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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88主編單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試行日期:1989年4月1日關于發布部標準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的通知(88)建標字第263號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3)城科字第224號文及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衛生部(83)城設字第154號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負責編制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經審查,現批準為部標準,編號JGJ49-88,自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夏威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第一章總則第1.0.1條 為使

2、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符合安全、衛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第1.0.3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綜合醫院”:一、設置包括大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設置門診和服務24小時的急診;三、設置正規病床。第1.0.4條 醫院規模、標準的確定,醫技科室和專科病房的設置,應按照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執行。第1.0.5條 兼供殘疾人使用的綜合醫院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第1.0.6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

3、規范和規定。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第一節基地第2.1.1條 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醫療衛生網點的布局要求。第2.1.2條 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礎設施;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規整;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并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六、不應鄰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第二節總平面 第2.2.1條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區合理,潔污路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應保證住院部、手術部、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獻血室、教學科研用房等處的環境安靜;四、病房樓應獲得

4、最佳朝向;五、應留有發展或改、擴建余地;六、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七、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第2.2.2條 醫院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尸體和廢棄物出口。第2.2.3條 在門診部、急診部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第2.2.4條 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毀爐應設于醫院隱蔽處,并應與主體建筑有適當隔離。尸體運送路線應避免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2.2.5條 環境設計一、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綠化,并應有供病人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二、應對綠化、裝飾、建筑內外空間和色彩等作綜合性處理;三、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兒童生理

5、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第2.2.6條 病房的前后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條 職工住宅不得建在醫院基地內;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第三章建筑設計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 主體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應為今后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第3.1.2條 建筑物出入口一、門診、急診,住院應分別設置出入口。二、在門診、急診和住院主要入口處,必須有機動車停靠的平臺及雨棚。如設坡道時,坡度不得大于1/10。第3.1.3條 醫院的分區和醫療用房應設置明顯的導向圖標。第3.1.4條 電梯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于二臺;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

6、4m時,應設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污物梯,應采用“病床梯”。三、電梯井道不得與主要用房貼鄰。第3.1.5條 樓梯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6m.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臺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6條 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應有防滑措施。第3.1.7條 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第3.1.5條 樓梯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

7、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6m.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臺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6條 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應有防滑措施。第3.1.7條 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第3.1.8條 半數以上的病房,應獲得良好日照。第3.1.9條 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第3.1.10條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板面積之比,不宜小于表3

8、.1.10的規定。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1.10名稱比值診查室、病人活動室、檢驗室、醫生辦公室1/6候診室、病房、配餐室、醫護人員休息室1/7更衣室、浴室、廁所1/8第3.1.11條 室內凈高在自然通風條件下,不應低于下列規定:一、診查室2.60m,病房2.80m;二、醫技科室根據需要而定。第3.1.12條 護理單元的備餐室、浴廁、盥洗室等輔助用房的位置,應力求減少噪聲對病房的影響。第3.1.13條 室內裝修和一般防護要求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墻裙、墻面、頂棚,應便于清掃、沖洗,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 二、手術室、無菌室、灼傷病房等潔凈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放射科

9、,腦電圖等用房的地面應防潮、絕緣。三、生化檢驗室和中心實驗室的部分化驗臺臺面,通風柜臺面,采血與血庫的灌液室和洗滌室的操作臺臺面,病理科的染色臺臺面,均應采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四、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五、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采取防蚊、防蠅、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第3.1.14條 廁所一、病人使用的廁所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1.10m×1.40m,門朝外開,門閂應能里外開啟。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采用“下臥式”,大便器旁應裝置“助

10、立拉手”。三、廁所應設前室,并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廁所,宜用連廊與門診、病房樓相接。第二節門診用房第3.2.1條 門診部的出入口或門廳,應處理好掛號問訊、預檢分診、記帳收費、取藥等相互關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第3.2.2條 候診處一、門診應分科候診,門診量小的可合科候診。二、利用走道單側候診者,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10m,兩側候診者,凈寬不應小于2.70m。第3.2.3條 診查室的開間凈尺寸不應小于2.40m,進深凈尺寸不應小于3.60m。第3.2.4條 婦、產科和計劃生育一、應自成一區,設單獨出入口。二、婦科和產科的檢查室和廁所,應分別設置。三、計劃

11、生育可與產科合用檢查室,并應增設手術室和休息室。各室應有阻隔外界視線的措施。第3.2.5條 兒科一、應自成一區,宜設在首層出入方便之處,并應設單獨出入口。二、入口應設預檢處、并宜設掛號處和配藥處。三、候診處面積每病兒不宜小于1.50。四、應設置僅供一病兒使用的隔離診查室,并宜有單獨對外出口。五、應分設一般廁所和隔離廁所。第3.2.6條 腸道科應自成一區,應設單獨出入口、觀察室、小化驗室和廁所。宜設專用掛號、收費、取藥處和醫護人員更衣換鞋處。第3.2.7條 處科換藥室宜分無菌室和一般換藥室。第3.2.8條 門診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準備室和更衣室組成;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于3.30m×4.

12、80m。第3.2.9條 廁所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20人設大便器1個,小便器個;女廁每75人設大便器1個。設置要求見第3.1.14條。第三節急診用房第3.3.1條 急診應部應設在門診部之近旁,并應有直通醫院內部的聯系通路。第3.3.2條 用房組成一、必須配備的用房:搶救室、診查室、治療室、觀察室;護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雜物貯藏室。二、可單獨設置或利用門診部、醫技科室的用房及設施:掛號室、病歷室、藥房、收費處:常規檢驗室、X線診斷室、功能檢查室、手術:廁所。第3.3.3條 門廳兼作分診時,其面積不宜小于24。第3.3.4條 搶救室宜直通門廳,面積不應汴于24;門的

13、凈寬不應小于1.10m。第3.3.5條 觀察室 一、宜設搶救監護室。二、平行排列的觀察床凈距不應小于1.20m,有吊簾分隔者不應小于1.40m,床沿與墻面凈距不應小于1m。第四節住院用房第3.4.1條 出入院一、住院部應設出入院處,并宜設置衛生處理等設施。二、衛生處理包括接診處、理發室、浴室、潔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關系應按流程布置。三、浴室應設大便器、洗臉盆、淋浴器、浴盆各1個;浴盆僅應一端靠墻。四、傳染病科和病床較多的兒科,宜設置專用衛生處理設施,其設施同前款。傳染病科不得設浴盆。五、應設探望病人管理處;宜設小賣部。第3.4.2條 護理單元的規模一、一般為3050床。專科病房或

14、因教學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二、一個護理單元宜為同一病科;性質相近的,病床數較少的可合并為一個護理單元。三、傳染病科應單獨設置護理單元。第3.4.3條 護理單元用房的配備一、必須配備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廁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庫房、污洗室;護士室、醫生辦公室、治療室、男女更衣值班室、醫護人員廁所。二、根據需要配備的:重點護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動室;主任醫生辦公室、換藥室、處置室;勤雜人員更衣休息室;教學醫院的示教室、小化驗室。第3.4.4條 病房一、病床的排列應平行于采光窗墻面。單排一般不超過3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4床;雙排一般不超過6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8床。二、平行二床的凈距不應小

15、于0.80m,靠墻病床床沿同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60m。三、單排病床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10m雙排病床(床端)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40m。四、病房門應直接開向走道,不應通過其它用房進入病房。五、重點護理病房宜靠近護士室,不宜超過4床;重病房宜近護士室,不得超過2床。六、病房門凈寬不得小于1.10m,門扇應設觀察窗。第3.4.5條 護士站宜以開敞空間與護理單元走道連通,到最遠病房門口不應超過30m,并宜與治療室以門相連。第3.4.6條 配餐室應近餐車入口處,并宜有燒開水和熱飯菜的設施。第3.4.7條 護理單元的盥洗室和浴廁一、設置集中使16床設1個大便器和1個小便器;女廁每12床設1個大便器。

16、二、醫護人員廁所應單獨設置。三、設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護理單元,每1215床各設1個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護理單元均不應少于個。盥洗室和淋浴室應設前室。四、附設于病房中的浴廁面積和衛生潔具的數量,根據使用要求確定。并宜有緊急呼叫設施。第3.4.8條 污洗室應近污物出口處,并應有倒便盆、痰杯的洗滌消毒設施。第3.4.9條 病房樓不宜設置垃圾管道;護理單元內不得設置垃圾管道。第3.4.10條 監護病房一、監護病房可分別設在護理單元內,亦可若干護理單元集中建立監護中心。二、鹽護控制室的位置應便于觀察病人。三、監護病床的床間凈距不應小于1m。第3.4.11條 兒科病房一、宜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下。二

17、、應設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設施。宜設監護病房、新生兒病房,兒童活動室、母親陪住室。三、應設隔離病房和專用廁所,每病房不得多于床。四、病房的分隔墻應采用玻璃隔斷。五、兒童用房的窗和散熱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六、浴廁設施應適合兒童使用。第3.4.12條 婦、產科病房一、婦、產二科合為一個單元時,婦科的病房、治療室、浴廁應與產科的產休室、產前檢查室、浴廁分別設置。二、產房應自成一區,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室和浴廁。三、待產室應鄰近產房,宜設專用廁所。四、應設隔離待產室和隔離產房,如條件限制,兩者可兼用。應設產期監護室。五、一般產房平面凈尺寸宜為4.20m×5.10m,剖腹產產房宜為5.40m

18、5;5.10m。兩者的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與“無菌手術室”相同,但無觀片燈裝置。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須使醫護人員在洗手時能觀察臨產產婦的動態。第3.4.13條 產科的嬰兒室一、應近產房區和產休室。二、嬰兒室宜朝南,應設觀察窗,并應有防鼠、防蚊蠅等措施。三、洗嬰池應貼鄰嬰兒室,水嘴離地面高度為1.20m并應有防止蒸氣竄入嬰兒室的措施。四、宜設隔離嬰兒室和隔離洗嬰設施。五、配乳室與奶具消毒室不得同護士室合用。我第3.4.14條 計劃生育休息室一、可自成一個護理單元,亦可同產科合為一個單元。二、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更衣室、準備室和無菌貯藏室(柜)組成。三、手術室平面尺寸宜為3.30m×4.80m

19、,采暖、空調、室內裝修和設施應與“無菌手術室”相同。第3.4.15條 康復病房一、可設于相關護理單元的盡端,或單獨建立護理單元。二、每一個護理單元不宜大于30床,每間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內宜設浴廁。三、走道兩側墻面宜裝扶墻拉手。第3.4.16條 腫瘤病房宜設于相關護理單元的盡端,或單獨建立護理單元;每間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設少量單人病房。第3.4.17條 灼傷病房一、應設在環境良好,空氣清潔之處。二、可設于外科護理單元的盡端,自成一區,或單獨建立一個單元。三、由處理室、搶救室、治療室、單人隔離病房、重點護理病房、康復病房、護士室、洗滌消毒室、消毒品貯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組成。四、入口

20、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室,應有換鞋、更衣、廁所和淋浴設施;宜設風淋。五、重點護理病房和康復病房每間不應多于3床,設專用廁所,并應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六、應設觀察窗。第3.4.18條 血液病房可設于內科護理單元內,亦可自成一區。可根據需要設置潔凈病房。潔凈病房應自成一區,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由準備和康復病床、病人浴廁、凈化室、護士室、洗滌消毒處和消毒品貯藏柜等組成;二、入口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室,應有換鞋、更衣、廁所和淋浴設施;宜設風淋。三、病人浴廁應同時設有淋浴器和浴盆;四、凈化室僅供一病人使用,應符合三級凈化標準,并在入口處設第二次換鞋、更衣處;五、應設觀察窗。第3.4.19條 血液透析室

21、一、可設于內科護理單元內,自成一區,不面應按清潔區、半清潔區、污染區順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條件限制,準備、洗手、化驗可合于一室,洗滌、污物可合于一室。二、醫務人員入口應設于清潔區,并設衛生通過室;病人入口應設于污染區,并設換鞋、更衣處。三、血液透析治療室的室內裝修和設施與“一般手術室”相同;治療床(椅)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凈距不得小于1.30m。四、洗滌室的墻面、墻裙、洗滌池應耐酸堿。洗滌池宜設專用沖洗設施。五、宜設隔離透析治療室和隔離洗滌池。第五節傳染病用房第3.5.1條 20床以下的一般傳染病房,宜設在病房樓的首層,并設專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層不得設置產科和兒科護理單元;20床

22、以上,或兼收烈性傳染病者,必須單獨建造病房,并與周圍的建筑保持一定距離。第3.5.2條 門診一、宜設在單獨建造傳染病房的首層;設于門診部者應自成一區,并設單獨出入口。二、幾個病種不得同時使用一間診室。三、平面應嚴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潔污分區布置,病人與醫護人員的通行路線以及診查室的門宜分別設置。四、應設隔離觀察室;宜設專用化驗室和發藥處。第3.5.3條 病房一、平面應嚴格按照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布置。二、應設單獨出入口和入院處理處。三、需分別隔離的病種,應設單獨通往室外的專用通道。四、每間病房不得超過4床。兩床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1.10m。五、完全隔離房應設緩沖前室;盥洗、浴廁應附設于病房之內

23、;并應有單獨對外出口。六、每一病區都應設醫護人員的更衣室和浴廁,并應設家屬探視處。第3.5.4條 消毒室一、傳染病房應設消毒室。二、消毒室面積不宜小于20,分發潔物和收受污物的門應分別設置。三、消毒室宜單獨設置工作人員淋浴設施。第六節手術部第3.6.1條 用房組成一、必須配備的:一般手術室、無菌手術室、洗手室;護士室、換鞋處、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廁;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貯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庫房。二、根據需要配備的:潔凈手術室、手術準備室、石膏室、冰凍切片室;術后蘇醒室或監護室;醫生休息室、麻醉師辦公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貯藏室;觀察、教學設施;家屬等候處。第3.6.2條

24、設置位置及平面布置一、手術室應鄰近外科護理單元,并應自成一區。二、不宜設于首層;設于頂層者,對屋蓋的隔熱,保溫和防水必須采取嚴格措施。三、平面布置應符合功能流程和潔污分區要求(潔污分區見附錄一)。四、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區;換鞋(處)應有防止潔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潔污轉換措施。五、通往外部的門應采用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第3.6.3條 條手術室的間數及平面尺寸一、按外科病床計算,每2530床一間。二、教學醫院和以外科為重點的醫院,每2025床一間。三、應根據分科需要,選用手術室平面尺寸;無體外循環裝備的手術部,不應設特大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于表3.6.3的規定。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

25、-88、 手術室平面最小凈尺寸 表3.6.3手術室平面凈尺寸(m)特大手術室8.10×5.10大手術室5.40×5.10中手術室4.20×5.10小手術室3.30×4.80第3.6.4條 手術室的門窗一、通向清潔走道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10m。二、通向洗手室的門凈寬,不應大于0.80m;應設彈簧門。當洗手室和手術室不貼鄰時,則手術室通向清潔走道的門必須設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三、手術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當采用天然光源時,窗洞口面積與地板面積之比不得大于1/7,并應采取有效遮光措施。第3.6.5條室內設施一、面對主刀醫生的墻面應設嵌裝式觀片燈。二、

26、病人視線范圍內不應裝置時鐘。三、無影燈裝置高度一般為33.20m。四、宜設系統供氧和系統吸引裝置。五、無影燈、懸掛式供氧和吸引設施,必須牢固安全。六、手術室內不宜設地漏,否則應有防污染措施。第3.6.6條 洗手室(處)一、宜分散設置;潔凈手術室和無菌手術室的洗手設施,不得和一般手術室共用。二、每間手術室不得少于2個洗手水嘴,并應采用非手動開關。第七節放射科第3.7.1條 X線診斷一、X線診斷部分,由透視室、攝片室、暗室、觀片室、登記存片室等組成;透視、攝片室前宜設候診處。二、攝片室應設控制室。三、設有腸胃檢查室者,應設調鋇處和專用廁所。四、懸掛式球管天軌的裝置,應力求保持水平。五、暗室宜與攝片

27、室貼鄰,并應有嚴密遮光措施;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采用深色面層。六、一般診斷室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10M;CT診斷室的門,不應小于1.20m;控制室門凈寬宜為0.70m。第3.7.2條 X線治療一、治療室應自成一區。二、室內允許噪聲不應超過50dB(A)。三、鈷60、加速器治療室的出入口,應設“迷路”。四、防護門和“迷路”的凈寬不應小于1.2m,轉彎處凈寬不應小于2.10m。第3.7.3條 防護對診斷室、治療室的墻身、樓地面、門窗、防護屏障、洞口、嵌入體和縫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構造均應按設備要求和防護專門規定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第八節核醫學科第3.8.1條 設置位置和平面布置一、宜單獨建造

28、;如與其他部門合建時,應設于建筑物的頂層或首層,自成一區,并應有單獨出入口。二、平面布置應按“三區制”(見附錄二)原則順序布置。三、污染區應設于盡端,并應有貯運放射性物質及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設施。四、污染區人員出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室。第3.8.2條 實驗室一、分裝、標記和洗滌室,應相互貼鄰布置,并應聯系便捷。二、計量室不應與高、中活性實驗室貼鄰。三、高、中活性實驗室應設通風柜,通風柜的位置應有利于組織實驗室的氣流不受擴散污染。四、通風柜排氣口應高出5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應設過濾裝置。第3.8.3條 治療病房一、應自成一區,每病室不得多于床,平行兩床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病房內

29、宜單設浴廁。二、治療室應接近病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備餐室宜設于病房入口前部。第3.8.4條 防護一、貯源、分裝、標記、高、中活性實驗室、洗滌室、注射室、照相機室和治療病房的防護,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二、實驗室的地面、墻面、頂棚和實驗臺的臺面、通風柜的內襯,均應采用易清潔、不吸附、無縫隙的材料。三、照相機室應設專用候診處;其面積應使候診者相互間保持1m的距離。第九節檢驗科第3.9.1條 檢驗科一、臨床檢驗室應設于近檢驗科入口處;為門診服務的臨床檢驗,應有標本采取室和等候處。二、生化檢驗室應設通風柜、儀器室(柜)、藥口室(柜)、防振天平臺;并應有貯藏貴重藥物和劇毒藥品的設施。三、細菌檢驗室應設

30、于檢驗科的盡端。設無菌接種室時,應有前室;如設培養基室,操作臺應右側采光;接種室與細菌檢驗室、培養基室之間應設傳遞窗。四、檢驗室應設洗滌設施,細菌檢驗應設專用洗滌設施;每一間檢驗室至少應裝有一個非手動開關的洗滌池。第十節病理科第3.10.1條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鏡檢、標本陳列、洗滌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組成。第3.10.2條 病理解剖室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間合建,與停尸室宜有內門相通;并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及淋浴設施。二、取材臺和解剖臺之一端均應安裝水池,另一端應有沖灑裝置;病理解臺,應在距水池0.70m處泄水口。三、病理解剖臺兩側均可操作,教學醫院應有觀察設施。第十一節功能檢查室第3.11.1

31、條 功能檢查室一、包括心電圖、超聲波、基礎代謝等,宜分別設于單間內,無干擾的檢查設施亦可置于一室。二、檢查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并宜有隔斷設施。三、肺功能檢查室應設洗滌池。四、腦電圖檢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第十二節內窺(內腔)鏡室第3.12.1條 內窺鏡室一、上、下消化道內窺鏡不宜共用一室。二、洗手池和洗滌池應分別設置;觀片燈應固定于墻上;宜有懸掛軟管的設施。三、教學電視內窺鏡室應另設電視室。第十三節理療科第3.13.1條 理療科設計應按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0-87有關規定設計。第十四節血庫第3.14.1條 血庫一、宜臨近手術部,并不得與產生放射線的用房貼鄰。二、由貯血、配血、

32、清洗、消毒等室組成;規模較大者貯血與配血室宜分室,與走道之間應設前室。設于檢驗科的血庫應有適當的衛生隔離。三、有自采血的血庫,應增設獻血室、灌液室、血細胞分離室,以及獻血員休息室,并應自成一區。第十五節藥劑科第3.15.1條 藥房設置一、醫院規模較大者,門急診藥房與中心藥房宜分別設置;醫院規模較小者,可集中設一藥房。二、藥庫和中藥煎藥處均應單獨設置。第3.15.2條 門診、急診藥房一、中、西藥房宜分開設置。二兒科和各傳染病科門診宜設單獨發藥處。三、服務窗口中距不應小于1.20m。四、中藥貯藥室應通中藥配方室。五、西藥調劑室可與西藥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劑室、分裝室應貼鄰調劑室。六、無急診藥房應設急

33、診專用發藥處。第3.15.3條 藥庫一、貴重藥、劇毒藥、限量藥,以及易燃、易爆藥物的貯藏處應有安全設施。二、門的寬度應適應運輸車的出入和冰箱的搬運。三、中藥加工整理處和曬藥場應近中藥庫。第十六節中心(消毒)供應室第3.16.1條 中心供應室由收受、分類、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貯存、分發和更衣室等組成;規模較小時收受與分類可合用一室,貯存與分發可合用一室。第3.16.2條 平面布置一、應符合工藝流潔污分區的要求。二、敷料制作的粉塵不得影響其它用房。三、消毒室應貼鄰貯存、分發室,并宜有傳遞窗相通。四、清洗室應分別設置通用和專用洗滌池。第十七 節輔助用房第3.17.1條 營養廚房一、應在入口處設置營

34、養辦公室、配餐室和餐車停放室(處),并應有沖洗和消毒餐車的設施。二、嚴禁設在有傳染病科的病房樓內。三、獨立建造的營養廚房應有便捷的聯系廊;設在病房樓中的營養廚房應避免蒸氣、噪聲和氣味對病區的竄擾。第3.17.2條 洗衣房一、平面布置應符合收受、分類、浸泡消毒(傳染科應單獨設置)、洗衣、烘干、整補、熨燙、折疊、貯存、分發的工藝流程。二、污衣入口和潔衣出口處應分別設置。三、宜單獨設置更休息和浴廁。第3.17.3條 太平間一、尸體停放數宜按總病床數的2%計算。二、存尸應有冷藏設施。最高一層存尸抽屜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三、宜設遺體告別室。四、室內應防鼠。第3.17.4條 焚毀爐應有消煙除塵的

35、措施。第四章防火與疏散第4.0.1條 綜合醫院的防火設計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要求。第4.0.2條 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當為三級時,不應超過三層。第4.0.3條 防火分區一、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二、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按建筑耐火等級和建筑物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防火再分隔;同層有二個及二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三、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裝備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第4.0.4條 樓

36、梯、電梯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二、病房樓的疏散樓梯間,不論層數多少,均應為封閉式樓梯間;高層病房樓應為防煙樓梯間。三、每層電梯間應設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第4.0.5條 安全出口一、在一般情況下,每個護理單元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二、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如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第4.0.6條 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圖標;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事故照明。第4.0.7條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體建筑的墻外;并應

37、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第五章建筑設備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5.1.1條 設備管線的總平面設計,應統一規劃,全面考慮,合理安排層次、走向、坡度等,并應力求適應維修和改、擴建的需要。第5.1.2條 明設管道應排列整齊,并應根據不同用途以不同顏色分別標明。第二節給水排水和污水消毒處理 第5.2.1條 醫院給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G5749-85的規定。第5.2.2條 生活用水量定額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病人設施標準最高用水量(升燉日)小時變化系數每病床集中廁所、盥洗501002.502集中浴室、廁所、盥洗1002002.502集中浴室、病房設廁所、盥洗

38、2002502.502病房設浴室、廁所、盥洗2504002門急診病人廁所、洗手池15252.50注:本表所列用水量不包括醫療裝備、制藥、廚房、洗衣房以及醫院職工和病人陪同人員的生活用水。第5.2.3條 下列用房的洗滌池,均應采用非手動開關。并應防止污水外濺:一、診查室、診斷室、產房、手術室、檢驗科、醫生辦公室、護士室、治療室、配方室、無菌室;二、其他有無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第5.2.4條 中心供應室、中藥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滌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第5.2.5條 穿越各類無菌室的管道應護封,不得明設。第5.2.6條 洗嬰池的熱水供應應有控溫、穩壓裝置。第5.2

39、.7條 X線片洗片池的漂洗池,應持續從池底進水,池面溢水。第5.2.8條 熱水用水量定額應符合表5.2.8的規定。 熱水用水量 表5.2.8病人設施標準65用水量(升燉日)每病床集中廁所、盥洗3060集中浴室、廁所、盥洗60120集中浴室、病房設廁所、盥洗120150病房設浴室、廁所、盥洗150200門急診病人洗手池58注:本表所列熱水用水量不包括醫療裝備、制藥、廚房、洗衣房以及醫院職工和病人陪同人員的熱水用水。第5.2.9條 醫院污水必須按照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BJ48-83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第5.2.10條 核醫學科污水的排放應符合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經

40、處理的污水管道,應有防漏和防護措施。器皿洗滌和病人生活污水,應經過衰變等處理。第三節采暖和空調第5.3.1條 針炙科診查室、產房區、嬰兒室、灼傷病房、血液病房、手術部、X線診斷室和治療室、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等用房,均應采用“早期采暖”。第5.3.2條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推薦值可參照表5.3.3的規定。室內采暖計算溫度表5.3.2用房名稱計算溫度診查室、病人活動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1820病房、病人廁所、治療室、放射科診斷室1822兒科病房、待產室2022病人浴室、盥洗室2125手術室、產房2226第5.3.3條 用散熱器采暖的,應采用熱水作為介質,不應采用蒸氣。散熱器應便于清掃。第5.3.4條 手術室、術后監護室、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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