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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龍城第三小學章程目 錄第一章 總 則 2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2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2第四章 理事會4第一節 理事會構成和職責4第二節 理事 5第三節 理事長 7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 8第五章 監事會 9第六章 行政班子 9第七章 學校有關組織 10第八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12第九章 信息披露 13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13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14第十二章 附則 14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行為,確保學校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和教育目標的實現,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依據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第二

2、條 本單位名稱是龍門縣龍城第三小學,是實施全日制小學教育的學校。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龍門縣龍城西林路17之1號。第四條 本校經費來源是財政全額撥款,開辦資金為人民幣50萬元。第五條 本校的舉辦單位:龍門縣科技教育局。第六條 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龍門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單位的宗旨:實施全日制小學義務教育。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組織小學教育教學活動。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第九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一)提出本校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二)組建本校第一屆理事會并向本校理事會派相關理事;(三)任免學校的理事長;(四)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五)監督學校運行;(六)審核學校章程

3、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八)支持理事會依法履行職責;第十條 學校的權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根據本機構的章程,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組織實施管理活動,作出管理決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統;(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根據國家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業務活動;(三)招收學生。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發展規劃以及實際辦學條件和能力,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生。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校有權根據主管部門的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有關入學

4、與報名注冊、紀律與考勤、休學與復學、轉學、退學等具體的學籍管理辦法,實施學籍管理活動。學校有權根據國家有關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與處分辦法。(五)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校有權根據國家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從本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編制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本校教職工具體的聘任管理辦法,自主決定聘任、解聘有關教師和其他職工,自主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六)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學校對其占有的場地、校舍、教學儀器、圖書資料、辦學經費及其他有關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所占有的財產進行處置。但學校在行使這一

5、權利時,要遵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經費投入及學校財務活動的管理規定,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有利于學校的正常發展,(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學校有權對來自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絕和抵制,并可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予以治理。(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學校享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同時,還包括將來制定的法律、法規確立的有關權利。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法律、法規,包括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規章等。學校不僅應履行教育法律、法規中為學校設立的特定的義

6、務,還應履行一般社會組織所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二)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益服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及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自身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當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侵犯了本校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時,學校有義務以合法方式,積極協助有關單位查處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維護本校成員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學校應以適當方式如通過“家長接待日”、“家長會議”、教師家訪、找學生個別談心等,提供便利

7、條件,幫助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行使這項知情極。但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學校應根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收費規定,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用,甚至把辦學當作牟利的工具。同時,收費的具體名稱和標準,要向家長和社會公開,接受家長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六)依法接受監督。學校對來自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監督,以及來自社會、本校師生員工的監督等,只要是依法進行的,都應當接受,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妨礙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四章 理事會第一節 理事會構成和職責第十二條 本單位設立理

8、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十三條 理事會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產生方式為:政府方代表:由政府部門委派;學校方代表:學校黨政領導以及其他管理崗位負責人為當然理事;社會方代表:社區代表由社區推薦;社會知名人士由舉辦單位推薦,家長代表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理事成員應報主管部門和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并由主管部門頒發聘書。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訂、修改學校章程、理事會議事規則,審議并通過學校內部規章制度;(二)對學校的改革和發展進行咨詢、協調和決策;(三)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向執行機構反饋,提出合

9、理的整改意見;(四)聘任學校行政班子成員,審定和批準單位人事聘用計劃;(五)制訂和協調學校發展規劃、審議和批準學校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學校工作報告;(六)批準職工收入分配辦法(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八)按管理權限決定內鄯組織機構;(九)批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核財務收支預算;(十)審議并決定學校其他重大事宜。第二節 理 事第十五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第十六條 理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學校的宗旨,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理事不得因理事資格領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列支。第

10、十七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平等的會議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對理事會議及其他活動的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三)對學校事務的知情權與建議權;(四)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五)定期聽取學校工作報告,對學校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六)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學校形象及教師的師德、業務水平及校長的工作予以評價。(七)參與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發展項目、教育教學改革和學校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研究討論。對學校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進行監督、指導。(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第十八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學校章程及有關規定;

11、(二)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三)忠實履行職責,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四)不因擔任理事工作為本人或他人從本單位牟取不當利益;(五)不擅自公開本單位涉密信息;(六)積極為學校改革發展獻計獻策和提供指導、咨詢、幫助。(七)配合、支持學校開展社會調查、參觀訪問、社區服務、研究性學習等素質教育實踐活動。(八)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宣傳學校的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協調學校、家庭和社會各方面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利用多種資源為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服務。(九)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第十九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

12、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第二十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義務、或拒絕履行理事義務的;(三)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司法、行政處罰的;(四)本人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去理事請求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第二十二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第三節 理事長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人選由理事會提名報舉辦

13、單位批準、任命。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除享有理事權利外,還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確定理事會會議議題,并提前十天以上將會議議題和相關資料,提供給所有理事;(三)就會議議題組織理事進行討論;(四)表決并形成理事會決議;(五)制作會議記錄;(六)簽署理事會決議有關文件;(七)督查檢查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派或委托的其他理事行使職權。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應不少于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

14、 (一) 提議召開理事會議,并確定會議主題;(二)擬定會議通知;(三)提前六天以上將會議議題和相關資料提供給所有理事;(四)召開會議討論;(五)投票表決并形成決議;(六)制作會議記錄。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第二十九條 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部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本單位章程修改、以及本單位合并、分立、 解散的,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5、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四)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六)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第四章 監事會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對資產擁有方負責,依法對理事會和執行機構人員行使職責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理事與學校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學校財務進行

16、檢查。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制訂、修改監事會議事規則。(二)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人事和財務進行監督、檢查。(三)對理事、執行機構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辦學章程或理事會會議決議的理事、執行機構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監事會發現學校執行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當理事、執行機構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執行機構人員予以糾正。(五)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一般不少于3人,由人事管理、紀檢監察、審計、教職工代表和家長代表組成,具體由舉辦者指派、委派和從學校在職人員、家長委員會中推選,還可由1-2名社會知名人

17、士、黨政管理人員或有關專家學者擔任外派監事。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第三十六條 監事采用選任制或委任制產生。監事會成員的推薦和任免方式與理事會相同,其中監事會主席一般由學校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人或本校黨組織負責人擔任。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應根據工作需要由監事會主席定期召集,一般1年不少于二次。如監事會主席不能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召集義務的,由其他監事共同推舉召集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第六章 行政班子第三十八條 學校行政班子由校長、副校長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行政班子實行校長負責制。行政班子由舉辦單位提名,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按人事管理權限報教育部門任免。黨支部書記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

18、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產生。第三十九條 行政班子履行下列職責:(一)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四)管理本單位工作人員并對各項工作組織實施管理;(五)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四十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全面負責學校業務工作;(二)管理學校的日常事務;(三)負責學校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四)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五)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六)提出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和分配方案,報學校理事會批準,分配方案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

19、(七)推薦管理層人選,任免(聘任)學校部門的負責人;(八)主持校長辦公會議和校務會議;(九)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十)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學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校法人代表資格。第四十二條 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教育教學和行政工作,對校長負責。第七章 學校有關組織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書記主持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組織的職責: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督上級黨組織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批示在本校貫徹執行,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深

20、化教育改革,積極推進實施素質教育。(二)負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和學校黨組織的思想、作風建設,認真抓好黨的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三)參與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師資隊伍建設、基本建設、經費管理以及學期、學年工作計劃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和幫助校長開展工作,保證監督學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等任務。(四)根據黨管干部的原則,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五)統一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德治校。堅持對教職工的政治理論教育,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理順情緒,化解矛盾,支持和協助校長做好德育工作,

21、保證和監督學校德育工作落到實處。(六)領導教代會,支持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第四十五條 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行政工作咨詢機構。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領導成員和學校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由校長兼任委員會主任。校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會議,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長辦公會實行集體討論,校長決定的體制。第四十七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按其章程設置,并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學校工會為教職

22、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

23、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章 學校財產、財務管理第五十條 本單位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五十二條 學校可以接受社會捐助。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第五十三條 學校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接受上級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學校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遵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學校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六條 學校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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