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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計量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令第 20 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 28 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 591 號)和學校關于大力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的若干意見(量院黨20076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全校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是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工作的重要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校園綜合治理和平安校園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創建安全、衛生的實驗室工作環境是各二級學院(中心)、各級領導以及廣大師生員工的共同責任和義務。第三條
2、學校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管校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分級負責制。第四條 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豐富師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營造濃厚的實驗室安全氛圍。第五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是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崗位評聘、晉職晉級、年度考核、評獎評優的重要指標之一,與學生評獎評優掛鉤,實行“一票否決制”。第二章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第六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實驗室校領導擔任組長,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保衛處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科技處、研究生部、基建處、后勤產業管理處、
3、后勤服務公司、各學院(中心)實驗室安全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第七條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 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方針和規劃;( 二) 明確實驗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則,組織制定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責任體系和應急預案;( 三) 研究提出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的工作計劃、建議和經費投入,協調、指導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 四) 督查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第八條 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作為實驗室安全工作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和學校綜治委的要求,在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
4、組織落實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 制定、完善全校性實驗室安全規章制度,及時發布或傳達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 二) 協調、督查相關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負責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氣瓶、放射性物質以及病原微生物的購置、使用、儲存和處置的全程監管等;( 四) 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通報有關職能部門,督促整改,必要時報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討論。第九條 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與實驗室安全相關的工作,包括加強對實驗用房的安全性審批;加強實驗室的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加強對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性評估和申報工作的指導;加
5、強對實驗廢棄物的規范化管理和處置;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以及病原微生物的購置、使用、儲存和處置的監管等。第十條 各二級學院(中心)分管實驗室領導為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 組織成立學院(中心)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二) 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和規章制度(包括各種制度規定、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實驗室準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 加大對實驗室安全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的投入;(四 ) 組織、協調、督促所屬實驗室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 五) 組織實驗室安全檢查,并落實隱患整改工作,對于不整改的或出現嚴重安全問題的實驗
6、室,由所在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予以封門整改;( 六) 組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培訓,實行實驗室準入制度;(七 ) 組織、落實對本單位科研實驗項目安全狀況的評價、審核工作;(八 ) 及時發布、報送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相關通知、信息、工作進展等。第十一條 實驗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間的直接安全責任人,其主要職責:( 一) 負責實驗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 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健全實驗用房相關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值班制度;( 三) 建立本實驗用房內的物品管理臺帳(包括設備、試劑藥品、劇毒品、氣體瓶、病原微生物臺帳等);( 四) 根據實驗危險等級情況,負責對本實驗用房工作人員進行安全
7、、環保教育和培訓,對臨時來訪人員進行安全告知;( 五) 做好衛生和檢查工作,并落實安全隱患整改;( 六) 結合科研實驗項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實驗用房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十二條 在實驗室學習、工作的所有人員均對實驗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負有責任。必須遵循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實驗項目安全狀況自我申報工作,嚴格按照實驗操作規程或實驗指導書開展實驗,配合各級安全責任人和管理者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安全事故。所有進入實驗室工作的師生員工需接受實驗室安全知識培訓,參加學校相關部門或所在學院組織的實驗室安全環保教育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工作;了解實驗室安全應急程序,
8、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演練活動;知曉應急電話號碼、應急設施和用品的位置, 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學生導師要提高實驗室安全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措施;學生須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配合實驗室管理工作。臨時來訪人員須遵守實驗室的安全規定。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內容第十三條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 建立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單位需根據學科的特點,加強對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落實實驗室準入制度,通過相關部門或所在學院組織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者方可進入實驗室學習和工作。( 二) 建立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要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科研項目進行審核,尤其對承
9、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項目要從嚴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 三) 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各單位在申報或批準同意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或設施時,應健全審核把關的工作流程,必須充分考慮安全因素,加強實驗室使用者和設計者、建設者之間的交流溝通,廣泛聽取意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保的規范要求設計、施工;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管理維護單位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各單位要按照
10、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加強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教學、實驗、科研和生產場所及其活動環節的安全監督與管理, 包括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生產、銷毀等過程,特別要加強氣體鋼瓶、劇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第十五條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規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第十六條輻射安全管理輻射安全主要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
11、安全。各涉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在獲取環保部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方能開展相關工作;需加強涉輻場所安全及警示設施的建設, 加強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 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規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涉輻人員需定期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持證上崗,定期參加職業病體檢和接受個人劑量監測。第十七條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加強實驗室排污處理裝置(系統)的建設和管理,不得將實驗廢棄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當中;實驗廢棄物要實行分類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按照學校的相關規定,定時送往相應的收集點,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聯系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
12、規進行處置。第十八條儀器設備安全管理( 一) 各單位要加強各類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定期維護、保養各種儀器設備及安全設施,對有故障的儀器設備要及時檢修,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等要有記錄。尤其要加強對冰箱、高溫加熱、高壓、高輻射、高速運動等有潛在危險的儀器設備的管理;對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使用強電的儀器設備要保證接地安全,并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對使用時間較長的設備以及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二) 各單位要加強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業務和安全培訓,按照操作規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國家規定的某些特殊儀器設備和崗位需實行上崗證制度。( 三) 對于自制自研設備,要充
13、分考慮安全因素,并嚴格按照設計規范和國家相關標準進行設計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第十九條 水電安全管理( 一) 實驗室內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的用電功率和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要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 二) 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 木質配電板和花線。( 三) 除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外,空調、計算機等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電熱器、飲水機一律不得開機過夜。( 四) 化學類實驗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電爐,如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可
14、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經現場審核后方可使用。( 五) 實驗室要杜絕自來水龍頭打開而無人監管的現象,要定期檢查上下水管路、化學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等,避免發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第二十條安全設施管理具有潛在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須根據潛在危險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防火門、防火閘等)、煙霧報警、監控系統、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建立實驗廢水處理系統,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切實做好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做好相關記錄,確保其完好性。第二十一條實驗室內務管理( 一
15、) 每個實驗用房必須落實安全責任人,各單位須將實驗室名稱、責任人、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統一制牌,并放置在明顯位置,便于督查和聯系。( 二) 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要處理好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及時清除室內外垃圾,不得在實驗室堆放雜物。( 三) 實驗室必須妥善管理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防盜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圍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四) 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負責實驗室鑰匙的配發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鑰匙或借給他人使用;使用電子門禁的大樓和實驗室,必須對各類人員設置相應的權限,對門禁卡丟失、人員調動或離校等情況應及時辦理報
16、失或移交手續;各單位必須保留一套所有房間的備用鑰匙,由單位辦公室保管。( 五) 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吸煙、烹飪、用膳,不得讓與工作無關的外來人員進入實驗室,不得在實驗室內留宿和進行娛樂活動等。( 六) 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需要,為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七) 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時,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第二十二條 對以上條款未涵蓋的實驗室安全內容,按國家有關實驗室安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加強管理。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 加強實驗室安全與衛生檢查( 一) 學校、二級學院(中心)須建立實驗室
17、安全與衛生檢查制度,經常組織檢查和督查。( 二) 各二級學院(中心)應建立實驗室安全與衛生管理檢查臺賬,記錄每次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落實責任并切實整改。( 三) 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負責對全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被檢查單位須主動配合。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將予以網上通報或發出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不整改或出現嚴重問題的實驗室,將予以封門直至整改完成。第二十四條 安全隱患整改。發現實驗室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發現嚴重安全隱患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安全隱患,須向所在學院、保衛處、實驗室與資產管理處報告。對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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