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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法種類及職權職責(分解)(一)行政許可(共12項)第一項 臨時用地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以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申請報

2、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提出申請,由批準建設項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單獨申請臨時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耕地保護利用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批臨時用地。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3、,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二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

4、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耕地保護利用科制定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土地使用權的地方性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2、

5、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耕地保護利用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

6、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三項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審查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第三款規定:“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

7、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于林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按照下列權限批準:(一)一次性開發6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二)一次性開發60公頃以上的、300公頃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三)一次性開發300公頃以上的、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業生產的,一次性開發在10公頃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超過10公頃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批準權限辦理。”(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

8、耕地保護利用科負責本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管理,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耕地保護利用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查未確定土地使用權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

9、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四項 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審查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于林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按照下列權限批準:(一)一次性開發6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二)一次性開發60公頃以上的、300公頃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

10、準;(三)一次性開發300公頃以上的、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開發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業生產的,一次性開發在10公頃以下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超過10公頃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批準權限辦理。”(2)“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耕地保護利用科負責本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管理,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耕地保護利用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查來確定土地使用權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1、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五項 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審查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

12、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六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一條規定:“鄉(鎮)村公共設

13、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耕地保護利用科承辦需縣政府批準和上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征用審查、匯總、報批工作。”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耕地保護利用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

14、查具體建設項目用地。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

15、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六項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7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第三款規定:“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

16、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耕地保護利用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

17、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七項 采礦權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18、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開采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采礦許可證。”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開采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采的礦

19、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采礦許可證。”(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科按管理權限負責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產資源管理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2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批采礦權。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20、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單位責任:工作

21、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八項 采礦權變更登記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3)云南省

22、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五)轉讓采礦權的。”(4)“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科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按管理權限負責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產資源管理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2人。4、執法職權:依法對采礦權的變更進行審批。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

23、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云南省礦產

24、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九項 采礦權延期登記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礦產資源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25、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2)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礦山企業采礦行可證的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中型不超過20年,小型不超過10年,個體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需要繼續采礦的,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續登記。”(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科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按管理權限負責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產資源管理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2人。4、執法職權:依法對采礦

26、權延期進行審批。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

27、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十項 礦山關閉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

28、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第三十三條規定:“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并提交閉坑地質報告;(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準;(三)閉坑地質報告批準后,采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

29、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準。”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停辦或者閉坑的礦山企業,必須完成土地復墾和環境治理工作,并按國家關于停辦或者閉坑的規定,辦理手續,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后,持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向原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提出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科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產資源

30、管理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2人。4、執法職權:依法對礦山關閉進行審批。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3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批準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二)對未經依法批準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十一項 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因

32、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云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負責治理地質災害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地質災害治理設計規范,提出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2)“三定方案”相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科制定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調查等地方性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監

33、督及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動態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產資源管理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3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批地質災害治理方案。5、執法責任:(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地質災害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有關措施、履行有關義務的;(二)在編制地質災害易

34、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未按照規定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三)批準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發布地質災害預報的;(五)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資質證書的;(六)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2)云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

35、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十二項 礦山停辦或閉坑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報告審批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關閉礦山,必須提出礦山閉坑報告及有關采掘工程、不安全隱患、土地復墾利用、環境保護的資料,并按照國家規定報請審查批準。”(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采的狀態,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二)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

36、的儲量;(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第三十四條規定:“關閉礦山報告批準后,礦山企業應當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地質、測量、采礦資料整理歸檔,并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二)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

37、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需要停辦或者閉坑的礦山企業,必須完成土地復墾和環境治理工作,并按國家關于停辦或者閉坑的規定,辦理手續,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后,持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向原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提出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3)云南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開發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在選址、設計、建設、生產及閉坑過程中,應當防止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的破壞和負責治理因開發礦產資源所引起的地質災害。礦山停辦或者閉坑前,應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報告,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4)“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礦管科:制定地質環境保護

38、、地質災害防治、地質調查等地方性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礦山地質環境監督及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動態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礦管科。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2人。4、執法職權:依法審批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報告。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準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

39、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云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二)行政處罰(共60項)第一項 未經批準,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40、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收入、罰款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2)“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1、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

42、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二項 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種類: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

43、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

44、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三項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處罰種類: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

45、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

46、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四項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

47、復土地原狀、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

48、50%以下。”(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9、,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五項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種類: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罰款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50、“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

51、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52、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六項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種類: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房屋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

53、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

54、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不評定等級或定為不稱職。第七項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處罰種類: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55、設施、罰款1、執法依據的名稱和條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56、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三定方案”的相關規定:“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行政部門批準的違法案件的查處。”2、具體執法機構名稱:江川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3、執法崗位職數:在職4人。4、執法職權:依法查處土地違法行為。5、執法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弄虛作假審批土地的;(二)越權審批土地的;(三)對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四)違法進行檢查、采取強制措施的;(五)其他不依法執法的行為。”(3)單位責任: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的要承擔以下責任: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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