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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的通知各鎮人民政府,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于2007年9月28日經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業務協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科學決策和管理水平, 推行政務公開,進一步為公眾服務,充分發揮電子政務在建設服務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據海南省政務信息化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亞市

2、各區、鎮及市直各機關(以下統稱機關單位)之間通過電子化、網絡化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政務信息資源指各機關單位在工作過程中收集、整理、更新和維護的各種業務數據的集合。包括各機關單位為履行政務職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資源,各機關單位在辦理業務和事項過程中產生和生成的信息資源,以及各機關單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資源等。 二、信息資源共享指機關單位向其他機關單位履行政務職能提供政務信息資源,以及履行政務職能需從其他機關單位獲取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三、基礎數據庫指儲存基礎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礎政務信

3、息資源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最為基礎的、諸多機關單位在履行政務職能過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務信息,包括法人、人口、空間與自然資源等基礎信息。 四、平臺數據庫指除基礎數據庫外,集中整合和儲存各機關單位管理的,與社會經濟發展、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某一特定領域的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庫,包括人力資源、文化資源、社會誠信、城市管理等數據庫。 五、專業數據庫指各機關單位自己管理的、與業務應用系統緊密結合以及面向跨部門和領域應用的政務信息數據庫。 六、節點數據庫指各區、鎮范圍內的綜合政務信息數據庫。 第四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共享需求。機關單位應當依照其職能提出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需求,包括政務信息

4、資源共享和交換的內容、范圍、用途和方式等。 二、供方響應。掌握共享信息資源的機關單位應當對其他機關單位的共享需求及時給予響應。 三、協調確認。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各機關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需求及響應情況,對共享需求及響應情況進行備案,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條目、種類及范圍,制定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凡列入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共享。 四、統一標準。市黨政綜合網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市信息中心)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歸檔和共享工作,負責信息共享的技術支撐工作。 五、保障安全。市信息中心構建全市機關單位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

5、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安全監管機制,保護國家安全、企業秘密和公民隱私,確保共享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響應方要簽訂政務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協議,并報市保密局和市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六、無償共享。各機關單位之間應無償共享政務信息資源。信息響應方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應當免費、及時和全面。信息響應方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協議提供共享政務信息的,必須將有關情況、理由報市信息主管部門。市信息主管部門依據其職責商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報市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決定。 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依托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與全市政務信

6、息資源交換體系,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市信息中心按照基礎層、平臺層、專業層和節點層四個層次,逐步整合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建立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的數據交換平臺和構建市信息資源管理中心,并負責市政務信息資源系統和相關數據庫及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安全監控和信息資源管理中心的運維。各機關單位主管領導為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第一責任人,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確目標和責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條 信息采集是實現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礎。各機關單位采集政務信息資源應當遵循“一數一源、共建共用”的原則,采集共享信息應當符合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的要求。 第七

7、條 各機關單位采集的政務信息資源應以電子形式記錄、存儲。市信息中心會同市檔案局對各機關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存儲方式及實施進行指導,并會同相關單位制定電子形式的政務信息資源歸檔標準,加快以傳統載體保存的公文、檔案、資料等信息資源的數字化進程。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單位應按照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的規定,負責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建設、更新與維護,確保政務信息資源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市信息中心應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鼓勵機關單位以共享方式獲取其他機關單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復采集。 第十條 各機關單位根據業務工作和公共服務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

8、的專業數據庫,涉及共享信息的專業數據庫建設應符合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及相關標準。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綜合考慮需求情況、保密級別等因素,政務信息資源分為三種類型:可供市直機關單位內部無條件、無償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強制共享類;只能按有關規定提供給指定的機關單位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受限共享類;不能提供給其他機關單位共享利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稱為非共享類。 列入非共享類的,必須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依據。 第十二條 按照共享需求的原則,需求信息的機關單位按照統一格式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政務信息共享需求。 掌握信息資源的機關單位按照其他機關單位對本單位信息的需求情

9、況和相關規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可共享信息的詳細清單。 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根據政務信息資源分類及相關規定審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各機關單位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協調各機關單位分別確認,編制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 第十三條 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是實現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各機關單位之間信息共享的依據。 第十四條 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詳細列明各機關單位所需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標明共享信息的名稱、提供單位、類型、存儲格式、密級、共享范圍及更新時限等。 第十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的制定、發

10、布及解釋。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各機關單位的共享需求,對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進行動態更新。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平臺數據庫是全市共享政務信息資源的主要載體。各機關單位應根據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采用在線查詢、數據交換等方式共享基礎數據庫和平臺數據庫中的政務信息資源。 第十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構建全市政務信息資源交換體系。市信息中心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平臺數據庫與專業數據庫、節點數據庫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接口標準。 第十八條 市信息中心依據全市電子政務規劃和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平臺數據庫的統一規劃、建設、

11、管理、運行和維護,為各機關單位之間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市信息中心負責建設市政務門戶網站。通過市政務門戶網站發布基本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交換目錄與采集目錄,提供信息查詢、定位等服務,并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處理平臺上建設政務信息資源服務平臺實現后續操作。 第十九條 各機關單位應當依托市黨政綜合信息網絡,保證專業數據庫、節點數據庫與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平臺數據庫之間的實時連通;各機關單位應當按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規定的時限,向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和平臺數據庫上傳和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條 各機關單位應確保所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機關單位如對其他機關單位提

12、供的信息有疑義,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提供該信息的機關單位予以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單位根據三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體系從市信息中心中獲取的政務信息,只能用于本機關單位履行職責的需要,不得轉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業目的。 第二十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中心及相關機關單位在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平臺數據庫、專業數據庫和節點數據庫的基礎上,結合全市重點工作,推動領導決策支持、應急指揮、流動人口管理、行政審批、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社會保障管理與服務、企業與個人信用、土地資源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深化電子

13、政務應用,支持面向社會和政府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每半年組織各機關單位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人員,開展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獲取、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市信息中心會同相關機關單位確保政務信息資源基礎數據庫、平臺數據庫的安全穩定運行,各機關單位應確保本單位專業數據庫、節點數據庫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該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圍,共享該保密信息的機關單位

14、應按照有關規定與該信息的提供單位簽署共享安全保密協議。通過共享取得的政務信息資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協議指定的用途和范圍,未經允許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確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評估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報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總體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各機關單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數量、更新時效及利用頻率等,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發利用的評估體系,于每年年底對各機關單位的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共享工作,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督促檢查工作納入工作范圍。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條 機關單位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機關單位有權向監察部門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后,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單位。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對該機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應當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及時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內容不真實、不全面的; 三、未按規定時限更新本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的; 四、將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用于本機關單位履行職責需要以外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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