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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總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 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丑地使用 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

2、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 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 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 級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 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第五條單

3、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上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 核發國有土地 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 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 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 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 構筑物等 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

4、、使用權變更登 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 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改府土地 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六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 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 申請續期 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 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5、民政府組 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 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 在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 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 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土地利用

6、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 15年。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 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 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 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 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 政 區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劃目標;(二規劃期限;(三規劃范圍;(四地塊用途;(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

7、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 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 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三 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

8、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土地權屬;(二土地利用現狀;(三土地條件。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 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 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 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竄核,報上一 級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

9、年調整1次。第四章耕地保護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 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 用地范圍外的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 ,分別由 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 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 開發活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 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

10、、林業、 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 600公頃以下的,按照 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 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 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 林業、畜牧業 或者漁業生 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 期使用,使用期限最 長不得超過50年。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井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

11、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 者共同承擔。第五章建設用地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 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 設用地。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 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

12、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 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 案、證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 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 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 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依照前款規 定的程序辦理。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

13、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 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 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 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 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汀供地

14、方案,報市、 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 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 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 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汀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 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

15、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 必須依法 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 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 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籌建設項目 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 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 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 定辦理:(一)建設項目 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問提 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訂征農用地轉用

16、方案、補 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 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 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 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

17、撥使用國有 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 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 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 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 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 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 縣人民政府組 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 關、

18、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 (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 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 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 不成的,

19、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 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 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 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安置的,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 他 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 被安置 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

20、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二十七 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 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 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 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 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 地有償使用費,是指 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21、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 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 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 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 續。(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 于降級、撤職、開除 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 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 法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依照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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