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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昆明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題注】2005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文號】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時效性】有效【頒布日期】2005/10/15【實施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內容分類】建口【執法主體部門】 昆明市規劃局【正文】第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 理的標準化、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規劃法、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 經批準的昆明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 準,結合昆明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
2、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 劃管理的相關活動。編制和審批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 專業規劃以及有關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 準和本規定。各項規劃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坐標系統。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條 昆明城市規劃區根據經批準的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在本市范圍內非 城市規劃區的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章建設用地第四條本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 準(GBJ 13790)執
3、行。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按照經批準的詳細 規劃執行;尚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按分區規劃和本規定表2-1的規定執行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基 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范圍。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有關機構批準后執行。第六條 主城規劃區內的用地布局,應當遵循“成片開發,配套建設,增加綠地, 降低密度,調整功能”的原則。第七條主城二環路內用地性質以金融、生產性服務業、商務辦公、商貿等為主, 調整居住用地,嚴格控制大型倉儲式商業設施和以批發為主的市場建設, 不得再 新建、擴建工廠、倉庫和綜合性大
4、型醫療機構等設施。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確需新建 建筑物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法規、規范、標準和規劃的要求;在其周圍建設控 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相協調, 滿足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八條 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定。(一)主城二環路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 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 建設。2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 其用 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于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3用地規模小于10畝的,一般不得進行商品
5、住宅項目開發,原則上用于環境綠 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4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干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道路紅線 外用地進深不得小于50m(二)主城二環路外區域的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以居住為主的商品住宅項目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于50畝;小于50畝的,應當盡量整合周邊用地。2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干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道路紅線外用 地進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條 用地規模未達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經營性用地,應當交由市國土資源 管理部門進行土地資源整合,達到用地規模要求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市 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第
6、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國家基本建設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按有關政策 預留給農民的生活、生產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原則上相對集中布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含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應當按本章規定執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最大值不得超過表 3-1的規定。對整體改造“城中村”、危舊房的建設項目,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滿足 本規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用地開發強度。第十二條 在一個街坊內現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標已超過表3-1規定的,不得進行擴建。在主城規劃區范圍內,現有建筑不得加層。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
7、門核定的規劃指標基礎上,并符合 消防、日照、交通等條件,在本項目地塊內臨街增加或在二環路內市城市規劃行 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它地塊進行公共綠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 (如公共廁所、環衛設施等)建設,每增加 im綠化或設施用地,并按規劃要求 建設,在其開發建設項目中可以允許增加6m的建筑面積。第十四條建筑物的架空層面積不得計入綠地或其它開放空間。建筑物架空層沒有任何形式的圍合,用作停車、綠化、居民休閑等公共用途的,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臨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騎樓,寬度不小于 3.5m,凈空高度不小于3.6m, 且不設置任何臺階或障礙物的,騎樓部分底層的
8、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第十五條危舊房屋的修繕不得移動基礎、不得增加建筑面積、層數、高度等。第四章公共服務設施和停車泊位第十六條 在居住項目建設中,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規定如下:(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表 4-1分級設置;(二)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不得小于表 4-2的規定;(三)中小學、幼兒園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表 4-3的規定;(四)在中小學、幼兒園周邊50m半徑范圍內,不得安排生產、經營、儲存易燃 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在中小學、幼兒園正門兩 側各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垃圾中轉站、機動車停車場、集貿市場。第十七條新建學校、幼兒園教學樓、醫院住院部等建筑應當距同側公路
9、邊緣(或 規劃控制紅線)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規劃道路控制紅線在 30m以上。第十八條 新建、改擴建醫院,其周邊應當設置一定防護帶,并且應當符合環保、 衛生等要求。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居住區、建筑物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嚴格按照城市 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01)同步進行。第二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停車泊位的設置標準不得小于表 4-4的規定。第二一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資 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2(一)主城二環路內建筑面積大于 4000m的商業建設項目;(二)建筑面積在二環路內大于 1000 m2、二環路外大于2000 m2含有
10、餐飲、娛 樂項目的建設項目;(三)對外停車場(庫)和各類市場、大型倉儲式商業設施、影劇院、體育場館、 會展場館、工業、賓館、飯店等人流、物流量較大的建設項目;2 2(四)主城二環路內總建筑面積大于 50000m,二環路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 的建設項目。凡列入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交通影響評價提 出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日可回收水量在 45用以上,再生水需水量 在30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 設再生水設施:(一)建筑面積大于20000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和高層住宅;(二)建筑面積大于3
11、0000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綜合性大型文化體 育設施;(三)建筑面積大于50000吊以上的居住區或集中建筑區等。第二十三條 每一個居住組團應當配置一座一定規模的公共廁所,公共廁所應當 結合商業設施或其它服務設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廁所之間的距離宜為300500m商業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支路公廁之間的距離宜為 7501000m>第二十四條 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設置不少于一個以經營農副產品、小商品為主的 超市。小型垃圾中轉站每1km2設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轉站每 1015km2設置一座。第五章綠化與景觀第二十五條 在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用地范圍內,綠地率不得小于表
12、5-1 的規定。綠化應當以喬木為主,適當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護古樹名木,避 免異地移栽。鼓勵垂直、屋頂、平臺等綠化形式,如平臺高度不大于地面基準標 高1m,且從地面有道路可進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 1.2m,其綠化面積可以參與 綠地率計算,否則綠化面積不得計入綠地率。第二十六條 在住宅建設中,集中綠地的設置應當至少一個邊與相應居住區級別 的道路相鄰,并符合表5-2的規定。組團綠地設置應當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 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休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當同時滿足表 5- 3的規定。第二十七條景觀道、林蔭道、商業街、規
13、劃紅線寬30時勺城市主次干路兩側、 廣場周邊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景觀規定如下:(一)建筑物應當符合城市道路和廣場的界面變化要求,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立面應當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頂造型應當豐富,與城市街道和廣場景觀相協調。(二)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連續面寬原則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 高層建筑連續面寬小于60m;2. 中高層建筑連續面寬小于70m;3多層和低層建筑連續面寬小于 80m;4不同建筑高度組合的連續面寬小于最高建筑物的連續面寬;5標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連續面寬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景觀需 要核定。(三)臨城市道路或廣場的建筑物立面設計和裝飾應當與所處環境和景觀相協調,不
14、得設置空調器室外機及附屬設施等影響建筑立面的附著物,確需設置的應當結合立面造型,統一設計,隱蔽處理,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四)住宅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不得設置廚房和突出開敞式陽臺,而且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的陽臺和窗戶不得安裝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盜籠;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內新辦餐飲業,嚴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設置娛樂等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 目。第二十八條 體育場館、影劇院、賓館、飯店、圖書館、展覽館等對社會公眾開 放的公共建筑,臨城市道路或廣場一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墻,集中綠地應當臨城市道路或廣場布置。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居住區、黨政機關等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 設計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則上
15、不得大于 1.5m,集中綠地原則上臨街布置。油庫、水廠等有特殊要求確須修建圍墻的,圍墻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2.2m,并應當對圍墻進行綠化、美化。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管理的 有關規定。在建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破壞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應當與建筑物的風格、形式、色 彩等協調;(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應當在方案設計時預留廣告位置, 沒有預留的, 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已經預留戶外廣告位置的,其設置的戶外廣告 位置、尺度應當與預留的廣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三十條臨城市主、次干路、商業街等的高層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應當
16、同步進 行外墻和屋頂的燈光亮化設計、施工。第三十一條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設任何架空線。凡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 各種管線應當埋入地下。第六章建筑間距第三十二條 建筑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 建筑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建筑間距應當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筑底層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于 連續一小時。有關建筑日照間距的計算標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三十三條多層住宅建筑、低層住宅建筑的間距不得小于表 6-1的規定。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墻寬度應當不大于 14m山墻寬度大于14m時,其間距按 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點式住宅不宜
17、進行拼接,特殊情況確需拼接的,拼接 不得超過二幢。對按表6-1規定計算的建筑間距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當按消防間距或通道的實際要求進行控制。第三十四條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二進 行控制。第三十五條面寬不超過25m的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它居住建筑的間距,按照附錄 計算原則三進行控制,且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第三十六條 面寬超過25m的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間距,按 照表6-1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筑與多、低層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照高層民用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GB5004 95)規定控制,但山墻有居住開窗的,間距不小于13m第三
18、十八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建筑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執行;(三)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按照建筑設計防火安全規范的規定控 制。第三十九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 學樓與南側相鄰建筑的間距,應當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 間不少于3小時。同時,在二環路外,不小于相鄰建筑高度的 1.3倍;在二環路 內,不小于相鄰建筑高度的1.2倍。第四十條 非居住建筑(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列的非居住
19、建筑除外)的間距,應 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高層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側建筑高度的 0.4倍,且其最小值為20m2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為13m(二)高層建筑與多、低層建筑平行布置時,高層在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13m高層在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20m(三)多層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少于南側或較高建筑的0.8倍,并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四)相鄰建筑一側為居住建筑時,應當按照本章有關居住建筑間距規定執行。(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 線布設、建筑保護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對非居住建筑的間距作出特別規定。第七章建
20、筑退讓第四十一條 沿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及電力線 路保護區邊界的建筑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滿足消防、防汛、電力、綠化和交通 安全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第四十二條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規定:(一)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滿足日照間距的同時,不得小于表7-1的規定;(二)大型商場、影劇院、賓館、飯店、中小學、幼兒園等人流、車流聚集的公 共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除符合表 7-1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滿足人流、車流疏 散的要求;(三)建筑退讓快速路后的用地應當種植高大喬木作為防護林帶。 建筑物與道路 間距不能滿足噪聲污染防護要求的, 應當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在建筑物或 者
21、道路上設置防噪聲設施。第四十三條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建筑退讓無規劃道路紅線控制的道路邊 緣距離不得小于表7-2的規定。第四十四條 建筑物退讓無規劃道路的建設項目用地邊界距離在滿足日照間距規 定的同時,不得小于表7-3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當建設用地界線另一側為空地時,建筑退讓按另一側為多層建筑退 讓;當應當退讓建筑與另一側建筑成w 30°夾角時,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讓;當應 當退讓建筑與另一側建筑的夾角30°且w 75°時,建筑物離建設用地界線最近 點退讓距離為平行布置時退讓距離的 0.8倍;當應當退讓建筑與另一側建筑成 75°夾角時,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讓。
22、第四十六條 已有規劃紅線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退讓道路紅 線;已有綠線控制公路隔離帶的,按照規劃綠線控制要求執行;沒有規劃控制紅 線和綠線控制的公路,其隔離帶寬度規定如下:(一)現狀及規劃確定為國道、高等級公路的兩側各50m(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0m(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 10m在公路規劃控制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 隔離帶內可以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準后,也可以進行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或開辟服務性車道等活動。第四十七條 建筑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的規定:(一)建筑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
23、4的規定;(二)高層建筑的退讓距離還應當同時滿足日照間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第四十八條建筑退讓按照規劃需長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屬 設施的距離,在符合有關規劃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同時,還應當符合表7-5的規定。第四十九條建筑退讓鐵路的規定:(一)建筑退讓與最近一側的鐵路邊軌距離,準軌干線 30m準軌支線、專用線20m米軌15m(二)圍墻與鐵路最近一側邊軌距離10m圍墻的高度w 2.5m;(三)高層建筑、高大構筑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最近一側的 鐵路邊軌距離以及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鐵路管理的有關規定;(四)特殊路段隔離帶寬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鐵路
24、部門確定。第五十條 建筑退讓電力線路的規定:(一)建筑退讓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不小于表7-6的規定;(二)建筑退讓地下電力通道同側邊緣應當不小于0.75m。第五十一條建筑退讓無線電收發信臺保護區等需特殊保護區域的距離,按照批 準的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執行。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條 建筑物的高度除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還應當同時 符合本章的規定。第五十三條在有凈空高度和信號通道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 電通訊(含微波通訊)等特殊設施周圍和通道、景觀視廊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 筑物的高度應當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觀視廊的規定。第五十四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保護建筑周
25、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 建建筑物,其咼度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和歷史街區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無保護性規劃的,應當編制保護性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主管部門審核 批準后,按照規劃執行。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圓通山、世博園等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周邊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符合片區規劃、景觀規劃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其高度應當確保景觀視廊的通視。第五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規定第五 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條的規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 與建筑退讓距離(S)之和的1.2倍,即:H< 1.2(W+ S)(見附圖
26、1)。第五十六條建筑沿景觀河道和盤龍江全線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過建 筑退讓河道距離(S),即:H<S (見附圖2)。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線工程第五十七條 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應當以相應的城市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業規 劃相銜接,按照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綜合組織施工,避免重 復開挖道路,并符合有關規范和本規定。第五十八條本章所指市政管線為:埋(架)設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給水管道、 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電力線路(包括電纜和架空電線)、電信線路(包 括通信電纜和光纜、廣播電視線路)、燃氣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第五十九條各項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
27、當根據城市建設和改造的發展 需要,在城市基礎設施各專業系統規劃的指導下,根據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 套建設的原則,做到與城市道路的規劃和建設緊密結合, 按照地區及道路沿線進 行綜合平衡,統籌安排;應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淺埋的科學建設程序, 綜合組織施工,避免重復開挖。新建和有條件的現狀城市道路,應當建設管線綜合管溝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復開 挖。第六十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應當符合相關規范及以下規定:(一)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紅線、豎向標高和橫斷面分配;(二)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設施,并確保通暢;(三)道路紅線寬度40m且屬于公交主干線的城市道路, 宜設置公交專用道;
28、(四)道路紅線寬度30m且城市道路與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級的道路平 面交叉時,進口車道數宜大于該方向路段車道數, 所增加的車道長度應當自交叉 口緣石半徑的端點向前延伸不小于 50m第六一條建設用地內部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變坡點不得進入城市規劃 道路紅線內。第六十二條 新建、改建城市橋梁應當符合橋梁設計規范要求, 并遵循以下規定:(一)新建、改建橋梁凈寬度不得小于規劃道路紅線寬度;(二)橋梁設計應當考慮市政管線布設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線 不宜利用交通橋梁跨越河道;(三)橋梁的橫斷面劃分應當與規劃道路橫斷面一致;(四)跨越鐵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橋梁凈空高度 5m第六十三條市政管線
29、應當通過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各種管線的平面和空間布置, 并遵循以下原則:(一)各類管線應當平行道路中心線敷設, 并有各自獨立的敷設帶,盡量避免橫 穿道路。確需橫穿道路的,應當盡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二)給水管、電力線路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敷設,電信線路(含廣播電視線路)、 燃氣管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敷設。從道路邊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線 次序應當為:給水配水、電力電纜、電信電纜、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氣配氣、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管道;(三)規劃紅線寬25m的城市道路,應當雙側布置給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規劃 紅線寬40m的城市道路,除給水輸水管道、燃氣輸氣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 路雙側布置;
30、(四)市政管線應當盡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 當人行道寬度不夠時,可將排水管 敷設在機動車道下,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等管線敷設在非機動車道下。 在滿足安全間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將部分管線安排在道路紅線與建筑之間;(五)市政管線之間應當盡量減少交叉,如交叉時,管線之間的避讓原則如下: 臨時管線讓永久性管線,壓力管線讓自流管線,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小 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擬建管線讓已建管線;(六)市政管線垂直交叉時,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燃氣管線、 給水管線、再生水管線、電信管線、雨水管線、污水管線;(七)各類市政管線之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及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凈距
31、離,應當符合相關規范要求。因客觀因素限制無法滿足規范要求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適當減少其最小凈距離。第六十四條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級道路中埋設管道,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 的規模埋設,除臨時施工管道和直埋電力、 通信電纜外,不得少于以下數量及規 模:電力電纜6條,電信電纜6孔,供水管道直徑200mm排水管道直徑500mm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級電力線及電信 電纜原則上不得架空布置。特殊情況或臨時性安排,電力線路和電信電纜確需架空布置的, 在不影響其它設 施的情況下,同一性質的線路應當同桿架設,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
32、不應當同桿架 設。第六十六條 在道路規劃紅線內建設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構筑物,不 得壓縮管線通過的斷面。如不能保證管線通過斷面時,地下構筑物應當降低標高, 以確保管線可以從地下構筑物頂板上通過。第六十七條 埋(架)設各類管線與道路綠化樹木交叉沖突時,按照先建設后種 植的原則進行;如埋(架)設各類管線時,道路綠化樹木已經種植,各類管線埋(架)設應當采取讓、繞或者高低、深淺錯開等辦法妥善解決。第六十八條 地下管線檢查井的橫向尺寸應當按行業標準和規范設置,不得建在 其他管線之上。第六十九條地方和部隊各單位的電信電纜,按照規劃要求統一布置。第十章村鎮規劃第七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應當
33、首先編制村鎮規劃,村鎮規劃應當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按規劃實施。第七十一條 農村建房以村民小組及以上組織為基本單位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 批、統一建設,新村建設與舊村改造應當同步進行,以多層公寓式住宅為主,禁 止新建單戶獨院式住宅。第七十二條 農村建房在符合村鎮規劃的前提下,還應當滿足下列規定:(一)用地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二)擬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三)符合安全、衛生、消防等要求。第十一章附則第七十三條名詞解釋。建筑間距:相鄰建筑物外側垂直投影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兒墻頂的高度。對于
34、坡屋頂建筑,當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當坡度大于 40° (含40° )時,建筑 高度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道路紅線: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建筑后退:建筑物外側垂直投影線距道路紅線或用地邊界的距離。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含建筑間的綠地和小路)的總和。 一般為規劃城市道路紅線(或用地邊界線)圍合的用地。建筑密度: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筑物的基底總面積占建筑用地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容積率:一定地塊內,地上總建筑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值。綠地率:一定地塊內,按規范和本規定計算的綠地面積與建筑用地面積的比例(用百分比表
35、示)。低層建筑:指高度w 10m的建筑,低層居住建筑為一層至三層。多層建筑:指高度10m且w 24m的建筑;多層居住建筑為四層至六層建筑。中高層建筑:指層數為七至九層的居住建筑。高層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層居住建筑為十層以上建筑。裙 房:指與高層建筑緊密連接,組成一個整形的多、低層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過24m超過24m的按高層建筑處理。二環路:指昆明主城區二環東、北、西路及南過境干道(石虎關至明波立交橋段)。快速路:是為城市長距離快速機動車交通服務的道路,中間設有中央分隔帶,布置有四條以上的車道,全部采用立體交叉控制車輛出入,并對兩側建筑物的出口 加以控制。主干路:又稱全市性干道
36、,負擔城市各區、組團以及對外交通樞紐之間的主要交 通聯系,在城市道路網中起主要交通運輸作用。次干路:是與主干路結合組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務功能的道路。支 路:是與街坊路的連接線,解決局部地區交通,以服務功能為主的道路。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 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 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 活所需
37、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組團:是指被小區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 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騎 樓:指臨城市道路的建筑將地面一層或一、二層兩層臨道路部分以柱廊形式 用作人行通道的建筑形式。第七十四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取得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規劃設計條 件、批準詳細規劃,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仍按照原批 準文件執行。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的表格、附錄、附圖與本規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按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相關規定執行。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昆
38、明市城鄉建設委 員會以市建字(91) 200號文批準的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同時廢止。表2-1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序號用地類別建設項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 公用綠地第一 類R1第二 類艮第三 類商貿 辦公GC2教科 文衛GC6第一 類M第二 類M第三 類M普通W危險 品W設施 用地UGG21低層獨立式住宅VVOXXXXXXXXXX2其他低層居住建筑VVOXXXXXXXXXX3多層居住建筑XVVXXOXXXXXXX4咼層居住建筑XOVXXOXXXXXXX5單身宿舍XVVXVVOXOXOXX6居住小區教育設施(中小學、幼托機構)VVVXVOXXXXXXX7居住小區商業服
39、務設 施OVVVVVOXOXXXX8居住小區文化設施(青 少年和老年活動室、文 化館等)OVVVVOXXXXXXX9居住小區體育設施VVVXVOXXXXXXO10居住小區醫療衛生設 施(衛生站、街道醫院、老院等)VVVXVOXXXXXXX11居住小區市政公用設 施(含出租汽車站)VVVVVVVOVOVXO12居住小區行政管理設VVVOVVOXOXOXX序號用地類別建設項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 公用綠地第一 類R1第二 類第三 類商貿 辦公GC2教科 文衛GC6第一 類M第二 類M第三 類M普通W危險 品設施 用地UGG施(派出所、居委會等)13居住小區日用品修理、 加工場
40、XVOOXVOXOXXXX14小型農貿市場XVOXXVOXOXXXX15小商品市場XVOOXVOXOXXXX16居住區級以上(含居住 區級、下同)行政辦公 建筑XVVVVVOXXXXXX17居住區級以上商業服務設施XVVVXOOXOXXXX18居住區級以上文化設 施(圖書館、博物館、 美術館、音樂廳、紀念 性建筑等)XOOOVXXXXXXXX19居住區級以上娛樂設 施(影劇院、游樂場、 俱樂部、舞廳、夜總會)XXXVXOXXOXXXX20居住區級以上體育設 施XOXXVVXXXXXXO21居住區級以上醫療衛生設施XOOXVOXXXXXXX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 傳染病院)需單獨選址XXXXO
41、XXXXXXXO23辦公建筑、商辦綜合樓XOOVOOXXOXXXX24一般旅館XOOVXVXXOXXXX25旅游賓館XOOVXOXXXXXXX26商住綜合樓XVVVXOXXXXXXX27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 校XXXXVVXXXXXXX28職業學校、技工學校、 成人學校和業余學校XOOOVVOXOXXXX29科研設計機構XOOOVVXXXXXXX30對環境基本無干擾、污 染的工廠XOXXXVOXVXOXX31對環境有輕度干擾、污XXXXXOVXOXOXX序號用地類別建設項目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 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市政 公用 設施 用地U綠地第一 類Ri第二 類第三 類商貿 辦公GC2教科 文衛G
42、C6第一 類M第二 類M第三 類M普通W危險 品GG染的工廠32對環境有嚴重干擾、污 染的工廠XXXXXXXVXXXXX33普通儲運倉庫XXXXXVoXVXoXX34危險品倉庫XXXXXXXXXVXXX35農、畐9、水產品批發市 場XXXXXVoXVXXXX36社會停車場、庫XooVoVVoVXVXX37汽車修理、專業保養場 和機動車訓練場XXXXXVVXVXVXX38客、貨運公司站場XXXXXVVXVXVXX39施工維修設施及廢品 場XXXXXVVXVXoXX40污水處理廠、殯儀館、 火葬場XXXXXXXVooVXX41其他市政公用設施XXXXXVooVoVXo注:2允許設置;X不允許設置;
43、o允許或不允許設置,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 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表3-1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最大值表項目類別主城二環路內區域主城二環路外區域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密度(%容積率居住 建筑低層(W3層)351.0多層(46層)301.8301.8中高層(79層)282.2282.0 二高層(10層)223.0252.5賓館、飯店等353.5304.0金融、商務辦公406.0354.0文化、娛樂402.0351.5商業604.0503.0其他公共設施603.0503.0表4-1中小學、幼兒園設施規定表居住人口規模(萬人)教育設施規模(班)4完全中學3012初級中學241小學240.5幼兒園6 表4
44、-2中小學、幼兒園用地標準表教育設施用地標準(m/座)班級規模(座/班)中學1650小學1245幼兒園1330表4-3中小學、幼兒園建筑面積標準表教育設施建筑面積標準(m/座)備注完全中學5.0中小學每一名住校生增 加4m建筑面積。初級中學4.8小學3.8幼兒園9.9表4-4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指標最小值表序號建筑類別指標單位機動車指標自行車指標備注1第一類旅館車位/ 100m建筑面積0.601.02第一類旅館車位/ 100m建筑面積0.400.53餐飲、娛樂車位/ 100m建筑面積5.005.004辦公樓車位/ 100m建筑面積1.50 2.00建議值5商業場所車位/ 100m建筑面積0.5
45、8.00建議值6一類體育館車位/ 100座6.0015.00建議值7二類體育館車位/ 100座4.0020.00建議值8一類影劇院車位/ 100座5.0015.009二類影劇院車位/ 100座3.0015.0010展覽館車位/ 100m建筑面積0.701.5011醫院車位/ 100m建筑面積1.002.5012一類游覽場所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7.0010.00市區13一類游覽場所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15.005.00郊區14二類游覽場所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5.015.0015機場、火車站車位/高峰日千旅客10.004.0016一類住宅車位/ 100m建筑面積0.7517二類住宅車位/ 100m
46、建筑面積0.502.0018綜合商住樓車位/ 100mi建筑面積1.002.50注:1.本表機動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2. 第一類旅館指涉外旅館,第二類旅館指接待國內旅客的旅館;3. 座位數超過4000座的體育館和座位數超過15000座的體育場為一類體育場 (館),其他為二類體育場(館),體育場停車車位數可以適當低于體育館停車車位 數;4. 一類影劇院指省、市級影劇院,其他為二類影劇院;5. 一類游覽場所指古典園林、風景名勝。二類游覽場所指一般城市公園;6. 一類住宅指低層住宅,二類住宅除低層以外的其他普通住宅。表5-1各類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表項目類別綠(曠)地率(%備注二環路內區域二環路
47、外區域商品住宅4045經濟適用房、廉租房4040賓館、飯店等5050金融、商務辦公3540文化、娛樂4050包括部分用于內部 交通、集散的硬質地 面用地。商業3035其他公共設施3040表5-2各級集中綠地設置規定一覽表居住區級別名稱要求最小規模(mb最大服務半徑(m)居住區居住區公園布局應有明確的 功能劃分10000800-1000居住小區小游園園內有一定功能 劃分4000400-500居住組團組團綠地靈活布局400表5-3院落式組團綠地設置規定表封閉型綠地開敞型綠地南側多層樓南側高層樓南側多層樓南側高層樓L> 1.5L2L> 1.5L2L> 1.5L2L> 1.5L
48、2L> 30mL> 50mL> 30mL> 50mSi > 800斥S1> 1800斥S1> 500斥S1> 1200斥 1S2> 1000mS?> 2000mS?> 600m2S2> 1400m注:l南北兩樓正面間距(m ; l當地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 si北側為多層樓的組團綠地面積(m); S2北側為高層樓的組團綠地面積(m)。表6-1多層、低層居住建筑間距最小距離控制表建筑大面對大面建筑山墻對大面建筑山墻對山墻點式建筑對建筑大面主 城環 路 內南北朝向L> SH山墻在南側> 9m多層對多 層>
49、 6m點式住宅在南 側L> SH山墻在北側> 6m東西和其 他朝向L> 0.9HH山墻在東側 或西側> 7m低層對低 層> 4m點式住宅在東 或西側L> 0.8HH主 城環 路 外南北朝向L> SH山墻在南側> 9m多層對多 層> 6m點式住宅在南 側L> SH山墻在北側> 6m東西和其 他朝向L> 0.95HH山墻在東側 或西側> 7m低層對低 層> 4m點式住宅在東 或西側L> 0.85HH注:1. L為建筑間距;H為建筑高度;SH為南側建筑高度;HH為較高建筑高度。2. 山墻寬度不得大于14m;3點
50、式建筑含長度不超過20m的條式建筑表7-1建筑退讓規劃道路最小距離表道路紅線寬D(m建筑退讓距離(m)|中咼層、咼層建筑主體多層、低層建筑和高層建筑裙房快速路1815D> 40121030< D< 4010825< D< 305D< 253表7-2建筑退讓無規劃道路紅線控制的道路邊緣最小距離表(m)建筑與道路關系小區路組團路、宅間小路建筑物面向道 路無出入口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2.01.5表7-3建筑退讓無規劃道路用地邊界最小距離表建筑退讓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分類退讓距離(m)(地界另一側建筑情況)低層、多層中、高層大面山墻大面山墻建筑物 位于用 地邊界 南側多層 和低 層北向為居住大面0.5L (> 6m山墻6363北向為中小學、幼兒 園、醫院、養老院等大面0.7L (>6m0.5L (>6m山墻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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