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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淺淺的解讀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 指導老師:郭楠成員: 葛好磊 李峣 高嵩 李沛 錢志成 孫國棟 房金明 焦林森 賀環宇 2013 05 29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施行日期:1994年年2月月1日日關于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
2、準,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年3月月11日日 前言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94號文件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標準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要求,對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進行局部修訂。本次規范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增補老
3、年人設施和停車場(庫)的內容;對分級控制規模、指標體系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部分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進一步調整完善住宅日照間距的有關規定;與相關規范或標準協調,加強了措辭的嚴謹性。修訂工作針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在原有框架基礎上對規范進行了補充調整,部分標準有所提高,對涉及法律糾紛較多的條款提出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在使用規范過程中需特別加以注意。本規范由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管理組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管理組(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郵政編碼:100037)。 總
4、則總則 1.0.3 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1.0. 3a 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5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 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 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
5、將其納入規劃; 1.0.5.4 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 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 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 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 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2 術語、代號術語、代號 2.0.4 居住區用地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地的總稱。2.0.5
6、 住宅用地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等)的總稱。 2.0.21 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比例 高層住宅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比率(%)。)。2.0.22 中高層住宅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的比率(%)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
7、)。)。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凈)住宅建筑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 2.0.27 住宅建筑面積毛密度住宅建筑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2.0.28 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萬/) 建筑基底面積住宅建筑基底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 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綠地居住區用地(R) 建筑基底面積住宅用地居住區用地 住宅用地(R01) 建筑
8、基底面積 2.0.21 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2.0.22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32 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面積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32a 停車率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2.0.32b 地面停車率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位數
9、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土地開發費: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征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用(萬元/ha)。 住宅單方綜合造價 住宅單方綜合造價: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積所需的工程建設的測算綜合投資,應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居住區用地內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元/m2)。 取消的條款3 用地與建筑用地與建筑 3.0.2.2 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規定。 表表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人均居住區用地
10、控制指標 (m2/人人) 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2人計算。人計算。4規劃規劃布局與布局與空間環空間環境境 4.0.3 便于尋便于尋訪、識別和街訪、識別和街道命名道命名 4.0.2.1 規劃布局和建筑應體現地方特色,規劃布局和建筑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 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4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
11、規劃的范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必須依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 5 住宅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
12、確定。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綜合考慮采光、通風通風、消防消防、防災、管線、防災、管線埋設、埋設、視覺衛生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等要求確定。 5.0. 1A 宜宜安排一定比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5.0.2.1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
13、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小時的標準;(2)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日照1小時的標準小時的標準 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內地坪0.9m高的外墻高的外墻位置。位置。5.0.2.2 正面正面間距,可按日間距,可按日照標準確定的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制,也可采用表表5.0.22不不同方位間距折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14、減系數換算 3.0.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規定。 5.0.3.3 在在I、II、VI、VII建筑氣候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于區,主要應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風沙的侵襲;在在III、IV建筑氣候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組織自然通風、導風入室的要求;導風入室的要求; 5.0.6.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凈密度的最大值,不應超過表不應超過表5.0.6-1的規定。的規定。 住宅凈密度住宅凈密度5.0.6.2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
15、面積凈密度的最大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值,不宜超過表不宜超過表5.0.6-2的規定。的規定。 6 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6.0.1 居住區公共服務設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理及其它八類八類設施。設施。 6.0.3 居住區配套公建的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標,應以表6.0.3規定的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千人總指標和分
16、類指標控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 6.0.3.6 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6.0.3.7 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
17、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納入配套公建 6.0.4.1 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 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
18、 6.0.5 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就符合下列規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的的規定。規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車場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鄭州市農業路7 綠地 7.0.1 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
19、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和道道路綠地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7.0.2 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均應綠化,并宜發展垂直綠化; 7.0.2.2 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章中有關規定; 30% 25%信息學院路旁的立體綠化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組團綠地
20、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的各項要求,其中的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章中有關規定; 7.0.4.2 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面積不小于400m2和日照環境要求;7.0.5 居住區內公共綠地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
21、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少于0.5m2/人,小區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團)不少于1.5m2/人,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8道路 8.0.1.2 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8.0.2 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窄,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 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
22、區路:路面寬6m-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居住區級道路組團路小區路宅間小路 8.0.5.1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 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
23、0.6 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 居民汽車停車率不應小于10%; 8.0.6.2 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8.0.6.4 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9豎向豎向 9.0.1 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9.0.2 居住區豎向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9.0.2.2 各種場地的適用坡
24、度,應符合表9.0.1規定 9.0.3 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9.0.4 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9.0.4.1 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9.0.4.2 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10 管線綜合管線綜合 10.0.1 居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用集中供熱居住區內還應設置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燃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智能化
25、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建筑電力管線污水管雨水管給水管熱力管燃氣管電信管線電信管線大于10KV電力電纜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雨水管給水管污水管(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7 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10.0.2.8 地下管
26、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 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11.0.2.1 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11.0.2.4 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對其它圍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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