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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第31號關于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準,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
2、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2年3月11日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3542號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
3、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3年7月16日 前言根據建設部建標19
4、9894號文件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對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進行局部修訂。本次規范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增補老年人設施和停車場(庫)的內容;對分級控制規模、指標體系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進一步調整完善住宅日照間距的有關規定;與相關規范或標準協調,加強了措辭的嚴謹性。修訂工作針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原有框架基礎上對規范進行了補充調整,部分標準有所提高,對涉及法律糾紛較多的條款提出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在使用規范過程中需特別加以注意。本規范由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管理組負責解釋。在
5、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管理組(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郵政編碼:100037)。 總則 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1.0. 3a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居住
6、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其納入規劃; 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
7、環境;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居住區規劃設計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2 術語、代號 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
8、聚居地。 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一般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9、;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2.0.11 宅間小路 住宅建筑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12 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
10、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2.0.13 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蚺c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2.0.14 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2.0.15 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2.0.16 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2.0.17 建筑線 一般稱建筑控制線,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
11、線。2.0.18 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筑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筑、游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2.0.20 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2.0.22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
12、的規劃人口數量(人/²)。 2.0.24 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²)。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²)。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²)。 2.0.27 住宅建筑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²/²)。2.0.28 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²/²) &
13、#160;建筑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萬²/²)或以居住區總建筑面積(萬²)與居住區用地(萬m²)的比值表示。2.0.30 住宅建筑凈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
14、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2.0.32a 停車率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地面停車率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筑總面積的比值。3 用地與建筑 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示。 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1 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
15、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表 用地構成居住區小區組團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綠地(R04)7.51851536居住區用地(R100100100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人)表 居住規模層數建筑氣候區劃居住區I、II、VI、VIIIII、VIV低層334730432840多層202819271825多層、高層1726172
16、61726小區低層304328402637多層202819261825中高層172415221420高層101510151015組團低層253523322130多層162315221420中高層142013181216高層811811811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2人計算。 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4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7、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 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 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4(取消該款) 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規劃布局和建筑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 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
18、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便于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5 住宅 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5.0.2.1
19、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2)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表-1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建筑氣候區劃 、VII氣候區 氣候區 、氣候區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標準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時數(h) 2 3 1 有效日照時間帶(h) 816 915 日照時間計算起點 底層窗臺面 注:1、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條的規定。2、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0.9m高的
20、外墻位置。 正面間距,可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表-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不同方位間距折減換算表表2 方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60°(含)60°折減值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2、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3、本表指標僅適用于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3 住宅側面間距,
21、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在I、II、IV、VII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III、IV
22、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5.0.3.4 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住宅的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99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 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5.0.5.2 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住宅凈密度,應符合
23、下列規定: 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表5.0.6-1的規定。定。.2 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過表5.0.6-2的規定。 公共服務設施 6.0.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千
24、人) 表 居住區小區組團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總指標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醫療衛生(含醫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體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業服務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
25、370100400社區服務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郵電(含銀行、郵電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車處)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注:居住區級指標含小區和組團級指標,小區級含組團級指標;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的控制指標應符合表規定; 總指標未含其它類,使用時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確定本類面積指標; 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 市政公用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行確定。 .1
26、 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其具體指標控制; 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規劃布局開式和規劃用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千人總指標; 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取消該款) (取消該款) 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
27、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商業服務與
28、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 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配套公建的規劃布局和設計應考慮發展需要。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四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四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的規定。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 表 名稱單位自行車機動車公共中心車位/100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商業中心車位/
29、100營業面積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集貿市場車位/100營業場地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30飲食店車位/100營業面積大于或等于3.6大于或等于0.30醫院、門診所車位/100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5大于或等于0.30注:本表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2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綠地 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 居住區內綠
30、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 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以及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中心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
31、體條件選用; (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院墻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2中的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
32、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2 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面積不小于400m²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8道路 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
33、模、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城市舊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應便于居民汽車的通行;同時保證行人、騎車人的安全便利。8.0.1.9 (取消該款)
34、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窄,應符合下列規定: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區路:路面寬6m-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 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
35、應符合表8.0.3規定;.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主要道路宜平緩; 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人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人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
36、時,應設不小于 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縱坡不應大于2.5%; 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在盡端設不小于12m×12m
37、的回車場地; 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9(取消該款) 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于10%; 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居民停車場、
38、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9豎向 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 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3 滿足排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避免土壤受沖刷; 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
39、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 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 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管線綜合 居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用集中供熱居住區內還應設置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燃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智能化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 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
40、。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規定;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m) 表1 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燃氣管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低壓中壓高壓排水管1.51.5-燃氣管低壓0.51.0-中壓1.01.5-高壓1.52.0-熱力管1.51.51.01.52.0-電力電纜0.50.50.51.01.52.0-電信電纜1.01.00.51.01.51.00.5-電信管道1.01.01.01.02.01.01.20.2-注:表中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凈距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3.0m;大于或等于10KV的電力
41、電纜與其它任何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凈距可減至0.1m;小于10KV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1m;低壓燃氣管的壓力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壓為0.0050.3mpa,高壓為0.30.8mpa。 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m) 表2 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燃氣管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給水管0.15 排水管0.40.15 燃氣管0.150.150.15 熱力管0.150.150.1
42、50.15 電力電纜0.150.50.50.50.5 電信電纜0.20.50.50.150.50.250.25電信管道0.10.150.150.150.50.250.25明溝溝底0.50.50.50.50.50.50.5涵洞基底0.150.150.150.150.50.20.25鐵路軌底1.01.21.01.21.01.01.0.3 宜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并應使管線之間及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減少交叉; 應考慮不影響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
43、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10.0.23規定;各種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表10.0.23 管線名稱建筑物基礎地上桿柱(中心)鐵路(中心)城市道路側石邊緣公路邊緣通信照明及<10kv小于或等于35kv>35kv給水管3.00.53.05.01.51.0排水管2.50.51.55.01.51.0燃氣管低壓1.51.01.05.03.751.51.0中壓2.03.751.51.0高壓4.05.002.51.0熱力管直埋2.51.02.03.03.751.51.0地溝0.5電力電纜0.60.60.60.63.751.51.0電信電纜0.
44、60.50.60.63.751.51.0電信管道1.51.01.01.03.751.51.0注:表中給水管與城市道路側石邊緣的水平間距1.0m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1.5m;表中給水管與圍墻或籬笆的水平間距1.5m是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2.5m;排水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間距,當埋深淺于建筑物基礎時應大于或等于2.5m;表中熱力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最小水平間距對于管溝敷設的熱力管道為0.5m,對于直埋閉式熱力管道管徑小于或等于250mm時為2.5m,管徑大于或等于300mm時為3.0m,對于直埋開式熱力管道為5
45、.0m。.5 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6 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管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7 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8 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
46、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管線、其他設施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表10.0.24 管線名稱最小水平凈距至喬木中心至灌木中心給水管、閘井1.51.5污水管、雨水管、探井1.51.5燃氣管、探井1.21.2電力電纜、電信電纜1.01.0電信管道 1.51.0熱力管1.51.5地上桿柱(中心)2.02.0消防龍頭1.51.2道路側石邊緣0.50.5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系列一覽表 表 項目計量單位數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積(/人)居住區規劃總用
47、地h-1居住區用地(R)h100住宅用地(R01)h公建用地(R02)h道路用地(R03)h公共綠地(R04)h2其它用地(E)h-居住戶(套)數戶(套)-居住人數人-戶均人口人/戶-總建筑面積萬-1居住區用地內建筑總面積萬100住宅建筑面積萬公建面積萬2其它建筑面積萬-住宅平均層數層-高層住宅比例%-中高層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人口凈密度人/h-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凈)套/h-住宅建筑面積毛密度萬/h-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萬/h-居住區建筑面積毛密度(容積率)萬/h 停車率%-停車位輛 地面停車率%
48、0;地面停車位輛 住宅建筑凈密度%-總建筑密度%-綠地率%-拆建比-注:必要指標;選用指標。 各項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
49、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場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底層架空建筑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別計入有關用地內; 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
50、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對其它圍墻、院墻算到墻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墻腳1.5;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筑控制線寬度
51、不小于10的組團級主路敞開,并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3)小區路、組
52、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附錄A附圖及附表 附圖A.0.1中國建筑氣候區劃圖A.0.2 附圖A.0.2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A.0.3 附圖A.0.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示意圖A.0.4 附圖A.0.4開敞型院落式組團綠地示意圖A.0.5 附表A.0.1居住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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