下開始進行試驗,在對行車制動系控制裝置進行2次全行程促動后,報警裝置不得報警。56 不需要進行型和型(或A)試驗的條件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進行型和型(或A型)試驗561 所提交試驗的車輛和掛車,其輪胎型號,每一根車軸(橋)所吸收的制動能量、輪胎安裝方式及制動器的型式,從制動角度與下列車輛相同。a)已經通過型和型(或A型)試驗的車輛和掛車;b)從制動能量吸收,已經通過試驗的車輛和掛車,其各車軸(橋)的軸載質量不小于需要進行試驗車輛的。562
48、 所提交的車輛和掛車與下列條件進行過試驗的車輛和掛車具有相同緩速器(發動機制動除外);a)在坡度至少為6%(型試驗)或坡度至少為7%(A型試驗)的坡道上進行下坡制動試驗時,只使用該緩速器就能使試驗時最大總質量不小于提交試驗的車輛的最大總質量的車輛穩速行駛。b)應保證:當需要進行試驗的車輛以30km/h行駛時,其緩速器旋轉部件的轉速應使減速力矩不小于第562a的規定試驗時的減速力矩。563 所提交的車輛是裝有S型凸輪式制動器的掛車,該掛車制動器必須滿足附錄C(標準的附錄)提出的檢驗要求,有關控制特性應與所示的格式的參考車軸(橋)試驗報告中提供的特性參數進行比較。564 在561和562中所用的術
49、語“相同”是指所提到的汽車零件的幾何形狀和機械性能及所材料相同。565 應提供已通過型和型(或A型)試驗并符合規定要求的試驗報告。6 制動系統試驗方法61 試驗場地611 試驗路面應為干燥、平整的混凝土或具有相同附著系數的其他路面,路面上不許有松散的雜物。612 在道路縱向任意50m長度上的坡度應小于1%。駐車試驗坡度按有關條款規定。613 路拱坡度應小于2%。62 氣候條件621 風速:應小于5m/s。622 氣溫:不超過35。63 試驗車輛載荷631 滿載:試驗車輛處于廠定最大總質量狀態,其載荷應均勻分布。632 空載:汽車油箱加至廠定容積的90%,加滿冷卻液和潤滑劑,攜帶隨車工具和備胎。
50、另包括200kg質量(駕駛員、一名試驗員和儀器的質量)。633 車輛滿載時,軸載質量的分配須按制造廠的規定。若裝載質量在各軸(橋)之間的分配有若干種方案,車輛最大總質量在軸(橋)之間的分配必須保證各軸(橋)軸載質量與其最大允許承載質量比值相同。對于半掛牽引車,其承載質量可以向后大約移至由上述條件所確定的牽引銷座與后橋中心線之間的中間位置。634 半掛牽引車的空載試驗,只作牽引車本身(包括一個代表鞍座的質量)進行試驗。若備胎是車輛規定的必備件,則牽引車的質量也應包括備胎的質量。635 對于只帶駕駛室的車輛,可以加一個模擬車箱質量的載荷,但不得超過車輛整備質量。64 車輛準備641 測量儀器須經計
51、量標定,在有效期內使用。儀器安裝不得影響制動系統的性能,測量儀器和精度如下:a)控制力測定儀:精度不低于2%;b)減速度儀:精度不低于5%;c)測速儀:精度不低于1%;d)制動距離測定儀:精度不低于1%;e)時間測定儀:精度不低于1s;f)溫度測定儀:精度不低于5%;g)反應時間測量裝置:精度不低于01s;h)管路壓力測量儀:精度不低于2%。642 失效模擬準備車輛按本標準的規定,并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可以配以附加裝置和管路,模擬制動系統失效,所用裝置不得影響試驗部分的正常制動性能。643 制動系統狀況制動系統的部件應按制造廠的規定進行裝配和調整,制動器必須按制造廠規定進行磨合,試驗之前允許調
52、整制動裝置。644 輪胎充氣至廠定壓力值,誤差不超過10kPa;胎面花紋高度不低于新花紋的50%。645 掛車制動試驗用牽引車,應滿足本標準有關要求。牽引車與試驗掛車的質量比應保持盡量小。65 試驗說明651 試驗分空載和滿載兩部分,按本標準規定的順序進行。對駐車制動、反應時間測量和儲能裝置試驗等項目順序可以由試驗部門選擇。空載試驗項目可以集中進行試驗,再進行滿載試驗項目。對試驗程序的更動,應在試驗報告中加以說明。652 一、二次額外制動是允許的,但要避免整個試驗程序重新進行。653 在發動機接合狀態下的制動試驗,機械變速器應選用能正常地達到試驗車速,而又不超過發動機最高轉速的檔位。允許車輛停止前脫開離合器。654 若試驗失效或鑒定另外型式的制動部件,需要全部或部分重新進行試驗時,應遵循本標準的試驗順序。655 踏板力應作用迅速,且在制動過程中保持穩定。656 不允許使用踏板踩動機。657 試驗過程中,應觀察和記錄車輛跑偏情況和不正常的振動現象。66 M、N類車輛行車制動系統0型試驗。661 試驗規程a)按規定的載荷和試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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