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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 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 品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舟山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舟山港域危險貨物港口裝卸、過駁作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內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監督管理工作。港 口管理處負責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審批工作,港航執法支隊負責相關違法行 為的查處工作。各港航分局具體負責所轄港區內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現場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2、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 可證。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場所,應當依法取得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 證。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 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人員、 申報人員、集裝箱現場檢查員等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書。第五條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手續通過舟山港航綜合監管與信息服務系 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網)辦理。遇有停電、網絡故障等特殊情況的,港口經營人可以采取傳真 ()、電話(工作日:0580-2067xxx ,節假日:0580-2067xxx )、 書面報送等方式進行報告。

3、上述情況消除后,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進行補報, 以確保作業信息的完整性。第六條 按照“一次作業、一次報告”的原則,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應當在作業開始 24 小時前向市港航管理局報告。 應急作業的, 經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 適當縮短提前報告時間。同意后 72 小時內未開始作業的,應當重新報告。 未經同意的,不得進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如實、規范填寫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單并提供相 關材料。報告單信息包括作業場所、 作業危險貨物、作業委托人、承運船舶、 裝卸管理人員、申報員和作業時間、 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 (格式見附件 1)。港口經營人和申報員對報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4、作業管理人 員、申報員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進行申報。第八條 報告單提交后,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報告單號。港口經營人可憑報告 單號查詢相關事宜。報告單號編號規則:轄區編號(與執法文書編號一致) + 年份+5 位數流水 號。流水號從 00001 開始編,中間不跳號, 且分轄區編寫。 范例:定海分局 2014 年生成的第 9 份報告單號: LA201400009 。第九條 作業場所、 作業危險貨物品名、承運船舶、裝卸管理人員和作業時 間、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關作業信息發生變更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港口 危險貨物作業開始前,修改報告單的相應內容,并征得 市港航管理局 的同意。第十條 取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

5、港口經營人應當 及時向市港航管理局 報 告撤銷原報告單。第十一條 市港航管理局 應當在接到報告后 24 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作業的 決定,并網上告知報告人,有關信息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報告流程見附件2)決定由 市局港口管理處 被授權人員作出;不同意作業的決定應當經過市局 港口管理處負責人審核,說明理由并告知報告人享有的行政救濟權利。必要時, 市港航管理局 可以通知所在地港航分局進行現場勘查,對是否符 合法定條件提出核查意見。現場勘查應當由 2 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必要 時,組織有關專家參加。第十二條 作業內容和方式固定的,所在地港航分局審核并經市港航管理局 同意可以實行定期申報(審批表

6、見附件 3 )。實行定期申報的,單次作業應當按 照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確報。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定期申報和情況特殊的作業申報實行“一審一核 制”。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嚴格執行港口經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使各方面安全條件均符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的要求。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超出同意事項(包括作業場所、作業危險貨物品 名、作業數量、作業方式、承運船舶等)進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遇有重大突 發事件、惡劣天氣等影響作業安全的特殊情況時,港口經營人應當暫停或者取 消作業, 市港航管理局 和所在地港航分局視情發出相關指令。第十五條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結束后 24 小時

7、內,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作業 實際情況對有關信息進行確報,同時完成港口生產數據統計。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實時掌握港區內儲罐、倉庫、堆場等作業場所儲 存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 并按照有關要求將庫存數據于當月最后 1 天告知市 港航管理局。儲存的危險貨物發生損耗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做好損耗登記;危險貨物通過碼頭裝卸和其他方式進出作業場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做好出入庫 登記。第十七條 所在地港航分局應當依法對港口危險貨物作業(作業前或靠泊期 間或作業期間)實施監督檢查(檢查內容見附件 4),對危險貨物裝卸、儲存區 域進行重點巡查,督促港口經營人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和作業現場

8、安全管理。監督檢查采用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以不定時抽查為 主,抽查率不得低于轄區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總數的 50% 。其中,現場檢查頻率 不得低于轄區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總次數的 20% ;轄區月作業次數超過 200 次的, 現場檢查頻率不得低于 10% 。實行定期申報的,每月至少檢查 1 次。第十八條 檢查中發現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 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標準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發現安 全隱患的,應當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隱 患嚴重影響生產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作業。發現港口經營人申報信息、材料 與實際不一致的,

9、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檢查情況應當及時通報市港航管理局。第十九條 申報員有弄虛作假或者出借賬號、借用他人賬號等違規申報情形 的,記入不誠信申報員名單;情節嚴重的,報上級機關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港 口經營人應當將其調離崗位。凡是由不誠信申報員申報的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所在港航分局應當實施檢 查。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 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申報管理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和流程,杜絕“錯報、謊報、匿報、漏報” 。港口經營人違反規定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或者有其他影響港口危險貨物 安全的違法行為的,港航執法支隊和所在地港航分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港口法和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10、等規定依法處理。第二十一條 市港航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臺帳和檔 案。各港航分局應當建立健全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監督檢查臺帳,詳細記錄檢查 情況。相關臺帳和檔案應當按照文書檔案要求進行歸檔。第二十二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通過碼頭接收的除外)、燃物料供應等船舶 港口服務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舟山港務管理局關于 印發舟山港域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網上申報審批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舟港 2008 215 號)同時廢止。附件 1.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單2.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流程圖3.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定期申報審批表4. 港口危險貨物

11、作業現場檢查表附件 1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單單號: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 許可證編號辦公地址港口設施保安 符合證書編號作業委托人聯系人 及電話作業泊位船名船舶經營人載重噸船籍港 /船籍營運證編號起運港 /碼頭到達港 / 碼頭擬開始 作業時間預計作 業時間作業類別裝載 卸載 過駁作業方式貿易類別內貿 外貿 保稅現存品名作 業 危 險 貨 物 概 況貨物品名危險性分類危規編號聯合國: 國內:包裝類別理化性質閃點: 毒性: 其他:特殊要求 和說明貨物分類煤炭及制品 石油、天然氣及制品 金屬礦石鋼鐵 礦建材料 水泥 木材 非金屬礦石化肥及農藥鹽 糧食 機械、設備、電器化工原料及制品有色金屬 輕工、醫藥產品

12、 農、林、牧、漁業產品 其他作業數量裝 卸姓名證書編號姓名證書編號管 理 人安全防 范措施 簡述(如頁面不夠,請另附頁)附送 材料聲明:上述填表內容及 措施已落實, 各方面 關安全作業標準、規申報員(簽名):申報員證書編號:緊急聯系的電話、傳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實有效、 正確無誤。 本次作業的各項安全防范 安全條件均符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要求。 本次作業嚴格按照有 程和制度組織實施。申報單位(蓋章):申報時間:真等:港口管理部門意見:簽名: 年 月 日說明:1. 本申請書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用打印機打印,填寫必須真實、清晰、完整2. 經營外貿的,應當填寫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編號。3. “作業委托人

13、”欄:按作業合同書或作業委托書上的“作業委托人”填報。4. “船名”欄:指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作業船舶的名稱。外國籍船舶應當注明中英文 船名,并列明其國籍。5. “營運證編號”指有效的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編號。6. “起運港碼頭”:“起運港”指作業貨物的裝運港; “起運碼頭 ”指港內駁運裝貨碼頭。 “到達港碼頭”:“到達港”指作業貨物的卸載港; “到達碼頭 ”指港內駁運卸貨碼頭。7. 填寫“作業類別”、“貿易類別”、“貨物分類”,請在所選項目前的空格內打“” 。8. “現存品名”指儲罐、倉庫、堆場、 (過駁)船舶在作業前儲存的現有危險貨物品名。9. “貨物品名” 是指國家標準 GB12268 危險

14、貨物品名表 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中規定的危險貨物品名。10. “危規編號”中“聯合國”項填寫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編號; “國內”項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的編號。11. “類別理化性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際海運危 險貨物規則中規定的類別和理化性質。12. “包裝類別”按照包裝核定的防護性能填報 I、II 或 III。13. 本表時間欄都應具體到分。14. “裝卸管理人員” 指負責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現場指揮或者監控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 工作人員。15. 附送材料:按照有關規定應附送的單證和資料附件 2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報告流程圖申請人登錄系統提出申請

15、受理窗口:市局港口管理處否是港口管理處受理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告知補正港口管理處審核必要時,通知所在分局現場勘查或組織專家審查否是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同意,網上告知申請人,通報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處同意,網上告知 申請人,通報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經營人實施所在分局實港口危險貨物作業施監督檢查作業結束后,將實際作業信息向港口管理處進行確報作業完成附件 3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定期申報表港口經營人港口經營 許可證編號辦公地址港口設施保安 符合證書編號序號作業泊位危貨品名作業方式裝 卸 管 理 人 員姓名證書編號姓名證書編號申 報 人 員安全防 范措施 簡述(如頁面不夠,請另附頁)附送 材料定期申

16、 報期限年 月至 年 月聲明:上述填 施已落實, 全作業標準緊急聯系的表內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實有效、 正確無誤。 作業的各項安全防范措 各方面安全條件均符合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要求。 作業嚴格按照有關安 、規程和制度組織實施。申報單位(蓋章):申請時間: 年 月 日電話、傳真等:所在港航分局意見:承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所在港航分局蓋章年月日港口管理部門意見:承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蓋章年月日附件 4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現場檢查表/”)編號:( 201 )年第檢查結果符合填“是” ,不符合填“否” ,并注明問題序號,不適用填檢查實施單位檢查時間受檢單檢查地位點作業負責人聯系電

17、話船名作業貨種額定載計劃裝作業形作業開貨量卸量式始時間檢查項目序號檢查項目檢查要點檢查結果1.1作業是否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作業審1.2作業合作業貨種是否在認可范圍內批1.3法性申報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1.4船舶營運證是否有效安全防2.1設備設施符合性防爆區域內防爆設備從外觀看是否完整有效范措施2.2船岸通道是否有行人保護措施2.3作業期間船岸等電位是否跨接2.4作業現場是否有雜物妨礙安全設施的使用2.5夜間照明和警示是否完整有效2.6使用金屬軟管時, 是否采取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摩擦、碰撞產生火花2.7消防器材是否完好可用2.8作業期間圍油欄是否布放到位2.9應急物資準備移動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

18、位2.10是否按規定配備急救器材和急救箱2.12救生器材是否完整有效(救生圈、引導繩)3.1操作人員是否經培訓上崗3.2企業是否按照制度管理進入危險區域的相關人員3.3人員管理現場操作人員是否存在 “三違”現象(醉酒)安全管進入危險區域人員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理3.4佩戴齊全(安全帽、防靜電服、防靜電鞋、救生衣等)3.5船岸安全檢查表是否填寫3.6安全措施船岸應互通符合要求包括備用系統的通信方式3.7作業管理人員現場管理是否到位檢查結果問題序號問題描述受檢單位意見 或整改 措施企業負責人或代表簽字:檢查人員簽 檢查人員簽字字整改復查驗收情況復查意見:驗收人:驗收時間:備注: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19、管理規定起草說明根據港口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 管理工作實際,我們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 作業管理規定(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一、起草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規定的目的和依據目的: 加強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適應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 令 2012 年第 9 號)提出的新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浙江省港 口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 2009 年第 13 號)、港口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20、(交通運輸部令 2012 年第9 號)。二、起草過程2014 年 6 月,我局港口管理處組織專門人員起草了 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 物作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2014 年 7月 4 日發市局政策法規處、港航執 法支隊、港航綜合業務處等相關部門征求修改意見, 7 月 9 日全市港政工作會 議進行了專題討論修改, 7 月 11 日召集港航執法支隊、港口管理處、政策法規 處、港航綜合業務處、新城分局、定海分局負責人進行了討論修改, 7 月 14 日 發市局相關業務部門、各港航分局和港口企業(發布在市港航管理局外網)征 求意見,匯總相關意見并修改后形成了審議稿。三、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該規定主要明確了舟山港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管理的部門職責分工、申報 程序、現場檢查以及申報誠信制度、臺帳制度等內容,結合舟山實際規范了相 關表格。四、主要問題說明(一)關于職責分工 鑒于各港航分局人員配置等因素,擬由市局港口管理處統一履行危險貨物 作業審批職責。工作日由市局港口管理處指定的專門人員審批;節假日由市局 港口管理處全體工作人員輪值審批,按照加班的相關規定可以調休。(二)關于申報程序 簡化審批流程,由預報、確報、反饋三環節改為報告、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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