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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一、某中國公民的遺產涉外繼承案 一中國上海女子在美國紐約嫁給一印度孟買男子,婚后定居孟買并生兒育女。該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遺囑,但在上海和孟買均留下了價值可觀的動產和不動產。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產不均發生爭議,其父母訴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律問題:該案是一個國際私法案件還是國內民事案件?涉外民事關系:指在民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等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含有外國因素的民事關系。民通意見第178條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涉
2、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1條 民事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的其他情形。第15條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關系產生或者變更、終止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的自然人的經常居所地,但就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 參考結論 對于上述案件,法院首先要確
3、定這是一個國際私法案件還是國內民事案件。從該案的事實看,繼承關系的主體、客體以及繼承關系發生的事實含有印度因素,因而這是一個典型的涉外繼承關系,該案也是一個典型的國際私法案件。另外,與該案有關的中國女子與印度男子的夫妻關系,還含有美國因素。 案例二、 李伯康房產繼承案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鄉臺山與范女士結婚。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國加利福利亞洛杉磯,1967年李伯康與周女士在美國內華達州結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國洛杉磯去世。李伯康在廣州有四層樓房。1986年5月,已在香港定居多年的范女士得知李伯康去世,遂到廣州辦理了繼承上述房產的證明,并領取了房產證。周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廣州市某區法院
4、起訴,要求繼承李伯康的上述房產。法院依據中國婚姻法判決李伯康與周女士在美國的結婚屬于重婚,無效,駁回了原告的繼承請求。法律問題1、本案的主要問題是什么?本案中存在先決問題嗎?2、假設李伯康的遺產中有一筆存款位于廣州,此案是否存在先決問題?先決問題先決問題,也稱附隨問題,是指一國法院在處理國際私法的某一項爭訟問題時,必須以解決另外一個問題為先決條件。這時,該爭訟問題便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而需要首先解決的另一問題則稱為先決問題或附隨問題。構成條件1、主要問題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作準據法。2、該問題對主要問題來說本身就有相對獨立性,可作為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并且它有自己的沖突規則可
5、以援用。3、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于先決問題的沖突規則和依法院國適用于先決問題的沖突規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并且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從而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也不同。法律適用民法通則第149條: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依不動產所在地法。第147條: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法理分析1、本案中的主要問題是繼承位于廣州的四層樓房的問題 ,但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先確定周女士與李伯康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表面看,這似乎符合前面所說的三大要件中的第二項,構成先決問題。婚姻的效力具有獨立性,可以單獨作為問題向法院提出,并且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
6、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可見,它有自己的沖突規則可以援用。但是,先決問題的構成需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在本案中,爭訟問題即主要問題并不是婚姻關系的認定,而是四層樓房的繼承,在案例中,李伯康去世前并未留下遺囑,因此適用法定繼承的規定。根據當時我國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案件中爭訟的四層樓房屬于不動產,位于中國,因此主要問題(爭訟問題)應適用中國法,即法院地法。而這不符合先決問題的第一個條件:主要問題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外國法作準據法。因此可以判定本案中并不存在先決問題。2、 在本案中,如果李伯康的
7、遺產由四層樓房變成存款,那么該案的主要問題的爭訟點便由不動產變為動產。根據前述提到的民法通則的規定,動產法定繼承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在案例中,李伯康在1943年-1981年死亡時期間都居住在美國,因此該案應適用美國加利福利亞法律。根據先決問題第一個要件,本案符合“主要問題依法院國的沖突規則,應適用外國法作準據法”這一規定。因此,周女士和李伯康的婚姻問題便有可能成為先決問題。案例三、1908年英國奧格登案 一名住所在法國的19歲法國男子,未經父母同意,去英國與一住所在英國的英國女子結婚,后來該法國男子以自己結婚未經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備結婚能力為由,在法國一法院起訴并獲得一宣告婚姻無效
8、的判決,其依據是根據法國的規定“未滿25歲的子女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結婚”。而后該英國女子在英國與一個住所在英國的英國男子結婚。后與該女子結婚的英國男子(原告)卻以他與該英國女子結婚時她還存在合法婚姻為由,請求英國法院宣告他們的婚姻無效。結果英國法院根據英國法的觀點將法國法中“須經父母同意的要件”識別為“婚姻形式要件”,從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舉行地法”這一沖突規范,確定英國法為準據法來解決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問題,而英國法中并沒有法國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規定,因此該英國女子與法國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國法院否定了法國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并且滿足了英國男子請求法律問題:試分析該案涉及的主
9、要的國際私法問題。 法律沖突1、據法國法,未滿25歲的子女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結婚,故該英國女子與法國男子的婚姻無效。2、而英國法中并沒有法國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規定,因此該英國女子與法國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法律適用據英國法,婚姻能力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婚姻形式依婚姻舉行地法。識別對將要處理的問題或事實構成或事實情況進行定性分類,將其劃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對其適用哪一條沖突規范的過程。識別沖突結果英國法院根據英國法的觀點將法國法中“須經父母同意的要件”識別為“婚姻形式要件”,從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舉行地法”這一沖突規范,確定英國法為準據法來解決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問題。識別沖突如果英國法院依法
10、國法將須經父母同意的要件識別為婚姻能力問題,就要適用英國法中另一條沖突規范:“婚姻能力依當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國法。而根據法國法,就應承認法國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并駁回英國原告的請求。參考結論本案主要涉及國際私法上的識別和涉外婚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英國法院將父母對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這一事實識別為婚姻形式問題,這是援用有關婚姻形式沖突規范處理此案的前提。關于解決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沖突規則,歸納各國的做法不外乎三種:婚姻舉行地法、當事人本國法和當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婚姻舉行地法(英國法)決定婚姻形式問題,是嚴格恪守“場所支配行為”這一規則的結果。 案例四、荷蘭公民馬克行
11、為能力確認案 荷蘭籍男青年馬克,21歲,1997年來中國旅游,在某風景區一戶少數民族農家,看中一套當地人的民族服裝。經協商,以隨身攜帶的照相機與之互易。馬克打電話給好友,告知此事。其朋友稱這筆交易不合算,勸馬克把照相機換回來,馬克回到農家商談返還之事,農家不同意。馬克遂以自己時年不滿23歲,按其本國法(荷蘭法律規定23歲為成年年齡)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為民事行為無效為由,訴至我國法院。法律問題:馬克依其本國法未成年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是否有理?為什么法律適用:民通意見第180條: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
12、有民事行為能力。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2條: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參考結論本案中,馬克的行為能力依據我國法律適用法第12條的規定,應適用行為地法,即中國的法律來認定。馬克現年21歲,按中國法律年滿18周歲的正常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馬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假設馬克25歲,是在乙國登記注冊的一家公司的總經理。在中國旅游期間,馬克看中一種玉器飾物,遂以公司名義與當地外貿進出口公司簽訂購買1000套玉器飾物的合同。后因資
13、金問題,馬克反悔。馬克以其本國法規定玉器是國家專營商品,本公司不具有經營玉器商品的行為能力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問:應適用何國法律認定該法人的行為能力?法律適用民通意見第184條: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法律適用法第14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參考結論依據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的規定,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登記地法律。本
14、案中,外方公司在乙國登記注冊,因此,應適用乙國法律認定該法人的行為能力。案例五、杰克因放煙花受傷索賠案 1978年7月4日,美國人吉米和他的朋友喬治在他家門口燃放煙花。煙花本來指向空曠地方,但點燃后突然改變方向,朝站在他們身后不遠處觀看的吉米的弟弟杰克飛去,擊傷了杰克的右眼。事后發現,這個煙花是從中國進口的帶煙帶響“空中旅行”。于是,杰克的父母就委托律師,于1979年4月向美國得克薩斯州某地區的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他們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做煙花的生產制造廠商并作為第一被告,以中國外交部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理人,并以進口煙花的美國某進口公司和煙花經銷商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原告要求100萬美元作為
15、損害賠償,同時對被告處以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共計600萬美元。原告認為,該煙花由中國制造,由于產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險性,從而導致杰克人身受到傷害。根據美國產品責任法,產品的出口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問題1、美國法院能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被告?2、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國家豁免:指一個主權國家的行為和財產不受另一國家的法院管轄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等。我國基本態度采絕對豁免主義,但強調是國家本身或以國家名義從事的行為。即凡以獨立法人資格參與國際民事流轉的不享有豁免權,國家對其債務也不負任何責任。參考結論1、美國法院不能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被告。根據國際法,各個主權國家是平等的,一國對他國的
16、司法管轄享有豁免權。因此,在本案中,未經中國同意,美國法院不得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被告行使司法管轄權。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既不是制造廠商,也沒有從事經營該煙花的進出口貿易,因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被告也是不恰當的。 該案中,經營該項煙花出口貿易的是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它是獨立的法人,可以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包括在國外起訴和應訴。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雖然是國有的,但不享有豁免權。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產品責任侵權糾紛案。依國際私法的法理、美國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本案可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美國法。而且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因煙花燃放而致人損害的原因和結果均發生在美國,受害者也是美國公民,美國
17、與此案有最密切的聯系。 案例六、葛佩琪訴上海康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案 原告葛佩琪,女,1957年出生,漢族,住日本東京。被告上海康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1068號。原告、被告間曾于1996年初就被告開發的“上海維多利大廈”外銷商品房達成了買賣協議,其間又達成了租賃承諾協議,被告承諾自1997年1月1日交房后,負責房屋包租事宜并定期向原告支付房租,但自1997年7月起被告違約未給付原告其承諾應付的租金,雙方產生糾紛,原告遂起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法律問題:本案應適用哪一國家的法律?法律適用一:民法通則第144條: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見第1
18、86條: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均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法律適用法第36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法律適用二:根據民法通則等規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當事人未選擇法律時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參考2007年高法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4)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參考結論本案
19、屬于涉外不動產物權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屬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涉案的標的物房屋位于中國境內,根據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本案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即中國的法律。案例七、甲國公民A與乙國公民B贈與合同糾紛案 假設在我國某外資企業工作的甲國公民A和乙國公民B簽訂了一項贈與合同,合同規定A贈送給B價值200萬元人民幣的鉆石戒指一只,但條件是B必須和A共同在該外資企業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內B不得與他人結婚,否則A可收回贈送的鉆石戒指。雙方明示選擇甲國法作為該贈與合同的準據法,而依甲國法該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3年后B與他人結婚,A欲討回鉆石戒指不成,2011年9月訴至中國法院。法律問題1、中國法院
20、對該合同糾紛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2、當事人是否可以對該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約定?為什么?3、該合同當事人約定適用甲國法是否有效?為什么?1、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
21、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3、選擇范圍限制:(1)、選擇不能違反本國強制法和公共秩序;(2)、只能是與合同有聯系的法。民法通則第150條: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法律適用法第5條: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參考結論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涉外合同糾紛,作為合同簽訂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中國法院具有管轄權。2、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22、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故可對該合同的法律適用作出約定。3、雙方明示選擇甲國法作為該贈與合同的準據法,依甲國法該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該贈與合同的條件是B必須和A共同在該外資企業工作10年,并且在10年內B不得與他人結婚,否則A可收回贈送的鉆石戒指。這一條件如果有效的話,將限制B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違背了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所以該合同當事人約定適用甲國法是無效的。案例八、韓國公民某老太太和中國公民分別訴韓國公民金某案 2011年8月20日,在中國的韓國籍留學生金某,借中國公民李某的汽車出去兜風。路上因駕駛不慎,撞傷一個老太太,金某上前詢問傷勢,得知老太太系來中國
23、旅游的韓國籍公民。金某急忙開車送老太太去醫院,慌忙之中忘記鎖好車門,發現時,汽車已經被盜。金某拒不賠償老太太的醫藥費用和汽車損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別將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經當事人同意,將兩訴合并審理。經法庭調查查明金某和老太太的經常居所地都在韓國。法律問題1、如果兩案分別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2、如果兩案合并審理,應如何適用法律?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法第44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民通意見第187條: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
24、以選擇適用。參考結論1、(1)如果兩案分別審理,被侵權人老太太和侵權人金某均為韓國籍公民,侵權行為發生在中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均為中國。根據我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該人身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均為韓國,因此應以當事人的共同經常居所地韓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2)侵權人金某與被侵權人李某之間的財產侵權關系,因為當事人雙方不具有共同經常居所地,而侵權行為發生在中國,根據法律適用法的規定,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中國的法律作為其準據法。本案中,當事人還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2、如果兩案合并審理,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即中國的法律作為其準據法。案例九、外國留學生哈密
25、勒在中國申請結婚法律適用案 哈密勒是某國來中國的留學生,來中國之前已在本國娶有妻子。在中國留學連續居住一年后,哈密勒認識了某公司女職員中國公民柳某,雙方交往頻繁且產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結婚。因哈密勒已在本國娶有妻子,柳某所在單位的同事強烈反對柳某同哈密勒結婚,柳某父母也極力反對這件事。柳某卻愿意同哈密勒結婚,于是哈密勒即以其本國法律允許一夫多妻且柳某自愿同其結婚為由,2011年9月向柳某戶籍所在市民政局提出與柳某結婚的申請,請求發給雙方結婚證。法律問題: 哈密勒以其本國法為依據要求在中國申請結婚登記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如何處理?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法第21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
26、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參考結論 哈密勒的理由不成立。因為根據法律適用法第2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在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而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哈密勒在其本國已經結婚,又在中國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而民政局對該項結婚登記的申請應予駁回,不予登記,并應向雙方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 即便應當適用的是男方國籍國法律,我國依然可以以其一夫多妻制違背我國一夫一妻制這一婚姻法基本原則即公共秩序為由不予適用,改而適用中國法,駁回其結婚申請。案例十、中國
27、公民L涉外繼承糾紛案 L系中國人,住所地、經常居所地在中國。2011年10月L在澳大利亞去世。去世時L在澳大利亞有房屋兩幢,生前在中國某銀行有存款及利息8萬元,在某投資公司有股票及股息12萬元。L生前未立遺囑,配偶早死,有兩個兒子,一個住在中國,一個住在澳大利亞。L死后,兩個兒子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訴至中國法院。法律問題:1.中國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2.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管轄權:民訴法第34條第3款: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適用:法律適用法第31條: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
28、法律。參考結論1、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本案屬于涉外法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在中國,依我國民訴法第34條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對此案擁有管轄權2、據我國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L在中國的存款,投資及利息是動產,應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中國的法律處理;L在澳大利亞的兩處房產是不動產,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澳大利亞的法律處理。案例十一、王華實與付春花離婚案 中國公民王華實與中國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結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華實自費到美國留學,1996年取得博士學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以夫妻長期分居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
29、省多倫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在離婚申請書中隱瞞了他生育一子的事實。離婚申請書由王華實的律師郵寄給付春花后,付很氣憤。付春花經過一番咨詢,決定向北京市某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北京市某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王華實未到庭,法院缺席判決雙方離婚,王華實承擔兒子撫養費每月人民幣350元。加拿大多倫多法院也審理了王華實提起的離婚訴訟,付春花未到庭,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法律問題1、北京市某區法院是否有管轄權?2、離婚申請書由王華實的律師郵寄給付春花這種送達方式是否合法?3、加拿大法院的判決是否能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1、管轄權11991年民訴法第22條: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
30、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意見第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2、外國不能向我國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民訴法第263條: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外國駐中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
31、不得在中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3、承認執行條件不存在訴訟競合情形:判決與執行地國或第三國以前就同一案件所做的判決相沖突可拒絕。民訴法意見第306條:中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國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參考結論:1、這是典型的涉外離婚案,涉及平行訴訟問題,存在管轄權的積極沖突。根據民訴法意見第15條的規定,該條雖未明確雙方起訴時間的先后問題,但應認為不論國外法院受理在先還是后,我國人民法院均有權受理此類案件。因此,該案中的北京市某區法院具有管轄權。2、在加拿大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中,離婚申請書由王華實的律師郵寄給付春花。這不符合我國有關外國法院向境內當事人送達的有關規定。3、 根據民訴法意見第306條的規定,在沒有中國和加拿大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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