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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 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 例和X省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 務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 其他縣(市、區)居住的人員。第三條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優化服務、保障權益、 依法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各縣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 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可

2、以根 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可以為流動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 服務和便利。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 記和居住證管理等工作。發改、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社、住建、衛計、工商質監、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流動 人口服務管理有關工作。第六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 人口服務管理有關工作。第七條市、縣區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采集的流動人口信息, 應統一錄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第八條各縣區政府應將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 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3、第九條流動人口應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持本 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 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二)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 30日以 下的。第十條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第十一條申領居住證,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 關委托的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 證明

4、、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 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接到申領居住證的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 全的,應當受理,出具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 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申領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內發 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居住證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式樣, 縣級公安機關簽發。第X條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 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 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

5、中止;補辦簽注手續 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第十四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證發證地的縣區范圍內變更居 住地址的,可以到變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登記。第十五條居住證損壞、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及時向居住 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換領、補 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原證。第十六條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簽 注手續的,不得收取費用。但申請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按規定 繳納工本費。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 證件等基本情況,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

6、 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十八條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 在流動人口入住時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督促其申 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十九條各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動人口服務保障 體系,并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社會保障與居住登記、居住證管 理制度相結合。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 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政府及相關部門 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一)義務教育;(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六)國

7、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第二十一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三)機動車登記;(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及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一年,符合有 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派出所 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的戶 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落戶。第二十三條隨同流動人口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居 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居住地所在學

8、區學校受辦學規模限制不能接 收的,由縣區教育部門統籌安排相對就近入學。第二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應當 通過網站、公告欄、服務窗口等主動告知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服 務,為流動人口提供便利。第二十五條政府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 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第二十六條流動人口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 的,居住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 依照X省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

9、安機 關依照X省居住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予 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 款。第二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 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請居住變更登記不依法辦理的;(二)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或者居住變更登記過程中,違反規定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三)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非法披露、買賣或者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的;(五)其他侵害流動人口權益的。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機動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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