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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 目錄第一章 總 則 (2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 (4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 (5第四章 附 則 (8 關于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各會員單位、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為促進債券市場發展,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債券交易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并就實施中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債券交易細則發布實施后申請來本所上市的企業債券,應于上市前登記至持有人的上海證券市場證券帳戶內;上市交易后,投資者及會員在進行交1 易申報時,應填報證券帳戶,本所將對證券帳戶內可交易債券余額進行前端控制。債券交易細則修訂前已在本所上市的企業

2、債券的登記及交易申報等事項,仍按原有規定執行。二、債券交易細則發布實施后上市交易的企業債券,符合本所規定條件的,可按債券交易細則的相關規定,實行新的質押式回購交易,具體條件由本所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并另行公布;新的質押式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出庫和入庫申報代碼等事宜,本所將另行通知。三、債券交易細則發布實施前已掛牌上市的企業債券的回購交易,仍按原有規定執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債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防范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3、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國債、企業債等(以下統稱“債券”的現貨交易及質押式回購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由本所另行規定。2 第三條債券現貨交易、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債券回購交易”可采用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大宗交易等方式進行。第四條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債券交易,應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規定,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債券交易受托人,并與其訂立全面指定交易協議、債券現貨交易及債券回購交易委托協議。第五條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會員不得擅自使用客戶的證

4、券帳戶或者挪用客戶債券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債券回購交易。違反本規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暫停其從事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直至取消交易資格,情節嚴重的,提交中國證監會查處。第六條債券現貨交易中,當日買入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第七條債券交易的登記、托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下簡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相關規則辦理。3 第二章 債券現貨交易第八條國債現貨交易實行凈價交易。企業債券現貨交易實行全價交易。第九條債券現貨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交易單位為手,人民幣1000元面值債券為1手;4(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面值債券的價格;(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四申報數量為1

5、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債券現貨交易開盤價,為當日該債券集合競價中產生的價格;集合競價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連續競價中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債券現貨交易收盤價為當日該債券最后一筆成交前一分鐘所有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成交。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章 債券回購交易第十一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債券作質押。用于質押的債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帳戶。第十二條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債券回購交易委托時,應要求投資者提

6、交質押券,并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于債券回購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5 第十三條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予以申報。第十四條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于質押券申報,并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務。第十五條 質押券對應的標準券數量有剩余的,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帳戶。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第十六條 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1手;(二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三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四申報數量

7、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五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債券回購交易設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回購期限。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調整債券回購期限和品種。第十八條 債券回購交易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制度,具體的清算交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則辦理。6 第十九條 回購到期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購回價公式計算應進行交割的資金和質押券數量。購回價計算公式為:購回價=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購天數/360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小數點后三位。第二十條 債券回購交易期限按日歷時間

8、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第二十一條 可作質押式回購的債券品種,由本所在債券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條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準券足額。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 回原證券帳戶,也可以申報繼續用于債券回購交易。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7第四章附則第四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術語含義為:(一凈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不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二全價交易:指在債券現貨交易中,以含有應計利息的價格報價并成交的交易方式。8(三質押式回購交易:指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準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后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其中,質押債券取得資金的交易方為“融資方”;作為其對手的交易方為“融券方”。(四標準券: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通過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五標準券折算比率:指各債券現券品種所能折成的標準券金額與債券面值之比。(六質押券:指申報提交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債券回購交易質押物的債券。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在本所市場進行債券交易,須向本所會員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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