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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法表格復習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50人以下(第24條);發起人為 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數發起人在中國有住所(第79條)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第26條);一人有限 公司為10萬元(第59條)500萬兀(除保險、證券、商業銀行 夕卜)第81條)出資繳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第26條);一人有限公司 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第59條)。發起設立:首次岀資不低于注冊資本 的2 0%,其余部分兩年內繳足;投資 公司五年內繳足(第 81條);募集設立:實收股本總額(第81條)出資限制貨幣出資金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第27條)發起設立:書面認足
2、(第84條);貨幣岀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第83條)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少與股 份總數的35% (第85條)岀資方式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第27條)驗資必須經驗資機構驗資(有限公司第29條;股份公司第 90條)設立程序募集設立:發起人認購一制作招股說 明書一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申請批準募股一公開募股-召開創立 大會-登記(第84條)設立登記主體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第 30條)董事會(第84條)出資責任應該出資而沒有出資的:有限公司一補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第28條);股份公司一補繳出資,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4劄。虛假出資的:
3、設立時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4條)設立責任(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 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 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 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 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95條)股本抽回(1 )超過截止期限未募足股份 (第90劄;(2)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第92條);(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第92備:公司資本(1) 全體股東認繳納的岀資額(第26條);(2) 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10萬兀,須一次繳足(第59條)(1) 發起設立:全體發起人認購(第81
4、金;(2) 募集設立:實收股本總額(第81條)股權轉讓(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 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份(第72條)(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 意(第72條)(3) 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 東的股權時,通知全體股東,股 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股東二十日內不行使優先購買 權的,視為放棄(第73條)(1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138條)(2) 記名股票,背書轉讓,受讓人 姓名、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第140條)(3)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141條)(4 )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內不得 轉
5、讓(第142條)(5)高管應申報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所 持股份總數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 得轉讓(第142條)公司收購股權(1) 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 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禾U,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 潤條件的;(2) 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 要財產的;(3)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屆滿或者早程規疋的其他解冃攵 事由岀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第75條)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自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起訴(第75條)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繼承人可 以繼承股東資格
6、;但公司章程另 有規定的除外(第76條)新股發行(1)發行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 利(第127條)(2)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 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但不得低 于票面金額(第 128條)轉讓場所(1 )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 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 行(第139條)(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 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第145條)轉讓主體限制(1 )發起人持有的股份一年內不 得轉讓(第142條)(2)高管應申報所持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所 持股份總數的不多于25%;股票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 得轉(第142條)公司持有股份(1)減少公司注冊資
7、本,股東大會 決議;10日內注銷。(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股東大會決議,6個月內轉讓或注銷。(3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股東大會決議,不超過已發股份的 5%,稅后利潤支岀,1年轉讓給職 工。(4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岀的公 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 收購苴股份的6個月內轉讓或注股票質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143條)特殊時段限制(1)無記名股票股東岀席股東大會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閉會期間將股票交存公司(第103條)(2)股東大會召開前 20日內或者公 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 更登記。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第
8、140條)股東資格確認以股東名冊的記載為準(第33條);記名股票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第131 條)表決權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章程規定除外(第 43條)一股一權,同股同權(第104條)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 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
9、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之日起(第147條)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1)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任職限制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2)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4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商 行法第27條)業銀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負責人的情形:(1)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
10、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2)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證券法第108條)違反任職限制的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聘任公司高管的,該選舉、委任或者聘任無效。后果公司高管任職期間岀現本前述的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147條)共同義務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148條)公司高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 其 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
11、賬戶存儲;(3 )違反公司章程的 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冋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特有義務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冋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違反對公司違反特有義務的 后果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149條)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0條)股東代表訴訟股東(第152條)連續18
12、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5以上股份的股東(第152條)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之日起 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起訴(第 152條)股東會會議(1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岀 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39條)(2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 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第40條)(3)臨時會議:代表1/10以 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 的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 會的 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第40條)(1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 會。(2 )董
13、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 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 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 一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 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 定的其他情形。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 股東會(第101條)(3)召開股東大會會議,于會議召開 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 于會議召開 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 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 項。(第103條)(4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 開10日前提岀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 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
14、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會議召集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傣1/10 以上表決 權的股東(第41條)董事會、監事會、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 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第 102 條)主持人董事長、畐y董事長、董事、股 東(第41條)董事會、監事會、股東(第102條)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43條)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第104條)特別表決權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 44條)經岀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104條)特別表決事項股東會會 議作出 修改公 司章 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 決議,以及公
15、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 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44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 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第104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岀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第122條)累計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第106會議記錄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 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 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42條)條)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 108條)決議無效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22條)決議撤消會議
16、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表決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第22條)提起撤消權人股東(第22條)消權行使方式請求人民法院撤消(第22條)董事會3-13人(第45條),任期不 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第 46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3-13 人,任期不超過 3年,應當有 職工代表(第 45條),董事 會 成員由監管機構委派;但 其中 的職工代表由職代會選 舉;董事長由監管機構指定(第68條)成員為 5-19人,可以有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第109條)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第 45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由國 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 會成員中指定(第 68條)
17、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第110條)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推舉的董事(第48條、第110條)董事會臨時會議代表1 /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 / 3 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提議召開臨時會 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111條)有效表決人數除法律另有規定,由公司章程 規定(第49條)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作出決議 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112條)書面委托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岀席(第113董事個人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
18、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113條)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職權:(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50條、114條)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于三人小有限公司可設1-2名監事(第 52條),應有適當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19、;高管不得兼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第52條、118條)監事會會議制度每年至少1次(第56條)至少每6個月1次(第120條)臨時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56條、120條)會議主持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 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 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 事共同 推舉一 名監 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52條)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118條)議事方式和決議通 過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公司章
20、程規定。監事會決議由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第56條、120條)監事會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監督高管;(3)當高管損害公司利益時, 要 高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5)提岀提案;(6)提起訴訟;(7)其他(第54條)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決議事項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調查公司經營情況異常(第55條、119條)公司債券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證券法第 16條)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 3000萬元(證券 法第16條)上市公司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債 券募集辦法中規定轉換辦法,報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第162條)分為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第157條)。記名債券可以背書轉讓
21、,并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公司債券由持有人交付給受讓人后發 生轉讓的效力(第 161條)特殊的公司形式人公司:投資人是只有一個 自然人或者法人(第58條)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第58條)一個自然 人只能 設立一 個一 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投資 設立新的一人公司(第59 條)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 本10萬元,須一次交足(第 59條)一人公司應在登記中 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 資,并在公 司營業執照中載 明(第60條)一人公司應在 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63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 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 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 64條)上市
22、公司:一年內購買、岀售重大資產 或者擔保金額超公司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并經岀席會議的股東 所持表決權的 2/3以上通過。(第122條)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國務院規定(第123 條)設董事會秘書(第 124條)涉及關聯企業的,由過半數無關聯關系 董事出席,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無關聯董事不足3人時,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第125條)國有獨資公司:國家岀資、國 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 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第65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股東會職權。(第67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少于5人,職工代表不低于 1/3(
23、第71條)收益分配提取稅后利潤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虧損的,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后,可提取任意公積金。分配稅后利潤。違反規定分配利潤的,利潤退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第 167條)公積金制度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第169條)利潤分配股東按照 實繳的 出資比 例分 取紅利(第35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 167條)公積金制度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第169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 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 東(第166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 閱。公開發行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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