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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財考網,中國領先的會計網校,會計考試輔導網站 備考相關知識: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稅率的確定 問: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區內高新企業),2008年沒有被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應按何種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已被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又應依據何種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有人認為應按法定稅率25%進行匯算清繳,有人認為按過渡期的優惠稅率18%進行匯算清繳。那么到底應該依據哪種稅率呢? 答:先分析一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
2、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此政策包含三項內容,一是原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企業的過渡期規定,二是對特定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過渡性優惠政策,三是其他兜底性條
3、款。 隨后,國務院對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先后下發了兩個文件。第一個文件是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該文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情形,對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按5年進行過渡;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規定繼續享受。那么區內高新企業是否適用該政策?對于區內高新企業,該文件以列舉的方式列明兩種情況下可享受過渡性優惠政策: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
4、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二是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規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所得稅。國發20066號文件原文是一個整句,后半句“2年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未包含其中。因此,該文件規定的低稅率優惠不適用于區內高新企業,區內高新企業無論是否重新獲取資格均不享受5年過渡性優惠稅率,即不得享受“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
5、,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的優惠政策。國發200739號文件同時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區內高新企業還要滿足2007年3月16日前完成注冊的條件,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享受應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如果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不涉及過渡期優惠稅率的問題。 但是也有一個例外,即國發200739號文件附表第25項規定:“設在北京市新技術
6、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對試驗區的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3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4年至第6年可分到按15%或10%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如果企業是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享受減半期間適用15%或10%稅率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規定,對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一律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期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
7、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NextPage國務院對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下發的第二個文件是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該文涉及過渡性優惠稅率的規定為:“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
8、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此條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優惠稅率限定了區域條件(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技術條件(經過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委認定),可依法定稅率25%減半征稅。 國發200739號文件同時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
9、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逼髽I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已不再按區內區外劃分,根據該法,只有經過三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因此,不會存在在15%稅率基礎上減半征稅的情形。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預繳所得稅的問題。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痹?008年,為減輕企業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85號)規定,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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