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利益保護_第1頁
論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利益保護_第2頁
論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利益保護_第3頁
論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利益保護_第4頁
論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利益保護_第5頁
全文預覽已結束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    論債權讓與與債務人利益保護發布日期:2009-11-18    文章來源:互聯網 一、引言     美國著名合同法學者科賓在其合同法經典巨著科賓論合同(卷一,851節)中指出:“讓與”一詞既在財產法中使用,也在合同法中使用,讓與一詞的用法與“讓渡”、“轉讓”、“移轉”的用法相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原理:合同權利讓與又稱債權讓與或債權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 債權讓與必然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積極的當事人包

2、括讓與人和受讓人,二是消極的被涉及的債務人。     二、債權讓與的法律性質     (一)債權讓與的概念     早期羅馬法認為,債權為連結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法鎖,變更任何某一端,則債權失其同一性,故認定債權是不可轉讓的。隨著交易日趨頻繁復雜,債權不得讓與理論也逐漸改變。到近代,各國民法均承認債權原則上得為讓與。而在現代社會,一切財產都被視為資本。債權的資本化也成為人們的一般觀念。債權讓與,債之變更的一種,債之變更,乃不變更其本質或曰不變更其同一性,而變更其主體或內容之謂。2

3、簡言之,所謂債權讓與,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當事人雙方在約定的范圍內,以簽訂合同的形式,不改變原有債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前提下,由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成為原有債的新債權人,其中債權人稱作讓與人,第三人稱作受讓人。    (二)債權讓與的性質     對于債權讓與的性質,理論上和立法上對此都有不同的觀點,主要的爭論有三種學說: 1. 不要因的準物權合同說。此說以德國法為代表,以物權行為理論為基礎。所謂物權行為,是以直接發生物權的變動為目的的行為。此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

4、因性規則,債權讓與合同與作為基礎的被轉讓的合同是相分立的,此轉讓行為是不要因的合同。簡言之,這種轉讓是否有原因,該原因有無瑕疵,對合同轉讓的法律效果不產生影響。除非當事人有保留債權的意思或發生其他障礙。 2. 要因的買賣合同說。此說以法國法為代表,該觀點認為債權讓與合同是一種要因的買賣合同。既然是買賣合同,轉讓債權就如同轉讓財產的所有權一樣,原債權人把債權作為買賣的標的物出讓給新債權人,新債權人為此應支付一定代價。由于合同轉讓是一種買賣合同,因此,出賣人應對作為買賣標的物的權利在法律上承擔瑕疵擔保的責任,如果原轉讓人不享有權利而轉讓債權,將直接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3. 合

5、同說。此說在英美法上成為通說,該觀點認為,債權讓與的是一種合同,讓與權利的合同必須具備下述條件有效:即權利人表示了不需要自己或債務人作進一步的行為立刻轉移權利的意思,他的意思可直接向受讓人或第三人表示。 如果轉讓的是未來的權利,那么就像其他合同一樣,債權轉讓合同必須具有對價。     比較上述的各種觀點以及從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都認為債權讓與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轉讓合同權利應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在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下,實際上已將合同權利作為轉讓的標的,轉讓合同權利也意味著權利人對其權利實施了處分行為。   &

6、#160; 三、現行法律對債務人利益的保護¬¬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      從根本上講,債務人的首要義務是在債的范圍內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的承受人是誰原債權人或曰新的債權人,都能實際的產生履行的法律效力,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有障礙,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由此而產生。根據現行合同法的相關條文規定,有以下兩種類型: 1、債權讓與不影響債務人履行抗辯權。也就是說,在讓與合同標的債權的原債務人的抗辯權,不因債權讓與而消滅。由于債權讓與并未改變債權的同一性,債權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隨同一并轉移。故債務人對于債權之讓與,雖不得拒

7、絕。但不得因讓與而受不利益,從而不因讓與而失去其抗辯權。如前所述,債權讓與合同本身的設立債權的生效與否與債務人是無關的,同樣,依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讓與所涉及的標的債權是否真正發生移轉,并不取決于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對此并沒有選擇權,他所做的只是負有向受讓人或者讓與人的履行債務的義務。債務人在得到轉讓債權合同的通知無論是之前或之后,他只關心的事是在自己履行原債務時,對方有沒有履行約定或法定的相應對價義務,若沒有,則必然地由此產生債務人對讓與人和受讓人的抗辯權。簡言之,債務人基于原有的債權債務而享有的無論何時何地都可以對抗原債權人或新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如當事人雙方雖訂有合同,但債權并未

8、實際產生;債務人已經履行債務,債務業已消滅;債權人在訂立合同中有過錯,因而債務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給付義務;原合同違反法律無效,因而不能繼續履行;以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等。     2、債權讓與合同引起債務人的抵銷權。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從債權轉讓的過程中,雖然債務人對于債務的履行是被動的接受,不得拒絕受讓人的履行請求,但是由于轉讓前后的標的債權具有同一性,故其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所享有的主從權利也一并移轉于新的債務履

9、行之中。作為債務人,不得因轉讓而受不利益,不得因轉讓而失去其抵銷權和抗辯權。正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167條規定:“受讓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承受對債權人權利的一切限制,包括對該權利的一切絕對的和臨時的抗辯權,以及如果未作讓與,債務人可用來對抗債權人的一切抵銷權和反請求權。”由此可見,當債務人接受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于讓與人即原債權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但債務人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必須要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且該債權必須是到期的債權,也即該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增加費用負擔的法律思考  

10、0; (一)立法的缺陷與矛盾     縱觀整個現行民事法律條文,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內,都沒有明確或相關的法律條文作出規定:對于在債權讓與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具體由誰來承擔。例如,原債權人甲和債務人乙都在上海,如果甲將其債權轉讓給居住在北京的受讓人,那么,在債權轉讓后,乙就需要從上海轉到北京履行債務,這就必然會增加履行費用,尤其在雙務合同中最為明顯。     理論上通說認為,債務人因債權轉讓而增加的費用由受讓人承擔,如果特殊約定,也可以由讓與人和

11、受讓人約定承擔方式,但不得約定債務人承擔。這說明,學者都認同債務人不能承擔增加的費用,但是,立法上卻似乎并不認同此種觀點。相反,我們看到合同法第62條第六款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在實踐中,一旦出現因債權讓與履行引起此類的糾紛,法律的標準和司法的實踐就會產生嚴重的脫節,不能從源頭上徹底地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債權人承擔履行增加費用的合理性     正如前文所述,債權讓與通知一經送達債務人,原債權人就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原有的債權消滅。那么受讓人就成為新的債

12、權人,他與債務人構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對于債務人來說,實質上他的地位沒有發生任何改變,唯一改變的就是他履行的主體指向發生了變化。對于受讓人來說,他當然地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此時,如果雙方對履行引起的費用事先沒有約定,或者事實根本沒有或不可能約定的情形下,但由于履行債務的事實必然存在,就必須要解決費用的實際承擔者,要不是受讓人,要不是債務人,兩者必居其一。     假設讓受讓人承擔履行增加的費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回答是否定的。因為,對于受讓人來說,他所享有的債權是從原債權人那里讓與過來的。對于債權讓與合同本身來說,之所以生效以至于對自己產生拘

13、束力,正是由于自己已經付出了相應的對價義務,其實無償轉讓也體現了受讓人支付非貨幣對價義務。這樣受讓人在獲得沒有任何權利瑕疵的債權時,除了在享受權利時基于債的范圍內必須向債務人承擔的義務以外,他不應當再承擔任何附屬義務,包括由債務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簡言之,在尊崇民法公平原則的前提下,不能讓受讓人承擔雙重義務,因此,筆者認為受讓人不能承擔債務履行增加的費用。     那么,既然如此,債務人是否有理由或者有必要承擔呢?回答同樣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債權讓與所涉及的標的債權是否真正發生移轉,并不取決于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對此并沒有選擇權,他所做的只是負有向受讓

14、人或者讓與人的履行債務的義務。債務人在得到轉讓債權合同的通知無論是之前或之后,他只關心的事是自己應當積極地履行債務。這樣,債務人不管是向誰履行債務都不能因為僅僅是承受的債務主體發生變化而加重自己履行費用的成本。正如美國合同法專家科賓指出:“債務人在轉讓債權合同中是被動的,法律保護債務人免于因未經任意選擇的轉讓而實質性地惡化起利益是天然的職責,法律不允許對債務人課加額外的所有不利益。”4     在理論上,學者都一致認為,債務人是不能承擔 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可是立法未能體現,這一問題很值得思考研究。    

15、0;這樣一來,我們很自然想到,對于債務人履行債務引起的增加費用,只能歸屬于原債權人承擔。因為,從法理上說,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根據民法的財產自由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債權讓與合同的本質就是債權人對自己財產的一種自由處分權的行使。“自由”一詞在法律上的含義從來都不是無限制的,反映在債權讓與合同這一法律行為上也是一樣,債權人享有的債權自由處分權應當受到法律的拘束和節制。實際上,在我國合同法制定過程中,1995年1月的試擬稿第78條在讓與人的義務之標題下,規定:5 “債權讓與后,讓與人須對受讓人承擔如下義務: 1、將債權證明文件交付受讓人。讓與人對債權證明文件保有利益的,由受讓人自負費用取得與原債權

16、證明文件有同等證據效力的副本; 2、將占有的貨物交付受讓人; 3、告知受讓人行使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 4、應受讓人請求做成讓與證書,其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5、承擔因債權讓與增加的債務人履行費用; 6、提供其他為受讓人行使債權所必要的合作。” 的確,在債權讓與的情況下,為了使新債權人對于已取得的債權易于實行,為了確保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立法上確有必要規定:原債權人即讓與人承擔因債權讓與而增加的債務人履行費用。     五、結語     在確保市場經濟活動交易的自由和安全的背景下,如何保證在債權讓與過程中讓與人與

17、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好債務人的合法利益,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從實證主義的角度出發,崇尚和堅守利益均衡,維護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作為一名法律人孜孜追求的理想國。   注釋: 1M,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頁。  2芮沐:民法法律行為理論之全部J,自刊,1948年版,第65頁。 3沈達明編著:英美合同法引論,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96頁。 4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頁。 5張谷: 論債權讓與契約與債務人保護原則J,中外法學2003年第1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