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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世博會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防火設計標準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文件滬建交2007438 號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同意使用世博會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防火設計標準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由上海市消防局等單位編制的世博會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防火設計標準 ,經技術審查和我委審核,現同意在世博會園區臨時建筑物、構筑物項目建設中使用。使用過程中如有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委。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二七年七月九日 公 開前前 言言本標準是根據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文件滬建交2007184 號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消防局會同有關單位編制而成。本標準僅限于世博園區建設項目范疇以內,以指導世博項目臨時性建筑物
2、、構筑物的防火設計。本標準針對世博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的使用年限定為一年且建筑形式多樣等特點進行編制,以現行國家、行業和本市地方建設標準、規范為依據,從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為原則,應考慮材料可重復利用、可簡化施工,可加快建設進度等因素。本標準共分為六個章節,分別為:建筑防火;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電氣;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內部裝修。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寄至上海市消防局建審處(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29 號,郵政編碼:200051) 。主編單位:上海市消防局參編單位: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濟大學建筑設計
3、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沈友弟(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馮旭東 司 耘 朱 鳴 楊 琦 趙華亮 夏 林 潘 濤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二七年七月目目 次次1 總則.(2)2 術語.(3)3 建筑防火.(6)3.1 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 .(6)3.2 防火間距 .(10)3.3 安全疏散 .(11)3.4 消防車道 .(14)4 建筑構造.(16)4.1 防火墻 .(16)4.2 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16) 4.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 .(17) 4.4 樓梯間、樓梯和門 .(18) 4.5 防火門和防火卷簾 .(19) 5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21) 5.1 一般規定 .(2
4、1) 5.2 消火栓系統的設置 .(21) 5.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 .(22) 5.4 消防給水和系統 .(23)5.5 滅火器的配置 .(29)6 電氣.(32)6.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32)6.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32)6.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 .(33)6.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34)7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39)7.1 一般規定 .(39)7.2 自然通風方式的要求 .(40)7.3 機械排煙方式的要求 .(40)7.4 系統設計計算 .(42)7.5 通風和空氣調節 .(45)8 內部裝修.(48)8.1 一般規定 .(4
5、8)8.2 建筑物的內部裝修 .(49)1 總總 則則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世博會臨時建筑物、臨時構筑物(以下簡稱:臨時建筑)的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世博園區內且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臨時建筑,此類建筑的高度不超過20m,層數不超過4層,且不設置地下室。1.0.3 臨時建筑世博會后如需繼續使用或變更使用用途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標準或規范執行。1.0.4 本規程適用的世博園區內臨時建筑可分為六種功能類型:1 展館:自建館、租賃館和聯合館;2 商業、餐飲:紀念品商店、特色店、快餐店等;3 文化娛樂:觀演、休閑設施、游樂場等;4
6、交通設施:高架步道、入口設施、停車場等;5 管理運營:郵政、銀行設施、環衛設施、管理用房等;6 安保、支援:醫療站、安保執勤點、消防駐防點等。2 術術 語語2.0.1 耐火極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2.0.2 不燃燒體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2.0.3 難燃燒體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難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2.0
7、.4 燃燒體 combustible component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2.0.6 封閉樓梯間 enclosed staircase用建筑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2.0.7 防火分區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內部采用防火墻、耐火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間。2.0.8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
8、的間隔距離。2.0.9 防煙分區 smoke bay在建筑內部屋頂或頂板、吊頂下采用具有擋煙功能的構配件進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煙能力的空間。2.0.10 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 pressure消防給水管網中最不利點的水壓和流量平時能滿足滅火時的需要,系統中不設消防泵和消防轉輸泵的消防給水系統。2.0.11 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high pressure消防給水管網中平時由穩壓設施保持系統中最不利點的水壓以滿足滅火時的需要,系統中設有消防泵的消防給水系統。在滅
9、火時,由壓力聯動裝置啟動消防泵,使管網中最不利點的水壓和流量達到滅火的要求。2.0.12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消防給水管網中平時最不利點的水壓和流量不能滿足滅火時的需要,系統中設有消防泵的消防給水系統。在滅火時啟動消防泵,使管網中最不利點的水壓和流量達到滅火的要求。2.0.13 消防穩壓罐 steady-pressure tank of fire water在消防給水系統中,用于保證系統水壓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氣壓給水罐。2.0.14 消防穩壓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
10、p,jockey pump在消防給水系統中,用于穩定系統平時最不利點水壓的給水泵。2.0.15 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simple equipped sprinkler system由 K 系數為 80 或 115 的快速響應噴頭、管道以及供水設施組成的局部采用、系統簡化、持續噴水時間相對較短的濕式系統,也稱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2.0.16 大空間灑水滅火裝置 splashing sprinkler extinguishing device in large-space site由紅外線探測組件、大流量灑水器和電磁閥組三個主要部件組成的,能主動探測著火部位并開啟噴頭以離心力的形式拋灑形成圓形
11、面噴水滅火的高空滅火裝置。2.0.17 滅火器配置場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存在可燃的氣體、液體、固體等物質,需要配置滅火器的場所。2.0.18 滅火器計算單元 calculation unit滅火器配置的計算區域。2.0.19 保護距離 travel distance滅火器配置場所內,滅火器設置點到最不利點的直線行走距離。2.0.20 滅火級別 fire rating表示滅火器能夠撲滅不同種類火災的效能。由表示滅火效能的數字和滅火種類的字母組成。2.1.3 排煙系統 smoke extraction system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或自然
12、排煙方式,將煙氣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統。2.1.5 機械排煙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排煙風機,將煙氣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2.1.6 自然排煙 natural smoke exhausting采用可開啟外窗或百葉窗等自然通風措施的排煙方式。2.1.7 排煙窗 exhaust smoke window能有效排除煙氣,設置在建筑物的外墻、頂部的可開啟外窗或百葉窗。可開啟外窗可分為自動排煙窗和手動排煙窗。2.1.8 手動排煙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人員可以就地方便開啟的排煙窗。2.1.9 自動排煙窗 auto exhaust smoke
13、 window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或可遠距離控制的排煙窗。2.1.10 排煙口 smoke exhaust inlet儲煙倉內用于排除煙氣的風口或排煙窗2.1.12 排煙閥 smoke damper安裝在排煙系統管道上,發生火災時能根據消防信號動作并反饋閥位信號,確保相應的防煙分區有效排煙的閥門。2.1.13 排煙防火閥 smoke fire damper安裝在排煙系統管道上,火災時當管道內氣體溫度達到 280時自動關閉,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煙阻火作用的閥門。3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3.1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筑面積3.1.
14、1 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但宜達到一、二級耐火等級,不同等級建筑物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3.1.1的規定。 表3.1.1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耐火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防火墻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3.00墻承重墻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2.50不燃燒體2.00難燃燒體0.50非承重外墻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0.50燃燒體樓梯間的墻電梯井的墻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1.50難燃燒體0.50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0.50難燃燒體0.25房間隔墻不燃
15、燒體0.75不燃燒體0.50難燃燒體0.50難燃燒體0.25柱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2.50不燃燒體2.00難燃燒體0.50梁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難燃燒體0.50樓板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0.50燃燒體屋頂承重構件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燃燒體燃燒體疏散樓梯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0.50燃燒體吊頂(包括吊頂擱柵)不燃燒體0.25難燃燒體0.25難燃燒體0.15燃燒體注:1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2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吊頂采用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3 在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中
16、,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間隔墻,如執行本表的規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燒體;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按本表規定執行確有困難時,可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燒體。3.1.2 臨時建筑中當屋面板作為屋頂承重構件的組成部分且為難燃材料時,建筑應定性為三級耐火等級。臨時建筑的墻體、屋面等構件采用可燃材料時,應參照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構件的要求執行。3.1.3 臨時建筑采用鋼結構建筑或者使用鋼結構構件,鋼結構構件應采用外包敷不燃燒體或噴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護措施,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表3.1.1和以下的有關規定:1 展館、商業、文化娛樂等園區內重要的公共建
17、筑,當采用鋼結構時,應達到一、二級耐火等級,當建筑物中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時,其柱、梁的耐火極限可按表3.1.1中相應的規定降低0.5h;2 其他鋼結構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建筑物中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時,其各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可按表3.1.1中相應的耐火極限降低一半;3 展館、商業、文化娛樂等園區內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屋頂承重構件,當建筑物中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時,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其他鋼結構臨時建筑的屋頂承重構件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4 壓型鋼板在樓板中僅起模板作用時,可不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壓型鋼板在樓板中起承重作用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5 臨時建筑的承重鋼結構
18、中灌注防凍、防腐并能循環的溶液,且建筑中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全保護區時,其承重構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護措施。3.1.4 臨時建筑的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應符合表3.1.4的規定。表表3.1.4 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耐火等級允許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備 注一、二級4層25001.展覽建筑的展廳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適當放寬;2.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四層三級4層12001.兒童活動場所、醫療站不應超過2層或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2.餐飲設施不應超過2層或設
19、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樓層。四級2層600兒童活動場所、餐飲設施、醫療站等不應設置在二層注: 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該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3.1.5 地上商店營業廳、展覽建筑的展覽廳符合下列條件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不應大于10000m2:1 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內或多層建筑的首層; 2 按本規范規定設置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排煙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內部裝修設計符合本標準第8章的有關規定。3.1.6 當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滿足表3.1.6的規定時,木結構可按規定進行建
20、筑防火設計。表3.1.6 木結構建筑中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構件名稱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防火墻不燃燒體3.00承重墻、樓梯間和電梯井墻體難燃燒體1.00非承重外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難燃燒體1.00房間隔墻難燃燒體0.50多層承重柱難燃燒體1.00單層承重柱難燃燒體1.00梁難燃燒體1.00樓板難燃燒體1.00屋頂承重構件難燃燒體1.00疏散樓梯難燃燒體0.50室內吊頂難燃燒體0.25 注:1 屋頂表層應采用不可燃材料;2 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由不同高度組成,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不得采用燃燒體;采用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3.1.7 木結構建筑不應超過3層,不同層數建筑
21、最大允許長度和防火分區面積不應超過表3.1.7的規定。表3.1.7 木結構建筑的層數、長度和面積層 數最大允許長度(m)每層最大允許面積(m2)1 層10012002 層809003 層60600 注:安裝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木結構建筑,每層樓最大允許長度、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3.1.8 其他采用自然纖維材料作為建筑構件的可參照木結構臨時建筑的有關要求執行。3.1.9 當臨時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其建筑面積之和大于第3.1.4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3
22、.1.10 當臨時建筑內設置中庭或挑空空間時,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房間與中庭或挑空空間相通的開口部位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2 與中庭或挑空空間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應設置甲級防火門或防火卷簾;防火門或防火卷簾應能在火災時自動關閉或降落;3 中庭或挑空空間應設置排煙設施。3.1.1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當采用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3.1.12 展覽館建筑內不得貯存甲、乙類的火災危險性物品。3.1.13 臨時建筑內的燃油、燃氣鍋爐房等不應布置在展覽廳、等候廳等人員密
23、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進行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3.1.14 使用燃油的設備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量不應大于1.00m3,儲油間應與燃油設備用房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3.1.15 使用燃油、燃氣的廚房宜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隔墻與展覽廳分隔,展覽廳內臨時設置的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應采用電能加熱設施。3.1.16 木結構臨時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閉空間的部位應采取隔火措施: 1 輕型木結構層高小于或等于 3m 時,位于墻骨柱之間樓、屋蓋的梁底部處;當層高大于 3m 時,位于墻骨柱之間沿墻高每隔 3m
24、處及樓、屋蓋的梁底部處;2 水平構件(包括屋蓋、樓蓋)和豎向構件(墻體)的連接處;3 樓梯上下第一部踏板與樓蓋交接處。3.2防火間距防火間距3.2.1 臨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1的規定。表3.2.1 臨時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679三 級7810四 級91012注: 1 兩座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高出相鄰較低一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且不開設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2相鄰的兩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屋頂不設置天窗、屋頂承重構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的較低一面外
25、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3 相鄰的兩座建筑物,當較低一座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開口部位設置符合標準的甲級防火門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5m;4 相鄰兩座建筑物,當相鄰外墻為不燃燒體且無外露的燃燒體屋檐,每面外墻上未設置防火保護措施的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且面積之和小于等于該外墻面積的5%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燒材料作為墻體的建筑,其耐火等級應按四級確定;6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
26、起。3.2.2 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臨時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的總和小于等于2500 m2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 m。3.2.3 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3的規定。表3.2.3 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m)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一、二級三級木結構建筑四級木結構建筑891011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構件時,應從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3.2.4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相鄰其他結構民用建筑之間的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兩座木結構
27、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筑之間,外墻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外墻面積的10時,其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2.4的規定。表3.2.4 外墻開口率小于10時的防火間距(m)建筑耐火等級或類別一、二、三級木結構建筑四級木結構建筑5673.2.5 有可燃或難燃構件的高架步道與臨時建筑連接時,高架步道在連接處均應采用不小于6m的不燃燒體以防止火勢蔓延。3.3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3.3.1 臨時建筑內的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1 除兒童活動場所外的面積不大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
28、層建筑;2 除兒童活動場所、醫療站外,符合表3.3.1規定的2、3層建筑。表3.3.1臨時建筑可設置1個疏散樓梯的條件耐火等級最多層數每層最大建筑面積(m2)人數一、二級3層5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三級3層200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四級2層200第二層人數不超過30人3.3.2 臨時建筑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3.3.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臨時建筑,當設置不少于2部疏散樓梯且頂層局部升高部位的層數不超過2層、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每層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時,該局部
29、高出部位可設置1部與下部主體建筑樓梯間直接連通的疏散樓梯,但至少應另外設置1個直通主體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該上人屋面應符合人員安全疏散要求。3.3.4 下列臨時建筑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室內封閉樓梯間(包括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1 醫療站;2 超過2層的展覽、商業、餐飲等人員密集的建筑。3.3.5 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3.3.6 臨時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個:1 房間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 m
30、;2 除兒童活動場所、醫療站等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3.3.7 臨時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應符合表3.3.7的規定;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非封閉樓梯間的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表3.3.7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表3.3.7的規定減少2m;3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m處;4 房間內任
31、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表3.3.7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表 3.3.7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m)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門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耐火等級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一、二級三級四級老年人、兒童活動場所建筑2520-2015-醫療援助3530-2015-其他建筑403525222015注: 1.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的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2. 敞開式外廊建筑的房間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可按本表
32、增加5m;3. 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規定增加25。3.3.8 臨時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不應小于1.1m。3.3.9 展館、商業餐飲以及兒童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建筑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室外疏散小巷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3.3.10 展館、商業餐飲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33、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人凈寬度不應小于表2.3.10-1的規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疏散樓梯的總寬度可分層計算,地上建筑中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應按其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2 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確定,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確定; 3 展覽廳的疏散人數應按該場所的建筑面積0.70人/ m2計算確定; 4 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建筑面積乘以面積折算值和疏散人數換算系數計算。地上商店的面積折算值為70。疏散人數的換算系數可按表3.3.10-2 確定。 表3.3.10-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
34、房間疏散門 每100人的凈寬度(m)耐火等級建筑層數一、二級三級四級地上一、二層0.700.801.00地上三層0.801.00地上四層1.001.25表3.3.10-2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人數換算系數樓層位置地上一、二層地上三層地上四層換算系數0.850.770.603.3.11 展館、商業餐飲以及兒童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建筑不宜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金屬柵欄,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部位宜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3.3.12 高架步道上宜每隔 80m 設置通向地面寬敞地帶的梯道或坡道,除應承擔正常情況下的交通聯系功能外,還具有緊急疏散的功能。當發生突發事件時,高架步道
35、平臺層上的游客需疏散至地面安全處。高架步道是人員較為集中的場所,因此要求對緊急疏散能力進行驗算。計算方法為根據垂直交通布點的情況,將高架步道分成若干單元,以每個單元的疏散作為計算對象,緊急疏散能力驗算按公式 3.3.12計算: DNC/A(T-S/V) (3.3.12)式中 D疏散通道寬度(m) ;N所驗算的單元內的疏散人數(人);C單股人流通行寬度,取 0.6m;A單股人員通過能力,取 50 人/min;T要求的疏散時間(min) ,一般按 3-4min 確定;S單元內距離疏散通道最遠處的疏散距離(m) ;V人員疏散速度,取 10m/min。經過驗算的疏散通道寬度 D 應小于等于梯道和(或)
36、坡道的設計寬度。自動扶梯和電梯不得計作安全出口。3.4 消防車道的設置消防車道的設置3.4.1 園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m。3.4.2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 ,其間距不宜大于80m。3.4.3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3.4.4 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展覽館等建筑,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中間消防車道與環形消防車道交接處應滿足消防車轉彎半徑8m的要求。3.4.5 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
37、度不宜大于3。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3.4.6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 m12 m。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 4 建筑構造建筑構造4.1防火墻防火墻4.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臨時建筑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墻體可不受此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及屋面結構層的底面。4.1.2 防火墻截面中心線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于4 m,且天窗端面為
38、燃燒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4.1.3 當臨時建筑的外墻為難燃燒體時,防火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墻兩側的外墻應為寬度不小于2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該外墻的耐火極限。 當臨時建筑的外墻為不燃燒體時,防火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但裝有固定窗扇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可不限。4.1.4 臨時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如設置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4.1.5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
39、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當必須穿過時,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將墻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質時,應在防火墻兩側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4.1.6 防火墻的構造應使防火墻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破壞時,不致使防火墻倒塌。4.2建筑構件和管道井建筑構件和管道井 4.2.1 下列臨時建筑或部位的隔墻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上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1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門廳;2 餐飲建筑中的廚房。4.2.2 臨時建筑內的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4
40、.2.3 附設在臨時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4.2.4 臨時建筑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面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 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2.5 臨時建筑中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
41、道,在其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墻體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4.2.6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4.2.7 臨時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臨時建筑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
42、2.8 位于墻、樓板兩側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4.3 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4.3.1 在三、四級耐火等級臨時建筑的悶頂內采用鋸末等可燃材料作絕熱層時,其屋頂不應采用冷攤瓦。 悶頂內的非金屬煙囪周圍0.5 m、金屬煙囪0.7 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燒體作絕熱層。4.3.2 臨時建筑層數超過2層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當設置有悶頂時,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間距不宜大于50m。4.3.3 悶頂內有可燃物的建筑,應在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設置不小于0.7m0.7m的悶頂入口,且每個防火隔斷范圍內的悶頂入口不宜少于2個。悶頂入口宜布置在走廊
43、中靠近樓梯間的部位。4.3.4 電線電纜、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不宜穿過建筑內的變形縫;當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處加設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變形措施,并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3.5 排煙、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墻、樓板及防火分區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4.4 樓梯間、樓梯和門樓梯間、樓梯和門4.4.1 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樓梯間宜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并宜靠外墻設置;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4 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5 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
44、道。4.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的4.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2 除樓梯間的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尚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3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設置封閉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4 其他建筑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4.4.3 臨時建筑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4.4.4 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于1.1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2 傾斜角度不應大于45;3 樓
45、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室外開啟;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4.4.5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樓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當必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于10,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于220mm。4.4.6 臨時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于150mm。4.4.7 高度大于10m的三級耐火等級臨時建筑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應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
46、于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4.4.8 臨時建筑中的封閉樓梯不應設置卷簾門。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甲級常開防火門。4.4.9 臨時建筑中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1 臨時建筑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2 臨時建筑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3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4.5防火門和防火卷簾防火門和防火卷簾4.5.1 防火門按其耐火極限可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47、防火門,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0.90h和0.60h。4.5.2 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具有自閉功能。雙扇防火門應具有按順序關閉的功能;2 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并應有信號反饋的功能;3 防火門內外兩側應能手動開啟;4 設置在變形縫附近時,防火門開啟后,其門扇不應跨越變形縫,并應設置在樓層較多的一側。4.5.3 防火分區間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防火卷簾應在設有火災報警系統的臨時建筑中使用,設置防火卷簾時應同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2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消防給水
48、和滅火設施5.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5.1.1 臨時建筑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的設計應根據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特性和火災危險性等綜合因素進行,并應保證消防水滅火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合理性。5.1.2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宜采用滿足設計壓力的塑料管、內搪水泥砂漿的給水球墨鑄鐵管或內外壁經防腐處理的鋼管。5.1.3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宜采用內外熱鍍鋅鋼管或內壁涂環氧樹脂鋼管,并采用螺紋、溝槽式連接件(卡箍)或法蘭連接。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不得采用塑料管道。5.1.4 臨時建筑的消防給水管道在世博期間可不采取防凍保溫措施。5.2 消火栓系統的設置消火栓系統的設置5.2.1 臨時建筑在規劃和建筑設計時,必須
49、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臨時建筑應設室外消火栓。5.2.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臨時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1 體積大于 5000m3的展覽館(含自建館、租賃館、聯合館) 、商業(紀念品商店、特色店等) 、醫療站、文化娛樂建筑等;2 體積大于 10000m3的辦公樓、餐飲建筑(飯店、快餐店等) 、管理運營(郵政、銀行設施、環衛設施、管理用房等)等其它民用建筑;3 建筑占地面大于 500m2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4 除上述臨時建筑外,建設方、參展商出于安全考慮認為需要設置的臨時建筑。注:1 當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商業建筑為紀念品商店和特色店且商業單元的建筑面積均不大于500m2時,可在室外
50、設置消火栓箱; 2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5.2.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臨時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1 高架步道和設有室內消火栓的文化娛樂等人員密集的臨時建筑;2 建筑面積大于 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3 低于本標準第 5.2.2 條規定規模的其它臨時建筑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5.2.4 臨時建筑中營業面積大于 500m2的餐飲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宜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5.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5.3.1 下列臨時建筑,除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外,
51、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 任一樓層建筑面積大于 1500 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的展覽館或廳(含自建館、租賃館、聯合館) 、醫療站;2 設置有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2的辦公樓等;3 建筑面積大于 1000m2的商店、餐飲、公共娛樂場所(游樂場除外)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建筑;4 建筑面積大于 500m2的空郵袋庫;5 除上述臨時建筑外,建設方、參展商出于安全考慮認為需要設置的臨時建筑;6 在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中,當室內最大凈空高度大于 12m 時, 可采用擴大作用面積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大空間灑水滅火裝置。5.3.2 符合下列情況之
52、一的臨時建筑應設置自動噴水局部應用系統: 1 建筑面積大于 300m2且不大于 1000m2以下的商店、餐飲、公共娛樂場所(游樂場除外)等人員密集場所的臨時建筑;2 除上述臨時建筑外,建設方、參展商出于安全考慮認為需要設置的且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0m2的臨時建筑。5.3.3 火災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放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的場所,應采用雨淋系統。5.3.4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1 應設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2 需要冷卻保護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5.4 消防給水和系統消防給水和系統5.4.1 消防給水的水源可采用市政自來水。5.4.2 從不同市政
53、道路引入的消防引入管可作為兩路水源。當引入管的管徑均能滿足臨時建筑的最大用水量時,可不設消防水池。 市政給水最低壓力可按 0.16MPa 確定。5.4.3 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采用低壓消防給水系統或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5.4.4 室外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0m;當采用低壓給水系統時,室外消火栓栓口處的水壓從室外設計地面算起不應小于 0.1MPa。注:1 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 19mm 的水槍和直徑 65mm、長度 120.0m 的有襯里消防水帶的參數,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
54、于 5L/s;2 消火栓給水管道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 2.5m/s。5.4.5 臨時建筑的低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合并的給水管道系統,當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計算,澆灑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計算在內) ,仍應保證全部消防用水量。5.4.6 臨時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應為其室內、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建筑室外設置的各種消防給水系統需要同時開啟的用水量之和。室內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建筑室內設置的消火栓、自動噴水等滅火系統需要同時開啟的用水量之和。注:當上述多種滅火系統需要同時開啟時,其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 50%,但不得小于 10L/s
55、。5.4.7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5.4.8 采用室內高壓給水系統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的臨時建筑,可不設置消防水箱。采用室內穩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有效容積不小于 300L 的穩壓罐,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設置有效容積不小于 150L 的穩壓罐時,消防給水系統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重力自流的高位消防水箱,其位置應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最高部位。5.4.9 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高位消防水箱應儲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經計算消
56、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于 12m3時,仍可采用 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經計算高位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于 18m3時,仍可采用 18m3;2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3 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高位消防水箱;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穩壓宜采用高位水箱。5.4.10 臨時建筑消防給水的用水量應按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確定。其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可采用一次,一次滅火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4.101 和表 5.4.102 的規定。表 5.4.10-1 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L/s)建筑物名稱建筑
57、規模高度 h(m)、建筑占地面積 S(m2)、體積 V(m3)室外室內每根豎管最小流量(L/s)展覽館(含自建館、租賃館、聯合館)h20,5000V25000h20,25000V50000h20,V50000202530101520101015商業和餐飲建筑h20,5000V10000h20,10000V25000h20,V25000202530101520101015醫療站h20,5000V10000h20,10000V25000h20,V250002025305101551010磚木或木結構建筑h20,S500,V10000h20,S500,V10000202520251015文化娛樂、管
58、理運營建筑和支援(除醫療站)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h20,V10000201510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臨時建筑計算。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筑應按消防用水量較大的相鄰兩座計算。表 5.4.1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項 目設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設計噴水強度(L/minm2)作用面積(m2)噴頭工作壓力(MPa)系統設計最小用水量(L/s)凈空高度小于等于 8m 的設置場所輕危險級41600.114級61600.121中危險級級81600.128嚴重危險級級122600.1計算確定凈空高度大于 8m 的非倉庫類設置場所設置場所凈空高度H(m)設計噴水強度(L/minm2)作用面積(
59、m2)噴頭工作壓力(MPa)系統設計最小用水量(L/s)8H126260計算確定35中庭、文化娛樂等12H186350計算確定478H1212300計算確定81會展中心、自選商場等12H1812400計算確定108注: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中最不利點處噴頭的最低靜水壓力不應低于 0.05MPa。2. 最大儲物高度大于 3.5m 的自選商場應按 16L/minm2確定噴水強度。 3. 水幕系統的噴水強度不應小于 2.0L/sm。其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小于 0.1MPa5.4.11 消防軟管卷盤的用水量可不計入消防用水總量。其給水管可從生活給水管接入。5.4.12 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應按表 5.
60、4.12 確定。表 5.4.12 設置場所危險等級危險等級設置場所輕危險級建筑高度為 20m 及以下的辦公樓;僅在走道設置閉式系統的建筑等級1. 醫療站、展覽館(廳) 、公共娛樂場所、總建筑面積小于 5000m2的商場等2. 木結構建筑、重點保護單位等3. 鋼屋架等建筑構件4. 餐飲5. 中庭、大堂(門廳)中危險級級汽車庫、總建筑面積 5000m2及以上的商場、凈空高度不大于 8m、物品高度不大于 3.5m 的自選商場(超市) 、空郵袋庫等嚴重危險級級凈空高度不大于 8m、物品高度大于 3.5m 的自選商場(超市) 、大賣場等5.4.13 消防給水系統的滅火持續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1 消火栓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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