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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支付結算辦法(1997 年 9 月 19 日銀發1997393 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支付結算行為,保障支付結算活動中當事 人的合法權益,加速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 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 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辦 法,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 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 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第四條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 算,準確、及時、安全辦
2、理支付結算,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和本辦法的規定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 稱銀行)以及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 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六條 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 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 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2第八條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 賬戶內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
3、除外。沒有 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向銀行交付款項后,也可以通過銀行辦理支 付結算。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 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 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 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第十條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按 照本辦法和附一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記載,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第十一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 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 該
4、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 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 蓋章。第十二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出票或簽發日期、收款 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 受理。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 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第十三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 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 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4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根據實際需要,金額大寫可 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記載。第十四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
5、事項應當真 實,不得偽造、變造。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當事人真 實簽章的效力。本條所稱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人名義簽章的 行為。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本條所稱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 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第十五條辦理支付結算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是指 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戶口簿、 護照、港澳臺同胞回鄉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 定的身份證件。第十六條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下列原 則: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第十七條銀行以善意且符合
6、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 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 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 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第十八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 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存款保密,6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對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上述存款賬 戶的存款,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 單位或者個人查詢;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 或者個人凍結、扣款,不得停止單
7、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第二十條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 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 調、管理、監督全國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銀行之間的支 付結算糾紛。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 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報總行備案;根據需要可以制定單項支付結 算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分、 支行負責組織、協調、管理、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 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總行可以根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 結合本行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批準后執行。政策性
8、銀行、商業銀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行 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 糾紛。第二章票據第一節基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票據,是指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本票和支票。第二十二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10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第二十三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 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辦理商業匯票轉 貼現、再貼現時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的該銀行 匯票專用
9、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 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使用 的該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 蓋章。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 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上 的簽章,應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 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第二十四條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 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 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 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
10、力;背 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 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 力。第二十五條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 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票據上可以記載票 據法和本辦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 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第二十六條 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出票人向本區域內的收 款人出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據交換區域內的 收款人出票。第二十七條票據可以背書轉讓,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 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區域性銀行匯票僅限于在本區域內背書轉讓。銀行本票、支
11、票僅限于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第二十八條 區域性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規 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 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 擔票據責任。第二十九條票據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 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 到期日前背書。持票人委托銀行收款或以票據質押的,除按上款規定記載背 書外,還應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或“質押”字樣。第三十條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 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 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
12、付款或委托收款的 票據,銀行不予受理。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 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 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第三十一條票據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 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第三十二條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 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12第三十三條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 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 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 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
13、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 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 人。第三十四條 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 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 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 的粘接處簽章。第三十五條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債務可以依 法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記載保證事項。 保證人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正 面;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將保證事項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 粘單上。第三十六條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14、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向承兌人 請求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 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仍可以 向出票人請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 外的前手的追索權。第三十七條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18款日期以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準。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應于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本條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第三十八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 款:(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
15、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 票人;(二)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三)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 票據的持票人;(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 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五)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六)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第三十九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不得拒絕付款:(一)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二)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第四十條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 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 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16、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 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 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所退票據的種類;(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退票時間;(四)退票人簽章。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其他證明是指:(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證明;(二)司法機
17、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第四十四條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 3 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 以同時向各票據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四十五條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 票人享有同一權利。第四十六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
18、支付下 列金額和費用:(一)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二)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票據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第四十七條 被追索人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票 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 用:(一)已清償的全部金額;(二)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 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三)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行使再追索權的被追索人獲得清償時,應當交出票據和有
19、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第四十八條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 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 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 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第四十九條 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 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 下列事項:(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二)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 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三)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欠缺上述記載事項之
20、一的,銀行不予受理。第五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后, 查明掛失票據確未付款時,應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20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 12 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 13 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 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第五十一條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 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第五十二條 銀行匯票的付款地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 地,銀行本票的付款地為出票人所在地,商業匯票的付款地為承 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為付款人所在地。第二節銀行匯票第五十
21、三條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 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第五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第五十五條 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范圍限于中國人 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 系統銀行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的付款,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 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后抵用。代理 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為單位直接提交 的銀行匯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銀
22、 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統出票銀行或跨系統簽約 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22第五十六條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三)出票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第五十七條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個月。 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條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匯票金額、申請人名稱、申 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簽章為其預留銀行的
23、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向代理付款人 支取現金的,申請人須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代理付款人 名稱,在“匯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票金額。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 填明“現金”字樣。第五十九條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 發銀行匯票,并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 一并交給申請人。簽發轉賬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但由人民銀 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轉賬 銀行匯票的除外。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收妥申 請人交存的現金后,在銀行匯票“出票金額”欄
24、先填寫“現金”24字樣,后填寫出票金額,并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申請人或者收 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第六十條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 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 容是否一致;(二)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三)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四)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五)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 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六)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 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第六十一條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
25、匯票時,應在出 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 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 的,銀行不予受理。第六十二條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 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第六十三條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匯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 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第六十四條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匯票時,除按照第六十條的 規定審查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26(一)銀行匯票是否記載實際結算金額,有無更改,其金額 是
26、否超過出票金額;(二)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 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三)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第六十五條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 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第六十六條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 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 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 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第六十七條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可以向 選擇的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時,應在匯票背面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 稱、號碼
27、及發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銀行審核無誤后,將其身份證件復印件留存備查,并以持票人的 姓名開立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賬戶,該賬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 不計付利息。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持票人向銀行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 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該賬戶的款項只能轉入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賬戶,嚴禁 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支取現金的,銀行匯票上必須有出票銀行按規定填明的“現 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 由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持票人對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銀 行提示付款的,應在銀行匯票背面背書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
28、28字樣、被委托人姓名和背書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 發證機關。被委托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匯票背面“持 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 機關,并同時向銀行交驗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 件。第六十八條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 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第六十九條 持票人超過期限向代理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不獲 付款的,須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 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持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請求付 款。第七十條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 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
29、銀行。申 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 該本人的身份證件。對于代理付款銀行查詢的該張銀行匯票,應 在匯票提示付款期滿后方能辦理退款。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 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定填明“現金” 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 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第七十一條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 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第三節商業匯票第七十二條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 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30第七十三條商業匯票分為商業
30、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付款人為承兌人。第七十四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 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 票。第七十五條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 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 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第七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第七十七條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
31、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第七十八條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商業匯票無效。第七十九條 商業承兌匯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 以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32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第八十條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 1 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第八十一條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 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簽發收到匯票的回單, 記明匯票提示承兌日期并簽章。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 匯票之日起 3 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 第八十二條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三)內部管理完善,經其法人授權的銀行審定。 第八十三條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
33、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 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 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 承兌協議。第八十四條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 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第八十五條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 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34第八十六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 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第八十七條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6 個月。 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并在匯票
34、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 計算,并在匯票上記載。第八十八條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 10 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 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 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第八十九條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 收款寄來的商業承兌匯票,將商業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 款人。(一)付款人收到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 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下同)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
35、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于付款 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法定休假日順延,下同)上午開 始營業時,將票款劃給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兌的商業匯票,應通知銀行于匯票到 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3 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 4 日在匯票到期日之前的,銀行應 于匯票到期日將票款劃給持票人。40(二)銀行在辦理劃款時,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 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連同商業承兌匯票郵寄持票人開戶 銀行轉交持票人。(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通知 日的次日起 3 日內,做成拒絕付款證明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將拒 絕付款證明和商業承兌匯
36、票郵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第九十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 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 當日支付票款。承兌銀行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支付的,應自接到商業匯票 的次日起 3 日內,作成拒絕付款證明,連同商業銀行承兌匯票郵 寄持票人開戶銀行轉交持票人。第九十一條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 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 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第九十二條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 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
37、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三)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 復印件。第九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 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 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貼 現、轉貼現、再貼現時,應作成轉讓背書,并提供貼現申請人與 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復印件。第九十四條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 期前 1 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 息的計算應另加 3 天的劃款日期。第九十五條貼現、轉貼
38、現、再貼現到期,貼現、轉貼現、 再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轉貼現、 再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再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 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第九十六條 存款人領購商業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 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 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商業匯票交回銀行注銷。第四節銀行本票第九十七條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 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第九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 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 用于支取現金。第九十
39、九條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第一百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第一百零一條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三)確定的金額;(四)收款人名稱;(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本票無效。第一百零二條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 1 千元、5 千元、1 萬 元和 5 萬元。第一百零三條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 得超過 2 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銀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銀行審核支付銀行本票款項的銀行。第一百
40、零四條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 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 日期等事項并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 應在“支付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支付金額。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條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用于轉賬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現金”字樣;申 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轉 賬”字樣。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出票銀行在 銀行本票上簽章后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條申請人應將銀
41、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銀行本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一)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二)銀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44(三)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四)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不定額銀行本票是否有壓 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五)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 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第一百零七條 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 人。被背書人受理銀行本票時,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審查 外,還應審查下列事項:(一)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 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二)背書人為個人的身份證件。第
42、一百零八條銀行本票見票即付。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 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 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第一百零九條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 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 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本票、進賬單送交 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第一百一十條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憑注 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銀行本 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交驗 本人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持票人對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 銀行提示付款的,
43、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 章”處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委托人姓名和背書日期 以及委托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機關。被委托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時,也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 章”處簽章,記載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同時交驗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第一百一十一條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 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 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第一百一十二條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 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為單 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
44、人為個人的,應出具該本人的 身份證件。出票銀行對于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申請人,只能將 款項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現金銀行本票和未在本行開立存款 賬戶的申請人,才能退付現金。第一百一十三條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 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第五節支 票第一百一十四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 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據。第一百一十五條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 轉賬。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
45、 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 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46現金。第一百一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 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第一百一十七條 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 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 戶的單位和個人。第一百一十八條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簽章。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第一百一十九條 支票的金額、
46、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 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第一百二十條 簽發支票應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中國 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條 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 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 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第一百二十三條 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 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 支票金額的條件。48第一百二十四條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 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條出
47、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 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1 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 2% 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 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第一百二十六條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第一百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 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的支票,銀行應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收妥后入賬。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
48、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 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 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 銀行。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 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交送出票人開 戶銀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 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 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第一百二十八條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第一百二十九條存款人領購支票,必須填寫“票據和結算 憑證領用單”并簽章,簽
49、章應與預留銀行的簽章相符。存款賬戶50結清時,必須將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銀行注銷。第三章信用卡第一百三十條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 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且具有消費信用 的特制載體卡片。第一百三十一條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第一百三十二條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發行信用卡。非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不得發行信用卡 和代理收單結算業務。第一百三十三條申請發行信用卡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監控
50、 指標;(二)相應的管理機構;(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五)必要的電信設備和營業場所;(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信用卡業 務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其所屬分、支機構開辦信用卡 業務,須報經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第一百三十五條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可申領若干張,持卡人資格由申領52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面指定和注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個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 18 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 附屬卡最多
51、不得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第一百三十六條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 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符合條件并按銀行要求 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后,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存款賬戶, 并發給信用卡。第一百三十七條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 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 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第一百三十八條發卡銀行可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 其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第一百三十九條信用卡備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 行
52、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算。第一百四十條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 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第一百四十一條發卡銀行應建立授權審批制度;信用卡結 算超過規定限額的必須取得發卡銀行的授權。第一百四十二條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 單位卡不得用于 10 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第一百四十三條 持卡人憑卡購物、消費時,需將信用卡和 身份證件一并交特約單位。智能卡(下稱 IC 卡)、照片卡可免驗 身份證件。特約單位不得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58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費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時,應審查下
53、列事項:(一)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三)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等非正常簽名的字樣;(四)信用卡無打孔、剪角、毀壞或涂改的痕跡;(五)持卡人身份證件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相符,但使 用 IC 卡、照片卡或持卡人憑密碼在銷售點終端上消費、購物, 可免驗身份證件(下同);(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件上 的姓名一致。第一百四十五條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的,在簽購 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件號碼、特 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發卡銀行索權并填 寫授權號碼,交持卡人簽名確認,同時核對其
54、簽名與卡片背面簽 名是否一致。無誤后,對同意按經辦人填寫的金額和用途付款的, 由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簽名確認,并將信用卡、身份證件和第一聯 簽購單交還給持卡人。審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與簽約銀行聯系,征求處理意見。 對止付的信用卡,應收回并交還發卡銀行。第一百四十六條特約單位不得通過壓卡、簽單和退貨等方 式支付持卡人現金。第一百四十七條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 的信用卡簽購單匯總,計算手續費和凈計金額,并填寫匯(總) 計單和進賬單,連同簽購單一并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賬。第一百四十八條收單銀行接到特約單位送交的各種單據, 經審查無誤后,為特約單位辦理進賬。第一百四十九條 持卡人要求退貨的,特
55、約單位應使用退貨 單辦理壓(刷)卡,并將退貨單金額從當日簽購單累計金額中抵 減,退貨單隨簽購單一并送交收單銀行。第一百五十條單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現金。第一百五十一條 個人卡持卡人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將信 用卡和身份證件一并交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IC 卡、照片卡以 及憑密碼在 POS 上支取現金的可免驗身份證件。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壓(刷)卡后,填寫取現單,經審查無 誤,交持卡人簽名確認。超過支付限額的,代理銀行應向發卡銀 行索權,并在取現單上填寫授權號碼。辦理付款手續后,將現金、 信用卡、身份證件和取現單回單聯交給持卡人。第一百五十二條發卡銀行收到代理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 或本系統聯行劃轉的各種單
56、據審核無誤后辦理付款。第一百五十三條信用卡透支額,金卡最高不得超過 1 萬元, 普通卡最高不得超過 5 千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長為 60 天。第一百五十四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 起 15 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 15 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 30 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 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 息。第一百五十五條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發生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第一百五十六條單位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 資金的,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個人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向其賬戶續存資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現金存入和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 存入。第一百五十七條 個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現金,應在 發卡銀行或其代理銀行辦理。持卡人憑信用卡在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交存現金的,銀行經 審查并收妥現金后,在存款單上壓卡,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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