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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解讀財稅2011117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小型微利企業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緩解就業壓力等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一直以來,國家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給予各方面的照顧,稅收上也是如此,例如在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方面都出臺過相應的優惠政策。2011年11月29日,財政部又聯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文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本文將對此進行解讀。一、政策銜接對于應納稅所得額特別低的小型微利企業,國家一直在20%稅率的基礎上給予其進一步的優惠,具體規定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

2、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

3、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上三個文件保證了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時間上的連續性。值得注意的是,從2012年1月1日起,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享受此優惠,從而使受惠企業的范圍擴大了。二、享受117號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范圍財稅2011117號文件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也就是說,117號的適用對象首先應為

4、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滿足一定條件,且為非核定征收的居民企業,其次,還應滿足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三、企業所得稅申報1、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預繳時可減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于符

5、合117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問題,我們認為可參照國稅函2010185號的有關規定,如果企業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等符合一定條件,則預繳時可以享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但是至于企業201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低于3萬元還是6萬元,由于目前尚未出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可暫采用117號規定的6萬元標準,并及時關注后續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第一條規定: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

6、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2、匯算清繳時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調整如果企業在2011年滿足了成為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且其應納稅所得額也符合了相應的條件,從而在2012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經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在2012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高于了6萬元,則應當補繳減記應納稅所得額所減免的稅款。如果在2012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企業的應納稅所

7、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則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應當將“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欄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四條規定: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第四條規定: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10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四、其他注意事項117號文件的執行時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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