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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員工工作交接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員工在工作交接過程中的管理,保持交接崗位工作的有效銜接,維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特制訂此制度。第二條公司各崗位人員在發生職位異動時(含內部崗位調整、離崗、 離職或調出),都必須依照本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第三條工作交接自職位異動申請批準確定的日期開始。交接時間原則為兩個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適當延長交接時間。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集團本部、三大中心本部、屬公司管理層員工及與集團本部共用辦公區間的屬公司的員工。第二章 工作交接準備第五條 員工在辦理移交前,必須做好以下工作:1、及時處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2、整理好應移交的各項文件、資料和工具,對未了事

2、項寫出書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內容。3、編制工作交接清單,列明移交內容(詳見附件)。第六條 員工在辦理移交前,人力資源部必須做好以下工作:1、確定移交時間;2、確定監交人;所有員工工作交接都要有監交人,監交人一般員工的直接主管或部門負責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工作交接,須監交人及人力資源部人員到場。第三章 工作交接管理第七條 交接類別:1. 工作事項:即移交人負責的具體的日常工作事項和待辦事項。2. 文件資料:即移交人負責管理的文件、檔案、單據、賬目、賬冊等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3. 業務資源:即移交人對內業務工作,對外業務的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4. 辦公用品:即移交人負責管理

3、的設備、工具、辦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設備、工具、辦公用品等物品。5. 財務資產:即移交人負責管理的現金及其等價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備用現金及其等價物等。第八條 具體交接內容:1、章證類: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門專用章及其他各類公章;營業執照( 正副本 ) 、納稅登記、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重要證件。2、財務類(含電子版):憑證、賬簿、報表、財務分析、銀行對賬單和預算各類表格、財務會計制度、財務管理文件、會計核算方法、會計信息檔案、重大會計事項、現金資產、 有價證券、票據 (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已使用過的存根、票據領購發放登記簿)、未決事宜及會計專用工具等。3、知識文檔類(含電子版

4、):各級文件、領導講活、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通知、報告、請示、批復、函等。4、人力資源類(含電子版):工資臺帳、各項保險的情況、公司人員臺帳等。5、業務資料類(含電子版):對外聯絡單位及負責人和主要業務、專題材料、各類年終報表、經濟合同、借款合同、統計資料、會議材料、貸款擔保書、檢查資料、調查資料、錄音資料、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等。6、物資類:交通工具、辦公用具、固定資產等。7、其它:鑰匙、其它相關物品;8、監交人對移交的過程及結果進行全程監控。第九條 主要移交方法1、 編制工作交接清單;對重大、重要和未了事項作書面說明;2、 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工作交接須召開工作交接專項會。3、 直

5、接上級領導對移交工作的完整性提出意見。4、 按人事審批權限進行移交工作審批。第四章 交接要求第十條 移交人要按照工作交接清單逐項進行移交,接管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事項必須當面點清,核對相符。第十一條移交人必須編制并認真填寫工作交接清單。 工作交接清單一式叁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公司人力資源留檔一份。第十二條交接必須要做到有監督人或主管領導在現場監督,并在交接單指定位置簽字,否則視為無效交接。第十三條交接做到帳物相符。第十四條交接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交接、并監交人簽字確認。第十五條調整崗位的離崗人員(調整至其他項目或屬公司),交接工作涉及重要事項的, 如在途資金,重要收回資料或物品等事項的

6、,離崗人員應在簽署交接單離崗后,仍然要對未完成事項的真實性負有責任,并有義務協助完成未盡事宜。第十六條在交接手續尚未辦清前,人力資源部不得為員工辦理調動關系,調轉各項保險和工資(補償金)清核等手續。第五章 交接責任第十七條在交接過程中,由人力資源部、發生交接的部門負責人及涉及交接工作的具體人員共同進行。第十八條人力資源部對交接工作的組織負責。因未進行交接或交接過程組織失誤造成的損失,由人力資源部承擔主要責任。第十九條交接部門的負責人是監交人,對交接內容的完整性負主要責任。第二十條工作移交人對資料交出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在交接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遺漏負有事后

7、保障義務;工作接管人對接收業務內容的完整性負主要責任。第二十一條在交接工作中,因工作失誤、延誤或其他錯誤,造成工作交接未進行或未達到規定要求,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將對主要責任人追究其工作責任、管理責任。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二條員工在離職或調出公司工作交接需提前結清所借支的全部公司款項和物品。第二十三條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員工仍有義務幫助接替人順利開展工作。第二十四條員工臨時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 15 天以上) ,需要有人暫時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臨時離職或因病暫時離崗的人員恢復工作,也要與臨時接替或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二十五條員工因離職辦理工作交接時,除按上述辦理工作交接外,需按公司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手續,高層管理人員原則上應配合完成離任審計工作,確保無任何未了事宜,方可結清離職相關費用。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修訂。第二十七條各屬公司可依據本規定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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