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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施汽車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規程的規范性要求、關于檢測機構和檢測報告1.檢測機構對車輛產品的檢驗工作要嚴格遵照原國家經貿委公告 車輛產品檢 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2001第12號)。檢測機構清單見附件一。強制性項目檢 驗和定型試驗的檢驗報告均使用代碼章,委托檢驗使用機構名稱章。2.汽車新產品定型試驗須由國家發改委(包括原國家經貿委)認可的車輛產品 檢驗機構承擔,同時出具試驗報告。對于新開發的汽車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盤 開發的客車B類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盤,由國家級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擔 并出具試驗報告。檢測機構定型試驗授權范圍見附件一。3.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清單和項目代號見附件二; 強制性
2、項目檢驗工作必須由 原國家經貿委委托的國家級檢驗機構完成, 其他機構的報告無效。 檢測機構強制 性檢驗項目授權范圍見附件三。4.強制性項目檢驗和定型試驗的檢驗報告編號必須嚴格執行中汽技研字2003)49號文的要求,見附件四。5.檢測機構新擴項的強制性檢驗項目, 必須經國家實驗室認可委認可和國家發 改委授權后方可進行檢驗工作。6.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體現檢驗實際結果。有定量要求的,給出具體 數值;有定性要求的進行描述。 在檢驗結果中不得出現 “有”、“符合要求 ”等寫法。7.如果能夠確認擬申報的樣車所使用的產品與國家級檢驗機構檢驗過的產品 完全相同,且檢驗依據標準、檢驗內容、檢驗要求無變化
3、時,各檢測機構之間的 報告可互相認可。8.定型試驗報告的照片必須包含全部受檢樣車,且路面照片應為車輛右45照片。若為全封閉廂式車,則應有證明頂部全封閉照片。9.半掛車的定型試驗報告必須有列車主要尺寸和質量參數。 半掛車的外廓尺寸和軸荷的檢驗報告必須注明檢驗所配置的牽引車型號。10.對于道路運輸劇毒、爆炸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按道路運輸危險化學 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 要求,在定型試驗報告中增加有關告示牌、 車身兩側和后 部噴涂 “毒”、 “爆”字樣、反光標示物、警示燈具和標志等的檢驗要求及相應的照 片(如樣車照片能顯現出這種情況的,則不用另照) ;對罐式車輛還應具有額定 容積、有效容積、 密度、外
4、形尺寸以及罐體的壁厚, 隔板等內部裝置的尺寸參數, 同時應說明壓力容器的資質情況和有關的檢測報告的情況。運輸其他介質的罐式車產品應符合國經貿產業【2001】808號文件的要求。11.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檢驗報告中應注明申報車型的零部件進口 狀態。12.認證檢驗不能采用進口整車(包括采用進口車身或按CKD方式裝配的整車)作為檢驗樣車。13.強制性項目檢驗報告必須按照統一的、規范性的檢驗報告格式出具。14.對于電動汽車,目前只允許采用鉛酸蓄電池用的大型客車(M2和M3類) 申請公告, 進行相應的定型和強檢試驗。 大型電動客車強制性檢驗項目表見附件 六,行業內國家級檢測機構電動汽車試驗能力表
5、見附件七。、一般檢驗要求1.強制性標準應按公布的實施日期執行。 當企業提供的樣品提前符合將要執行的新標準、規定時,可認為其符合要求,但要特殊注明。2.車輛尺寸、質量參數的生產公差,應符合原國家經貿委、公安部關于加強 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經貿產業 2002768號) 的要 求。 (國經貿產業 2002768號文件第(八)章:車輛產品尺寸及質量參數公 差允許范圍。1.汽車和農用運輸車產品。尺寸參數包括外廓尺寸、 貨廂內部尺寸、 軸距、輪距、前懸/后懸。其公差允許范圍分別是:汽車產品(包括M類、N類 和O類)為1,農用運輸車產品為3。質量參數包括整備質量、額定載 質量、總質量。
6、其公差允許范圍分別是:汽車產品(包括M類、N類和O類) 為3,農用運輸車產品為5)。3.當企業采用新技術 (現行標準尚沒有要求的技術或其特性無法用現有手段進 行判定),企業應提供足夠的資料 (國外相應資質檢驗機構的報告等) ,以證明該 技術不低于我國現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經論證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4.在結構、功能及狀態不變的情況下,被檢驗產品(包括整車及部件)的技術 參數為數值范圍時, 一般按照最大和最小兩種情況進行檢驗, 特殊情況增加中間 狀態、或者選擇一個極限值進行檢驗,但應該給出說明,并由技術工作組確認。5.客車的乘員質量依據GB/T12428標準核算,其中A級和I級客車按照65kg/人
7、核算;其他客車按照78kg/人核算(駕駛員、乘務員等乘務人員按75kg/人核算)。其他車輛按照65kg/人核算。6.對于安裝在車輛上且作業時可伸展移動的專用裝置, 其凸出車輛后部剛性部 件的尺寸稱為后伸,不計入后懸; “前伸”采用相應的規定。但是前伸和后伸計入 車輛長度。7.標準中有明確視同條件的,視同判定按照標準要求執行;標準中沒有明確視 同條件的, 視同判定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原則執行。 (同一型式判定原則見附件五)8.強制性檢驗標準、定型試驗規程及規范性要求未涉及的情況,需由汽車新產品鑒定試驗檢驗技術工組出具意見,檢驗機構規范執行。三、關于強制性項目檢驗1.同一集團內不同企業(或不同生產地)
8、生產的同參數產品按照新產品進行檢 驗。2.對于所有跨類車型(如M1、M2或M2、M3),應按不同類型所需執行的全 部項目進行。3.由于尺寸、質量等參數變化而使檢驗結果間接受到影響的檢驗項目,原則上 當其變化率5%時,則對相應的項目進行檢驗,特殊情況由技術工作組決定。4.對在已獲準進口的整車、二類底盤、三類底盤的基礎上進行改裝的改裝車產品,應提供與國內現行規定相符的全部證明材料。5.受車輛結構和用途的限制,無法安裝的零部件或系統,經判定后,可以免檢 相應項目。6.若附件二所列檢驗項目, 在檢驗過程中如需使用三維H點裝置,應使用SAE標準50百分位的三維H點裝置。7.使用LPG(液化石油氣)、CN
9、G(壓縮天然氣)等代用燃料(含兩用燃料、 混合燃料和雙燃料) 發動機的車輛, 按照發動機的燃燒方式, 即點燃式或壓燃式, 必須分別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如為兩用燃料車輛, 則應在兩種燃料情況下分別 檢驗。8.GB15766.1-2000標準作為前照燈和其他照明及信號裝置檢驗項目依據之一。 當檢驗產品使用GB15766.1-2000標準中規定的燈泡時也視為符合要求,并依據 產品一致性要求進行判定。9.平板式和骨架式半掛車可以不安裝前示廓燈;罐式自卸車、水泥攪拌車、起重機、車的后示廓燈應安裝在合理位置。10.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規定的適用范圍為短頭及平頭車以外的M1類車(其短頭車定義見標準
10、GB11557-1998中第2.6條規定,短頭車:方向盤 中心在車輛全長 (包括保險杠, 如有保險杠檔塊也包括在內、 的前四分之一范圍 內的車輛。、;汽車正面碰撞乘員保護規定的適用范圍是M1類車。當汽車類別同 時符合上述兩個標準的適用范圍時,如汽車正面碰撞乘員保護項目檢驗合格,則 可免做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項目中方向盤向后竄動量項目,但不能替 代方向盤沖擊力項目。11.在進行汽車正面碰撞乘員保護項目中,其所使用的安全帶、座椅、安全帶 固定點應分別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 在碰撞結束后應保證其正常的使用功能, 否 則視為不符合要求;當假人頭部未接觸到車身內部其它部件時,視為符合要求。12.對
11、汽車車速表項目,車速表示值的差值可以為20的倍數。當車速表為數字 表時,按照標準中適用條款執行。車速表檢驗項目對于最高車速不超過40km/h的車輛不適用。13.對汽車外部凸出物檢驗項目,可以對檢驗部位進行不解體檢查。14.內飾材料包括地板、頂棚襯里、座椅面料和門內護板四個區域,如同一區域采用一種以上的內飾材料,需每種分別送樣檢驗。15.乘員數不大于22座的M2和M3類中的A級和B級單層客車依據GB18986-2003進行輕型客車結構檢驗,除此以外的M2、M3單層客車按GB13094-1997進行客車結構檢驗。臥鋪客車增加GB 7258-2004第11.9(臥鋪客 車的臥鋪應縱向布置(與機動車前
12、進方向相同),臥鋪寬度不應小于450mm,臥 鋪縱向間距不應小于1400mm, 相鄰臥鋪的橫向間距不應小于350mm,臥鋪雙層 布置時上鋪高不應小于780mm、鋪間高不應小于750mm。)、11.10(客車應設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寬度和高度應保證符合規定的通道測量裝置能順利通過。)、11.11(車長大于7.5m的客車不允許設置車外頂行李架。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 行李架時,行李架高度不允許超過300mm、長度不允許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2客車車內行李架應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載能力不應小于40kg/m。)條規定內容的檢驗內容(項目代號99)。16.安全帶安裝固定點的檢驗范圍包括: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
13、排及第三排 以后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座位數不大于20(含駕駛員座位)或者車長不大于6 m的客車及最高設計車速不小于100 km/h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的前排座椅。17.GB11557-1998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的標準中第3.2(人體模塊以24.1 *2km/h的速度水平撞擊轉向盤時,作用在轉向盤上的水平力不得大于11123N。)條與425(撞擊速度為251km/h,如試驗的撞擊速度高于此值,而轉 向機構仍符合3.2的要求則試驗應認為有效。)條速度統一為251km/h;轉向機 構至少要包括方向盤、轉向管柱、轉向軸、轉向機以及連接上述部件的B柱以前的部分車身。18側翻穩定角必須實測,不能通
14、過重心換算得出。城市鉸接客車可不作側翻 檢測。19.關于GB18655-2002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及測量 方法。本標準適用范圍為所有車輛(無論車輛是否裝用車載接收機)。對于M1、N1車輛,應在整車上檢測,其它類型車輛可選擇整車或零部件進行檢測。零部 件的檢測內容包括雨刮器電機、閃光繼電器、暖風電機。20依據GB/T19233-200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進行GB18352.2檢測的車型應同時進行燃油消耗量檢驗,檢驗報告中結果為三項(市區、市郊、綜合)同時給出,并在檢驗報告中同時注明CO2排放量。21.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試驗自2005年1月1日起嚴格執行標準中的第
15、二階 段限值,試驗必須在符合GB1495 -2002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 法標準規定的專用試驗場地內進行。目前符合規定的有海南試驗場、 交通部公 路交通試驗場、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一汽農安試驗場、定遠試驗場以及重慶客 車中心試驗噪聲路。車外加速行駛車外噪聲檢驗報告應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 合理的降噪措施應為正常工藝生產的、 不影響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夠保證生 產一致性的措施。22.GB7258-2004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中以下條款作為新增加的強制性檢驗項目:第4.1(整車標志)、4.3(后懸)、4.5.1.2(機動車在空載和滿載狀態 下,轉向軸軸荷 (或轉向輪輪荷) 與該車整
16、備質量和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比值不允 許小于:乘用車:30% ;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18% :其他機動車:20。注:對于鉸接列車,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對牽引車部分進行核算; 對于 鉸接客車, 應在空載和滿載狀態下對前車進行核算。) 、4.5.1.3(汽車或汽車列車 驅動軸的軸荷不允許小于汽車或汽車列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25%。)、4.5.2(乘用車乘坐人數核定) 、4.5.3(客車乘員數核定)、4.5.4(有駕駛室機動車的駕駛室 乘坐人數核定(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除外) )、4.6(比功率)、4.7(側傾穩定角及 駐車穩定角)、4.8.3(機動車的警告性文字均應有中文標注) 、4.8.4(氣體燃料
17、汽 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按GB/ T1 7676的規定標注其使用的氣體燃料 類型。)、4.8.5(專門用于運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 應在車 身兩側噴有明顯的“禁止煙火”字樣和標記。 ) 、6.9(機動車轉向軸最大設計 軸荷大于4000kg時,應采用轉向助力裝置。裝有轉向助力裝置的機動車,行駛 時其轉向助力功能不允許出現時有時無的現象, 當轉向助力裝置失效時, 仍應具 有用方向盤控制機動車的能力。 裝有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的汽車, 行駛時應保證轉 向助力裝置的電能供應。 )、7.2.11(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 總質量大于16000kg允許掛接總質
18、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的貨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必須安裝符合GB/ T13594規定的防抱制動裝置。注:本條中半 掛車的總質量是指半掛車在滿載并且和牽引車相連的情況下, 通過半掛車的所有 車軸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靜載荷,不包括轉移到牽引車牽引座的靜載荷。 )、8.2.6(空載高大于3.00m或寬度大于2.10m的機動車均應安裝示廓燈。)、827(總質 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和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掛車應在后部設置車身反光標 識,后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寬度。車長不小于10m的貨車和 總質量大于3500kg的掛車都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車身反光標識的長度 不應
19、小于車長的50%。)、8.2.8(車身反光標識的粘貼技術規范及車身反光標識 材料應符合GA406的規定。)、8.3.7(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 貨車除外)儀表板上應設置與行駛方向相適應的轉向指示信號和藍色遠光指示信 號。)、8.3.9(客車應設置車廂燈和門燈。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至少有兩條車廂 照明電路, 僅用于進出口處的照明電路可作為其中之一。當一條電路失效時, 另一條仍應能正常工作, 以保證車內照明。 車廂燈和門燈不應影響駕駛員的視線和 其他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8.4.3(前照燈的遠、近光燈上下并列設置時,近光燈 應位于上側, 其他情況下近光燈應位于外測。 )、8.4.6
20、(遠光光束發光強度) 、8.4.7(光束照射位置要求)、8.5.1.2(機動車喇叭聲級在距車前2m、離地高1.2m處 測量時其值對發動機最大凈功率為7kW以下的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為80dB(A)112dB(A),對其他機動車為90dB(A)115dB(A)。)、8.5.4(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設置電源總開關,個別未經過電源總開關的線路 (如危險警告信號線路) 應設置保險裝置。 、8.5.5(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半掛牽引車、總質量不小于12000kg的貨車應安裝具備記錄、存儲、顯示、打印車輛行駛速度、時間、里程等車輛行駛狀態信息的行駛記錄裝置;安裝數字式電子記錄裝置,其技術要求應 符合GB/T1
21、9056的有關規定。)9.1.6(機動車所裝用輪胎的速度級別不應低于 該車最高設計車速的要求。 )、9.1.8(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志。 乘用車備 胎規格與該車其他輪胎不同時, 應在備胎附近明顯位置 (或其他適當位置) 裝置 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以提醒駕駛員正確使用備胎。 )、10.2.2 (在換檔桿上應有駕駛 員在駕駛座位上即可容易識別變速器和分動器檔位位置的標志。若換檔桿上難以 布置,則應布置在換檔桿附近易見部位。)、10.2.3(有分動器的機動車,應在檔位位置標牌或產品使用說明書上說明連通分動器的操作步驟。 )、11.2(車身和 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覆蓋件無開裂和銹蝕。 車身和駕駛室在
22、車架上的安裝應牢固, 不能因機動車振動而引起松動。 對于可翻轉駕駛室, 應有駕駛室鎖止裝置 (如安 全鉤),并且在翻轉操縱機構附近易見部位應有提醒駕駛員如何正確使用該操縱 機構的文字。、1163(機動車的門窗必須使用符合GB9656規定的安全玻璃。汽 車和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塑玻復合材料, 不 以載人為目的的機動車 (如貨車) 可使用區域鋼化玻璃, 最高設計車速小于40km/h時可使用鋼化玻璃;其他車窗可采用夾層玻璃、鋼化玻璃、中空安全玻 璃或塑玻復合材料。 作為安全窗的車窗不允許使用夾層玻璃, 應使用可砸碎的安 全玻璃。)、11.6.6(裝有電動門窗的機動車,其
23、控制裝置應確保車窗玻璃在上升 過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礙可自動下降。 )、11.9(臥鋪客車的臥鋪應 縱向布置(與機動車前進方向相同),臥鋪寬度不應小于450mm,臥鋪縱向間距 不應小于1400mm,相鄰臥鋪的橫向間距不應小于350mm,臥鋪雙層布置時上鋪 高不應小于780mm、鋪間高不應小于750mm。)、11.11(車長大于7.5m的客車 不允許設置行車外頂李架。 其他客車需設置車外頂行李架時, 行李架高度不允許 超過300mm、長度不允許超過車長的三分之一。客車車內行李架應能防止物件 跌落,其承載能力不應小于40kg/m2。 、12.1.1(乘用車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 第三排以后
24、的可折疊座椅除外、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座位數不大于20(含駕 駛員座位,下同、或者車長不大于6m的客車及最高設計車速不小于100km/h的貨車和半掛牽引車的前排座椅應裝置汽車安全帶。 長途客車和旅游客車的駕駛 員座椅、前面沒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護欄不能起到必要防護作用的座椅應裝置汽 車安全帶;當(同向、座椅的座間距大于1000mma座墊前面沿座椅縱向不大于600mm的范圍內沒有能起到防護作用的護欄或其他物體時,也應裝置汽車安全 帶。、12.1.2(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12.2.2(車長 大于6mm的平頭貨車和平頭客車車前還應至少設置一面前下視鏡,前下視鏡應 保證駕駛員
25、能看清風窗玻璃前下方長1.5m、寬3m范圍內的情況。)、12.7.4(燃 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氣口不允許對著排氣管的開口方向, 且應距排氣管的出氣口端300mm以上,否則應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氣口應距裸露 的電氣接頭及外部可能產生火花的電氣開關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氣口應距排氣管的任一部位300mm以上。)12.7.5 (汽車燃料箱各部分不允許前伸至前置汽油發動機的前端面。車長大于6m的客車燃料200mm以上。車長大于6m的客車箱距客車前端面不應小于600mm,距客車后端面不應小于300m m。不允許用戶 加裝燃料箱。)、12.7.6(機動車燃料箱的通氣口和加油口不允許設置在有乘員
26、的 車廂內。)、12.8(氣體燃料專用裝置的安全防護) 、12.9(機動車發動機的排氣管 口不允許指向車身右側。 )、12.11(客車應裝備滅火器,滅火器在車上應安裝牢 靠并便于取用。)、12.15(貨車貨箱(自卸車、裝載質量1000kg以下的貨車除外) 前部應安裝比駕駛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12.17(駕駛員和貨物同在一個 車廂內的廂式車,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應安裝具有足夠強度的隔離裝置。 )、13(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附加要求) 、14.3(汽車(三輪汽車和 低速貨車除外)駕駛員耳旁噪聲聲級不應大于90Db(A),其檢驗方法見附錄F。)、14.5(客車以50km/h的速
27、度行駛時, 客車車內噪聲不應大于79dB(A),其檢驗方 法按GB/T18697-2002的規定執行。、條。23.關于GB1589-2004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1)M類車輛改裝的N類車輛, 應按照本標準中對貨車的相關要求執行.如客廂 式的工程車,當乘員質量比貨物質量大時按M類;當乘員質量比貨物質量小時 按N類,如有欄板,高度按貨車要求。(2)整體封閉式廂式貨車是指貨箱為全封閉式剛性結構、駕駛室與貨箱分離且 后面或側面有固定位置車門的貨車。 軟頂貨車和倉柵式貨車不屬整體封閉式廂式 貨車。翼開式廂式車按封閉廂式車處理。(3)自卸半掛車欄板高度按照掛車要求;廂式自卸車欄板高度按照自卸
28、車要求。(4)對于專門用途的專用車(如:混凝土泵車、油田用壓裂車和鍋爐車等)可 以按照該標準規定的軸荷之和確定總質量限值。 具體車型是否按照本條款執行由 技術工作組確認。24.用于多種貨物運輸的欄板式、廂式半掛車及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倉柵式 半掛車的質量除要符合GB1589-2004的要求外,整備質量和總質量的關系還要 符合GB/T6420-2004貨運掛車系列型譜的要求。其中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按 欄板式半掛車的要求, 倉柵式半掛車按廂式半掛車的要求。 如:平板式集裝箱半 掛車,當21.5t最大允許總質量25.0時,整備質量5.0。25.集裝箱半掛車的額定載質量是指集裝箱的 貨、箱總質量, 應
29、符合GB/T1413-1998的規定。即:運輸20英尺集裝箱的半掛車,額定載質量最小應 為24噸;運輸40英尺集裝箱的半掛車,額定載質量最小應為26.關于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和GB/T13594-2003汽車防抱死系統性能和試驗方法。30.48噸。(1)制動性能基本車型及由于變型影響制動性能的變型車,應進行該項檢驗, 暫只執行GB12676-1999中第4220(最大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M3類旅游客 車和最大總質量超過16000kg允許掛接04類掛車的N3類車輛必須安裝符合GB13594中規定的一類防抱制動裝置。 ) 、4.3.13(04類掛車必須安裝
30、符合GB13594要求的防抱制動裝置。)、5.2.1.1(發動機脫開的0型試驗性能要求)、5.2.2(行車制動的傳能裝置失效后的剩余制動性能)、5.2.3(行車制動系I型試 驗制動性能)、5.2.6(應急制動系性能要求) 、5.2.7(駐車制動系性能要求) 、5.3.1(O類掛車制動性能0型制動性能要求)、5.3.2(O類掛車I型試驗性能要求)、5.3.3(O4類掛車的n型試驗性能要求)、5.3.4(駐車制動性能)、5.5(儲能裝置 和供能裝置)項要求。(2)申報公告的產品要求ABS的等級:總質量大于12000kg的長途客車和旅游 客車(包括臥鋪客車)、總質量大于16000kg允許掛接04類掛
31、車的貨車必須安 裝一類防抱制動裝置;04的掛車可以按照A類或B類的要求進行檢驗和判定, 即認為A類或B類均可。對于其他未規定的車輛,如果安裝ABS,應該按照GB/T13594標準進行檢驗,至少滿足標準對一種防抱制動裝置的要求(滿足一類、 二類、三類或A類、B類防抱制動裝置要求之一即可) 。(3)短暫抱死時間:同一軸,單個車輪抱死,短暫抱死時間限值為300ms;如果 有兩個及以上的車輪同時出現抱死,則短暫抱死時間限值為200ms。(4)ABS試驗必須在符合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統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 及GB/T13594-2003機動車和掛車防抱制動性能和試驗方法標準規定的專用 試驗場
32、地內進行。目前符合規定的有海南汽車試驗場、 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和交 通部公路交通試驗場;其他試驗場的ABS路面待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 承擔。對于裝用了B類防抱死系統的掛車,其ABS試驗可以在其他場地完成, 但路面的選擇應符合GB/T12534-1990汽車道路試驗方法通則的要求。(5)對于M1類乘用車的制動既可以依據GB12676-1999進行檢驗,也可以依據 歐洲乘用車制動的協調法規ECE R13H進行檢驗。四、關于定型試驗1.軸載質量不大于13T的各類汽車定型可靠性試驗必須在國家汽車行業主管 部門批準的汽車試驗場內進行,具體行駛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據各試驗場的試 驗規范確定,符合QC
33、/T252-1998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QC/T256液化石 油氣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QC/T257壓縮天然氣汽車定型試驗規程的專用汽 車、液化石油氣汽車和壓縮天然氣汽車按照相應試驗規程進行, 采用鉛酸電池的 電動大型客車定型試驗按照GB/T18388-2001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完成。 目前國內符合要求的汽車試驗場有: 海南汽車試驗場、 東風襄樊汽車試驗場、交 通部公路交通試驗場、中國定遠汽車試驗場、一汽農安汽車試驗場。2.試驗樣車數量2.1可靠性試驗樣車數量(1)基本型汽車和基本型底盤:N3類和M3類汽車2輛,其它不少于3輛。(2)客車B類用已定型底盤設計的客車、變型車:不少于2輛。
34、(3)專用汽車:按QC/T252專用汽車定型試驗規程的規定。(4)大型豪華旅游客車和特大型客車不少于1輛。(5)可靠性視同的試驗樣車數量為1輛。2.2操縱穩定性、平順性、內部尺寸參數等項可用1輛車進行。其余性能試驗 樣車數與可靠性樣車數量相同。3.重大變型按基本型汽車進行定型試驗的情況3.1在基本型汽車八大總成車身(含駕駛室)、車架、發動機、變速箱、驅動橋、 非驅動橋、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中,總成變化或改進情況達到下述狀態時按基本 型處理(客車按A類處理):(1)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變化或改進。(2)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余三個總成(含)以上變化或改 進。(3)車身
35、(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余五個總成 (含)以上變化或改進。3.2換裝的發動機較原發動機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處理(客車底盤按A類處理)。3.3座位改臥鋪”或臥鋪改座位”客車按B類處理。3.4貨車改裝成客車(或車身變為整體式的廂式貨車)按客車B類處理。3.5客車底盤總布置有重大修改(如發動機前、中、后置改變)按客車基本型A類處理。(只考核車身,可按B類處理)3.6客車車身承載形式改變或承載式車身的底架結構、車身骨架結構有重大修 改,按客車基本型A類處理。3.7客車的總質量或任一軸載質量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盤允許最大總質量或相應軸載質量的最大許用載荷者 余汽車的軸載質量較已定型的
36、基本型的額定值增加10%但不超過該底,按客車B類進行試驗。其 10%者,按基本型進行試驗。3.8對于轎車產品由 “三廂”變“兩廂”或“兩廂”變處理。三廂”,其可靠性試驗按基本型4.系列車型的定型可靠性試驗車型的確定系列車型的定型可靠性試驗可選擇代表車型進行。列車型的組成情況與選擇代表車型的理由。 檢驗機構根據系列車型的情況確定試 驗方案,特殊情況時由技術工作組確認。由制造廠提出報告,說明系4.1作為系列車型的基礎車型或產量占比例最大的一種車型必須進行定型可靠 性試驗。4.2不同軸距、不同總質量的車型中,軸距最長和最短、總質量最大的車型必須 進行試驗。4.3幾種不同的發動機與不同的傳動系匹配形式
37、應分別進行試驗。4.4不同的駕駛室應分別進行試驗。4.5不同的制動系統、轉向系統、懸架系統應分別進行試驗。4.6各種方案的組合應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車型。 必要時,允許為考核某總成 而采取為試驗進行的組合,但應匹配合理。4.7系列車型可靠性試驗可以視同,性能試驗能否視同應視具體情況確定。4.8半掛系列車型中承載方式、 制動系統、車軸數發生變化時需分別進行試驗。5.可靠性試驗視同試驗條件在已定型的基本車型上作局部較小改變,汽車的總質量或軸載質量減少、不變 或增加值在額定值的5%以內,且不超過該底盤軸載質量的最大許用載荷可以免 做可靠性試驗。 在此條件下,變化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車型可采用視同試驗的
38、辦 法免做可靠性試驗。但應進行整車技術參數、基本性能、安全環保項目等檢驗。5.1將已定型的客車車身裝到已上公告或目錄的定型客車底盤上,軸距、輪距變 化在5%以內,且連接方式、連接位置基本不變者。其余汽車的軸距縮短或加長 變化在5%以內,輪距不變或變化在5%以內者(該類變化不能在已由此獲得過視 同的車型上再次據此為條件獲得視同) 。5.2已定型的貨車換裝已定型的同類駕駛室(長頭、平頭)且連接方式、連接 位置基本不變者。5.3已上公告的專用車,當其上裝部分不變,更換已上公告的同噸位同系列二 類或三類底盤后,所形成的專用車,連接方式、連接位置基本不變者。5.4車身結構和底架結構不變,僅在車內裝飾、座
39、位布置、車內設備、上部裝置 方面有較小變化且不影響安全者。5.5換裝的發動機為同一廠家同一系列(由原機型擴缸)或不同廠家同一系列(如CY4102、YZ4102等)安裝尺寸、位置一樣,其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者;國內 引進技術生產的發動機與國外原型機互換(功率或扭矩增大小于10%)。換裝同類 發動機,且功率或扭矩減少(增壓變非增壓、中冷變非中冷、擴缸改原缸徑或縮 小)者。5.6汽車如底盤不變,僅車身長、寬、高變化小于5%者。5.7僅制冷、采暖系統結構改進或換型。5.8在定型汽車上改裝的專用汽車,僅局部增設專用設施度。,不影響原車的結構強5.9已定型專用汽車、 專用掛車的專用設施局部發生改變 的
40、。,不影響該車結構強度6.發動機改變或更換雙燃料發動機應按照換裝發動機及定型試驗兩種情況綜合考慮進行檢驗。CNG(或LPG)汽車7丄PG、CNG汽車除應按照QC/T256、QC/T257標準進行定型試驗外,還需按 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專用裝置的零部件檢驗及整車安裝要求檢驗。8.防彈運鈔車、壓力容器車、高壓帶電作業車、消防車等特種行業的專用汽車 除進行專用汽車常規定型試驗外, 還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相應的專 項安全性能檢驗。9.汽車的總質量或軸載質量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額定值增加為而10%,且不超過該底盤及軸載質量的最大許用載荷,按變型車(質量變化)進行試驗。10.軸距加長或縮短
41、較基本型 5%寸,按加長軸距情況處理。對于軸距為多個數 值的整車或底盤,定型試驗將最大軸距和最小軸距進行檢驗即可代表中間的軸距 情況。11.車身(駕駛室、貨廂)改變11.1客車車門位置變化,按車身骨架結構變化進行試驗。 客車車門型式變化 (不 包括尺寸變化),如折疊門改為外擺門等,或客車車門數量減少但位置不變的可 不進行可靠性試驗。11.2客車如底盤不變,僅車身長、寬、高變化5%按車身骨架結構變化進行試 驗。11.3承載式客車更換車身按基本型進行試驗。11.4在已定型的代用燃料類汽車底盤基礎上加裝定型車身按照CNG(或LPG)定型試驗規程進行定型試驗。12.大型豪華旅游客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42、整車長度l0 m;最高車速110 km/h;50km/h勻速行駛車內噪聲 78dB(A);座位間距72O mm;平順性等效均值Leqw117.0 dB;內飾材料軟化;車內裝有冷暖空調。13.整車(或底盤)轉廠生產,可靠性試驗里程為15000 Km。 各種路面分配按各試 驗場30000km規范中的分配比例,性能按基本車型進行。14.平順性評價使用等效均值Leq。15.半掛車試驗執行標準JB4185-86半掛車通用技術條件。16.進口客車底盤按未定型底盤處理;對于專用汽車用進口底盤,由檢驗機構提出試驗方案,經技術工作組確認后,報國家發改委產業政策司批準。17為保證安全,可靠性試驗中高速行駛試驗時平
43、均行駛速度按下述規定確定: 最高車速v180km/h按其90%行駛;最高車速180km/h按其80%行駛,如該速度 超過該跑道的設計速度按跑道設計速度行駛。18若底盤與整車的檢驗同時進行, 性能試驗按整車技術要求加載, 可靠性試驗按底盤最大總質量加載。定型試驗報告中應有底盤照片及底盤參數。19當改裝車(含改裝客車)使用已列入公告的底盤且該底盤有多種選型時 (例 如有多種發動機),可以只作一種選型的可靠性試驗,但要在定型試驗報告的結 構參數表中對可選裝的部分進行描述。20可靠性統計評定的說明20.1故障分類、判定按QC/T900-1997汽車整車產品質量檢驗評定方法。其中首次故障里程和平均故障間
44、隔里程計算要計入4類故障。20.2試驗期間不應出現致命故障和嚴重故障。20.3磨合故障不統計,磨合里程也不計入可靠性里程。如廠方送樣時接車里程 超出磨合里程,從接車里程開始統計可靠性里程。如果由于試驗中某種原因造成 公路行駛超出規范中要求的里程,指標統計時按實際里程計算。20.4特大型客車、大型城市客車、舉升類改裝車的山路試驗里程可納入一般公 路行駛里程,強化壞路按客車路線最輕一級進行。20.5大型豪華旅游客車山路試驗里程可納入高速行駛里程,強化壞路按轎車路線最輕一級進行。五、關于申報公告的注意事項1.申報公告的相關技術要求1.2鵝頸上能裝貨的階梯型低平板半掛車不適用于運輸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
45、 專用半掛車的長度限值和寬度3米限值。利用了這些放寬條件的低平板半掛車不 允許在平板兩側插上樁子。1.3只有在已公告的車型基礎上,才能申報變型和改裝車產品的公告。只有同 時開發、試驗并出具同一份試驗報告的車型才能同期申報。 系列車型同時進行定 型試驗時,應出具同一份報告。并裝軸是指結構相同,發揮同樣作用,承載聯接方式相同,距離在一定范 雙轉向軸不能稱為并裝雙軸。二軸半掛車長度限值10m,但組成五軸列車的罐式半掛車車長限制為13m。 對于10m二軸罐式半掛車長度13m時,應在試驗報告和產品申報表 其1.6 GB1589-2004中對半掛車車長的要求不適用于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但 其與牽引車組成
46、的列車長度要符合要求.運送車輛的半掛車在試驗報告和產品申 報表的 “其它”欄中要注明與其相配的牽引車型號。1.1 N3類載貨汽車質量利用系數不能小于1。1.4圍內。1.5因此,它”欄中注明牽引車為3軸。軟頂廂式車、倉柵式車、兩邊是軟簾的廂式車不算全封閉廂式車,車長不 能增加1m,車寬不能為2.55m。1.8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以外介質的罐式車產品,罐體容積仍按國經貿產 業【2001】808號文計算有效容積,且外形尺寸計算的容積0.8(運輸粉粒物料) 或0.85(運輸液體)有效容積。并在公告 其他”欄中注明有效容積和外形尺寸。 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只需注明有效容積。客廂式貨車按貨車處理。貨倉與駕駛區應
47、隔離,并在 “其它”欄中注明。貨 倉部分應封閉,不能有玻璃窗。1.10申報改裝車型,如果僅采用底盤的部分發動機、輪胎能達到噪聲第二階段要求,則需在 其它”欄目中注明 僅采用發動機,輪胎。”不允許申報“牽引車底盤”,一律按整車報。不允許用“多用途底盤”名稱,可用二類底盤、三類底盤。1.13對5軸及5軸以上的車輛,公告內暫不受理。1.14采用進口底盤改裝的車輛,必須提供由主管部門指定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公告申報要求的底盤強制性檢驗項目的證據,并在強檢統計表中反映。1.15、通用底盤的參數應符合GB1589,如果因GB1589允許某些例外的專用 作業類車需要,底盤參數超過了GB1589限值的內容,則應
48、在其他欄中做注明。1.16改裝車廠一般不允許更改底盤數據。如有需要改短后懸,應有底盤廠允許 截短的證明。2.公告中參數填寫要求:新產品申報:2.1長、寬、高:單位為mm,只填寫數據部分,數據內容為多個時,應以半 角格式的“,隔”開,中間不留空格。三類底盤不填高;2.2燃料種類:填汽油、柴油、LPG、CNG、柴油和LPG兩用燃料、柴油和LPG雙燃料等;一個型號不能同時填汽油、柴油。2.3排放依據標準:填寫試驗依據的現行國家標準,如依據多個排放標準,應 以半角的 “,隔”開,中間不留空格。如果標準為分階段執行,應注明是第幾階段(如:GB17691-2001(第二階段)。2.4排量/功率:應與第25
49、項“發動機型號及生產廠 ”對應。本項填的功率一般 認為是額定功率,如企業填寫的為凈功率時,應在 “其它”中說明。2.5轉向型式:汽車產品填寫 “方向盤 ”。2.6貨廂欄板內尺寸(長、寬、高) :對廂式車應填寫車廂內部最大尺寸;數 據內容為多個時,應以半角格式的 “,隔”開,中間不留空格;倉柵車、蓬式車應 填寫欄板高度,并在第27項其它欄中填寫車廂底板到倉柵頂部高度。2.7軸數:以阿拉伯數字的形式填寫,對于低平板半掛車可寫一線兩軸或二線 四軸。2.8軸距:多橋的軸距應分別填寫,之間用 “+隔”開,數據內容為多值時,應分組用半角“隔開。對于半掛車應為(牽引銷至第一軸)距離+(1-2)軸距離+2.9
50、鋼板彈簧片數(前/后):填寫單側的鋼板彈簧片數,單軸只填一個數字, 多軸的以 “/隔”開。非鋼板彈簧的用半角下的 “-”代替。有主副簧的,以 “主簧片數+副簧片數 ”的型式表達,有多組鋼板彈簧片數時,應以半角格式的“,隔”開, 如:“3/6,6/8。 ”2.10輪胎規格: 前后一樣只填寫一個即可, 前后不一樣以 “前輪輪胎型號/后輪 輪胎型號 ”的型式表達。選裝多種輪胎時不同規格之間應以半角格式的“,隔”開。如: “8.50R16,9.0-020”。2.11輪胎數:填寫輪胎總數(不包括備胎)輪距(前/后):一線兩軸的布置情況應填寫最外輪中心距。數據內容為多個時,應以半角格式的 “,隔”開,中間
51、不留空格。總質量:載貨汽車應為額定載質量、 整備質量、駕駛室準乘人數 (按65kg/人核算)之和。底盤應填寫最大允許總質量。牽引車總質量為鞍座最大允許載質量、駕駛室準乘人數(按65kg/人核算)、整備質量之和。作業車輛總質量為駕駛室準乘人數(按65kg/人核算)、整備質量之和。2.14額定載質量(kg):載貨類汽車應填寫 車填公路載貨質量和越野載貨質量,之間以 代替。2.15整備質量:多個數值是應以半角 “,隔”開。2.16載質量利用系數:計算公式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以國家標準規定的全數 值方法修約。 對于不要求質量利用系數的車型不填, 隨車起重運輸車不填, 但應 按規定的方法計算并符合欄板式載
52、貨汽車的要求。2.17半掛車鞍座最大允許承載質量:牽引車填鞍座最大允許承載質量;半掛 車填滿載時牽引銷處質量。2.18準拖掛車總質量(kg):牽引車必須填寫準拖掛車總質量;具有拖掛功能的車輛也應填寫準許拖掛車總質量。2.19額定載客(含駕駛員)(座位數):城市客車載客人數和座位數應分別填寫, 中間用“/隔”開。其他客車和客車改裝的專用車輛只填寫含駕駛員的座位數,如 座位數為范圍時應以“?”表示。2.20駕駛室準乘人數:不含臥鋪核定的人數,對于雙排以上的駕駛室,應將 第一排與后排載客人數分開填寫, 并以半角格式的 “+”隔開,即第一排載客人數+其它排載客人數總和。三類底盤不填。2.21接近角/離
53、去角:2.22前懸/后懸(mm):以車輛的固定部分計算,車輛上部安裝有活動臂架的 部分不計;對于客車,特殊作業的機動車,后懸應以車身外蒙皮尺寸計算,如后 保險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則以后保險杠尺寸計算, 不計后尾梯。三類底盤不填。2.23最高車速:只填寫數值,多個數值以半角 “, ”隔開。客車總質量應S整備質量+乘員質量(按相98應標準中規定計算) 。載貨質量 ”(不含人);越野載貨汽/隔”開,如沒有規定公路載質量用 “-”2.24車身。底盤型號類別及生產企業:底盤類別應填寫整車、二類、三類,承載式2.25發動機型號及生產企業:發動機型號應分別與排量、功率按順序相對應。2.26(乘號)表示;第三
54、位為9時,除填寫前8位外還應填寫12-14位,其它位以數學 符號中的“x(乘號)表示。此欄不能填寫文字說明;車輛識別代號(VIN):應只填寫前8位,其它位必須以數學符號中的“x;2.27其它:應包含以下內容:罐式汽車應填寫罐體外形尺寸、有效容積、介質名稱、介質密度等。容積單 位應填立方米”不應填寫“M3或“m3;倉柵車、蓬式車的車廂底板到倉柵頂部高度;隨車起重運輸車的吊機質量;車長超過13米的車輛運輸半掛車, 應注明所配牽引車型號; 車長超10米的 二軸罐式半掛車,應注明牽引車為三軸。廂式車應注明車廂頂部封閉,不可開啟;帶蓋自卸車的頂蓋質量;清障車的 “托舉”質量;按照GB7258-2004要
55、求應加裝行駛記錄儀的車型, 應標注 “該車應加裝行駛 記錄儀 ”。此欄還可填選裝部件名稱及其它內容;2.28油耗:應與第25項“發動機型號及生產廠 ”相對應。 對于總質量3.5噸(含3.5噸)以下的M1類乘用車只填寫一個申報值(綜合燃料消耗量),視同車型也 應填寫。M1類乘用車以外的總質量3.5噸(含3.5噸)以下,并實測工況排放 的輕型汽車應按市區,市郊,綜合的順序填寫相應數值,并以半角“,隔;開。2.29軸荷:軸荷應填寫滿載時軸荷并應與軸數相對應,并以“/隔;開,當為并裝軸時,并裝的幾個軸荷質量應合在一起,并在數字后注明并裝雙/三軸,如:17500(并裝雙軸)。對于底盤應填寫最大允許總質量
56、時相應軸荷。多組數據時, 按每種總質量分別填寫,中間以半角“,隔開。2.30說明:此欄可以填寫有關VIN說明以及需要向評審專家申明的內容,只 做為專家審查時輔助說明,不做為公告數據;3.改裝車簡化申報要求3.1利用二類、三類底盤改裝的產品應采用改裝車簡化申報;3.2利用整車及進口底盤改裝的產品應采用全項 (整車)申報方式,進行申報;3.3半掛車產品應采用全項(整車)申報方式。3.4如所選用的底盤已正式公布,但申報數據庫未更新時,必須填底盤ID號。并在 說明”欄中注明該底盤所發布批次。3.5采用簡化申報的產品,如果底盤未能公告,貝U該改裝車也不能公告。4.更改擴展申報4.1更改擴展申報必須從網上
57、進行申報,紙面申請材料不予受理;4.2更改擴展申報必須在公告車型正式發布一個月后方可進行申報;4.3當月申報更改擴展的參數不能作為當月新產品審查的依據。4.4企業對VIN進行更改擴展時,需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所提供的 備案核查報告作為審查依據。并在網上填寫核查報告的報告編號。一個車型申報更改或擴展多項參數時,如果有一項參數不通過,則該車型 不予通過。附件一、檢測機構清單附件二、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表 附件三、檢測機構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清單附件四、檢驗報告編號規則 附件五、同一型式判定原則 附件六、大型電動客車強制性檢驗項目表 附件七、行業內國家級檢測機構電動汽車試驗能力表冷產嗅 鵡技術匸
58、蝕丿J j勺左y汽車新產品鑒定試驗技術工作組2005-8-18檢測機構清單序號機構代號印章編號單位名稱授權范圍強制性項目檢驗定型試驗1A101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全部車型基本型(含變型車、專用車)2B102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全部車型基本型(含變型車、專用車)附件一3C103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襄樊)全部車型基本型(含變型車、專用車)4D104國家重型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全部車型基本型(含變型車、專用車)5E105國家客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全部車型基本型(含變型車、專用車)6F201國家消防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消防車7G215國家工程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專用汽車基本型(含變型車、專
59、用車)8H一清華大學汽車安全與節能國家重點實驗室僅止面碰撞時車輛的乘員保護項目無附件二汽車強制性檢驗項目清單項目項代目號依據適用車型M1M2M3N1N2N301020304備注04輕型汽車01排放污染0203GB18352.2-2001GB18352.2-2001GB11340-2005GB18352.2-2001GB14763-2005GB18285-2005總質量大于3500kg汽油車總質量大于3500kg汽油車總質量大于3500kg汽油車08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05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06發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污染車用07汽油機排氣污染物前照燈配光性GB1769
60、1-2001GB3847-2005GB14762-2002GB4599-1994總質量大于3500kg車輛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包括壓燃式NG、LPG發動機)車輛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包括壓燃式NG、LPG發動機)總質量大于3500kg車輛裝用的點燃式發動機(包括點燃式NG、LPG發動機)項 目代 號項目依據適用車型備注M1M2M3N1N2N3O102030409前霧燈 配光性 能GB4660-1994可選裝,裝用必符合XXXX10后霧燈 配光性 能GB11554-1998VVVVVVVVVV11前位燈 配光性 能GB5920-1999VVVVVVVVVV12后位燈配光性能GB5920-1999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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