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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收稿日期 :2003-09-08 作者簡介 :李摯萍 (1965- , 女 , 廣東茂名人 ,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在職博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為環境法 與經濟法 .論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融合李摯萍(中山大學 法學院 , 廣東 廣州 510275摘 要 :可持續發展是當今世界發展的主旋律 , 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需要法律的支持 。經濟法的目 的和使命決定了它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有著天然的密切聯系 , 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結合是歷史的 必然 。 經濟法應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進一步改善自己的內容和體系 。關鍵詞 :可持續發展 ; 經濟法中圖分類號 :DF41; F12014 文獻
2、標識碼 :A -( 0100-08 , 究成果之一 發展模式 。 20年代后 , 各國紛紛制定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 使其成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 上最為普遍接受的發展戰略 。 在國際層面上 , 它已為眾多的國際組織所普遍接受并成為國際立法 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原則 ; 在國家層面上 , 它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眾多國家的總體發展戰略 。雖然 “ 可持續發展” 一詞已被普遍使用 , 但國際社會對其具體含義的理解卻遠未統一 , 幾乎所有 重要的國際組織和著名學者都有自己的概念 。 這既反映了該術語本身的難以確定性 , 也反映了國 際社會對發展問題的嚴重分歧 。 至今為止被引用最多的仍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
3、員會在 我們共同 的未來 一書中所下的定義 :“ 持續發展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 , 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 ” 1盡管概念是抽象的 , 然而不可否認 , 我們共同的未來 一書中對可持續發展模式的勾勒是清晰的 , 結合這一重要文件和聯合國 “ 環境與發展” 會議上通過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的精神 , 國際社會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本內涵主要歸納為三個方面 :(1 人類有追求幸福 、 美好生活的權 利 。 可持續發展要求滿足全體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給全體人民以機會去追求較好的生活 。 社會從兩 方面滿足人民需要 :一是提高生產潛力 , 二是確保每人都有平等的機會 。 但這些權利必須通過
4、與自 然相和諧的方式爭取 ; (2 當代人在創造與追求自己的發展時 , 應承認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機會和 后代人的機會平等 ; (3 為了今世和后代的利益 , 環境必須成為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 持續的發 展不應當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統 , 環境與發展同等重要 。中國國務院于 1994年 3月 25日通過的 中國 21世紀議程 中國 21世紀人口 、 環境與發展 白皮書 , 確立了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 它從中國的人口 、 環境與發展的具體國情出發提出了中 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核心內容 :一是以經濟發展為核心 , 通過完善市場機制 , 發展科學技術 , 加強可 持續發展的能力建設 , 促
5、進經濟持續發展 ; 二是通過控制人口數量和提高人口質量 , 發展教育 , 改善 衛生和健康狀況 , 改善社會福利制度 , 消除貧困等 , 實現社會的持續發展 ; 三是通過對自然生態環境 的有效保護和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 , 實現資源 、 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 華 南 農 業 大 學 學 報 (社 會 科 學 版 2004年第 1期 (第 3卷 JOURNA L OF S OUTH CHI NA AG RIC U LT URA L UNI VERSITY (S OCI A L SCIE NCE E DITI ON N o. 12004(V ol. 1 一、 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關系 可持續發展戰略
6、的實施與法律有密切的關系 , “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和 政策定型化 、 法制化的途徑 ,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的實施是把可持續發展戰略付諸實現的重要保障 。 在今后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重大行動中 , 有關立法和法律的實施占重要地位 。 ”2經濟法產生的目的和使命決定了它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有著天然的密切聯系 。 可持續發展戰略 的實施是國家總體發展戰略的調整 , 它是以國家為主導推行的 , 而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 濟活動的基本法律形式 , 國家發展戰略及發展模式的調整和實現必須借助經濟法的功能和調整機 制 。 因此 , 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結合是歷史的必然 。(一
7、產生的時代背景和目標的相同性雖然單純規范意義上的經濟法早已存在 , 19世紀 末及 20世紀初 , 具有明顯的現代性 。 , , 它只能算是一 個新生兒 。 但是它卻肩負著重大的使命 , 的競爭秩序的扭曲和混亂 ; ; 市場自發調節導致總 , 、 生態破壞等問題逐漸加劇 , 需要國家對經 , , 它是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介入經濟活動的產物 。 經 , 它和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種危機聯系在一起 , 體現了危機對策法的特征 。 而 現代社會的各種危機 , 如經濟危機 、 人口危機 、 貧困危機 、 就業危機 、 資源危機 、 生態環境危機等 , 有 其共同的政治 、 經濟和社會根源 , 也正是這些
8、根源和問題造成發展的障礙和不可持續 , 人們在尋找 解決現代社會的各種危機的途徑時選擇和確定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 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對傳統發 展模式進行反思后的產物 , 是對傳統發展模式的深刻變革 , 經濟法是對傳統法律制度缺陷進行補救 的產物 , 是對傳統法律思想和觀念的變革 。雖然目前對經濟法的概念和定性仍然存在爭論 , 但就其使命而言 , 中外早已形成共識 , 即協調 和管理國民經濟 , 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 , 消除由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不正常波動和負效應 , 適應 生產力發展的需要 , 引導整體經濟持續 、 健康和穩定運行 。 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是公平地滿足 今世后代在發展與環境方
9、面的需要和權利 , 從而實現經濟 、 社會和生態環境的持續發展 。 可持續發 展在很大程度上兼顧和包容了國民經濟的持續 、 健康和穩定發展的幾種不同目標取向 。經濟法和 可持續發展戰略產生的時代背景和歷史使命的一致性 , 使它們可以天然地融合在一起 。(二 價值取向的相融性 關于經濟法價值的歸納有多種學說 , 如 “秩序說” 、 “ 社會本位說” 、 “ 公平說” 、 “ 政治經濟文化價 值說” 、 “ 社會整體效益和公平價值說” 、 “ 社會公平經濟民主說” 、 “ 社會整體效益說” 、 “ 社會公共性 說” 等 3。 本人認為經濟法以社會為本位 , 追求的是社會公平和正義 , 維護的是社會
10、整體利益和效 益 , 其價值是多元的 , 包括 :(1 經濟價值 。 指維護經濟秩序 , 提高經濟效率 , 促進經濟持續 、 穩定 、 健 康發展 , 保障經濟安全等 。 (2 社會價值 。 指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 經濟法所追求的公平是實質的 公平 , 它是一種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 , 從調整手段到調整目標的和諧或協調 , 這種追求是經濟法 的一種基本理念 , 是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一種基本精神 4。經濟法通過規定國家和社會的 二次分配解決社會分配不公 、 貧富懸殊的問題 ; 通過協調性立法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和代內及代際 利益沖突問題等 。 (3 政治價值 。 通過立法明確國家的經濟體制
11、和經濟發展戰略 , 通過規范政府經 濟管理行為 , 減少 “ 政府失靈” 問題等 。 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價值取向也是多元的 , 它要求必須擯棄傳 統發展觀中以經濟增長作為衡量發展的唯一指標 , 把 G DP 的高低作為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經濟成 功或繁榮的唯一標志 , 為實現經濟增長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做法 ; 要求發展應建立在生態持續101 第 1期 李摯萍 :論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融合 能力 、 社會公正和公眾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之上 , 發展的目標既要使人類的各種合理的需 求得到滿足 , 又要保護生態環境 , 不對后代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危害 ;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人的發展 , 滿足
12、人的需要 , 特別是處于貧困中的人們的需要應放在優先的位置 。 但是 , 可持續發展戰略不僅以 社會為本位 , 著眼于社會整體利益 , 而且擴展到人與自然這個大系統 , 維護人與自然的共同的利益 ,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 經濟法的價值觀與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有許多的共同性 , 已有的共同基礎 使經濟法與可持續戰略更容易融合在一起 , 經濟法應該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新的目標和價值追求 , 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和精神的指導下尋求新的發展和突破 , 以負起新的歷史使命 。(三 實施機制的依賴性 經濟法是國家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律形式 , 其主要內容是明確政府的經濟發展 政策和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
13、 , 其主要的規制對象是政府行為 。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是國家總體 發展戰略的調整 , 它是以國家為主導推行的 , 法的功能和調整機制 制 5。 它著眼于社會經濟整體 , 市場 , , , 實現總供給與 總需求的平衡 、 社會 、 環境等因素 , 實現經濟 、 社 , 、 計劃 、 各項政策和 措施中 , , 協調各地區 、 各部門的發展 , 合理分配資源 ; 在微觀上考慮各種經濟活 動的環境成本 , 并通過各種機制使其內部化 。 所以 , 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納入經濟法的宏觀調控法之 中 , 是其宏觀上得以實現的重要法律路徑之一 ; 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納入到市場管理法之中 , 是其微 觀上得以實現
14、的重要法律路徑之一 。二、 經濟法學界對可持續發展問題的探討 可持續發展戰略確定后 , 法學界已敏銳地感覺到它將給法學研究和法律建設帶來巨大的影響 和沖擊 , 并從立法到司法 、 從理論到實踐對其展開熱烈的探討 , 其中研究成果多集中于環境資源法 、 法理學等領域 。 經濟法學界對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領域 :1. 關于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價值的探討由顧功耘主編的 經濟法教程(2002年 認為 , 效益是一切經濟生產活動的最高價值目標 , 所 以 , 經濟法基于其固有的目的與使命 , 把效益作為自己最高的價值目標也就變得合乎邏輯了 。 但是 僅以效益定義經濟法的價值顯然過于籠統
15、, 無法與其他法律部門所追求的效益區分開來 。經濟法 關注的效益是更高層次的宏觀上的效益 , 即 “ 社會整體效益” 。 但是當我們把思維的觸角探入現代 經濟領域時 , 經濟已不再是平衡與自足的代名詞 , 它更代表了 “ 發展” 。 當今的經濟法的功能已不滿 足于經濟的協調 , 而在于如何成為經濟盡可能快地發展的推進器 。 在中國這樣的后發國家 , 這種傾 向更是強烈 , 我們的發展選擇超越戰略 , 正是昭示著對發展的渴望和對競爭中適者生存法則的強烈 危機感 。 現代經濟法的價值與其表述為 “ 社會整體效益” , 不如表述為 “ 社會整體效益最大化” , 前者 體現的是靜態的概念 , 后者更體
16、現出現代經濟法的動態化效應 , 也更能體現和適應現代經濟發展的 特征和趨勢 。 因為它不僅追求效益的簡單循環實現 , 而且追求效益的不斷復合增生 。 “ 社會整體效 益最大化” 提法的引入的主要意義在于順理成章地導出 “ 可持續發展” , 其內涵實際上涵蓋了 “ 發展” 與 “ 效益” 的提法 。 可持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兼顧和平衡了國民經濟持續 、 快速 、 健康發展的幾種不 同目標取向 , 因此 , 經濟法的價值可以最終表述為 “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整體效益” , 這一提法至少包 含以下三層含義 :體現了市場個體之間的協調 ; 體現了人與環境資源之間的協調 ; 體現部門 、 地區經 濟結構與資源
17、宏觀配置的合理化 6。201 華 南 農 業 大 學 學 報 (社 會 科 學 版 第 1期 2. 關于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探討由顧功耘主編的 經濟法教程 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經濟民主原則 ; 效率優先 、 兼顧公平 原則 ; 可持續發展原則 ; 經濟公正原則 。 認為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傳統法律體系中的缺位 , 為新興法 律部門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制定制造了契機 , 同時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 , 為始終貫徹可 持續發展要求進行立法提供了可能性 7。 這是在經濟法教材中首次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的一 項基本原則 。 楊紫火 亙的 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體系與
18、經濟法綱要 的制 定 一文提出 ,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遵循客觀規律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原則 ; 堅持經濟效率優先 、 兼 顧公平的原則 ; 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 、 兼顧各方經濟利益的原則 ; 堅持經濟可持續發展 、 兼顧當前發展的原則 8。 提出了將堅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確立在經濟法之中的觀點 。3. 關于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基本理念的探討程信和 、 李摯萍的 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 略的確立給經濟法帶來了巨大變化 , 、 效益 觀 、 公平觀和安全觀都要因此進行拓展和更新 , , 則 要進一步完善政府的環保職責 , , 經濟核 一文也提出了可持續 , 并建議引入當代經濟哲學中
19、提出的生態人假設 。認為立法者 , 再基于假設的人設計制度和制定法律規范 。假設的人一 旦為制度和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肯定 , 就轉化為人的法定模式 , 要求現實的人依此模式實施行為和發 生關系 。 立法史昭示 , 傳統民商法以經濟人為規范對象 , 經濟法和社會法以社會人為規范對象 , 環 境資源法以生態人為規范對象 。 從經濟人到社會人再到生態人 , 反映了人類的進步 , 其本身就是一 個可持續發展過程 。 經濟人引導人們追求自身經濟利益 , 有利于社會財富增加 , 為可持續發展創造 物質基礎 ; 社會人引導人們追求社會目標 , 有利于提高社會安全 、 社會福利 、 社會公平的程度和水 平 ,
20、以及增加人力資源的供給 , 為可持續發展創造社會環境 ; 生態人引導人們珍惜生態 、 愛護自然 , 有利于自然資源的節約 、 有效和合理利用 , 為可持續發展創造自然資源供給條件 。隨著社會的發 展 , 人的角色多元化 , 可持續發展立法中的人是經濟人 、 社會人 、 生態人相結合的人 10。4. 關于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體系的探討李昌麒和魯籬的 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 一文提出 , 中國現代化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應 當由以下幾部分構建 :市場主體規制法 ; 市場秩序規制法 ; 宏觀經濟調控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保障法 律制度 ; 社會分配法律制度 。 之所以將宏觀調控法與可持續發展法合并構成二級法
21、 , 理由有二 :一 是基于生態失衡業已成為社會的一個嚴重問題 , 聯合國已將之納入 21世紀議程 的重要事項 , 因 而國家必須對此予以關注和干預 ; 二是考慮到文明不斷進步與生態惡化構成了現代社會經濟發展 的一個重要矛盾 , 必須依賴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及其法律措施才能予以解決 , 因此 , 將宏觀經濟調 控與可持續發展合并構成二級經濟法 , 其主旨在于樹立宏觀經濟調控與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聯系機 制 11。 程信和在 經濟法與政府經濟管理 一書中提出 , 現代經濟立法 、 社會立法中有許多屬于可 持續發展立法 , 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要包含在經濟 、 社會立法的范圍之中 。比如經濟發展的規劃 ,
22、產 業政策 , 人口政策 、 計劃生育 , 社會保障 , 資源利用 、 管理和保護 , 環境保護 , 等等 , 都必須以可持續發 展精神為指導 12。5. 關于可持續發展與制定 宏觀調控法 的探討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宏觀調控法 , 從 20世紀 90年代未開始成為經濟法學界探討 的一個學術熱點 。 2000年 11月 , 在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第八次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上 , 部分學 者進一步提出 , 應該爭取早日將制定 宏觀調控法 列入國家立法計劃 。在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301 第 1期 李摯萍 :論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融合 的組織下 , 經過幾次較大范圍內的專家學者討論 , 形成了
23、 關于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 的議案 , 并于 2001年 3月向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提交了該議案 。議案對制定 宏觀調控 法 的必要性進行了充分的歸納 , 其中的一個理由就是 :要完成 “十五” 計劃 , 實現第三步戰略目標 , 就應當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所強調的那樣抓好結構調整這個主線 , 完成好優化產業結構 、 促進地區經濟協調 、 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 、 實現可持續發展 , 就必須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 。 ” 13學者們對 宏觀調控法 內容的探討也較普遍地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精神 。雖然經濟法學界對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 但是顯而易見 , 目前的研究無
24、論 從深度還是廣度仍然很有限 , 有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研究并未進入經濟法研究的主流 , 其受重視程 度和學者的參與程度仍較低 , 關于可持續發展戰略在經濟法中的定位及其實施機制 , 經濟與環境發 展相結合的法律機制等問題的探討才剛剛開始 , 任重而道遠 。三、 , 展 。 這不僅是環境法的任務 , , 。主要 表現在 :(1 , 使 ; (2 在立法內容上 , 未能將環境與經濟 發展相結合的要求貫徹其中 。 環境與經濟的立法基本上是割裂的 , 政府部門的經濟職責與環境職 責也往往是分離的 。 個別立法雖然有相應的環境保護規定 , 但是其著眼點往往在污染控制和事后 補救 , 很少深入環境問題產生
25、的生產過程 、 生產方式 、 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方式和消費方式等 。所 以 , 經濟法距離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一 可持續發展戰略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國家發展的總體戰略 , 它決定我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式 , 也是決 定國家協調經濟 、 社會和環境等各方面關系的基本原則 。 經濟法必須反映社會整體利益 , 而社會整 體的最大利益是可持續發展 , 所以 , 促進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當代及未來經濟法的最終價值和根本 目標 。 這一價值和目標首先必須反映在所有經濟立法的宗旨之中 , 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 , 統領經濟 法的制度建設和法規建設 。 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
26、在調整的各方面的社會關系中普遍適用的 , 是貫穿經濟法始終的 , 它具備作為基本原則的條件 。 經濟法反映了可持續發展這一價值目標是其 價值的升華 , 將使經濟法更有生命力 。 經濟法應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指導 , 更新其基本理論和基本 觀念 , 完善其現有的立法 , 以負起新的歷史使命 。(二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宏觀調控法的完善 宏觀調控法是經濟法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 , 它是調整在宏觀調控活動中發生的特定社會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 主要的立法包括 :計劃法 、 財政法 、 金融監管法 、 產業法 、 區域協調發展法 、 國家 投資法等 。 宏觀調控法的主要目的是 :規范國家宏觀調控行為 ,
27、保障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在我國 , 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 :保持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 , 促進經濟結構優化 , 引導 國民經濟持續 、 快速 、 健康發展 。 這一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接近 。 國民經濟持續 、 快速 、 健康 發展也可以理解為可持續的發展 , 如果這種發展是建立在生態環境可支撐基礎之上的話 。為了使 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相一致 , 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 宏觀調控必須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建國以來 , 我國的宏觀調控曾經走過不少彎路 , 如 20世紀 50年代的 “大躍進” 和人民公社運 動 ,60、 70年代的片面發展重工業 、 輕視輕工業
28、的發展方向 。這其中人治的因素占主導地位 , 科學 401 華 南 農 業 大 學 學 報 (社 會 科 學 版 第 1期 1期 第 李摯萍 : 論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融合 105 和規律被棄置一邊 。改革開放后 , 在總結歷史教訓的基礎上 , 決策層開始重視客觀規律的指導作 用 ,于是對經濟活動規律的探索和研究成為大熱點 ,這逐步推動中國經濟改革最終選擇了走市場經 濟的道路 ,和國際社會逐步接軌 。但是經濟活動除了受經濟規律制約外 ,還受到社會發展規律和生 態自然規律的約束 ; 宏觀調控除了反映經濟規律 , 還必須反映社會發展規律和生態自然規律的要 求 。這也是血的歷史教訓的總結 。生態
29、規律長期未進入經濟學家的視野 ,自從環境危機日益加重 , 已經嚴重影響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后 ,人們才開始從各種角度研究環境問題的成因 。其中 ,經濟學 家們也從經濟制度和市場機制等方面來查找原因和對策 ,并形成了環境經濟學這一經濟學與環境 科學相結合的新的分支學科 ,對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存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提出了一系列的 對策 。這些對策許多已成為各國立法的內容 ,如運用財政 、 金融 、 稅收等經濟調控手段將環境成本 內部化 ,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等 。隨著人們對生態規律研究的深入 ,經濟學家更是開始以其為指導構 建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和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研究成
30、果 。此外 , 清潔生產機制 、 新型工業化道路乃至循環型社會的建立也已在世界各國開始實踐 。 宏觀調控的基本目的是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 。環境科學揭示這一平衡要建立在更高層次 的平衡 - 生態平衡之上 。在人口 、 、 資源 環境和發展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關系 ,從生態學的原理來 看實際上是人類 - 環境系統所進行的物質循環與能量流動的關系 ,又是三種再生產 ,即人類自身的 再生產 ( 人口增長 、 自然的再生產 ( 資源增殖 和經濟再生產 ( 經濟發展 相互結合和制約的關系 。 不管它們之間物質與能量交換如何錯綜復雜 , 在物質和能量的輸入和輸出之間最終都要保持平 衡 14 。只有從宏觀上
31、把握人口 、 、 資源 環境和發展之間的制約關系 ,實現它們之間的平衡 , 才能實 現經濟總量的平衡 。所以必須將環境科學規律納入宏觀調控和宏觀調控法之中 。 我國法律在反映客觀規律上總是相對滯后 ,法學界對自然規律至今仍缺乏認識和重視 ,對法律 是否要反映自然規律以及如何反映自然規律缺乏研究 ,這和我國過去長期強調法律是統治階級意 志的體現 ,是階級斗爭的工具有關 ,也和我國法學教育制度有關 法學這一學科與其他學科 ,特 別是自然科學的交流甚少 ,缺乏其他學科知識的支持 。為了實現可持續的發展 , 必須改變這一狀 況 ; 強調在宏觀調控法中反映客觀規律尤其重要 ,因為它關系到國家長遠和總體發
32、展 。為了保證做 到這一點 ,有關宏觀調控權力的合理配置和決策程序科學化 、 民主化的規定必須進一步完善 。 2. 宏觀調控法應全面反映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內容和要求 宏觀調控法是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因為宏觀調控法是國家進行資源配置 , 協調部門 、 地區和行業利益 ,調控和引導國民經濟運行 ,明確宏觀調控權力和程序的重要法律 。它 能否在經濟 、 社會和環境等方面合理配置資源 ,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不足 ,協調好社會各方及局 部與整體 、 近期和長遠的利益 ,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持續 、 快速 、 健康發展 ,亦即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 持續發展 。為此 ,必須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貫穿于宏
33、觀調控立法之中 : ( 1 在計劃法中 ,將環境保護 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在資金 、 資源分配上保障與其它方面的發展保持協調 ; ( 2 在財政法 中 ,要合理確定人口 、 環境和資源方面的財政支出 ,確保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財政支持 ,通過財政轉 移支付手段對地區之間生態利益的不合理分配和生態責任的不合理負擔進行補償 ; ( 3 在金融法 中 ,要通過信貸和其他融資政策支持可持續發展 ,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現 ; ( 4 在產業法中 ,要根 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來確定產業政策 ,優化產業結構 ; ( 5 在稅法中 ,盡快建立環境稅 ,完善國家對 環境保護的稅收調節手段 ; ( 6 在統
34、計和國民經濟核算立法中 ,要盡快建立能準確反映環境資源的 成本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為保證經濟活動建立在環境可支撐的范圍內提供信息數據上的支持 ; ( 7 在會計和審計立法中 ,要求企業正確反映經濟活動的環境成本 ,披露相關的環境信息 ,為投資者 和政府宏觀決策提供微觀的信息數據支持 ; ( 8 在自然資源法中 ,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稀缺 資源的合理分配進行規定 ,以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等 。總之 , 為了實現可持續的發 106 華 ( 社 南 農 業 大 學 學 報 會 科 學 版 第1期 展 ,宏觀調控法在深度和廣度上都需要拓展 。 當前 ,我國經濟法的學者正在熱烈地討論
35、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 宏觀調控法 的問題 。制 定 宏觀調控法 不僅是為了將 憲法 有關宏觀調控的規定落在實處 ,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制 ,增強 國家宏觀調控協調性 ,借鑒國外宏觀調控經驗 、 提升我國的宏觀調控水平 ,應對經濟全球化 、 保障國 家經濟安全的需要 ,也是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 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 。在 21 世紀制定的 宏觀調控法 必須反映 21 世紀的時代特征和時代要求 ; 當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各國發展的主旋律 的時候 ,我國的 宏觀調控法 也要反映這一發展趨勢 ,并肩負起這一歷史使命 。 ( 二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市場規制法的完善 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另一核心組成部分 ,
36、主要由競爭法 、 反壟斷法為主體 。其主要任務是維護 競爭秩序 ,保障經濟持續 、 健康運行 。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環境與發展相協調 ,環境保護必須全面 納入發展的進程之中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 ,環境保護往往成為市場調節的一個盲區 ,市場規律在這 個領域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因而 ,它常常會帶來競爭秩序的扭曲 ,破壞公平的競爭環境 。所以 ,協調 環境與發展的關系 ,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也是市場規制法的重要任務 。 環境問題的經濟屬性是外部不經濟性 。如果外部不經濟性的制造者在自己獲益的同時不必為 損害他人付出代價 ,而承受者卻在未獲得利益的情況下承受他人行為的損害后果 ,這本身就是對公 平競爭秩序
37、的破壞 。環境危機有時會對競爭秩序產生不利影響 。由于資源的匱乏 ,一些地區企業 之間以及地區之間為了爭奪資源展開惡性競爭 ,如不顧資源的再生能力進行掠奪性 、 毀滅性開采 , 不顧環境的承受能力超大強度開發 ,因而陷入資源與發展的惡性循環 。一些落后地區為吸引外來 投資隨意降低環保要求 ,使某些地區成為污染的特區 ,而且導致不公平競爭 。 環境保護活動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對競爭秩序產生影響 : ( 1 環境保護要求影響到競爭成本和競 爭后果 。法律對企業活動及其產品規定的環境要求越來越多 ,如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三同 “ 時” 制度 、 達標排放污染物制度 、 限期治理制度 、 限期淘汰制
38、度等 。在大部分情況下 ,環境保護意味 著一種投入 ,一種成本 ,因而在履行與不履行環境責任的企業之間產生了成本差異 。而在執法尺度 不一 ,或執法不嚴的情況下 ,就造成守法者吃虧 ,違法者得利的局面 。比如國家在整治淮河流域 、 太 湖流域的污染狀況時 ,就出現這種現象 , 許多有能力治理污染的企業都要等到最后一刻才有所行 動 。其意圖很明顯 ,別人不行動 ,我也不行動 ,否則我的成本增加了 ,到時不是因為污染而被淘汰 , 而是因為治理污染而被淘汰 。這是一個怪圈 ,雖然表現出一些企業的短視 ,但也不能完全歸咎于企 業 ,其中也反映了我國執法上存在的種種弊端 。( 2 環境保護措施被當作限制
39、競爭的工具 。一些地 方以保護環境的名義 ,限制外地產品的進入 ,如對外地產品適用不同的標準 ,對外地產品進行更嚴 格的檢驗和檢查 ,對過境車輛濫設關卡進行排污檢查等 。這實質上是地方保護主義和地區行政封 鎖的表現 。還有的地方管理部門以保護環境的名義不合理搭售產品 ,指定專用產品等 ,這實質上也 構成非法的行政壟斷 。 所以 ,市場規制法在維護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競爭秩序方面任重道遠 。競爭法應進一步明確競 爭者的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應盡可能統一 ,而且宜多采用強制性法律 規范和強制性標準 ,以保障企業能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下進行競爭 。由于地理環境 、 資源條件的差 別 ,
40、企業要實現完全平等競爭是不可能的 ,而且有些地區為另一些地區的發展做出了犧牲和貢獻 , 為了實現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大致平衡 ,國家在宏觀上進行資源的再分配以及地區協調是必要的 , 所以 ,公平競爭環境的創造也是宏觀調控法的任務之一 。 由于環境保護與人體健康 、 生態平衡 、 動植物安全等密切相關 ,國家通常允許地方規定比國家 標準更嚴格的地方標準 ,如允許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國家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但是這 些規定也應和一般的競爭規則相符合 ,例如不能造成內外有別 ,對本地企業寬松 ,對外地企業嚴格 。 1期 第 李摯萍 : 論經濟法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融合 107 對某些地方的企業寬松 ,對另外一些地方的企業嚴格 ,這是一種歧視性待遇 。對以環境保護名義進 行行政壟斷的作法一般應盡可能少地采用 ,而是通過完善標準和加強監管來保證競爭的正常進行 。 公平執法是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 ,為此 ,我國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 和其他相關立法應針對執法 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 、 徇私舞弊 、 玩忽職守的行為制定嚴厲的制裁措施 。 參考文獻 : 1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 我們共同的未來 M . 北京 : 世界知識出版社 , 1989 , 19. 2 中國 21 世紀議程 R . 第三章之 3. 1. 3 . 經濟法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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