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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育政策與法規第一章 教育政策法規基礎知識第一節 教育政策與法規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規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義教育政策是政黨和國家為實現教育目標、任務而制定的行動準則,是教育方針、政策的統稱。(二)教育法規的涵義教育法規是一切調整教育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即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章制度等規范性文件的總和,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注意三點:1.教育法規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國家意志。2.教育法規是規定教育管理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不同主體地位及其權利與義務的規則。3.教育法規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準則。二、教育政策、法規的體系類型與結構(一)教育政策的類型v 1.據制定政
2、策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政黨的教育政策、國家的教育政策、社會團體的教育政策。v 2.據政策內容與層次的不同,可分為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v 3.從政策效力范圍的角度,可分為全局性政策和區域性政策。v 4.從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為鼓勵性政策與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政策的體系結構v 1.教育政策的表現形式 (1)黨的政策性文件(2)國家的政策性文件(3)黨和國家機關聯合制定發布的文件(4)黨和國家領導人有關教育問題的講話、指示。v 2.教育政策的縱橫結構(1)教育政策的縱向結構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內在邏輯關系作出的縱向排列。(2)教育政策的橫向結構指不同領域的教育政策依橫向并列關系加以排列形成的
3、組合方式和秩序。(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內容v 1.教育體制政策 教育體制政策包括辦學體制政策,管理體制政策,學校領導體制政策,教育投入體制政策,教育認識管理體制政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政策六個方面內容。 教育體制政策在教育政策體系中起著全面性、基礎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v 2.教育質量政策v 3.教育經費政策v 4.教育人事政策v 5.國家學制政策v 6.課程與教學政策v 7.學歷與學位政策v 8.教師教育政策v 9.考試與評價政策v 10.招生與就業指導政策v 11.學校語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規的類型v 1.依據教育法規創制方式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還可以分為制定法、判例法
4、和習慣法。v 2.依據教育法規的效力等級和內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稱之為基本法與單行法。v 3.依據教育法規規定的內容,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v 4.根據教育法規的使用范圍,可分為一般法和特殊法。(五)教育法規的體系結構1.縱向結構(1)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 憲法由國家最高權利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制定的依據。(2)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稱為“教育憲法”“教育母法”。我國的教育基本法律為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3)教育單行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
5、定,效力低于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4)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行政法規的形式之一,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于教育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教師資格條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5)地方性教育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利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專稱。地方性教育法規只在該行政區域內有效,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想抵觸。上海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6)教育規章 教育規章是中央和地方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頒布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有的稱為教育行政規章。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
6、002年頒布實施。2.橫向結構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橫向結構主要包括一下幾個部類:(1)教育基本法。它奠定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礎,是決定我國教育發展的根本法,即已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基礎教育法。它是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領域的教育法律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即為基礎教育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3)高等教育法。 (4)職業教育法。(5) 成人教育或社會教育法。 (6)學位法。(7)教師法。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財政法。三、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關系v (一)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聯系(1)二者都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規以教育政策為
7、指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受教育法規的規范和制約。(3)教育政策決定教育法規的性質,教育法規的內容體現教育政策。(4)教育法規是實施教育政策的保證。v (二)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區別1.制定主體和約束力不同2.基本屬性(國家意志)和表現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與實施方式不同4.穩定程度和調整范圍不同5.公布的范圍不同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一、教育法律規范(一)教育法律規范的涵義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1.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即這項規范對什么人、在什么時間、地點和條件下才能適用。 2.行為準則:
8、是規范中規定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法律主體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教育法律規范的核心。 3.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主體作出或沒有作出“行為準則”要求的某種行為時,應承擔的責任。例:教師法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三)教育法律規范的類別1.按照教育法律規范要求人們行為的性質,可以分為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1)義務性規范(必須、應當、義務、禁止、不得) 義務性規范指“行為準則”要素中規定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例
9、: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2)授權性規范(有權、可以) 授權性規范指“行為準則”要素中規定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有權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 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2.按照法律規范表現的強制性(剛性)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1)強制性規范 是指規定法律關系參加者在某種條件下或某種情況出現時,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 (2)任意性規范 是指規定法律關系參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它對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一般不做具體規定,允許法律關系參加者自行確定其
10、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但在當事人經過協商確定了權利與義務以后,這種權利義務就受法律保護。 (如商事活動要求簡便、快捷,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更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規范。例如合同的訂立、合同形式的選用、履行的方式) 二、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 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教育領域內,學校與政府、學校與社會、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因為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故皆屬于法律關系。v 教育法律關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關系是以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友誼關系、信任關
11、系、戀愛關系)2.教育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為核心結成的社會關系。3.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v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分類1.依據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角色不同,可以分為教育內部的法律關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關系2.依據主體之間關系的類型(地位平等與否),可以區分為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和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3.根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職能,可以區分為調整性教育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教育法律關系v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1)公民(自然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2.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1) 物質財富 (2)非物質財富(3) 行為3.教育法律關系的內容(1)
12、教育法律權利 (2)教育法律義務三、教育法律責任v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因違法、違約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法承擔的帶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一下幾層含義:第一,存在違法行為是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第二,教育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遵守法定義務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第三,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緊密相連。v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類型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組織或個人進行的行政制裁
13、。 根據1998年國家教委發布的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10種: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撤消違法舉辦的學校和教育機構; 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撤消教師資格; 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責令停止招生; 吊銷辦學許可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由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對其所屬人員予以的懲戒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和開除。行政處分有時也稱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雖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兩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行政處罰是具有行政處
14、罰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屬于外部行政行為,其處罰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處分對象只能是作為公民的個體。2.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破壞了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財產關系或人身關系,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謙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別適用,也可合并適用。3.違
15、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刑事違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為,達到犯罪程度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責任是國家對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人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我國教育法對教育刑事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教育法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7條的規定,對挪用克扣教育經費,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義務教育法第16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
16、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違反此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教師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侮辱毆打教師,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2)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3)體罰學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4)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構成犯罪的;(5)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v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1.有損害事實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法3.行為人有過錯4.
17、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v (四)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形式1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職務、撤消違法決定、糾正不正當行為、返還權益、賠償等。其中,賠償是行政法律責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2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等。 3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學校承擔的教育法律責任形式主要包括:通報批評、整頓、停辦、停止招生、取締,取消學校發放學業證書資格、舉辦考試資格,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等。 4教師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
18、的形式主要包括:被取消教師資格、行政處分、解聘、賠償損失、刑事制裁等。 5學生學生承擔教育法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等,主要是紀律處分。6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根據我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0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就學。7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第三節 教育法律救濟一、教育法律救濟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濟的涵義及特征 1.涵義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
19、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 在教育領域中主要運用的法律救濟方式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2.特征(1)糾紛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基礎(2)損害的發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3)補救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二)教育法律救濟的作用1.保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2.維護教育法律的權威3.促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4.有利于維護教育法制建設(三)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渠道和方式)三種渠道1.訴訟救濟渠道 訴訟救濟,也叫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2.行政
20、救濟渠道 行政救濟,是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3.其他救濟渠道二、教育申訴制度(一)教育申訴制度的涵義 教育申訴制度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二)教師申訴制度1.教師申訴制度,是指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特征:.法律性 .特定性 .非訴訟性2.教師申訴的范圍(1)教師認為學校會其他教育結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訴訟。(2)教師對學校獲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訴訟。(3)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
21、據教師法享有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訴訟。3.教師申訴的程序(1)提出申訴(2)申訴的處理(3)申訴的處理決定(三)受教育者申訴制度1.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涵義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即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與教師申訴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訴訟性。2.受教育者申訴的范圍第一,對學校作出的各種處分不服,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可以申訴。第二,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如在教育活動中對其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限制其人身自由權等合法權益者,可以申訴。第三,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
22、產權,如非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非法沒收其財物,強迫其購買非必需教學物品或無必需物品等,可以申訴。第四,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權可以提出申訴,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權沒收歸學校等。(四)教育行政復議1.教育行政復議的涵義及特定 涵義:教育行政復議,是指教育行政相對人(如學校、教師)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受理其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做出決定的活動。 特點(1)以教育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 (2)雙方當事人固定 (3)是一種
23、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 (4)必須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2.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第一,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第二,對教育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第三,對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第四,對教育行政機關因不作為違法的;第五,行政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務、攤派費用或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第六,認為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第七,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五)教育行政訴訟1.教育行政訴訟的涵義及特點 涵義:是指教育行政機關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法律救
24、濟,并由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判的訴訟救濟活動。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1)性質不同(行政活動、司法活動)(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機關、法院)(3)適用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4)審查范圍不同(合法性和適當性、合法性)(5)法律效力不同(復議后還可以進行訴訟)第二章 學校、教師、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一節 學校一、法學視覺上的學校概念學校 按照一定的社會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對年輕一代進行培養和教育的場所,是經主管機關批準成立和登記注冊的教育機構,是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是事業法人單位。二、學校的法律地位:v 1、學校的權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25、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v 2、學校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和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它職工的合法權利;、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情況提供便利;、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v 3、學校在實施義務教育中應承擔的責任1)尊重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2
26、)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當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3)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質量的進行教育教學活動。4)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規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不得向學生亂收費。5)學校應當對修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頒發義務教育證書 6)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7)學校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第二節 教師一、教師的法律概念v 1、教師的法律概念教師是履行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v 2、教師的法律地位: “教師”的法律涵義: 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27、以及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職業特征)的專業人員(身份特征)教師必須從教于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形式特征)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二、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v (一)教師的權利1)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監督權等2)教師作為教育專業人員所特有的權利:.教育教學權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試驗;.科學研究權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管理學生權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并就學生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獲取報酬
28、待遇權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民主管理權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權;、培訓進修權 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申訴權 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并要求作出相應處理。v (二)教師的義務、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育教學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
29、化、科學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參加和開展各項有益的社會活動;、尊重學生人格義務。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保護學生權益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和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抑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不斷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三、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v (一)教師資格制度:v (二)教師職務制度:v (三)教師聘任制度:四、依法維護教育主體的合法權益v (一)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1、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a.學校行使法律授權或教育行政機關委托,對教師行使管理職能;b.教師對其權利和義務是不得隨意放棄的;
30、c.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d.教師職業帶有“公務性” ,有義務服從學校的命令和管理。2、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民事法律關系a.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愿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b.學校有權依法對教師進行自主管理和考核;c.學校有權對有違法行為的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但無權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第三節、學生一、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a.師生關系由尊卑發展到平等,學生不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學習的主體;b.師生關系變為民主、平等關系,學生主體意識逐漸增強;c.法律法規對各類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d.學生法律地位的特點:不同年齡段
31、的法律地位的特點不同;作為受教育者與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性。二、學生的權力:v 1、學生的基本權利a、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b、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c、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和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d、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人身權利。v 2.特殊學生群體特殊教育權利、 女生、經濟困難學生、殘疾人學生v 3、學生權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學校內部管理欠缺應有的規范習慣將學生看作管理和
32、教育的對象,替學生做主三、學生的義務:v 、遵守法律、法規;v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v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v 、遵守所在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四、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教育、管理、保護、平等)v 1.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教師享有一定的對學生管理權教師對學生的指導、評價權教師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權教師對學生的權力進行維護v 2.平等關系:、人格上的平等、教師應尊重學生的個性、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將學生的個性發展與全面發展結合起來、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成績、品行)要公正客觀第四節 學校有關的法律關系一、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的關系v 行政
33、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于服從地位,必須履行行政命令所規定的義務。二、學校與社會的關系:v 協作、支援、流轉、合作三、學校與教師的關系v 由權責分配和學校工作特性所決定的管理關系四、 學校與學生的關系v 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第三章 依法執教與教師違法行為預防第一節 依法執教一、依法執教的含義 依法執教就是要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規使自己的教育活動法制化和規范化。二、依法執教的意義 (一)依法執教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二)依法執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內容(三)依法執教是人民教師之必需三、依法執教的要求(一)知法、懂法(二)模范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三)依法進行
34、教育教學活動,履行教師職 責(四)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堅決同違法行為做斗爭第二節 教師違法(侵權)行為預防一、教師違法(侵權)行為的涵義 教師侵權行為指教師出于故意或由于過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學生)合法權利的行為。二、教師違法(侵權)行為的主要類型及其表現特征(一)侵犯學生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 常見的侵犯學生受教育全的表現形式主要有:第一,侵犯學生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權。第二,侵犯學生入學權。第三,侵犯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第四,隨意開除學生。(二)侵犯學生人身權 人身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侵犯學生人身權包括:第一,侵犯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二,侵犯學
35、生的姓名肖像權、名譽榮譽權。第三,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第四,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第五,侵犯學生的隱私權。第六,性侵害。(三)侵犯學生的財產權表現形式: 損壞學生財物 非法沒收學生物品 亂罰款 亂攤派 推銷商品(四)侵犯學生的著作權v 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體現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構思和表達方式的,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v 中小學生的作文v 大學生的論文v 小發明、小創造等(五)不作為違法行為第一,對學生身體狀況關照不力。第二,教師對生病或者受傷學生救護不力。第三,在履行職責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第四,學校活動組織失職。第五,飲
36、食安全事故。第六,未及時向學生監護人履行告知義務。三、教師違法(侵權)行為的主要法律責任v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行為。v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違法行為。v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四、預防教師違法(侵權)的必要措施v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規體系v 2.建立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v 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監督機制。v 4.增強法制觀念,宣傳、普及教育法規。v 5.加強學校的規范管理。v 6.增強教師的法律意識、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v 7.加強學生對自己法定權利的認識,培養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v 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第四章、現行主要的教育
37、法律法規及重要規定(一)識記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教育的主要條款;2我國現行教育法律的的名稱、頒布與開始施行的時間。3我國教育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關于教育方針、教育(辦學)基本原則、公民受教育權、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和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規定。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教育單行(專門)法律關于義務教育的制度、方針、領導與管理體制、實施主體與職責、學生、學校、教育教學、經費保障與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任用、培養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規定。5教師資格條例關于教師資格的獲得條件和撤銷
38、、喪失法定情形等規定。(二)理解v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性質、地位和意義。v 2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教育法律的相關內容及法律規定。v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相關法律的主要內容及其有關規定。v 4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禁止使用童工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教育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及其有關小學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規定。v 4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小學德育綱要、小學管理規程、中小學德育規程、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
39、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小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試行)、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浙江省中小學學生人身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辦法等教育規章和教育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及其有關小學教師、教育教學和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規定。(三)運用1能夠識別不同的教育法規類型: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2能夠運用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定,判別現實中的教育違法現象,分析教育違法問題。v 案例小明和小華是S小學二年級的學生。一天,小明和小華在課
40、間休息時玩蹺蹺板,小明推了小華一下,致使小華從蹺蹺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傷,共花去醫藥費1000元。請問:在這起事故中,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v 分析在這起事故中,小明的監護人和S小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小明未滿10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明的監護人應當代替小明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S小學將蹺蹺板設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慮學生活動條件的安全性以及教育管理不當,因此S小學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活動以及活動場地和器械的管理。v 案例河南省某縣某鎮東坪小學五年級班主任王某某,在1992年9月至1993年6月間
41、,對該班學生以遲到、考試不及格等為借口,收取學生罰款、押金等15項費用2157.88元,全班63名學生無一幸免。在該學年第二學期,王還采用同樣手法,扣、收、罰學生1511.42元,合計3669.30元。人均58元多。6月23日,63名學生向法院遞交了訴狀,法院當天就免費受理。王接到法院傳票進行了答辯。經庭審調查,學生所述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均屬事實,王承認,并將全部不合理收費退還學生。請你運用有關的教育政策法規對該案進行評析。v 分析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關于學習應當履行的義務中第五項規定,學校有義務“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這也是教師的法律義務。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42、,收費標準和具體方法“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學校不得違法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及標準;不得向學生亂收費用。”教師個人也同樣無權自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更無全罰款。對于學校、教師亂收費、亂罰款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學生財產權利損害的教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八十一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v 案例 北京市某中學初中英語教師李某
43、,在開學的第一天因懷疑其班上一學生王某用他的名字的諧音給自己起外號,就把該學生叫到前面訓問,該生不承認教師的外號是自己所起,與李某爭執起來,李某一氣之下毆打該學生,造成其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事件發生之后,學校馬上研究決定,對李某停止審查,停發結構工資和獎金,王某所有醫療費和家長提出的合理費用由李某承擔。鑒于李某以前有過打學生的現象,學校初步決定給李某留校查看處分。后學校又建議當地教育局解除與李某的聘約。同時,學校校長認為學校出現此事,校長也負有責任,他準備向上級機關提出辭呈。請你運用有關的教育政策法規對該案進行評析。分析:“禁止體罰學生”是教師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義務,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
44、務教育法和教師法等 教育法律、教育法規中都對此有明文規定。體罰行為不僅會對學生的身體健康、安全造成損害,而且還會侵害了學生的人格尊嚴,給學生帶來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損害。本案中該教師的行為就違反了我國的上述法規中有關規定,構成了對學生較嚴重的體罰。 對于教師偶發的、比較輕微的體罰行為,通常由其所在學校對教師進行教育批評,使教師認識和改正自己的錯誤。但對于教師造成嚴重后果的體罰行為或屢教不改的體罰行為,則要給予相應的制裁。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本案中,該教師以前就有過體罰學生的行為,這次又實施了較為嚴重的體罰行為,屬于“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因此學校無論是給予他留職察看的行政處分或是建議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解聘,都是可以的。但如對該教師在給予留職察看處分以后再給予解聘,即同時給予這兩種處理似不妥當。 教師在執行教育教學中給學生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學校賠償,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由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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