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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物權請求權特性    目   錄  內容摘要.第1頁 一、關于物權請求權特性的幾種學說.第1頁 二、物權請求權的概念和種類.第2頁 (一)物權請求權的概念.第2頁 (二)物權請求權的種類.第3頁 三、物權請求權與其他幾種權能的對比分析.第3頁 (一)物權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第3頁 (二)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關系.第6頁 (三)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第9頁 四、結論概述第11頁 參考文獻第11頁   【內容摘要】關于物權請求權的特性,理論界一直眾說紛紜,主要有“物權作用說”、“債權說”、“準債權說”三種學說。本

2、文所稱物權請求權是指狹義上的物權請求權。即物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了排除或者預防妨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特點在于,權利人要實現其利益,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通常認為,債權為典型的請求權。在民商法理論中,與請求權密切相關的權利為支配權和抗辯權。通過對物權請求權的分析,與物權、債權、侵權請求權的對照,得出物權請求權依存于物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的結論。  【正文】所謂特性即事物本身所特有的性質,物權請求權的特性,也就是物權請求權特有的性質。剖析其性質,就必然要從其學說、概念、與和其相近義的概念加以對比分析、使之明了。本文就從上面

3、所涉及的幾大板塊加以分析說明之。 一、關于物權請求權特性的幾種學說 關于物權請求權的特性,向來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債權說。這種觀點認為,物權請求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因而在性質上屬于債權,應適用債權法的有關規定。 2、準債權說。這種觀點認為,物權請求權并非物權本身,而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其內容類似于債權但又非純粹的債權,因為其產生、轉移、消滅等均與物權本身密切相關,因此它是一種非純粹的債權,只能稱之為準用債權規定的權利。日本民法理論的通說則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并非是一種純粹的債權。我國臺灣學者認為,物權請求權是物權效力的表

4、現之一,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1  大陸學者也多認為,物權請求權既不同于債權,也不同于物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2 3、物權作用說。也稱物權說,這種觀點認為物權請求權是根據物權作用產生的權利,是物權效力的具體體現。物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是非獨立的權利。依照德國民法理論的通說,物權請求權是一種附屬性權利,而不是獨立的權利。因為這種權利只為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而存在,不像其他權利那樣有獨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這種權利完全不可以與其本權利脫離,不可以獨立地轉讓于第三人。3 此外,還有關于物權請求權特性的其他學說,例如“非純粹債權說”、“物權效力所生請求權說”,“物權派生請求權說”

5、、“所有權動的現象說”等等。4  本文認為,這幾種學說均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不同于物權本身的權利,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又與物權密切相聯同命運,因此,這幾種學說與上述第2類學說即“準債權說”可歸入一類。由此,對物權請求性質的爭論便主要集中于以上三種學說之間的爭議。 為何會出現以上不同的觀點和學說呢?為何將物權請求權在民法權利體系中定位是如此之難呢?本文先不就以上觀點妄加評說,而從統一概念入手,因為不同的概念代表著不同的權利,并負載著邏輯和價值內涵,所以從不同的概念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角度對物權請求權進行辯證分析,才能澄清其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和性質。 二、物權請求權的概念和種類 (一)物

6、權請求權的概念 物權請求權,也稱為物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5  上述概念只是狹義上的物權請求權概念,此外,就廣義而言,物權的請求權還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護請求權。本文所稱物權請求權是指狹義上的物權請求權。 通說認為,形式意義上的物權概念是德國民法典以來才出現的,6  而請求權的概念則是由德國法學家溫德沙伊德提出的。7  請求權是指根據權利的內容,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其特點在于,權利人要實現其利益,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通常認為,債權為典型的請求權。在民商法理論中,

7、與請求權密切相關的權利為支配權和抗辯權。其中,支配權是權利主體對權利客體直接進行支配的權利,權利人實現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為積極的行為,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對物權支配關系的保護,最早應當為自我求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出現了公力救濟之法,即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后,應當向侵害人提出請求,當侵害人拒絕時,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財物,也不能強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國家審判機關提供國家強制力迫使侵害人為特定行為,以消除給物權人造成的不便與損害。由此便出現了所謂的物權請求權這一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在傳統民法上,它是物權特別是所有權特有的權能。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情況

8、已有所改變。然而,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物權請求權的行使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且不能脫離物權而單獨轉讓。 (二)物權請求權的種類 物權請求權是由一系列權利組合而成的一組權利。當代各國法律中所規定的具體的物權請求權,是根據對物權構成妨害的行為和事實的類型來劃分的,即法律認定存在著哪一種妨害物權的事實,便規定一種相應的物權請求權。例如德國民法中,物權請求權正是根據各種物權的妨害方式而分類的。這些物權的妨害方式,包括現實的侵害和未來的侵害兩種情況,而民法典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包括對現實侵害的請求權,如返還請求權和排除妨害請求權,也包括對未來可能的侵害的請求權,如不作為的請求權。 根據妨害

9、方式的不同物權請求權可分為以下幾種:(1)返還請求權,即當非權利人占有物權的標的物而妨害物權時,物權權利人可以請求轉移標的物的占有。(2)妨害除去請求權,即當非權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除去其妨害。(3)妨害預防請求權,即當非權利人對物權人的權利有妨害的可能時,權利人可以請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預防妨害的發生。 三、物權請求權與其他幾種權能的對比分析 (一)物權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 相當一部分學者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一種請求權,其既不同于物權,也不同于債權。這種觀點是否成立呢?本文認為物權請求權屬于債權。試分析如下: 第一,從請求權本身分析。德國民法典第194條第一款將請求權定義

10、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這一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是由德國法學家溫德沙伊德從羅馬法和舊的普通法中“訴”的概念中發展出來的。8    請求權的特點在于:權利人實現其利益,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權利人不能直接取得這種權利所體現的利益,只能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從而間接地取得利益。 通常認為,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地位,因為請求權系由基礎權利而發生,從而依基礎權利的不同將請求權劃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等類型,并認為物權請求權不同于債權請求權,債權的本質內容在于受領債務人的給付,請求權則為其作用,債權除了請求權能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受償權

11、能,債權的請求權雖然罹于訴訟時效而消滅,但其債權仍然存在。 本文認為,通說關于債權與請求權關系的學說實質上造成了民事權利體系的邏輯混亂。從債權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以及請求權與其基礎權利的關系出發比較債權與請求權,其實是混淆了二者的關系。從概念上講,債權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某種給付的權利。這一給付當然也可以是一種不作為,因此債權概念與請求權概念是同一的,請求權只不過是債權概念在某種價值層面的重新表述而已。 第二,既然請求權與債權在概念上是同一的,那么為什么又有二者的區分乃至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分呢?這主要源于潘德克頓體系對物權和債權的兩分以及對物權、債權、請求權各自內涵的不同認識。 潘德克

12、頓體系堅持以物權與債權的兩分來構造財產法,物權概念的科學界定相應地使債權的法律地位得以獨立,使債權取得了與物權并列的地位。依此,對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又影響到請求權的分類,基于不同法律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分別被貼上了基礎法律關系的標簽,所以又有了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分,即債權請求權的內容與被侵害的債權的內容是相同的,而物權請求權關系則完全不同于物權受侵害之前本身所形成的關系。 如前所述,這種比較(即將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關系同債權請求權與債權的關系作比較)是不科學的,物權是物權請求權的基礎性權利,然而債權請求權的基礎性權利一定是債權嗎?本文認為,對物權和債權的兩分實質上是基于兩種法律關系的不同特性

13、,即絕對權法律關系和相對權法律關系。假定這個劃分是科學的,既然物權請求權所形成的關系是相對權法律關系,那么將其納入權利體系時,為何不承認它是債權呢?實質上,物權與債權的區分并不必然導致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分,物權與其請求權的關系以及債權與其請求權的關系并非處于同一層面上的關系。(另外,物權請求權本身是否也可以劃分出類似債權債權請求權的層次呢?這一點還有待探討。)債權的獨立并非僅僅出于簡單的邏輯劃分,也含有價值層面的考慮,而僅僅因為這一點價值層面的考慮就將請求權視為物權與債權兩分之外的獨立的權利,實在是不可取的。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只是在強調其與訴訟相聯時所體現的技術性時,才有其獨立的

14、說明價值。 第三,物權請求權是債權。依照德國民法典將物權和債權作為財產權類型的基本劃分之后所形成的通常觀念,一項實體性的財產權利,如非物權,即為債權,既然如此,物權請求權為何不是債權呢?主張物權請求權非為債權的學者主要有以下理由: 1、目的和效果不同。債權請求權的目的和效果為實現債權,消滅債的關系;物權請求權的目的和效果是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2、發生根據不同。債權的發生根據是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等;物權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則是物之支配權受到妨礙。而債權的侵權損害與物權請求權的物權妨礙存在區別:物權請求權為物權之效力,債權請求權為債權之效力。 3、權利是否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同。物權請求

15、權是依存于物權而存在的,不得脫離物權而單獨被轉讓;而債權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它可以獨立地進入交易機制流通。9 4、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不同。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而債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物權請求權系因與物權相依存,只有物權存在,則于物權受侵害時,物權請求權即行發生,即物權請求權與物權同在,故大多學者主張物權請求權應非為時效之客體。 5、是否以過錯為要件不同。物權請求權的產生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只須證明侵害或妨害的存在,即可提出請求,不須就侵害 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人必須證明侵害人的主觀過錯才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人的過錯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和侵

16、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本文認為:對上述理由仔細加以分析,都是可以反駁的,不成立的。 1、認為排除妨害、恢復原狀不同于實現債權、消滅債權,也是將需要證明的結論作為證明的理由來推理,顯然違背了推理的基本矛盾律。換句話說,如果物權妨害或可能妨害是債的發生根據,排除或預防妨害、恢復原狀不就實現了債權、消滅了債的關系嗎? 2、認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同。這一觀點認為債權的發生原因只限于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物權請求權的發生原因顯然不包括在內,所以物權請求權不是債權。其前提是將物權請求權預先排除在債權之外。將需要證明的結論作為證明的理由,這樣的理由是沒有說服力的。換句說,如果物權請求

17、權的發生原因即物權妨礙或者可能妨礙的是債權發生根據,物權請求權不就成了債權了嗎? 3、關于債權是否一定是可以獨立轉讓的獨立權利,值得懷疑。物權和債權是不同性質的獨立的財產權利,然而具體到每一種物權或者債權,其獨立 地位并不是絕對的。例如抵押權是物權的一種,但其是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的權利,隨著其主債權的產生、存在、消滅而產生、存在、消滅。同樣,物權請求權屬于債權,與其與物權不可分離的附從性是不相矛盾的。 至于第四點和第五點,實質上也是犯了與第一點和第二點同樣的錯誤,侵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一般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并不能說明所有的債權請求權都應當以過錯為要件,都應當適用消滅時效。物權請求權

18、在這些方面的特殊性都應當以過錯為要件,都應當適用消滅時效。物權請求權在這些方面的特殊性正是其與侵權請求權及其他債權請求權的區別所在,而不是其與債權的區別,因此不能抹煞其性質屬于債權的根本。 綜上所述,物權請求權與債權無論在概念上、內容上還是在各自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特征上,都具有同一性,物權請求權與現有債法體系內的其他債權請求權之間的區別并不能掩蓋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的事實,只是在強調物權請求權的請求權技術性時,才有其獨立的說明價值。 (二)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關系 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究竟是什么關系?物權請求權是否是物權效力的直接體現?是否可以與物權相脫離而成為獨立的權利?這些問題都是與物權請

19、求權的特性相關聯的問題,本文試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分別說明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關系。 第一,從物權請求權的產生看,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種方式。如上所述,物權請求權是指當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物權而請求有義務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因此從物權請求權產生的目的來看,它是物權保護的一種有效的法律手段。所以,物權的保護除自力保護和公法上的保護等外,還可以用物權請求權來加以保護。在物權法中,物權請求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是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時向國家司法機關提請保護所必須依據的實體法上的權利。也就是說,物權人既然享有對物的支配權,其便有權向任何一個無權占有其物

20、的第三人要求返還,還有權排除第三人對其物的任何干擾。當物權人的物權受有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物權人請求訴訟保護的直接依據不是其物權,而是請求權即物權請求權,這種物權請求權是在物權人的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發生的,它直接針對的義務人是妨害人,物權人可以以此權利為基礎提起訴訟。在此意義 上,物權請求權應物權保護的目的產生,并負荷規范價值,用它涵射基于妨害所有權和他物權而產生的具體請求權類型,有利于體系化思維,權利、行為直觀化,減輕思維的負擔,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有其說明價值和使用價值。10 第二,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應當承認,物權請求權是根據物權所具有的支配性并為保障其支配權的圓滿狀態

21、而產生的,物權請求權是與物權不同性質的權利,其并非是物權效力的直接體現。 1、從物權請求權的產生條件看,享有物權并不等于享有物權請求權。盡管物權請求權與物權關系密切,物權請求權是物權受到妨害后方發生的救濟權,但它不是從物權自身分離出來的權能,它的出現要求具有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權利的事實要件。因此并不是說物權人一旦享有了物權,便享有了物權請求權。只要物權人的物權沒有受到他人的干涉與妨害,他就不需要提出一個針對特定人的請求權,此時的物權僅僅體現為一種針對所有第三人的排他效力,只要沒有人違反不作為的義務,物權人便無權要求任何第三人履行物權請求權的特定義務。 2、從物請求權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看,這是一種相

22、對法律關系,與物權所形成的絕對的法律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物權是絕對權,其具有支配力和排他力,其排他力是針對除權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的,這些人負有不干涉、不侵害物權人權利的人義務。一旦有人違反了上述義務,物權人與這個侵害人之間便形成了物權請求權的法律關系,物權人只能請求該特定的侵害人停止侵害、干涉以及排除妨害,這種物權請求權的法律關系是相對性的,與物權法律關系完全不同,因此物權請求權并非物權效力的直接體現。 第三,從物權請求權的種類看,物權請求權作為排除各種妨害、恢復物權圓滿狀態的法律制度,應該表現為根據妨害物權享有和物行使的各種方式而制定的明確物權人相應權利的法律規范。現實的甚至可能的物權妨害有多

23、少種類,物權請求權就應當有多少種類,以滿足物權保護的需要。故在民法中物權請求權應當根據各種物權的妨害方式來設計。 第四,物權請求權與物權之間具有不可分性。物權請求權雖然是與物權性質不同的權利,但并不是說物權請求權完全獨立于物權。例如擔保物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性質完全不同,但其仍從屬于債權。同樣地,物權請求權的目的在于保護物權不受干擾,故由其目的決定,物權請求權是依存于物權的權利,是一種非獨立的權利,它們不能離開物權而單獨存在或者被讓與。至于在動產物權讓與中的以物權請求權之讓與作為轉移動產物權的方法,其實這并不屬于物權請求權的獨立讓與,而是因為已存在物權轉讓合意,在物權請求權讓與的同時發生物權轉移

24、的效力,因而實質上還是物權讓與的效力。有些學者既承認物權請求權對物權的依存性,又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顯然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因為獨立的財產權利必然具有能夠獨立轉讓的性質。11 綜上所述,物權請求權與物權的關系可以表述為:物權請求權是為保護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其并非是物權的直接效力,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性質不同,但其又依存于物權。那么物權請求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究竟地位如何?性質如何?還要看它與債權的關系而定。 (三)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 物權在私法上的保護,可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和債權法上的保護,前者主要指物權請求權,后者主要包括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請求權。傳統的大陸法系民

25、法都是將物權請求權獨立于侵權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請求權而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定的。我國現行民法并未系統地規定物權請求權,而在民法通則第六章關于侵權的民事責任中,將各種侵害物權人權利和妨害物權人行使權利的行為都視為侵權,并適用侵權的請求權。在侵權的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責任形式,這些顯然包括物權請求權的內容。本文認為,傳統的物權請求權的內容不應被侵權請求所包容,因為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雖然都屬于債權,但二者從產生、目的、成立要件到法律后果都有本質的不同,不應將其混淆,而應當在民法中分別規定。具體說來,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6、的不同: 第一,二者產生的目的不同。物權請求權是為了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而產生、存在的,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權標的物尚存在時,物權請求權發生,請求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預防妨害。而當物權受到侵害、滅失、毀損時,物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物權的圓滿狀態無從恢復,權利無從實現,物權請求權亦無從行使,這時,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債權請求權即侵權請求權,侵權侵害人賠償損失。這一賠償請求權的目的在于以價值擔保代替現狀保護擔保,使物權人獲得適當的賠償。 第二,從權利的獨立性來看,物權請求權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附從性權利而非獨立性權利,這種權利是為了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保證物權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產生

27、、變更、消滅均依附于物權。而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完全獨立于受侵害權利的財產權利,其可以獨立地轉讓。 第三,在兩種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妨害與損害的區別是二者不同的一個根源。物權請求權是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發生的,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而侵權請求權是權利人受到損害時發生的,侵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使損害得到補償,使權利人得到賠償。妨害不同于損害;妨害須有存續,若妨害狀態短暫即逝,則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成為損害賠償的原因,但卻構不成物權請求權發生的原因;而損害則是妨害行為所生的各種不利益,以故意或者過失為要件。也就是說,對針對物權的同一侵害行為而言,妨害與損害是對其兩個方面的表述

28、,妨害為某一損害發生的源頭,是物權人請求排除的對象,只有妨害或妨害的可能就要排除或預防,不問故意或過失之有無;損害是妨害行為的后果,是損害賠償所要救濟的對象,救濟的前提是必須有過錯的存在。正因為此,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一般不發生競合,而可以共同存在,由權利人并存行使。 第四,在責任構成要件中,還有重要的一點,即過錯責任的適用問題。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權請求權,必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受害人要主張權利就必須舉證證明侵害人具有過錯。但如果適用物權請求權,權利人在其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的情況下,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則不需要證明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物權請求權不適用過

29、錯責任原則也是由其存在目的、發生原因所決定的,因此如果以侵權請求權代替物權請求權,則實際上加重了物權人的舉證負擔,這對于其權利的保護是不利的。 第五,關于消滅時效的適用問題。侵權請求權一般是適用消滅時效的,而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在學界歷來有爭論。12  本文認為,無論如何物權請求權不能一般的適用消滅時效,因為物權請求權通常是由于各種連續性侵害行為而發生的,對這些侵害行為很難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另外,從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性質出發,也不應將其一概地適用消滅時效。如果將物權請求權作為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且不考慮時效起算點的特殊性,則對物權人的保護也是非常不利的。13 此外,物權請

30、求權與侵權請求權還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區別,例如物權請求權請求的標的物與物權的標的物是同一的,而侵權請求權請求的標的物卻不同于受侵害權利的標的物。當然這些差別都是由二者在目的、性質上的不同所決定的。 綜上所述,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但由于其發生原因、存在目的、獨立性與否等方面與侵權的請求權存在重大的區別,所以應在理論上將其視為一種獨立于債權的請求權,在立法技術上應將其從侵權請求權中抽出獨立地加以規定,至于是將其規定在物權法中,還是規定在債權法中,尚待進一步研究探討。 四、結論概述 關于物權請求權的特性,理論界向來眾說紛紜。究其學說主要有“債權說”、“準債權說”、“物權作用說”三種。本文先從統

31、一概念入手,從不同的概念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角度對物權請求權進行辯證分析,并結合物權請求權產生的背景和各國立法淵源,說明其在民事權利體系中應有地位和性質。經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的理論;首先,物權請求權屬于債權。物權請求權與債權無論在概念上、內容上還是在各自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特征上,都具有同一性,物權請求權與現有債法體系內的其他債權請求權之間的區別并不能掩蓋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的事實,只是在強調物權請求權的請求權技術性時,才有其獨立的說明價值。其次,物權請求權雖然是為保護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其并非是物權的直接效力,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性質不同,但其依存于物權。最后,對物權請求權性質的認定關系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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