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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EN 10169-2:2006(E)BS EN 10169-2連續有機涂層(卷涂)鋼板產品第二部分:建筑外用產品歐洲標準EN 10169-2:2006與BS標準完全一致。前言本英國標準為EN 10169-2:2006的官方英文版本。本標準取代DD ENV 10169-2:1999。歐洲標準 EN 10169-22006年4月ICS 25.220.60;77.140.50 取代ENV 10169-2:1999連續有機涂層(卷涂)鋼板產品第二部分:建筑外用產品本歐洲標準已于2006年2月27日經CEN核準。CEN成員應遵守CEN/CENELEC內部規則,保證將歐洲標準不作任何改動地視為國家標準。最

2、新版本清單以及與這些國家標準相關機關的參考文獻索引均適用于中心秘書處和所有CEN成員國。歐洲標準有三個正式版本(英文、法文、德文)。其它語言版本由CEN成員負責翻譯成本國語言,并在通知中心秘書處后等效于正式版本。CEN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C E N歐洲標準化委員會中心秘書處:rue de stassart 36,B-1050 布魯塞爾前言本歐洲標準(EN 10169-2:2006)由技術委員會ECISS/TC 27“表面涂層板材質量,尺寸,公差和

3、規定試驗”起草,DIN秘書處通過。本歐洲標準應被視同為國家標準,最遲于2006年10月,以原文出版或被認可,與之相抵觸的國家標準最遲于2006年10月應被取消。本標準取代 ENV 10169-2:1999。EN 10169由以下部分組成,總標題為“連續有機涂層(卷涂)鋼板產品”。第一部分:總則(定義,材料,公差,試驗方法)第二部分:建筑外用產品第三部分:建筑內用產品根據CEN/CENELEC內部法規,以下國家的標準組織有義務履行此歐洲標準: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

4、國。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外用連續有機涂層(卷涂)鋼板產品的要求。產品包括寬帶鋼,由寬帶鋼剪成的鋼板,由寬帶鋼縱剪而成的窄帶,寬度小于600mm的鋼帶以及由鋼板和鋼帶定尺剪切的鋼板。連續有機涂層鋼板產品的總則參見EN 10169-1。建筑內用產品參見EN 10169-3。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述標準因被本標準所引用,而構成本標準規定的一部分。對于注明日期的參考文獻而言,只有該版本才適用于本標準,對于沒有注明日期的參考文獻(包括追補),只有出版物的最新版本才有效。EN 10020:2000,鋼級的定義和分類EN 10021:1993,鋼鐵產品的一般交貨技術要求EN 10079:1992,鋼材產品

5、的定義EN 10143,連續熱鍍金屬鍍層鋼帶和鋼板產品尺寸和外形公差EN 10169-1:2003,連續有機涂層(卷涂)鋼板產品第一部分:總則(定義,材料,公差,試驗方法)EN 10204:2004,金屬產品檢驗文件的類型EN 10292,冷成型用高屈服強度連續熱鍍鍍層鋼帶和鋼板產品交貨技術條件EN 10326,結構鋼連續熱浸鍍鋼帶和鋼板交貨技術條件EN 10327,冷成型用低碳鋼連續熱浸鍍鋼帶和鋼板交貨技術條件EN 13523-1,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一部分:涂層厚度EN 13523-2,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二部分:鏡面光澤EN 13523-3,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三部分:色差儀器比色法EN 13

6、523-4,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四部分:鉛筆硬度EN 13523-5,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五部分:耐快速變形(沖擊試驗)EN 13523-6,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六部分:壓陷后的附著力(杯突試驗)EN 13523-7,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七部分:耐彎曲開裂(T彎試驗)EN 13523-8,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八部分:耐鹽霧EN 13523-10,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十部分:耐熒光紫外線及冷凝試驗EN 13523-19,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十九部分:大氣暴露試驗方法及試樣制備EN 13523-21,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二十一部分:戶外暴露試樣的評定EN 13523-22,卷鋼涂層試驗方法第二十二部分:色差目視法

7、EN ISO 2049,色漆和清漆劃格試驗(ISO 2409:1992)EN ISO 12944-2:1998,色漆和清漆防腐涂層對鋼結構的腐蝕保護第二部分:環境的分類(ISO 12944-2:1998)EN ISO 8044,金屬和合金的腐蝕基本術語和定義(ISO 8044:1999)3 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了下列術語和定義,這些術語和定義也在EN 10020:2000,EN 10021:1993,EN 10079:1992,EN 10169-1:2003,EN 10204:2004, EN ISO 8044和EN ISO 12944-2:1998中給出。3.1 建筑外用遭受外部氣候影響的所

8、有建筑產品。注1:建筑產品包括屋頂和側墻壓型板,瓦楞板,波紋板,用于屋頂和側墻的泡沫夾心板,附件(如防雨板、托梁),排水溝,下水管,金屬門,車庫門等。注2:對外用建筑構件,一個很重要的危險因素也應該考慮到,即構件的反面腐蝕問題,尤其是對于潮濕及遭受化學污染的室內環境和暴露在帶有海鹽懸浮微粒所候中的敞開式建筑物構件的反面,應選用耐腐蝕的反面涂層。這在雙層裝配的情況下尤其重要(例如高層建筑的絕緣外墻板),由于室外構件的反面不容易進行維護,故其應具有優良的耐久性。注3:除了本標準中所列的要求以外,還有其它關于防火,安全等方面國際或國家的要求或規定,這些都應該在定貨時加以考慮。3.2 性能試驗試驗結果

9、與產品的實際使用性能相關聯的試驗。3.3 局部環境某一建筑物周圍常有的大氣條件EN ISO 12944-2。注1:大氣條件包括室溫氣象條件和污染參數,這些條件決定了腐蝕性等級EN ISO 12944-2。注2:應考慮到一些局部區域的大氣條件與整個大氣氣候的不一致,如靠近用礦物燃料燃燒的發電廠,雖然它屬于一個鄉村大氣氣候,但實際上在其周圍的氣候條件接近城市大氣甚至工業大氣,因此,在選擇有機涂層時應考慮到這種特殊的情況。3.4腐蝕性等級指考慮局部和微環境影響的腐蝕等級,適用于對產品的正確選擇。注:腐蝕等級與大氣類型之間的關系參見表1。3.5涂層柔韌性通過T彎曲試驗來評定涂層與基板共同變形而不發生破

10、壞的能力。3.6耐腐蝕等級產品的等級代表耐腐蝕的水平,其選擇取決于腐蝕性等級,耐蝕時間以及易維檢性。3.7耐UV等級涂層等級代表耐UV輻射破壞的水平。3.8易維檢性對鋼鐵構件的維護和定期檢修工作易于進行。3.9鮮純色彩色C*40。 注:色度C*在CIE15.3:2004中已定義。4 命名4.1本標準涉及到的基板,其鋼名符合EN 10027-1的規定;其鋼號符合EN 10027-2的規定。注:基板按EN 10292、EN 10326、EN 10327的規定執行(參見6.1.1)。4.2 本標準涉及到的產品應按如下規則命名:a)產品類型(例如是鋼帶、鋼板、定尺鋼板,見EN 10079);b)本標準

11、號(EN 10169-2);c)基板的分類,例如: 鋼名或鋼號; 金屬鍍層的類型和公稱重量; 基板的標準號;d)當沒有給出其它符號(見4.2e)時,用字母“OC”表示有機涂層;e)有機涂料的代號,包括產品正面和反面的有機涂料(見EN 10169-1:2003,附錄A)。f)公稱厚度,單位為m,包括產品正面和反面有機涂層厚度。注1:正面的涂層代號和公稱厚度與反面的涂層代號和公稱厚度之間用斜杠隔開;注2:如其反面涂料由生產者自行決定,則該面不必在命名中標明。g)產品的柔韌性(見6.2.2.2);h)如必要,產品每一面的腐蝕保護等級之間用斜杠隔開(見表1和表2);i)如必要,產品正面的耐UV等級(見

12、表1和表4);示例1:根據EN 10169-2對鋼帶的命名,按EN 10326的規定,基板為熱鍍鋅板,鋼級為S280GD(+Z),鍍層重量為275g/m2(275),該鋼板正面涂有公稱厚度為25m的聚酰胺改性聚酯(SP-PA)有機涂層,產品的柔韌性為4T,耐腐蝕等級為2(RC2),耐UV等級為2(RUV2)。鋼帶 EN 10169-2 S280GD+Z275 SP-PA25 EN 10326 4TRC2 RUV2或 鋼帶 EN 10169-2 1.0244+Z275 SP-PA25 EN 10326 4TRC2 RUV2示例2:根據EN 10169-2對鋼帶的命名,按EN 10327的規定,基

13、板為熱鍍鋅鋁鍍層板,鋼級為DX53D(+ZA),鍍層重量為255g/m2(255),該鋼板兩面分別涂有公稱厚度為25m的聚酯(SP)有機涂層,產品的柔韌性為3T,正面耐腐蝕等級為3(RC3),反面耐腐蝕等級為2(RC2),耐UV等級為2(RUV2)。鋼板 EN 10169-2 DX53D+ZA255 SP25/ SP25 EN 10327 3TRC3/RT2 RUV2或 鋼板 EN 10169-2 1.0335+ZA255 SP25/SP25 EN 10327 3TRC3/RT2 RUV25 需方應提供的信息需方應提供下述信息,以便生產者正確供貨:a)產品的完整名稱(見4.2);b) 必要時,

14、應詳細提供所需的裝飾性能(顏色、光澤、壓花、印涂)和表面處理方法(見6.1.2.3);c) 基材的公稱尺寸;d) 數量;e) 鋼卷的內徑,最大外徑以及鋼卷重量限額,打包鋼板的尺寸限制和重量限額;f) 要求生產廠進行的試驗,試驗類型以及檢驗文件的類型(見7.1.1和7.1.2);g) 標記的要求(見條款8);h) 包裝和發貨的要求(見條款9)。6 要求6.1 總則 按EN 10169-1規定,應包括下述要求,6.1.1 基板根據本標準,連續有機涂層鋼板產品的基板鍍有金屬鍍層,并應符合下列標準:EN 10292或EN 10326或EN 10327。經供需雙方協商同意,產品也可用其它類型基板供貨。最

15、小金屬鍍層重量應在訂貨時清楚地注明。注1:基板的力學性能可能會在卷涂生產過程中發生改變。如由于時效將導致基板屈服點的上升、抗拉強度的升高以及延伸率的下降,并可能產生呂德斯帶及凹槽。6.1.2 有機涂層6.1.2.1 涂料有機涂層鋼板產品的一些常用涂料及它們的公稱涂層厚度見EN 10169-1:2003的附錄A。6.1.2.2 卷涂系統為滿足需方對產品柔韌性、正反面涂層腐蝕保護等級及正面涂層耐UV等級的要求,產品的正反面涂層類型應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注:產品的反面應選擇合適的涂層,以滿足加工和貯存的要求。在有些環境中,還要求其提供腐蝕保護,或是與泡沫有相容性、附著性。對于鋼帶以卷的形式提供的,

16、鋼卷朝外的面通常為正面;而對鋼板或定尺鋼板(以堆垛和包扎的形式),正面一般是朝上的面。如果需方要求簽訂補充協議,則應該在訂貨時清楚地說明。6.1.2.3 暫時性保護方法卷鋼涂層產品可提供在表面貼一層附加暫時性保護的可剝性薄膜產品。當運輸、貯存或加工卷涂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則推薦使用該產品。暫時性保護的類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選擇可剝性薄膜時應考慮到薄膜的類型和厚度。注1:用戶應確定一個合適的貯存周期,以便能保證容易剝離掉這層剝性薄膜。注2:暴露在戶外大氣中的可剝性薄膜的保護作用是很有限的。6.1.3產品的制造工藝在滿足上文中提及的對卷涂層的要求后(見6.1.2.2),產品的制造工藝由生產者自行決

17、定。6.2 涂層性能6.2.1 由生產廠控制的產品性能6.2.1.1 尺寸和外形基板的厚度公差,有機涂層鋼板的寬度公差、長度公差、不平度、邊線鐮刀彎、脫方度均應按EN 10143的規定執行。注:如對公差有特殊要求,則應在訂貨時注明。6.2.1.2 有機涂層厚度涂層厚度公差應按EN 10169-1:2003表2規定的要求執行。注:對于涂層厚度的定義和公稱/特殊涂層厚度參見EN 10169-1。6.2.1.3 顏色色差、測量方法及所使用的測量儀器應在訂貨時協商確定。注1:由于含金屬或珍珠顏料的涂層色差有方向性,因此,為確保色差的穩定性,測試時應保持其方向性是非常重要的。6.2.1.4 光澤光澤的公

18、差要求見EN 10169-1:2003中的表3。6.2.4 杯突或彎曲后的附著力對于膜厚不超過60m的液體涂層,達到下述要求之一,則生產制造者可視為合格。a) 杯突試驗:沖壓深度為4mm,貼上并撕下膠帶,涂層無脫落。b) T彎試驗:T彎值為2T,涂層無脫落。對其它液體涂層和固體膜,在保證沖壓時基板不破裂的條件下(此時杯突值達到最大),其涂層剝落面積不超過75。6.2.2 特殊性能6.2.2.1 總則產品的特殊性能通過特殊試驗來評定。性能試驗僅僅是為了對涂層等級進行分類。6.2.2.2 產品柔韌性按7.5.6的規定,產品柔韌性是通過對正面涂層的T彎曲試驗來進行評定。反面柔韌性的評定,則應在訂貨時

19、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要求的最小T彎值(范圍從0 8T)在訂貨也應規定。6.2.2.3 耐久性6.2.2.3.1 總則卷涂產品的耐久性包括在各種戶外大氣環境的耐腐蝕性、人工耐候性能,可選擇合適的試驗來檢驗(見7.5.8)。耐腐蝕等級和耐UV等級的涂層分類以自然氣候的性質來確定(見6.2.2.3.2)。對于新涂層,加速試驗(見7.5.8.3)可一致。6.2.2.3.2 自然氣候性能6.2.2.3.2.1 耐室外腐蝕根據7.5.8.2.2的規定,產品應經各種有代表性場地(如鄉村大氣、城市大氣、工業大氣和海洋大氣、污染+潮濕大氣、海面大氣及混合型大氣)的室外大氣暴露試驗。注1:當暴露在上述各種不同大氣

20、環境中時,所有涂層的表面均會發生破壞,且發生破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這取決于環境侵蝕的能力和有機涂層耐蝕能力。根據表1給出的條件,將試樣暴露于室外大氣試驗場,類型2和3的試樣表面(見附件B和EN 13523-19和EN 13523-21)將滿足表2中耐腐蝕等級為RC2、RC3、RC4的要求。試驗條件見7.5.8.2.2。按表1,耐腐蝕等級RC1、RC2、RC3、RC4與C1、C2、C3、C4是相關的,勿須設定RC1。與C4相比,C5的暴露條件為工業型和海洋型并需附加暴露類型。與C5(C5-1和C5-M)相關的耐腐蝕等級常命名為RC5(見表1和表2)。表1 耐腐蝕等級與腐蝕性等級的關系及大氣類型

21、普通氣候的典型環境(見EN IOS 12944-2)耐腐蝕性等級腐蝕性等級大氣類型a鄉村城市工業海洋特殊條件(見注5)海面RC2C2 - 低RC3C3 - 中低SO2 低鹽度RC4C4 高中SO2中鹽度RC5C5 -1 -很高高SO2C5 M -很高高鹽度 注1:由于沒有任何要求,故該表未列出耐腐蝕等級RC1;注2:腐蝕性等級與大氣類型的相關性用“”標示;注3:應注意在掩蔽處(取決于潮濕的時間)的腐蝕性更高;注4:當建立環境腐蝕的等級時,應考慮到維護、檢修易于進行;注5:買方應提供有關產品的使用環境情況。 a 見附件A和注2至3.1。表2 對于自然室外耐腐蝕試驗的要求a耐腐蝕性等級b平均邊部脫

22、落距離(mm)彎曲破壞起泡RC2 10c2(S4)RC3 5c2(S4)RC4 2d2(S2)RC5 2d2(S2)a 推薦的室外暴露場地,參見7.5.8.2.2和附錄B;b 腐蝕性等級與大氣類型的關系,參見表1;c 不要求;d 在距離T彎值為3T的試樣邊部10mm和50mm之間的區域內檢查有機涂層,涂層無開裂,產品無明顯腐蝕。6.2.2.3.2.2 耐室外UV輻射對于涂層系統等級為RUV2、RUV3、RUV4來說,類型1的試樣表面破壞(見附件B)不應超過表3規定的范圍。試驗條件見7.5.8.2.3。由于耐UV等級RUV1與UV暴露無任何相關性,故沒有必要設定RUV1。表3 對于自然室外耐UV

23、輻射試驗的要求試驗要求耐UV等級RUV2RUV3RUV4試驗期間的最大色差變化 E*max a (CIELAB 單位)533試驗后的最小光澤保持率(RG)b,%305080注1:由于沒有任何要求,故該表未列出耐UV等級RUV1;注2:代表不同耐UV等級的暴露曬場實例見表B.2。a E*值是不適用于純鮮色和其它特殊顏色(如金屬漆和閃光漆),對此情況,顏色變化檢測方法及可接受值則應要訂貨時商定。b 光澤保持率要求不適應紋理涂層。6.2.2.3.3 人工氣候性能6.2.2.3.3.1 耐中性鹽霧按7.5.8.3.1的規定,產品應通過該試驗。6.2.2.3.3.2 耐UV輻射試驗前和試驗后試樣顏色變化

24、(E*)和試驗后光澤保持率應滿足表4的要求,顏色的變化應均勻且在規定的范圍內。試驗按7.5.8.3.2的規定執行,僅耐UVA輻射必須遵守。由于耐UV等級RUV1與UV暴露無任何相關性,故沒有必要設定RUV1。注:對于耐UV等級RUV3 、RUV4的涂層來說,附加合適的試驗則需通過協議確定。表4 耐UV試驗的要求試驗要求耐UV等級RUV2RUV3RUV4試驗期間的最大色差變化 E*max a (CIELAB 單位)532試驗后的最小光澤保持率(RG)b,%306080a E*值是不適用于純鮮色和其它特殊顏色(如金屬漆和閃光漆),對此情況,顏色變化檢測方法及可接受值則應要訂貨時商定。b 光澤保持率

25、RG為最終光澤值與試驗前的光澤度的比率,用%表示。6.2.3 缺陷EN10021中的規定適用于產品正面和反面的缺陷。應對產品的表面缺陷進行檢查。7 檢驗7.1 檢驗與試驗的類型,檢驗文件以及規定試驗7.1.1 需方應在訂貨時提供下述信息: 試驗類型(規定或非規定試驗,見EN 10021); 采用的檢驗文件類型(見7.1.2)7.1.2 如果在訂貨時有協議,應按EN 10204的規定提供一份檢驗文件。7.1.3 規定試驗應按7.2至7.6中的要求執行。7.2 試驗批通常一個試驗批由20噸同一基材、同一涂層、同一外觀和厚度的卷涂板材組成。對于帶鋼,允許重量大于20噸的一個鋼卷作為一個試驗批。7.3

26、 試驗類型和數量按7.2節規定,每個試驗批應進行一系列試驗,以確定: 涂層厚度(見7.5.2); 顏色和光澤(見7.5.3和7.5.4); 涂層附著力(見7.5.5); 產品柔韌性(見7.5.6); 表面缺陷(見7.5.7)。7.4 取樣對于鋼卷,應在鋼卷頭部或尾部切取。對于鋼板和定尺鋼板,則由檢驗人員選取。必要時,在不影響試驗結果的情況下對所取試樣進行加工。7.5 試驗方法7.5.1 總則試驗方法應按EN 10169 1和 EN 13523的相關部分執行,規定條件見7.5.2 至 7.5.8。7.5.2 涂層厚度見EN 10169 1和 EN 13523 1。注:其它試驗方法,例如,按EN

27、ISO 2808,對壓花或紋理涂層的測定應簽訂協議。7.5.3 顏色和色差通過對發貨產品中所取試樣與標準試樣進行目視比較的方法,對有機涂層顏色的進行檢驗。標準試樣應按照EN 13523-22的規定方法預先協商確定。如需要進一步對交貨產品和標準樣品之間的色差進行全面檢測,則用色差儀進行測定(測定方法見EN 10169 1和 EN 13523 3)。注1:色卡通常不能精確地定義顏色,僅作參考。注2:注意顏色的測試結果很大程度上受測試儀器類型的影響。注3:由于對所用的各種面漆顏色不可能確定出唯一個E*CIELAB值,因此本文本中沒有給出任何E* CIELAB色差值。不過,以生產者自己生產數據及經驗為

28、基礎得出的E*CIELAB值也可按協議規定執行。7.5.4 光澤見EN 10169 1和 EN 13523 2。7.5.5杯突或彎曲后的附著力按EN 13523-6和EN ISO 2409和規定進行評定,杯突沖壓深度為4mm,貼上并撕下膠帶,涂層無脫落。在杯突試驗前,用切劃工具(Clemen或等效的)劃兩條間隔5mm的平行線,再與原先的切割線成90角垂直交叉劃出兩條間隔5mm的平行線,形成5mm5mm的方格,所有的切口需穿透到基板的表面,劃線長至少為50mm。按EN135237規定進行評定, T彎值為2T時,涂層應無脫落。7.5.6 涂層柔韌性產品柔韌性按EN135237的規定進行評定。7.5

29、.7 表面缺陷應對產品的表面缺陷進行檢查。檢查方法、允許缺陷的最大數量和類型應在訂貨時商定(見EN 10169 1:2003,7.5.8中的注釋。除非協議另有規定,否則只對產品正面進行連續檢查。7.5.8 耐久性7.5.8.1 概述由于戶外暴露受到了大量其它因素的影響,因此不能期望試驗室加速試驗給出與戶外暴露試驗直接、相一致的結果。不過在人工條件下,試驗室加速試驗提供了一種檢測產品質量的驗收方法。注:按7.3規定,耐久性試驗不是每批產品的驗收項目。對于此類試驗結果的有關信息,需方應與供方接觸了解。7. 5. 8.2 自然氣候性能7. 5. 8.2 .1 試樣條件概述室外暴露試驗應按EN1352

30、319有關戶外暴曬場的規定執行。評定應按EN1352321的規定執行。注:有機涂層表面發生變化不一定表明說明涂層已失去對金屬基材的保護能力。7. 5. 8.2 .2 自然氣候室外耐大氣腐蝕試驗 對于耐腐蝕等級為RC2的產品試驗時間為一年,對于耐腐蝕等級為RC3、RC4的產品試驗時間為兩年,對于耐腐蝕等級為RC5的產品試驗時間至少為二年。起泡的等級應按EN1352321的規定進行評定,僅適用于類型3的試樣,并且應離任何特殊點(如試樣邊部、變曲處、夾持孔)10mm處進行評定。自然室外耐腐蝕試驗不適用耐腐蝕等級為RC1的涂層。室外暴露試驗場的實例見附件B。7. 5. 8.2 .3 自然氣候室外耐UV

31、輻射試驗暴露試驗場應提供一個至少4500MJ/m2的聚積太陽能系統(在水平面測試),試樣的清洗條件對試驗結果影響很大,對已清洗好的試樣進行顏色變化和光澤保持率的評定。Hendaye(FR)和Lisbon(里斯本)(PT)為由ECCA推薦的UV輻射暴露試驗場實例。具有同樣快聚積太陽能的其它試驗場(如佛羅里達、亞利桑那等)也可選取。對于耐UV等級為RUV2、 RUV3和 RUV4的產品試驗時間為2年。7. 5. 8.3 人工氣候性能7. 5. 8.3.1 耐中性鹽霧除了應達到EN101691、EN135238的要求外,中性鹽霧試驗應滿足下列條款。 按EN135238的規定,劃線的類型; 劃線工具:

32、使用Clemen或等效材料,劃線的最大寬度為1mm。試驗時間為360小時。未劃線區域應無汽泡;而對于劃線區域,劃線處每邊的平均腐蝕蔓延距離(與劃線的垂直距離)應不超過2mm。注1:對于耐腐蝕等級為RC5的涂層,附加符合實際腐蝕環境的試驗應在協議中注明。注2:就中性鹽霧試驗有涂涂層的耐蝕性與在其它環境下的耐蝕性這兩者之間的試驗結果來說,幾乎沒有直接關聯性。其原因是在影響腐蝕進行的眾多因素(如保護層的組成)中的任何一個,均會隨著所遇到的條件發生非常大的變化。鑒于此,本鹽霧試驗的結果不能直接作為檢驗在實際腐蝕環境下涂層的耐腐蝕性。用本鹽霧試驗檢測的不同涂層性能也不能作為在實際使用涂層的相對耐蝕性(即

33、使在嚴酷的海洋暴露試驗條件下)。不過,本中性鹽霧試驗給出了一種檢驗涂層和涂層系統質量的方法。注3:有些材料和體系對于加速腐蝕(如中性鹽霧試驗)的高侵蝕環境非常敏感,但在一般室外環境下卻表面出優良的耐蝕性,這些體統如用其它試驗方法進行評價,則應訂貨時注明。7.5.8.3.2 人工耐UV幅射性能耐UV幅射性能應按EN 1352310規定執行。對于耐UV等級為RUV1的涂層不進行耐UV試驗。對于涂層體系等級為RUV2、RUV3、RUV4的涂層,由UV輻射和凝露共同作用的人工老化試驗應使用UVA 340燈進行檢測,試驗時間為2 000小時(25個循環)。在自然氣候期間,地球輻射和潮濕條件是涂層老化必不

34、可少的條件,因此,按本標準規定的人工氣候試驗儀模擬了自然大氣暴露的UV燈和濕度條件。使用本試驗方法測試所得的結果與自然暴露試驗條件下獲得的結果沒有直接的聯系。在使用這種方法預測性能時,應建立這兩種試驗結果的相關性。注1:其它試驗方法應訂貨時協商確定。注2:在紫外線UV凝露類型儀器中進行人工氣候或暴露在人工幅射試驗,經過一定幅射暴露或達到協定的試驗時間后,所檢測涂層的性能變化程度應建立。在相等的條件下,準備同樣的涂層材料及性能已變環的涂層,將暴露涂層的性能與未暴露涂層的性能進行對比。這些性能通過預先協定的標準值來進行評定。7.6復驗應按照EN 10021的要求進行復驗。如果是對鋼卷進行復驗,則應

35、從該鋼卷的另一圈上切取,但距鋼卷尾端最多20m。8 標志8.1 每卷鋼卷或每包鋼板都應帶有一個標簽,標簽上應包含以下信息: 制造廠的名稱和標志; 鋼種的完整標志(見4.2); 顏色; 產品的公稱尺寸; 標識號; 合同號; 鋼卷和包的重量; 顏色。8.2 根據供需雙方的協議,可按EN 606使用條形碼。8.3 特殊的標志(如標牌、噴墨)可在訂貨時商定。9 包裝和運輸產品的包裝和運輸的要求應在訂貨時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10 儲存建議參考EN101691:2003附錄B中的有關規定。11 爭議交貨后的爭議及其處理應按EN 10021規定執行。附錄A(資料性附錄)大氣類型 (也可參見EN ISO 12

36、9442)A.1 鄉村大氣指無重大腐蝕劑(如二氧化硫/氯化物)污染的鄉材、小城鎮區域的大氣。A.2 城市大氣指在稠密人口的城市但非重工業區域的大氣,大氣中有中等濃度的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氯化物)。A.3 工業大氣指已被局部工業區域的腐蝕劑(主要是二氧化硫)污染的大氣。A.4 海洋大氣指在海面和海洋附近的大氣。注1:海洋大氣可拓展到相鄰的一些內陸區,這主要取決于地形和風向。它已被一種帶有海鹽懸浮顆粒的腐蝕劑污染。注2:以下解釋可用作為一種指南。 離海岸10km與20km之間的區域為典型的低鹽度區域; 離海岸3km與10km之間的區域為典型的中鹽度區域; 離海岸3km以內的區域為典型的高鹽度區域。注3:應區別海岸和海面的不同。海面被定義為直接遭受海水和海鹽懸浮顆粒侵蝕的地方。A.5 工業和海洋大氣指同時具有A.3 和A.4條件的大氣。注:在一個給定的大氣環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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