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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石英玻璃項目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目錄第一章 項目簡介3一、 項目單位3二、 項目建設地點3三、 建設規模3四、 項目建設進度3五、 建設投資估算3六、 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4第二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6一、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6第三章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15一、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15第四章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20一、 工程監理合同履行管理20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及主要方式27一、 工程監理工作主要方式27第六章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及主要方式32一、 工程監理工作主要方式32第七章 建筑智能化37一、 智能建筑與智慧城市37第八章 BIM技術在建設工程全壽命期的應用46
2、一、 BIM技術在運營維護階段的應用46二、 BIM技術在規劃設計階段的應用49第九章 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60一、 組合結構體系60第十章 裝配式建筑評價64一、 評價單元及內容64第一章 項目簡介一、 項目單位項目單位:xxx有限責任公司二、 項目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占地面積約41.00畝。項目擬定建設區域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規劃電力、給排水、通訊等公用設施條件完備,非常適宜本期項目建設。三、 建設規模該項目總占地面積27333.00(折合約41.00畝),預計場區規劃總建筑面積45925.54。其中:主體工程30006.73,倉儲工程8191.71,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54
3、47.53,公共工程2279.57。四、 項目建設進度結合該項目建設的實際工作情況,xxx有限責任公司將項目工程的建設周期確定為24個月,其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工程勘察與設計、土建工程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試車投產等。五、 建設投資估算(一)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7181.45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2991.6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61%;建設期利息300.24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5%;流動資金3889.5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64%。(二)建設投資構成本期項目建設投資12991.63
4、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11041.69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1559.42萬元,預備費390.52萬元。六、 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財務效益分析根據謹慎財務測算,項目達產后每年營業收入34700.00萬元,綜合總成本費用26052.71萬元,納稅總額3932.83萬元,凈利潤6339.24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28.07%,財務凈現值10496.30萬元,全部投資回收期5.37年。(二)主要數據及技術指標表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27333.00約41.00畝1.1總建筑面積45925.54容積率1.681.2基底面積16399.
5、80建筑系數60.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303.402總投資萬元17181.452.1建設投資萬元12991.632.1.1工程費用萬元11041.69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1559.422.1.3預備費萬元390.522.2建設期利息萬元300.242.3流動資金萬元3889.583資金籌措萬元17181.453.1自籌資金萬元11054.003.2銀行貸款萬元6127.454營業收入萬元347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26052.71""6利潤總額萬元8452.32""7凈利潤萬元6339.24""8所得
6、稅萬元2113.08""9增值稅萬元1624.78""10稅金及附加萬元194.97""11納稅總額萬元3932.83""12工業增加值萬元12979.32""13盈虧平衡點萬元10659.83產值14回收期年5.37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8.07%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10496.30所得稅后第二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一、 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工程勘察單位為完成工程勘察任務,明確雙方義務和違約責任的協議。根據工程勘察合同,勘察人應完成建設單位委托的
7、工程勘察任務;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相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并支付報酬。(一)工程勘察合同訂立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勘察單位后,需要通過談判明確勘察合同相關內容,就合同各項條款進行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工程勘察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約定雙方的義務和違約責任,且通常會參照國家推薦使用的示范文本。除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聯合發布的標準勘察招標文件(2017年版)中也明確了勘察合同條款及格式。勘察合同條款由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兩部分組成,同時以合同附件格式規定了合同協議書、履約保證金格式。1、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包括1
8、5個方面:一般約定、發包人義務、發包人管理、勘察人義務、勘察要求、開始勘察和完成勘察、暫停勘察、勘察文件、勘察責任與保險、設計和施工期間配合、合同變更、合同價格與支付、不可抗力、違約和爭議解決2、專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根據不同工程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3、合同文件解釋順序合同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發包人要求。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果合同文件之間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處,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順序在先者為準。(二)工
9、程勘察合同履行1、發包人主要義務(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日內,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由發包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14日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2)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礎資料、勘察任務書等)交給勘察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始勘察前7日內,向勘察人提供測量基準點、水準點和書面資料等。(3)發包人應在收到定金或預付
10、款支付申請后28日內,將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給勘察人。(4)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勘察條件的,發包人應提前7日向勘察人發出開始勘察通知。勘察服務期限自開始勘察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勘察日期起計算。(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勘察人發出指示,發包人的指示應蓋有發包人單位章,并由發包人代表簽字確認。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發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包人的正式指示。(6)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對勘察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發包人批準。(7)發
11、包人應當及時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發包人已接收勘察文件。發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時,應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件內容、文件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8)發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專家會進行審查。審查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等;審查的具體范圍、明細內容和費用分擔,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9)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對于勘察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14日。發包人逾期未作出審查結論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已通過發包人審查。(10)發包人應在收到中期
12、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后的28日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勘察人。發包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發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1)發包人應當組織勘察技術交底會,由勘察人向發包人、監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進行勘察交底,對工程勘察意圖、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進行系統的說明和解釋。2、勘察人主要義務(1)勘察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勘察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提前14日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日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
13、代行其職責。(2)勘察人應在接到開始勘察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勘察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勘察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勘察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勘察人員的,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并向發包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勘察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勘探負責人、試驗負責人等,作業人員包括勘探描述(記錄)員、機長、觀測員、試驗員等(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勘察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責任險,于合同簽訂后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責任險的保險單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
14、額、有效。建房地嚴經濟專業知識和實務(中級)(4)勘察人應做好勘察服務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責任制度,加強勘察服務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設計、復核、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5)勘察人應當強化現場作業質量和試驗工作管理,保證原始記錄和試驗數據的可靠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嚴禁離開現場進行追記、補記和修改記錄。(6)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對勘察服務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并作詳細記錄,編制勘察工作質量報表,報送發包人審查。(7)勘察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的規范和標準完成勘察工作,并應符合發包人要求。各項規范、標準和發包人
15、要求之間如對同一內容的描述不一致時,應以描述更為嚴格的內容為準。(8)勘察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發包人要求的基準點及合同中對工程精度的要求進行測繪。(9)勘察人應當根據勘察目的和巖土特性,合理選擇鉆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勘探方法,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勘察任務創造條件。勘察人對于勘察方法的正確性、適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負責。(10)勘察人應當針對不同的巖土地質,按照勘探取樣規范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地層特征、取樣深度、設備條件和試驗項目的不同,合理選用取樣方法和取樣工具進行取樣,包括并不限于土樣、水樣、巖芯等。(11)勘察人應當根據巖土條件、設計要求、勘察經驗
16、和測試方法的特點,選用合適的原位測試方法和勘察設備進行原位測試。原位測試成果應與室內試驗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檢驗其可靠性。(12)勘察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勘察設備進行作業。勘察人更換合同約定的勘察設備的,應報發包人批準。(13)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發包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批準(14)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發包人批準。(15)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務之后,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編制勘察文件。勘察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應當滿足對應階段的設計需求。
17、(16)勘察人應當根據設計工作需要,對勘察報告和資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錯誤之處進行驗證、補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質條件,勘察人應與設計人研討并提出解決建議。(17)勘察人應在工程施工期間,積極提供勘察配合服務,進行勘察技術交底,委派專業員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時解決與勘察有關的問題,參與基坑基底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3、違約責任(1)發包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費用。2)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3)發包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發包人違約情況時,勘察人可向發包人發出暫停勘察的通知,要求其
18、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勘察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發包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勘察人損失等(2)勘察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芝的,屬勘察人違約: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2)勘察人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務;3)勘察人未按合同計劃完成勘察,從而造成工程損失。4)勘察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勘察人違約情況時,發包人可向勘察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
19、延誤和發包人損失等。第三章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一、 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一)發包人一般義務(1)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發出承包人開始工作通知。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工作條件的,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提前7日向承包人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工期自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起計算。(3)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及進場施工條件,并明確與承包人的交接界面。(4)辦理證件和批件。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負責辦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履行的各類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發包人應
20、按時辦理。法律規定和(或)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的有關設計、施工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5)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專用合同條款對發包人工程款支付擔保有約定的,從其約定。(6)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7)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二)承包人一般義務(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合同約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
21、約定的全部工作,并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對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
22、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8)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商定或確定。(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
23、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10)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三)違約情形(1)發包人違約情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發包人違約。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2)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承包人違約情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承
24、包人違約。1)承包人的設計、承包人文件、實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約定2)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轉移給其他人。3)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未經監理人批準,私自將已按合同約定進入施工場地的施工設備、臨時設施或材料撤離施工場地。4)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工程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又拒絕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預期造成工期延誤。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7)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未能對工程接收證書所列的缺陷清單的內容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缺
25、陷進行修復,而又拒絕按監理人指示再進行修復。8)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第四章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一、 工程監理合同履行管理(一)委托人主要義務(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日內,將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委托人更換委托人代表的,應提前14日將更換人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監理人(2)委托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將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6、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規范標準、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設計文件等)交給監理人。(3)委托人應在收到預付款支付申請后28日內,將預付款支付給監理人。(4)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監理條件的,委托人應提前7日向監理人發出開始監理通知。監理服務期限自開始監理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監理日期起計算。(5)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人發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應蓋有委托人單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簽字確認。在緊急情況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委托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6)委托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7、的時間內,對監理人書面提出的事項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沒有作出答復的,視為已獲得委托人批準。(7)委托人應當及時接收監理人提交的監理文件。如無正當理由拒收的,視為委托人已接收監理文件。委托人接收監理文件時,應向監理人出具文件簽收憑證,憑證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件內容、文件形式、份數、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與接收人的親筆簽名等。(8)委托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后的28日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監理人。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完成審批或不予答復的,視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或費用結算申請。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9)委托人要求監理人進行外出考察、試驗檢測、專項咨詢或
28、專家評審時,相應費用不含在合同價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0)通過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而降低工程投資、縮短施工期限或者提高工程經濟效益的,委托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給予獎勵。(二)監理人主要義務1、監理工作內容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作包括以下內容。(1)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后編制監理規劃,并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日前報委托人。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理工作需要,編制監理實施細則。(2)熟悉工程設計文件,并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會議。題會議。(3)參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會議,主持監理例會并根據工程需要主持或參加專(4)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
29、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5)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6)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7)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施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8)檢查施工承包人的試驗室。(9)審核施工分包人資質條件。(10)查驗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測量放線成果(11)審查工程開工條件,對條件具備的工程簽發開工令。(12)審查施工承包人報送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規定對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檢驗或見證取樣方式進行抽檢。(13)審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簽發或出具工程款
30、支付證書,并報委托人審核、批準。(14)在巡視、旁站和檢驗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隱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報委托人。(15)經委托人同意,簽發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標準。(16)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論證材料及相關驗收(17)驗收隱蔽工程、分部分項工程。(18)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申請,協調處理施工進度調整、費用索賠、合同爭議等事項。(19)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20)參加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21)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并報委托人。(22)編制、整理工程監理歸檔文件并報委托人。
31、2、工程監理職責(1)監理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總監理工程師,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監理更換總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日前將擬更換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委托人。總監理工程師2日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2)監理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監理人單位章或由監理人授權的項目機構章,并由監理人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接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3)監理人應在接到開始監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委托人提交監理項目機構以及人員安
32、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項目機構設置、主要監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名單及資格條件。主要監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更換主要監理人員的,應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繼任人員的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主要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其他人員包括各專業的監理員、資料員等。(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根據工程情況對監理責任進行保險,并在合同履行期間保持足額、有效。(5)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和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
33、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6)監理人應當根據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委托人要求實施和完成監理,并編制和移交監理文件。監理文件的深度應滿足本階段相應監理工作的規定要求,滿足委托人下一步工作需要,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規定。(7)合同履行中,監理人可對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委托人。(8)監理人應對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的質量缺陷修復進行監理。(三)違約責任1、委托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委托人違約(1)委托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監理報酬。(2)由于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監理停止。(3)委托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4、委托人發生違約情況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暫停監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監理人損失等。2、監理人違約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屬監理人違約(1)監理文件不符合規范標準及合同約定。2)監理人轉讓監理工作。(2)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實施監理并造成工程損失。(3)監理人無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監理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發生監理人違約情況時,委托人可向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內糾正;逾期仍不糾正的,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監理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監理人應當承
35、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委托人損失等。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及主要方式一、 工程監理工作主要方式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除檢查審查有關文件資料、管理制度、人員資格外,主要采用巡視、平行檢驗、旁站、見證取樣等方式實施監理。1、巡視巡視是指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巡視檢查是監理人員針對施工現場進行的日常檢查。監理人員進行巡視檢查時,主要關注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兩方面情況(1)施工質量方面1)天氣情況是否適宜施工作業。如不適宜施工作業,是否已采取相應措施。2)施工人員作業情況。是否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
36、)施工方案施工。3)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是否已檢測合格。4)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5)施工機具、設備的工作狀態,周邊環境是否有異常情況等。(2)安全生產方面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2)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制度、措施落實情況。4)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方案施工。5)大型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運行情況6)施工臨時用電情況。7)其他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8)工人違章情況9)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指令整改實施
37、情況。10)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的工程暫停令執行情況等。2、平行檢驗平行檢驗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平行檢驗的內容包括工程實體量測(檢查、試驗、檢測)和材料檢驗等內容。項目監理機構首先應依據工程監理合同編制符合工程特點的平行檢驗方案,明確平行檢驗的方法、范圍、內容、頻率等,并設計各平行檢驗記錄表的樣式;其次根據平行檢驗方案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平行檢驗工作。對平行檢驗不符合規范、標準的檢驗項目,應分析原因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3、旁站旁站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的監督活動。關鍵部位、關鍵工序
38、應根據工程類別、特點及有關規定確定。項目監理機構在編制監理規劃時,應制定旁站方案,明確旁站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旁站人員職責等。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執行旁站方案,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盡可能消除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和隱患。監理人員在實施旁站時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有權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發現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的,應當及時向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應急措施。旁站人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管理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準備情況。(2)施工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
39、、關鍵工序的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3)核查進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并可在現場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驗。(4)做好旁站記錄和監理日志,保存旁站原始資料。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掌握旁站工作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理文件資料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旁站方案、旁站記錄等相關資料。4、見證取樣見證取樣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進行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現場取樣、送檢工作的監督活動。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制度,將材料進場報驗、見證取樣送檢的范圍、工作程序
40、、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的職責、取樣方法等內容納入監理實施細則。見證取樣涉及三方(施工方、見證方、監測方)行為。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現場抽取和制作試樣時,見證人必須在旁見證,且應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委托送檢的送檢人員一起采取有效的措施或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督促專業監理工程師制定見證取樣實施細則,并檢查監理人員見證取樣工作實施情況,包括現場檢查和資料檢查。此外,還應聽取監理人員匯報,發現問題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見證取樣監理人員應根據見證取樣實施細則要求、按程序實施見證取樣工作,包括:在現場進行見證,監督施工單位取樣人員按隨機取樣方法和試件制作方法進行取樣;對試樣進行監護、加鎖
41、;在檢驗委托單簽字,并出示“見證員證書”;協助建立包括見證取樣送檢計劃、臺賬等在內的見證取樣檔案等。工程監理文件資料管理人員應全面、妥善、真實記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的見證取樣臺。第六章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及主要方式一、 工程監理工作主要方式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除檢查審查有關文件資料、管理制度、人員資格外,主要采用巡視、平行檢驗、旁站、見證取樣等方式實施監理。1、巡視巡視是指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活動。巡視檢查是監理人員針對施工現場進行的日常檢查。監理人員進行巡視檢查時,主要關注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兩方面情況(1)施工質量方面1)天氣情況是否適宜施
42、工作業。如不適宜施工作業,是否已采取相應措施。2)施工人員作業情況。是否按照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3)使用的工程材料、設備和構配件是否已檢測合格。4)施工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5)施工機具、設備的工作狀態,周邊環境是否有異常情況等。(2)安全生產方面1)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2)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3)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制度、措施落實情況。4)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方案施工。5)大型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運行情況6
43、)施工臨時用電情況。7)其他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8)工人違章情況9)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按照項目監理機構的指令整改實施情況。10)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的工程暫停令執行情況等。2、平行檢驗平行檢驗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對同一檢驗項目進行的檢測試驗活動。平行檢驗的內容包括工程實體量測(檢查、試驗、檢測)和材料檢驗等內容。項目監理機構首先應依據工程監理合同編制符合工程特點的平行檢驗方案,明確平行檢驗的方法、范圍、內容、頻率等,并設計各平行檢驗記錄表的樣式;其次根據平行檢驗方案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平行檢驗工作。對平行檢驗不符合規范、標準的檢驗項目,應分
44、析原因后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3、旁站旁站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對工程的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的監督活動。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根據工程類別、特點及有關規定確定。項目監理機構在編制監理規劃時,應制定旁站方案,明確旁站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旁站人員職責等。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執行旁站方案,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盡可能消除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和隱患。監理人員在實施旁站時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有權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發現施工活動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的,應當及時向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暫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應急措施。旁站人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四
45、個方面。(1)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管理人員到崗、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及施工機械、建筑材料準備情況。(2)施工現場跟班監督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3)核查進場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等,并可在現場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復驗。(4)做好旁站記錄和監理日志,保存旁站原始資料。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掌握旁站工作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解決旁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理文件資料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旁站方案、旁站記錄等相關資料。4、見證取樣見證取樣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進行的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現場取樣、送檢工
46、作的監督活動。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的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制度,將材料進場報驗、見證取樣送檢的范圍、工作程序、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的職責、取樣方法等內容納入監理實施細則。見證取樣涉及三方(施工方、見證方、監測方)行為。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在現場抽取和制作試樣時,見證人必須在旁見證,且應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委托送檢的送檢人員一起采取有效的措施或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督促專業監理工程師制定見證取樣實施細則,并檢查監理人員見證取樣工作實施情況,包括現場檢查和資料檢查。此外,還應聽取監理人員匯報,發現問題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見證取樣監理人員應根據見證取樣實施細則要
47、求、按程序實施見證取樣工作,包括:在現場進行見證,監督施工單位取樣人員按隨機取樣方法和試件制作方法進行取樣;對試樣進行監護、加鎖;在檢驗委托單簽字,并出示“見證員證書”;協助建立包括見證取樣送檢計劃、臺賬等在內的見證取樣檔案等。工程監理文件資料管理人員應全面、妥善、真實記錄試塊、試件及工程材料的見證取樣臺。第七章 建筑智能化一、 智能建筑與智慧城市(一)智能建筑智能建筑概念源于美國。美國智能建筑學會認為:智能建筑是對建筑物的結構、系統、服務和管理四個基本要素進行最優化組合,為用戶提供一個高效率并具有經濟效益的環境。我國智能建筑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在90年代中后期達到建設高峰。2015年11
48、月正式實施的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50314-2015)將智能建筑定義為:以建筑物為平臺,基于對各類智能化信息的綜合應用,集架構、系統、應用、管理及優化組合為一體,具有感知、傳輸、記憶、推理、判斷和決策的綜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環境互為協調的整合體,為人們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續發展功能環境的建筑。1、智能建筑基本構成智能建筑以增強建筑物科技功能、提升智能化系統的技術功效和綠色建筑為目標,追求功能實用、技術適時、安全高效、運營規范和經濟合理。智能建筑通常由信息化應用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應急響應系統、智能化系統機房工程等組成。(1)信息化
49、應用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是指以信息設施系統和建筑設備管理系統等智能化系統為基礎,為滿足建筑物各類專業化業務、規范化運營及管理需要,由多種類信息設施、操作程序和相關應用設備等組合而成的系統。信息化應用系統包括公共服務、智能卡應用、物業管理、信息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業務和專業業務等應用功能。(2)智能化集成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是指為實現建筑物運營及管理目標,基于統一的信息平臺,以多種類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匯聚、資源共享、協同運行、優化管理等綜合應用功能的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由智能化信息集成系統與集成信息應用系統組成,采用智能化信息資源共享和協同運行的架構形式,以實現綠色建
50、筑,滿足建筑的業務功能、物業運營及管理模式的應用需求為目標。(3)信息設施系統。信息設施系統是指為滿足建筑物的應用與管理對信息通信的需求,將各類具有接收、交換、傳輸、處理、存儲和顯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統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務綜合基礎條件的系統。信息設施系統包括信息接入系統、布線系統、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系統、衛星通信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無線對講系統、信息網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時鐘系統等。(4)建筑設備管理系統。建筑設備管理系統是指對建筑設備監控和公共安全系統等實施綜合管理的系統,其包括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建筑能效監管系統,以及需要
51、納入管理的其他業務設施系統,以節約資源、優化環境質量管理為目標,具有建筑設備能耗監測,運行監控信息互為關聯、共享的功能。(5)公共安全系統。公共安全系統是指為維護公共安全,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具有以應對危害社會安全的各類突發事件而構建的綜合技術防范或安全保障體系綜合功能的系統,其包括安全防范綜合管理和入侵報警、視頻安防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訪客對講、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等。(6)應急響應系統。應急響應系統是指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提高應急響應速度和決策指揮能力,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應急技術體系和響應處置功能的應急響應保障機制或履行協調指揮職能的系統。(7
52、)智能化系統機房工程。智能化系統機房工程是指為提供機房內各智能化系統設備及裝置的安置和運行條件,以確保各智能化系統安全、可靠和高效地運行與便于維護建筑功能環境而實施的綜合工程。智能化系統機房包括信息接入機房、有線電視前端機房、信息設施系統總配線機房、智能化總控室、信息網絡機房、用戶電話交換機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監控中心、應急響應中心和智能化設備間(弱電間、電信間)等。機房工程緊急廣播系統備用電源的持續供電時間,必須與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一致。2、智能建筑技術基礎計算村與通信技術是構建信息系統與信息網絡的基礎,能實現對建筑內外相關的語音、數據、圖像和多媒體等形式的信息予以
53、接收、交換、傳輸、處理、存儲、檢索與顯示等功能。自動化控制技術通過信息網絡、管理的硬件設施對建筑設備運轉的實時監控,根據外界條件、環境因素、負載變化情況自動調節設備,使設備運行始終處于最佳狀態,對電力、供熱、供水等能源的調節,安全、舒適、節能。(二)智慧城市2009年美國政府在經濟復興計劃中首次描述美國智慧城市的概念。2012年我國智慧城市試點全面啟動。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以基礎設施智能化、公共服務便利化、社會治理精細化為重點,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建設一批新型示范智慧城市。截至2018年11月,全國100%副省級以上城市、90%地級以上城市,總計700多個
54、城市提出或在建智慧城市,已有277個智慧城市試點和3個新型智慧城市試點。智慧城市術語(GB/T37043-2018)將智慧城市定義為:運用信息通信技術,有效整合各類城市管理系統,實現城市各系統間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推動城市管理和服務智慧化,提升城市運行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和滿意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創新型城市。1、智慧城市頂層設計智慧城市頂層設計是指從城市發展需求出發,運用體系工程方法統籌協調城市各要素,開展智慧城市需求分析,對智慧城市建設目標、總體框架、建設內容、實施路徑等方面進行整體性規劃和設計的過程。(1)基本原則。智慧城市頂層設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以人為本。
55、以“為民、便民、惠民”為導向。2)因城施策。依據城市戰略定位、歷史文化、資源稟賦、信息化基礎設施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方面進行科學定位,合理配置資源,有針對性地進行規劃和設計。3)融合共享。以實現數據融合、業務融合、技術融合,以及跨部門、跨系統、跨業務、跨層級、跨地域的協同管理和服務為目標。4)協同發展。體現數據流在城市群、中心城市以及周邊縣鎮的匯聚和輻射應用,建立城市管理、產業發展、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多方面的協同發展體系。5)多元參與。在開展智慧城市頂層設計過程中應考慮政府、企業、居民等不同角色的意見及建議。6)綠色發展。考慮城市資源環境承載力,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節能環保發展、低碳循環發展為
56、導向。1)創新驅動。體現新技術在智慧城市中的應用,體現智慧城市與創新創業之間的有機結合,將智慧城市作為創新驅動的重要載體,推動統籌機制、管理機制、運營機制、信息技術創新。(2)基本過程。智慧城市頂層設計基本過程分為需求分析、總體設計、架構設計、實施路徑設計四步。1)需求分析。通過城市發展戰略與目標分析、城市現狀調研分析、智慧城市現狀評估、其他相關規劃分析等方面的工作,梳理出政府、企業、居民等主體對智慧城市的建設需求。2)總體設計。在需求分析基礎上,確定智慧城市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建設目標等內容,識別智慧城市重點建設任務,提出智慧城市建設總體框架。3)架構設計。依據智慧城市建設需求和目標,
57、從業務、數據、應用、基礎設施、安全、標準產業七個維度和各維度之間的關系出發,對業務架構、數據架構、應用架構、基礎設施架構、安全體系、標準體系及產業體系進行設計。4)實施路徑設計。在前期階段成果的基礎上,依據智慧城市重點任務建設,提出智慧城市建設重點工程,并明確工程屬性、目標任務、實施周期、成本效益、政府與社會資金、階段建設目標等,設計各工程項目的建設運營模式、實施階段計劃和風險保障措施,確保智慧城市建設順利進行。2、智慧城市評價指標(1)評價指標設計原則。智慧城市評價指標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1)導引性。指標設計要突出智慧城市的本質和特征,注重智慧城市建設的質量與成效,可充分發揮對本領域智慧化建設的引導作用。2)代表性。評價指標應體現本領域特點,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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