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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一、事項分類:行政許可事項二、事項性質:自辦件三、事項范圍:教育行政管理四、申辦主體:個人或社會組織(國家機構除外)五、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六、申辦條件 (一)舉辦者資格1、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以外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2、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為北京市戶籍,且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3、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可以單獨舉辦,也可聯合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聯合舉辦非
2、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二)資產來源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須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2、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的出資。 3、公辦教育機構參與舉辦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教
3、育機構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公辦教育機構參與舉辦的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教育機構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4、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出資額,并報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備案。 5、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民辦學校。 6、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須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風險資金)。(三)教學場所及設施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加強學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的教學場所及設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在治安、消防、食品衛生、房屋等方面,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四)學校決策機構1、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 2、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理事會或
5、者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1人。3、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4、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臨時會議。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聘任、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制定發展規劃;審核預算、決算;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五)校長和教職員工1、設
6、置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須配備專職校長1名,由決策機構聘任。 政治條件: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品行端正,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身體條件: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到校履行領導職責。資歷條件:校長須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或相關管理工作經驗。學歷條件:應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2、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自主聘任教師、職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人員配備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 聘任教師、職員,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崗位資格證書。七、提交材料(A4紙)(一)舉辦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辦類材料:1、行政許可申請書2、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報告(有籌設期的需提交籌設批準書和情況報告。報告應對籌建過程做出較為詳細的說明)3、學校章程、決策機構章程(打印件和電子版)4、舉辦者基本情況表(舉辦者為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5、首屆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決策機構成員基本情況表6、學校決策機構會議決議7、民辦教育機構校長基本情況表、專兼職工作人員基本情況表、專兼職教師基本情況表8、學校各項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學管理、學籍管理、教師培訓、財務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證書;公共安全、疫情控制應急處置方案)、
8、責任追究等項制度9、當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須出具授權委托書(二)舉辦者須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的資格類材料:1、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提交法人證書及復印件;舉辦者為公民個人,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及復印件;聯合舉辦學校的提交雙方資格證明和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應提供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書。2、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經公證的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提供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房產證及復
9、印件;校舍租借合同;民辦學校與出租出借校舍方簽訂的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舉辦者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還應提交對該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出具的備案表,并將備案表作為附件附在驗資報告內。3、校長的資格證明(需出示原件,交復印件各1份):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檔案關系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簡歷及政治、業務表現)、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的聘任書。4、教師、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復印件各1份):聘任教師和財會人員的合同、教師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八、申辦流程(一)受理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送至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民辦教育科。受理人員依照有關規定
10、審驗遞交的材料是否齊備、準確。申辦材料齊全、符合規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出具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二)初審民辦教育科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并實地考察學校的校舍、教學設施等條件。如符合條件,民辦教育科將申辦材料上報主管主任復審。(三)復審主管主任對申辦材料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報教委辦公會審批。(四)審定教委辦公會審批決定。(五)告知同意設立的,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并通知申辦人。不同意設立的,說明理由。 以書面形式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六)送達對批準正式設立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辦學許可證。 對未批準設立的
11、,制作并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到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民辦教育科取得送達回證。九、辦理時限三個月十、收費標準:不收費十一、流程圖東城區教委設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許可服務事項流程圖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受理材料是否齊全不符合條件的補正評議小組初審 主管領導復審教委主任辦公會審批是否批準未批準的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批準的發證送達申請人結束附件一行政許可申請書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我(單位)現向東城區教育委員會申請 的行政許可。申請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申請人承諾: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12、請依法審查并予批準。 申請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聯系人:申請人地址、郵編:聯系電話:附件二 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姓名 身份證號: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 職業 住址 聯系電話 或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為辦理 事項。委托人(單位): (蓋章)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蓋章)受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附件三北京市東城區 學校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學校名稱:北京市東城區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第二條 學校性質:經東城區教育委員會和 (選項:區民政局社團辦、市人事局編制辦、區人事局編制辦)批準,由 舉辦的民辦 (選項:非企業、事業)單位,是實施非學歷教育培訓活動的公益性社會
13、服務組織。第三條 學校宗旨:為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為社會培養人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第四條 本校遵守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接受東城區教育委員會和法人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學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 。第六條 學校辦學層次與類型:非學歷教育培訓。第七條 學校辦學內容: 。第八條 學校辦學規模: 。第九條 學校辦學形式:學校招生對象為 (選項:學齡前兒童、學生、成人),學習期限為 ,教學采用 (選項:業余面授、函授、遠程教育等)形式。第二章 學校辦學資產來源及
14、數額第十條 出資數額、方式及出資性質:學校的出資方 以貨幣(或其他方式) 萬元人民幣作為辦學出資。所出資金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聯合出資的分別注明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聯合辦學協議)第十一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 (選項:收取學費、出資方投入、政府資助、捐贈、其他合法來源)。第三章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 舉辦者享有如下權利和義務:(一)向北京市東城區教育委員會申請設立民辦學校。(二)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學校章程,推選民辦學校的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三)舉辦者必須遵守學校章程,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
15、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四)舉辦者必須提供達到學校設置標準所規定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且教育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五)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活動。(六)了解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決定學校重大事項。(八)學校終止后,依法進行學校財務清算。第四章 學校決策機構第十三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是 (選項: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由舉辦者、校長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確定決策機構負責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長;(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
16、工作計劃;(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批準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七)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事宜;(八)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四條 決策機構的首次會議由 (選項:舉辦者、出資最多的舉辦者)召集和主持。決策機構成員平等行使表決權。第十五條 決策機構負責人由 同志擔任,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六條 決策機構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第十七條 決策機構必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能生效。決策機構應
17、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并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簽字。第五章 學校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學校設專職校長一名,經學校決策機構聘任, 由 同志擔任,并報東城區教育委員會核準。校長任期每屆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決策機構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依法獨立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二)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三)擬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學校除校長外的其他工作人員,并實施獎懲;(四)組織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合理使用學校辦學經費;(六)定期向決策機構報告學校工作和學校財務狀況;(七)行使
18、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中選舉產生。本單位理事、院長(或校長、所長、主任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二)對本單位董事、理事(或校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三)當本單位董事、理事(或校長、主任等)的
19、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三條 (選項:理事長、董事長、校務委員會主任、校長) 同志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教師、
20、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條 學校聘任具備國家規定任教資格的教師任教。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與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和勞動合同,并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則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動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出財務會計報告,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并公布審計結
21、果。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收入分配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或選擇:學校的舉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須費用后,出資人在辦學結余中按照 %比例取得回報。學校決策機構在做出取得回報的決定后15日內,將決定報東城區教委備案。)第八章 修改章程
22、、變更事項及學校的終止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學校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學校章程應由決策機構全體成員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學校章程送東城區教委和法人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二條 學校變更事項,應經過決策機構同意,向東城區教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向法人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第三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二) 。第三十四條 學校自行終止辦學,應由學校決策機構提出終止意見,報請東城區教委批準。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對學校財務進行清算,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校依據法定順序清償債
23、務。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 終止的民辦學校,向東城區教委提交清算報告和辦學許可證,向法人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提交印章。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召開的第 屆決策機構會議表決通過。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學校決策機構。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事項以審批機關和法人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和法人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決策機構成員有: 年 月 日附件四北京市東城區 學校決策機構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決策機構名稱為:北京市東城區 學校(選項: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 第二條 董事會(理事會)是北京市東城區
24、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決策機構,負責學校的建設和發展。第三條 董事會(理事會)辦公地點設在學校校內。 第二章 組織第四條 董事會(理事會)設董事(理事) 人。董事會成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五條 董事會(理事會)第一屆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單位推舉產生。董事會(理事會)由主辦單位代表、校長、教工代表組成,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聘任。 第六條 董事會(理事會)董事(理事)每屆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職解聘的應免去董事職務,并由董事會補選。第七條 董事會(理事會)設董事長(理事長)一名,董事長(理事長)由董事會(理事會)依法推舉產生。董事長(理事長)為學
25、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理事長)負責主持董事會(理事會)會議并在董事會(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執行董事會(理事會)的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理事會)設立辦公室承辦董事會(理事會)的日常事務。第三章 職責第九條 董事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聘任、解聘校長;(二)修改學校章程;(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 董事會(理事會)通過的各項重要決議,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第四章 會議第十一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董事長(理事長)召集。經董事長(理事長)或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
26、會(理事會)會臨時會議。第十二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由組成人員的2/3以上人數通過。第十三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須親自參加。 第五章 附則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學校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年 月 日附表一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報告學校名稱電 話傳 真學校地址郵政編碼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學歷教育: 中學( )小學( ) 中等職業學校( )文化教育培訓( )辦學規模辦學形式面授( )走讀( )寄宿( )招生對象 學齡前兒童( )學生( )成人( )辦學內容培養目標內部
27、管理體制董事會( )理事會( )校務委員會( )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資金情況啟動資金萬元 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萬元 捐資萬元 其它萬元 設備情況設備名稱設備來源舉辦者投入萬元 租用萬元 其它萬元 合計萬元 校舍情況辦公室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無償使用 平方米教 室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無償使用 平方米實驗室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無償使用 平方米圖書館自有 平方米租用 平方米無償使用 平方米合 計方米舉辦者意 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舉辦者基本情況表(舉辦者為社會組織)舉辦單位名 稱電話傳真舉辦單位住 址郵政編碼舉辦單位法定代表人舉辦單位法人類型舉辦單位注冊資金(萬元)舉辦單位現有總資金(萬元)舉辦單位開戶銀行舉辦單位銀行賬號舉辦單位提供辦學資金(萬元)舉辦單位提供辦學場地(平方米)提供辦學設備情況提供其他資產情況舉辦單位意見(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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