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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合同編號:)工程名稱:呂梁新城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 線間隔、10千伏接續工程工程地點:離石呂梁新區合同編號:設計證書等級:發包人: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設計人:呂梁銀橋電力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使用說明1. 本合同范本適用于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和所屬各分公司委托設計(包括招標設計和非招標設計)合同的簽訂。2. 當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時無約定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3. 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相應內容的具體闡明、修改和補充,條目應相互對應。如 果在專用條款中無特殊說明,則應按通用條款的規定執行。4. 當事人的其他約定或補充,可由當事人于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不
2、得直接對合同 通用條款進行變動。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設計人(全稱):呂梁銀橋電力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 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以和建設工程批準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 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鑒于發包人擬建設呂梁新城安置區電力配套工程新增上安站出線 間隔、10千伏接續工程(工程名稱),并通過2016年4月26日的中 標通知書(成交通知書)接受了設計人以人民幣 5亠萬元(合同價款) 為本工程施工設計階段設計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3、一、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二、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本協議書以和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三、設計人向發包人承諾,保證全面按本合同約定完成本階段工電力工程勘祭設計合冋不范文本程設計和工地設計代表服務工作。四、發包人向設計人承諾,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開戶銀行:帳號:設計人:(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
4、名) 開戶銀行:帳號: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雙方簽字蓋章 之日起半效。六、合同簽訂: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合同簽訂地點:山西地方電力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詞語定義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1)“合同”:指本合同條款(包括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 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招標文件等。( 2)“發包人”:本合同約定的、 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設 計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和其合法繼承人。(3 )“設計人”:本合同約定的、 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人接 受的當事人和其合法繼承人。(4)“雙方”:“發包人”和“
5、設計人”的合稱。( 5)“投標書”:指設計人為工程向發包人提供的, 按合同條款規 定并為中標通知書所能接受,為工程而作的有報價的建議書。(6)“中標通知書”:指招標機構正式確認設計人中標的信函。(7)“工程”:合同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8)“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 用以支付設計人為完 成設計和有關工作應付的總金額。(9)“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0 )“補充或變更協議” :在本合同簽訂后,結合具體工程,發 包人和設計人另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11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12 )“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
6、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合同文件和解釋順序第二條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以和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2)中標通知書;( 3 )投標書;( 4 )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所有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之處,以時間發生在后的文件內容為準。第三條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時間發生在后的文件內容為準。合同文件使用語言文字、標準和規范和適用法律第四條 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書寫和解釋、說明。第五條 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專用
7、條款 約定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第六條 本工程設計的依據是: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托書或招標書和中標通知書;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基礎資料;3、專用條款第七條約定的設計人采用的有關標準和規范。第七條 設計中必須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 規范; 國家沒 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的省 級地方標準、規范。第八條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無償提供中文譯 本或英文本。發包人責任第九條 發包人應尊重設計人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 設計工作的權力,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相抵觸的要求。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
8、資料,并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分階段向 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第十二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發包人負責對外協議的聯系工作, 并簽訂或取得與工程建設和將來運行有關的土地征用、燃料、運輸、 灰場、水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設備等(如 需要)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第十三條 在輸變電工程可行性階段設計中,發包人負責簽訂與 設計有關的土地征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等方 面的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并在協議、合同或文件的簽訂前,協助 和配合設計人同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系、協商、談判工作。第十四條 發包人需保護設計人的設
9、計版權,未經設計人同意, 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 項目。第十五條 當發包人聘請設計監理時,應明確所賦予設計監理方 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行使的權利或工作范圍,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 外,設計監理方無權變更或免除設計人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設計監理的任何建議、檢查、確認、同意、批準或類似行為,不應變 更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設計人責任第十六條 設計人按照國家和行業現行的標準、規程、規范、技 術條例進行設計工作,嚴格掌握設計標準,控制工程造價。第十七條 設計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十二條約定的項目內 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和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 文
10、件,并對委托范圍內設計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第十八條 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投標書中有關質量方面的 承諾進行設計的組織和具體實施,保證設計質量。第十九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行業規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設 全過程的設計服務工作。第二十條 設計人應依據合同,接受發包人聘請的設計監理方的 監理。第二十一條 若設計人按投標書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部分工 程設計工作時,設計人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應將分包合同的 副本送交發包人,分包部分設計工作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 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設計 人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方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設計人的違約或疏忽。主
11、體工程不得分包。第二十 二 條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 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技術經濟資料等基礎資料。第二十三條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 生產廠或供應商。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二條 負責有關工作時,設計人應予以協助和配合。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三 條負責簽訂之前,與有關單位的聯系以和合同或協議的協商、談判工 作,應當由設計人負責。設計工期第二十六條 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 ,參照原電力工業部頒布 的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工期定額 ,協商確定設計工期,具體在專用條 款中約定。審查、確認第二十七條 設
12、計人應按國家和行業現行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各相 應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發包人負責審查 的安排,審查費用由發包人負責。第二十八條 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后,參加有關上級審查,并根 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過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必要修改補充。若因審定 結論對設計原則有重大變更而需對設計進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時,雙方 需另簽補充或變更協議。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施工用設計圖紙可進行確認并組織會審工 作,也可單獨進行確認或組織會審工作。第三十條 根據確認或會審意見,如屬非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 返工,其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如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 返工,則不應增加設計費用。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
13、:設計人可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委托,進 行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明確的其他工作,并另行收費。設計文件交付、現場服務第三十二條設計人根據雙方商定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 間、交付地點和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以設計 人交付的書面文件為準。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附送載有設計內容的電 子文件。第三十三條 設計人應配合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的施工, 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核算 費用,參加試車考核和工程竣工驗收,參加有關隱蔽工程驗收,并根 據工程情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第三十四條雙方應對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的設計人 現場服務人數協商確定。第三十五條發包
14、人另有要求需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 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第三十六條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發包人負責 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費用由設計人承擔。合同價款與支付第三十七條 合同價款和調整: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做調 整:( 1)在合同執行期間, 如遇設計收費政策調整, 且該收費調整是 強制性規定,則應按規定相應調整合同價款,雙方應以補充或變更協 議予以確認。(2)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別較大 時,應設計人要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第三十八條 合
15、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合同開始履行后, 定金抵作設計費。第三十九條 合同價款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約 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用。第四十條 其他支付:發包人應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要求 和委托,向設計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務發生的費用。違約責任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或設計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 約責任。第四十二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 按應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二承擔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最高為應 支付金額的 10% 。第四十三條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 續
16、完善設計工作,并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第四十四條 由于設計人設計遺漏或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 失,設計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 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五條 由于設計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七條 約定,逾期交付設計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 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逾期違約金。第四十六條 非設計人原因導致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 規模、 條件,或未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 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 充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 人支付返工費
17、或追加工作量的補償。第四十七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十條,發包人提交資料和文件超過 約定期限 30 日以內,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約定期限 30 日以上時,雙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設計人原因導致發包人要求終 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已開始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 實際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發包人原因導致設計人要求終 止或解除合同的,除應全額退還發包人已支付的設計費外,還應賠償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爭議與索賠第五十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可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請求
18、調解; 若調解不成,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起訴。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費 應由敗訴方承擔。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與爭議有關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履 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第五十一條 當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 , 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和相關 證據,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1)索賠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0 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2 )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 10 日內應給予書面答復,并可要求 索賠一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3 )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 10 日內未予書面答復,應視為該項 索賠已經認可。合同
19、的變更與解除第五十二條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在一個月前 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變更或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通用條 款第五十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第五十四條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和 時協商解決。其它第五十五條 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的設計工作時, 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根據 需要可吸收設計人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 人支付。第五十六條 保險(如有時):發包人辦理發包人人員的生命財產 和設備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設計人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 有
20、關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切費用。第五十七條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采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補 充或變更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九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 義務履行完畢時止。第六十條 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為一式四份。正本由簽字各方分別保存兩份, 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作副本份數。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應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合同副本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 工作由發包人負責完成。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七條 設計中應使用的國家標準規范、行業
21、標準規范以和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的標準規范是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和提供時間為:上安110千伏變電站電氣、建筑竣工圖、10千伏接續 線路現狀圖以和安置區電氣接線圖,于合同簽署后提供。第十二條 應由發包人負責簽訂的對外協議、合同或取得的有關文件為:無第十三條 應由發包人對設計人予以協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提 供上安站供電范圍內電氣運行資料。第十四條 在本工程投運一年質保期到期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用于本合同外的增容改造項目,可不經設計人同意。第十五條 設計監理代表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和代表行使的權利或工作范圍分別是:施工設計至項目建設、投運、質保期全過程
22、。第十九條 發包人在進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標、設備招標工作時,設計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處理招標所涉和的技術問題。第二一條分包單位:無分包部分設計工作內容:/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予以協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與有關單位聯系、協商、談判的主要工作包括 :地質勘探、區域規劃、建設和路徑征詢等。第二十六條本工程的設計工期:15天。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具體確定為以下第(1) - (6)項):根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可從事以下超出規定的設計服務范圍的 工作:(1)比合同規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設計文件;(2)增加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合同約定的部分;(3)配合本工程項目中建筑材料、 設備的加工訂貨,編制設備材 料規范書,參加設備材料招投標工作;(4)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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