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電站廠區交通標志設施設置標準(試行)_第1頁
抽水蓄能電站廠區交通標志設施設置標準(試行)_第2頁
抽水蓄能電站廠區交通標志設施設置標準(試行)_第3頁
抽水蓄能電站廠區交通標志設施設置標準(試行)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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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Q/GDW46 XXXXXXX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發 布2012-XX-XX 實施2012-XX-XX 發布抽水蓄能電站廠區交通標志設施設置標準(試行)Q/GDW46XXXXXXXQ/GDW46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企業標準附件51目 次目 次1前 言11 范圍22 規范性引用文件23 術語和定義23.1標志和標線23.2平面交叉路口進口、出口23.3附加車道23.4管理行車速度24 總 則24.1依據24.2相關因素24.3材料選擇與地點、內容的要求24.4與其他設施的統一35 標志和標線設置的一般規定35.1標志設置的地點35.2標志設施的角度35.3標志的并設36 標志和標線設置要求36

2、.1洞室外場內公路36.2洞群系統的道路56.3環庫公路6附錄A8前 言抽水蓄能電站區域的公路包括上庫公路、下庫公路、廠內連接公路、進場交通洞、通風兼安全洞公路以及其他洞群系統公路。作為抽水蓄能電站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又因為抽水蓄能電站的特殊地理條件, 抽水蓄能電站區域的公路較一般公路的路況更復雜且更危險。為維護抽水蓄能電站良好的運營環境,提高公路通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由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標準化委員會提出并解釋;本標準由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科技信息部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基建部;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寧;本標準首次發布。-32-抽水蓄能

3、電站廠區交通標置設施設置標準1 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獨資和控股的抽水蓄能電站區域內的道路,以及場(廠)區、廣場、停車場(庫)等場所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GB5768 公路交通標志、標線 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指南JTG B01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抽水蓄能項目安全設施電站標識編號原則3 術語和定義3

4、.1標志和標線本標準中所稱的標志和標線均是GB5768中所定義的,是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簡稱。3.2平面交叉路口進口、出口在雙向通行的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駛入平面交叉路口的半幅路面為平面交叉路口的進口、駛出平面交叉路口的半幅路面為平面交叉路口的出口。3.3附加車道在交叉路口的進口,在正常通行車道旁增設的專共轉彎車輛或其他車輛通行的車道。3.4管理行車速度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對特定路段上車輛行駛的最高或最低速度作出的規定值。4 總 則4.1依據 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以道路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抽水蓄能電站道路交通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分清路權、促進暢通、預防事故、保障安全。4.2相關因素 標志和標線的設置

5、應充分考慮方便交通參與者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并應綜合考慮道路設施、交通工具、交通環境及氣候等因素。同時,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盡量兼顧抽水蓄能電站建設、運行以及發揮其旅游功能的不同需要。4.3材料選擇與地點、內容的要求 標志、標線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規定以及國網新源控股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的要求,優先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合理醒目、明確簡潔、連續統一、堅固耐用、美觀大方。設置的地點和內容應能使交通參與者引起注意、迅速判讀、有必要的反映時間或操作距離。4.4與其他設施的統一 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與信號燈、隔離等其他設施統籌考慮,所表達內容不允許發生相互矛盾、不應產生歧義。5 標志和

6、標線設置的一般規定5.1標志設置的地點應設在車輛行進方向已于發現的地方。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車行道右側的人行道上、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分隔帶、中央分隔帶或車行道上方;特殊情況可在道路兩側同時設置。標志的設置應滿足視認要求,避免上跨橋、照明設施、門架、監控設施、電桿、行道樹及路上構筑物對標志版面的遮擋。標志的設置不應遮擋其他的交通設施。5.2標志設施的角度標志的版面應面向來車方向。設置路側標志時,宜與道路中心線的垂直線成一定角度,指路標志和警告標志為010,禁令標志和指示標志為045,道路上方的標志應與道路中心線垂直并與道路垂直線成010俯角。5.3標志的并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種以上標志時,可

7、以在一根標竿上安裝多個標志,但標志總數不應超過四種。標志并設時,應按照警告、禁令、指示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類標志的設置順序,應按提示信息的危險程度先重后輕排列。6 標志和標線設置要求6.1洞室外場內公路6.1.1電站公路與地方公路交叉口應在路口處設置限速標志、禁止超車標志、全路段禁止停車標志、禁止駛入(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非機動車)標志、指路標志。(1) 限速標志:因抽水蓄能電站上、下水庫公路一般為山嶺重丘區三級,按照要求限速應為30km/h。(2) 禁止超車標志、全路段禁止停車標志、禁止駛入(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非機動車)標志:為保證抽水蓄能電站場內安全,場內道路宜禁止

8、超車,臨時或長時間停放,并禁止農用車、拖拉機、摩托車、非機動車駛入。(3) 指路標志:用于指示抽水蓄能電站的方向,應設置距路口50米100米處。可根據公路狀況以及公路前方所將要通過的旅游景點適當設置旅游景點指路標志。6.1.2公路沿線岔口在公路沿線岔口前50米100米處應設置有指路標志,用于指示公路前方的地址。同時,可根據公路狀況以及公路前方所將要通過的旅游景點適當設置旅游景點指路標志。6.1.3山體易落石地段應設置注意落石標志,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應在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以前適當位置,使用時應根據落石的方向不同選擇不同方向的標志。6.1.4單個轉彎路段(左、右急轉彎)應設置向左(右)

9、急轉彎標志、強制減速設施、路側設置線形誘導標及輪廓標、中心實標線或物理隔離設施,并安裝廣角鏡。(1) 向左(右)急轉彎標志:應設置在平曲線半徑等于或小于65米的一般最小半徑,及停車視距小于30米所要求的曲線起點外面,但不得進入相鄰的圓曲線內。(2) 強制減速設施:應在急彎前20-50米設置減速設施。(3) 路側設置線形誘導標及輪廓標:用于引導車輛駕駛人改變行駛方向,促使安全行車。視需要設于易肇事之彎公路段,小于匝道曲標線或中央隔離設施及渠化設施的端部。線形誘導標的單元尺寸,寬為220cm,長為400cm,線形誘導標單元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把幾個基本單元組合使用,線形誘導標板的下緣至地面的高度應

10、為120150cm,板面應盡可能垂直于駕駛員視線。(4) 中心實標線或物理隔離設施:用于禁止車輛變換車道和借道超車,減少因視距不良致使車輛越過中心線發生對撞事故。設于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條車道的橋梁、隧道、彎道、坡道、車行道寬度漸變路段、交叉口駛入段、接近人行橫道線的路段或其他認為需要禁止變換車道的路段。本標線為白色實線,標線寬為15cm。(5) 廣角鏡:應在容易識別對方車輛的地方安裝廣角鏡。6.1.5連續轉彎路段應設置連續轉彎標志、強制減速設施、安裝廣角鏡;道路中心線應為實線。(1) 連續轉彎標志:應設在連續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小于65米的一般最小半徑的反向曲線,且圓曲線間的距離等于或小于最

11、短緩和曲線長度或超高緩和段長度的連續彎路起點的外面,當彎路總長度大于500m時,應重復設置。還可以加設輔助標志說明前方連續彎路的長度,或使用告示牌,說明前方*米連續彎道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2) 強制減速設施:應在連續彎前20-50米設置減速設施。(3) 廣角鏡:應在容易識別對方車輛的地方安裝廣角鏡。6.1.6陡坡路段應設置上、下陡坡標志,并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緊急緩沖設施。(1) 上、下陡坡標志:分為上陡坡標志和下陡坡標志,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分別設在坡度大于7的縱坡坡腳和坡頂以前20-50米位置。公路縱坡小于7,但由于不利地形或連續上、下坡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地方也可設置。(2

12、) 緊急緩沖設施:在下坡適當位置可安裝緊急緩沖設施,緊急緩沖設施要有醒目的標志,在車輛制動失去作用時,引導駕駛員使用緊急緩沖設施,并且在緊急緩沖設施的前100米有醒目引導標志注明前方有緊急緩沖設施,緩沖設施上也應有有醒目標識。6.1.7穿越橋梁(涵洞、隧道)應設置限速標志和限高標志。(1) 限速標志:表示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單位為km/h)不準超過所示數值,根據抽水蓄能電站的實際情況,左右轉彎小于90度角時宜為15km/h,大于90度角時宜為10km/h,臨高邊坡宜為15km/h,正常道路行駛時宜為25km/h,限速標志應設在橋梁(涵洞、隧道)的起點20-50米處。

13、(2) 限高標志:禁止裝載高度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高度受限制的地方前10米。對于被穿越的橋梁(涵洞、隧道)易被損壞的,還應提前10米設置限高架。6.1.8通過橋梁應設置限速標志、限制載重車輛標志和限制寬度標志。(1) 限速標志:表示至前方解除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單位為km/h)不準超過所示數值。限速標志應設在橋梁(涵洞、隧道)的起點20-50米處。(2) 限制載重車輛標志:禁止總質量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應設在橋梁兩端的前20-50米處。(3) 限制寬度標志:禁止裝載寬度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設在最大容許寬度受限制的地方。6.1.9單位駐地應設

14、置減速裝置及注意行人、車輛通行標志和鳴笛標志并施劃標志標線。(1) 減速裝置:應設置在單位駐地前50-100米處。(2) 注意行人、車輛通行標志:應設置在單位駐地前20-50米處。(3) 鳴笛標志:應設置在單位駐地前20-50米處。(4) 標志標線:在單位駐地門口前應施劃斑馬線。6.1.10沿線村莊應設置村莊警告標志和鳴笛標志。(1) 村莊警告標志:應設置在距離村莊前20-50米處。(2) 鳴笛標志:應設置在距離村莊前20-50米處。6.1.11檢查站應設置檢查站標志,并安裝減速裝置。(1) 檢查站標志:應在安全檢查站的前50-100米處設置標志,注明前方*米設有檢查站,提醒車輛減速慢行。(2

15、) 減速裝置:應在檢查站前20米處設置減速裝置。6.1.12 Y行路口、十字路口和丁字路口應在路口前20米處設置相應的警告標志。6.1.13公路沿線兩側為防止車輛沖出道路和畜類及其他動物進入道路造成危險,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公路側安裝波形鋼制防護欄或其他形式的防護設施。6.1.14路面施畫標志、標線公路與公路平交路口的標線包括:人行橫道線、停止線、車行道中心線、車道分界線、導向箭頭等,上述標線在設置時,應考慮交叉路口的型式、交通量、車行道寬度、轉變車輛的比率、非機動車的混入率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則設置:路口導向車道線的長度應根據路口的幾何線形確定,其最短長度為30m。導向車道線應劃白色單實線,表示

16、不準車輛變更車道;平交路口駛入段的車道內,應有導向箭頭標明各車道的行駛方向。距路口最近的第一組導向箭頭,設置在導向車道線的末尾。導向箭頭重復設置的次數和距離,應根據平交路口駛入段的具體情況確定。6.2洞群系統的道路6.2.1進場交通洞口、通風兼安全洞應設置限速標志、限高標志、限寬標志、隧道標志、下坡標志。(1) 限速標志:洞群系統按照20公里/小時限速,標志設置在洞口。(2) 限高標志:限制進入車輛高度根據隧道的高度取值,標志安裝在洞口。(3) 限寬標志:限制進入車輛寬度根據隧道的寬度取值,標志安裝在洞口。(4) 隧道標志:隧道標志安裝在洞口。(5) 下坡標志:安裝下坡標志。6.2.2洞內路段

17、洞內路段應設置禁止掉頭標志、限速標志、安裝減速設施并按規定施畫路面及反光標識。(1) 禁止掉頭標志:因洞內的路段狹小,不允許車輛在洞內調頭,此標志應在洞內路段適當位置重復安裝,提醒駕駛員。(2) 限速標志:洞群系統按照30公里/小時限速,標志設置洞內適當部位。(3) 車道分界線:洞內公路中心施劃黃色實線。(4) 邊緣線:在距離隧道墻壁邊緣50厘米的路面上施劃白色邊緣線,警示駕駛員不得超過標線行駛。(5) 反光誘導標志:在洞內公路沿線墻壁的兩側安裝反光誘導標志。用以在失去照明的情況下可以警示駕駛員,預防掛擦、碰撞事故的發生。6.2.3支洞應設置限速標志、限高標志、限寬標志、禁止駛入標志、交叉路口

18、標志、減速設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安裝物防設施。(1) 限速標志:洞群系統按照155公里/小時限速,標志設置在洞口和洞內適當部位。(2) 限高標志:限制進入車輛高度根據隧道的高度取值,標志安裝在洞口。(3) 限寬標志:限制進入車輛寬度根據隧道的寬度取值,標志安裝在洞口。(4) 禁止駛入標志:支洞在停止使用或者非正常使用時,在洞口設置禁止駛入標志。(5) 交叉路口標志:設置在距支洞前20-50米處。(6) 減速設施:在陡坡路段前50米處安裝減速設施。(7) 物防設施:為防止車輛及人員進入,停止使用或者非正常使用的施工支洞,可在洞口安裝大門或者封堵支洞,防止車輛誤入。6.2.4排水廊道排水廊道入口應設

19、置禁止人員、車輛進入標志并安裝物防設施。(1) 禁止人員、車輛進入標志:排水廊道一般空間狹小,應在洞口設置標志禁止人員、車輛通行。(2) 物防設施:為防止車輛及人員進入,停止使用或者非正常使用的施工支洞,可在洞口安裝大門或者封堵支洞,防止車輛誤入。6.2.5轉彎路段應設置向左(右)急轉彎標志、強制減速設施、路側設置線形誘導標及輪廓標、中心實標線或物理隔離設施,并應設置防撞設施(橡膠砂箱、砂桶)和安裝廣角鏡。(1) 向左(右)急轉彎標志:應設置曲線起點外面。(2) 強制減速設施:應在急彎前20-50米設置減速設施。(3) 路側設置線形誘導標及輪廓標:用于引導車輛駕駛人改變行駛方向,促使安全運行。

20、視需要設于彎公路段。線形誘導標單元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把幾個基本單元組合使用。(4) 中心實標線或物理隔離設施:用于禁止車輛變換車道和借道超車,減少因視距不良致使車輛越過中心線發生對撞事故。本標線為黃色實線,標線寬為15cm。(5) 防撞設施:應設置在急彎的頂端,防止車輛駛出路外和車輛掛擦洞壁。(6) 廣角鏡:應在容易識別對方車輛的地方安裝廣角鏡。6.2.6洞內停車場應設置停車場標志、車輛掉頭標志并施畫停車泊位。(1) 停車場標志:在允許停車處設置停車場標志。(2) 車輛調頭標志:應在允許車輛掉頭處(如回車場)設置車輛掉頭標志。(3) 停車泊位:車輛停放的場地施畫停泊車位。(4) 停車場及停車

21、泊位應明確引導車輛按照車頭指向出洞方向停放。6.3環庫公路6.3.1環庫公路入口環庫公路入口應設置禁止超車標志、禁止調頭標志、限制速度標志和指路標志。(1) 禁止超車標志:表示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超車,設在環庫公路路段的起點。(2) 禁止調頭標志:安裝在公路入口處,全路段禁止車輛調頭。(3) 限制速度標志:環庫公路具有其特殊性,為預防事故的發生,限制行車速度為30km/h,標志安裝在入口。(4) 指路標志:用于指示公路前方的地址,設在距路口50m-100m的地點。同時,可根據公路狀況以及公路前方所將要通過的旅游景點適當設置旅游景點指路標志。6.3.2環庫公路環庫路除按照7.1條

22、洞室外場內公路的標志、標識設置外,還應特別注意設置如下標志、標識。(1) 水庫邊緣標志:全路段環庫公路的內環應連續設置堤壩路標志。(2) 注意落石標志:在傍山路段以前適當位置設置。設置時應根據落石方向不同,選擇不同方向的標志。(3) 路面施畫:環庫公路路面施畫黃色實線;在距離水庫邊緣的50厘米處施畫白色邊緣線。(4) 景點指示:結合旅游,可以在景點前20米50米設置景點指示標志。附錄A附錄A1:圖例1:轉彎路段的標志設置圖例2:連續彎道的標志設置1圖例3:連續彎道的標志設置2圖例4:上坡路段的標志設置圖例5:圖例6:圖例7:圖例8:圖例9:圖例10:圖例11:圖例12:圖例13:圖例14:圖例

23、15:圖例16:圖例17:圖例18:圖例19:圖例20:圖例21:圖例22:圖例23:圖例24:圖例25圖例26:圖例27:圖例28:圖例29:圖例30圖例31:圖例32:圖例33:圖例34:圖例35:圖例36:圖例37:圖例38:附錄A2:交通標志圖例1.1 交通警告標志十字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T形交叉除了基本形十字路口外,還有部分變異的十字路口,如:五路交叉路口、變形十字路口、變形五路交叉路口等。五路以上的路口均按十字路口對待。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公路上。右側丁字路口,此標志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公路上。左側丁字路口,此標志

24、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丁字形標志原則上設在與交叉口形狀相符的公路上。此標志設在進入T字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Y形交叉 環形交叉向左急彎路向右急彎路 此標志設在Y形路口以前的適當位置。有的環形交叉路口,由于受標線形限制或障礙物阻擋,此標志設在面對來車的路口的正面。表示向左急彎路,此標志設在左急轉彎的公路前方適當位置。表示向右急彎路,此標志設在右急轉彎的公路前方適當位置。反向彎路連續彎路上陡坡下陡坡此標志設在兩個相鄰的方向相反的彎路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有連續三個以上彎路的公路以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縱坡度在7%和市區縱坡度在大于4%的陡坡公路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縱坡度在7%和市區縱

25、坡度在大于4%的陡坡公路前適當位置。兩側變窄右側變窄左側變窄窄橋車行道兩側變窄主要指沿公路中心標線對城縮窄的公路;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的適當位置。表示車行道右側縮窄。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的適當位置。表示車行道左側縮窄。此標志設在窄路以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橋面寬度小于路面寬度的窄橋以前的適當位置。雙向交通注意行人注意兒童注意牲畜表示雙向行駛的公路上,采用天然的或人工的隔離措施,把上下行交通完全分離,由于某種原因(施工、橋、隧道)形成無隔離的雙向車道時,須設置此標志。一般設在郊外公路上劃有人行橫道的前方。城市公路上因人行橫道標線較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此標志設在小學、幼兒園、少年宮、兒童游樂場等

26、兒童頻繁出入的場所或通道處。此標志設在經常有牲畜活動的路段特別是視標線不良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注意信號燈注意落石注意落石注意橫風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前方位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前的適當位置。表示前方左側有落石的危險,此標志設在左側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之前的適當位置。表示前方右側有落石的危險,此標志設在右側有落石危險的傍山路段之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經常有很強的側風并有必要引起注意的路段前的適當位置。易滑傍山險路傍山險路堤壩路行駛至此路段必須減速慢行。此標志設在路面的摩擦系數不能滿足相應行駛速度下要求緊急剎車距離的路段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山區地勢險要路段(公路外側位陡壁、懸崖危險的路段)以前的適當位置

27、。此標志設在山區地勢險要路段(公路外側位陡壁、懸崖危險的路段)以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沿水庫、湖泊、河流等堤壩路以前的適當位置。堤壩路村莊隧道渡口此標志設在沿水庫、湖泊、河流等堤壩路以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前方有村莊或小城鎮的路段以前的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要進入隧道,此標志設在進入隧道前的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汽車渡口的以前適當位置。特別是有的渡口地形較位復雜、公路條件較差,使用此標志能引起駕駛員的謹慎駕駛、注意安全。駝峰橋路面不平過水路面有人看守鐵路道口此標志設在注意前方是拱度較大,不易發現對方來車,應靠右側行駛并應減速慢行。表示前方公路里面不平,此標志設在路面不平的路段以前的適當位

28、置。此標志設在過水路面或漫水橋路段以前的適當位置。表示前方有鐵路道口,此標志設在不易發現的道口以前適當位置。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注意非機動車事故易發路段慢行此標志設在道口以前適當位置。此標志設在混合行駛的公路并經常有非機動車橫穿、出入的地點以前的適當位置。表示前方為事故多發路段,此標志設在交通事故易發路段以前適當位置。表示前方公路需減速慢行,此標志設在前方需要減速慢行的路段以前適當位置。左右繞行左側繞行右側繞行施工表示有障礙物座 左右側繞行,此標志放置在路段的前適當位置。表示有障礙物左側繞行,此標志放置在路段前的適當位置。表示有障礙物右側繞行,此標志放置在路段前的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路段正在施工,此

29、標志可作為臨時標志設在施工路段以前適當位置。注意危險斜杠符號斜杠符號斜杠符號此標志設在以上標志不能包括在其他危險路段的以前適當位置。表示距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距離為50m。表示距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距離100m。表示距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距離為150m。叉形符號:表示多股鐵道與公路交叉,此標志設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上端。1.2 交通禁令標志禁止通行禁止駛入除公共汽車外禁止機動車通行表示禁止一切車輛和行人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通行的公路入口處。表示禁止車輛駛入。此標志設在禁止駛入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某種機動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載貨機動車通行。此標志設在載貨機動車通行

30、的路段入口處。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禁止大型客車通行禁止小型客車通行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表示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三輪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大型客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大型客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小型客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小型客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汽車拖、掛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禁止拖拉機通行禁止農用車通行禁止二輪摩托車通行禁止某兩種車通行表示禁止拖拉機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拖拉機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農用運輸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農用運輸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兩輪摩托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兩輪摩托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

31、禁止某兩種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某兩種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禁止畜力車通行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通行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通行表示禁止非機動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畜力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畜力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人力貨運三輪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禁止人力車通行禁止騎自行車下坡禁止騎自行車上坡禁止行人通行表示禁止人力車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人力車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騎自行車下坡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騎自行車下坡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騎自行車

32、上坡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騎自行車上坡通行的路段入口處。表示禁止行人通行。此標志設在禁止行人通行的路段入口處。禁止向左轉彎禁止向右轉彎禁止直行禁止向左向右轉彎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轉彎。此標志設在禁止向左轉彎的路口前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右轉彎。此標志設在禁止向右轉彎的路口前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此標志設在禁止直行的路口前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向左向右轉彎。此標志設在禁止向左向右轉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禁止直行和向右轉彎禁止調頭禁止超車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和向左轉彎。此標志設在禁止直行和向左轉彎的路口前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直行和向

33、右轉彎。此標志設在禁止直行和向右轉彎的路口前適當位置。表示前方路口禁止一切車輛掉頭。此標志設在禁止掉頭的路口前適當位置。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機動車超車。此標志設在禁止超車的起點。解除禁止超車禁止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禁止車輛長時停放禁止鳴喇叭表示禁止超車路段結束。此標志設在禁止超車的終點。表示在限定的范圍內,禁止一切車輛臨時或長時停放。此標志設在禁止車輛停放的地方。禁止車輛停放的時間、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禁止車輛長時停放,臨時停放不受限制。禁止車輛停放的時間、車種和范圍可用輔助標志說明。表示禁止鳴喇叭。此標志設在需要禁止鳴喇叭的地方。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和范圍可用輔助

34、標志說明。限制寬度限制高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表示禁止裝載寬度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此標志設在最大允許寬度受限制的地方。 以圖為例:裝載寬度不得超過3米表示禁止裝載高度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此標志設在最大允許高度受限制的地方。 以圖為例:裝載高度不得超過3.5米。表示禁止總質量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此標志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質量的橋梁兩端。以圖為例:裝載總質量不得超過10t。表示禁止軸重超過標志所示數值的車輛通行。此標志設在需要限制車輛軸重的橋梁兩端。以圖為例:限制車輛軸重量不得超過7t。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停車檢查停車讓行表示該標志至前方限制速度標志的路段內,機動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標志所示數值。此標志設在需要限制車輛速度的路段的起點。以圖為例:限制行駛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表示限制速度路段結束。此標志設在限制車輛速度路段的重點。表示機動車必須停車接受檢查。此標志設在關卡將近處,以便要求車輛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標志中可加注說明檢查事項。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標線以外停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才準許通行。停車讓行標志在下列情況下設置:(1)與交通流量較大的干路平交的支路路口;(2)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3)其他需要設置的地方減速讓行會車讓行禁止運輸危險物品車輛駛入標志1.3 交通指示標志直行向左轉彎向右轉彎直行和向左轉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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