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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范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交通運輸統計服務經濟發展、行業管理和公眾需求的基礎性、導向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統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意見、交通運輸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交通運輸統計包括:(一交通運輸部組織或者會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郵政局組織實施的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活動;(二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公路水路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實施的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活動;(三國家鐵路
2、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郵政局分別組織實施的鐵路、民航、郵政行業統計活動。本規定適用于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活動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活動。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按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的鐵路、民航、郵政行業統計活動按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綜合交通運輸統計是指與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系相適應的,涉及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及城市客運等兩個及以上領域發展總體狀況的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統計資料收集整理、運行監測分析和統計信息公布等活動。前款所稱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是指通過制定統計調查制度,建立統計指標體系,對公路、水路的建設、運營、管理及城市客運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
3、析,公布統計信息,提供統計服務,實行統計監督等活動。第三條交通運輸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交通運輸部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公布有關信息。交通運輸部設立綜合統計機構,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歸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部各有關機構按照職責承擔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相關統計工作。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和國家郵政局涉及綜合交通運輸統計的工作,接受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的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工作,按照職責開展綜合交
4、通運輸統計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按照職責承擔交通運輸統計有關工作。第四條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不受侵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
5、對象,應當按照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統計資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本級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負領導責任。組織開展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的機構負責人對按照統計調查項目要求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主體責任,對按照統計調查項目要求使用的下一級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交通運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前款所稱統計數據質量是指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統計機構及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
6、職統計人員或者一定職數的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統計人員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將日常統計和專項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監測工作。交通運輸部定期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和保障情況開展檢查和考核。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組織和保障情況進行檢查。第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建立健全與行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制度,不斷改進和完善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工作的科學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統計生產智能化水平,
7、確保統計信息系統可靠、安全運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實施公路水路信息化項目時,涉及行業數據庫建設的,應當兼顧統計工作要求,推動行業業務行政記錄轉化為統計數據,實現數據庫相關信息的共享。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能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制定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統計監督和檢查;(二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參與國家有關統計調查工作;(三擬定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歸口管理公路、水路行業及城
8、市客運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相應統計報表制度并組織實施;(四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工作,參與國家經濟運行分析相關工作;(五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資料匯總、管理、公布等工作,歸口管理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資料及公布工作;(六組織開展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科學研究及信息化建設,歸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庫資源;(七組織開展統計考核和培訓。第十條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能機構履行下列主要統計工作職責:(一按照分工擬定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項目和統計報表制度并組織實施,及時向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二配合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開展公路、水
9、路行業及城市客運普查及專項調查工作;(三按照分工承擔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資料的管理、公布和運行監測分析等工作,參與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工作;(四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和培訓工作。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應當確定或者設立統計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行政管理機構的統計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一按照管理職責,貫徹執行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的規章制度及工作規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
10、的專項調查工作,擬定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相應統計報表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資料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公布等工作;(四開展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統計檢查、考核和培訓。第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改正不真實、不
11、準確的資料。交通運輸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完成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按規定參加統計業務培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應當保持統計隊伍的穩定性和統計工作的連續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推薦統計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第三章統計調查管理第十三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按項目管理,實施項目審批備案制。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實施未經審批備案的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不得擅自以開展統計調查的名義收集統計資料。未經審批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第十四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包括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和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
12、查。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主要內容包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通道與網絡、樞紐節點、多式聯運、服務水平、綠色安全等方面發展狀況。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主要內容包括基礎設施、運輸裝備、運輸生產與服務、環保與安全、市場價格、企業效益、固定資產投資、科技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狀況。第十五條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由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擬定或者會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有關機構共同擬定,由交通運輸部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項目由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擬定,或者由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能機構按照分工擬定并經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審核同意后,由交通運輸部報國家統計
13、局審批或者備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可以擬定統計調查項目,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者備案,并抄報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上各類統計調查項目,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第十六條設立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確有必要,且具備可行性。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和統計范圍應當符合項目擬定單位職責分工。新設立的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正在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第十七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履行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時,應當附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制修訂說明、經費保障等材料。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
14、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第十八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表應當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第十九條超過有效期限的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廢止,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如需繼續執行,應當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個月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第四章統計調查實施第二十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由項目擬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變更或者調整統計調查內容,統計調查項目擬定單位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或者備案程序。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
15、統計調查應當綜合運用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等方法。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以抽樣調查和全面調查為主,以周期性普查和重點調查、典型調查等方法為補充,并充分利用行政業務記錄轉化生成統計資料。第二十三條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資料實行逐級報送或者直接報送。前款所稱逐級報送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匯總,逐級上報直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后,報送交通運輸部綜合統
16、計機構或者有關職能機構。前款所稱直接報送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向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或者有關職能機構報送統計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核和監管責任。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和核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評估和核查工作。對發現的數據質量問題,責令有關單位改正。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部應當統一建立信息完整、更新及時的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名錄庫。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會同有關職能機構建設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根據行業普
17、查資料、常規統計調查資料和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能機構定期提供的車輛、船舶、法人單位等行政業務記錄,對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實施更新與維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并與交通運輸部建立的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銜接一致。第二十六條綜合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使用國家統計標準和交通運輸統計標準,實現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標準化和規范化。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會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有關機構制定并完善綜合交通運輸統計
18、標準,會同交通運輸部職能機構制定并完善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交通運輸統計標準。第五章統計分析與監測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加強統計分析與監測,促進統計成果及時轉化。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應當會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有關機構和交通運輸部職能機構,加強綜合交通運輸運行分析工作,研判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特點與趨勢,把握階段性特征,揭示交通運輸與國民經濟、關聯產業的相關關系,針對薄弱環節和苗頭性問題,及時提出措施建議。第二十九條綜合交通運輸運行分析實行統一組織、分工協作、定期會商的工作機制。交通運輸部綜
19、合統計機構負責收集、匯總、分析有關統計數據和資料,定期組織會商,起草分析報告。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能機構和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有關機構按照任務分工與要求,定期向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提供主要指標數據和本領域運行分析材料,參加會商。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管理職責相適應的統計分析與監測工作制度,開展運行分析工作。第六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獲取的統計資料由統計調查實施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前款所稱交通運輸統計資料是指在統計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狀況的數據、文字、圖表等紙質、電子數據資料的總稱。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部綜合統
20、計機構應當通過建立數據庫資源管理平臺等方式,對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調查項目獲取的統計調查數據庫實施集中管理,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實行共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對統計調查項目獲取的統計調查數據庫實施歸口管理,推進共享工作。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設置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收集、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妥善保存統計資料和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等,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至少保存三年。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下設的行政管理機構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應當保密的外,按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及
21、時公布。第三十五條全國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資料由交通運輸部公布。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歸口管理和協調全國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統計資料的公布。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能機構公布公路、水路行業及城市客運有關統計資料前應當送交通運輸部綜合統計機構審核、銜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歸口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統計資料的公布工作。第三十六條交通運輸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于統
22、計以外的目的。第七章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涉及需給予處分處理的,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有關材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統計監督檢查工作,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該統計調查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三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統計數據或者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三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四依照法定程序,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五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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