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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地震中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民事責任探討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司法介入/責任構成要件/時效。內容提要: 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就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倒塌致使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損害。在地震中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所引發的案件中,司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把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明確責任主體和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及免責事由,重視推定和事實本身證明這兩種方法在建筑工程質量缺陷責任證據認定中的運用,并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實現建筑工程質量法制各個方面的完善。在汶川大地震之后的艱苦歲月,舉國上下傾情關注,捐款捐物、建言獻策。法學界也在這個過程中表現出了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2、,尤其能夠在悲慟中冷靜思考大地震對法律觀念和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和要求,這也是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當前需要面對和解決的重大問題。汶川大地震中的每一個場面足以讓每一個國人深為震撼,其中最讓筆者痛心的要數災區校舍廢墟中的一幕又一幕,尤其是孩子們的凄慘和家長們的無奈。由于大地震所引發的法律新問題著實太多,筆者擬僅對建筑工程質量所涉及的民法問題談一些粗淺看法。一、司法介入地震中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案件的必要性所謂建筑工程質量缺陷,是指由于建筑物的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倒塌致使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損害。此次汶川大地震,確實以一種巨大的摧2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毀力致使無數房屋坍塌。但從媒體報道可見,在地震中,有些
3、建筑物不排除是由于工程質量問題等原因而倒塌,并導致了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對于因建筑工程質量而引發的民事責任問題,是否需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處理,法學界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司法不宜主動介入說。此種觀點認為,中小學校垮塌所引起的人身傷亡,不宜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實現救濟,責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責任追究應當與民事賠償區分開來。 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救濟, 政府應制定特別政策,通過行政救濟和救助途徑統一解決。 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機制,其目標主要針對的是個別性損害,地震所引起的大規模損害救濟,非其所能解決。 訴訟程序不能獲得最佳社會效果。 1二是司法提前介入說。此種觀點認為,司法機關不僅應當主動介
4、入,而且應當提前介入這些糾紛,從而消除既有糾紛和潛在矛盾,促進災區集中力量開展重建工作。三是司法積極介入說。此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應對地震民事糾紛,以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理由在于:國難當頭,法院和法官應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地震引發民事糾紛不可避免,必須依法解決,法院不能推脫自己的司法責任;民事糾紛的發生不以法院和法官的意志為轉移。2我認為,司法不宜主動介入,主張法院“主動出擊”的思想,沒有正確認清法院的職能。司法本身的性質決定了,司法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應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司法以依法公正裁判糾紛為目的,也就是說,由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紛爭進行裁判。而爭議的產生和當事人訴權的行使是
5、司法權行使的前提。 法院和行政機構的不同就在于,3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行政機構可以主動行使其公權力從而保障公民的權利,而司法機關只能是在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后才能行使其權力,從而實現定紛止爭。更何況,在立案之前,法院也無權進行主動的調查、取證等。為了保全證據而進行的鑒定等工作,也不應當由法院來進行,而應當由政府部門、相關專業機構等來進行。我們也不贊成司法不宜介入的觀點,理由在于:第一,2008 年月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汶川地震中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如果在工程質量上有重大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這就是說,我國政府的態度并不是是說,不追究因工程質量而產生的
6、責任。而追究責任的途徑有多種,其中最主要的當數司法途徑。誠然,地震屬于不可抗力,其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免除事由,但這并不影響相關責任人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即便是追究行政責任,如果當事人不服,最終仍然要走司法途徑。所以,簡單地否定司法介入地震中的房屋質量糾紛不利于對責任的追究。第二,司法介入地震中的糾紛有利于實現程序正義。司法解決糾紛的方式,實際上是遵循了正當程序原則,賦予當事人程序性權利,這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盡管地震災害是罕見的事件,但只要其中的糾紛依循法律程序來解決,就應當遵循正當的程序,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4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只有通過司法的正當程序,才能正確
7、認定案件事實,合理分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三, 司法介入有利于保持解決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的及時性與權威性。曾有人認為,司法解決糾紛容易引起不良社會效果,甚至引發社會問題。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如果糾紛客觀存在,它總要通過一定的途徑來解決,司法方法被公認為是解決社會糾紛的重要途徑和最后途徑。通過司法來解決糾紛的特點在于,它使糾紛在權威機構和正當程序中得到化解,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矛盾能得到及時的解決。在社會轉型的時期,把各種社會沖突通過訴訟和審判機制予以吸收和中和,把尖銳的矛盾轉化為技術問題,通過一定的程序而得到公正的解決,正是司法所要完成的任務。所以,即使將這些案件提交到了法院,它通過程序進行的
8、方式來化解矛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政府的壓力。第四,司法介入有利于發揮預防糾紛功能。違法行為人實施了貪污受賄、偷工減料等行為以后,就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否則,就難以實現法律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功能。司法最終裁決還意味著,所有的糾紛如果起訴到法院,符合起訴和受理的條件,法院就應該立案審理,而不能讓其游離于司法之外。汶川大地震發生后,災后重建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任務之一便是建造大量校舍、住宅性房屋和經營性房屋,司法介入對以前開發商和建造商責任的追究,可以警示現在的開發商和建造商保質保量完成重建工作,也有利5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于預防將來的損害。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大地震
9、引起的訴訟數量多、爭議大,但司法介入工作仍然應當符合既有的法律標準和要求,不能因為情況特殊就放松對責任人的追究,也不能因為損失嚴重而加重責任人的責任。在該類案件起訴到法院以后, 法官就應當依法審理, 而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當然,化解社會糾紛是社會各界的共同任務,如果地震中的糾紛能夠通過非訴渠道有效化解,則沒有必要提起訴訟。如果在民法的框架內解決該類糾紛,不僅要嚴格遵守民事訴訟的程序,而且要嚴格掌握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當事人起訴符合訴訟條件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不符合司法救濟條件的,法院則應當駁回訴訟請求,告知通過其他渠道解決。二、嚴格把握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構成要件與普通的因建筑
10、物質量至損案件不同,因地震引發的建筑物倒塌案件確有很多特殊性,尤其是關于侵權責任的主體、過錯認定、免責要件等等。因此,司法機關應當在既有法律和經驗基礎上嚴格把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明確責任主體如果建筑物倒塌確實是因為工程質量不合格引起的,我們就需要進行客觀的分析,究竟是何種原因造成了建筑物的工程質量問題。6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1.建設設計單位建設工程的設計是建筑物質量達標的第一道關口。如果工程的設計出現問題,就應當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如設計中降低了工程建材的質量標準,不符合建材所應承受的壓力。根據建設部 2005 年頒布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第 6 條的規定: “新建、擴
11、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抗震設防標準。 ” 如果設計單位的設計沒有達到抗震標準,或者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沒有達到國家技術標準,設計單位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2.建設施工單位建設施工是按照建筑設計標準來建造建筑物的行為。施工可能由建造人親自完成, 也可能由建造人委托的施工單位來完成。 按照國務院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 7 條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分包。 ” 從實踐來看,部分質量問題是因為施工單位沒有達到相應的資質等級,或者承包方擅自轉包、分包
12、等;大部分工程質量問題還是因為是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建造設計施工引起的, 如偷工減料、 以次充好, 甚至出現 “豆腐渣工程”等。在發生工程質量問題后,如果是因施工不當引起的質7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量問題,應當由建筑商施工單位負責。因為建筑商是施工單位,它應當對工程質量的問題承擔責任。從預防損害的角度考慮,建筑商承擔責任也是合理的。因為它是最直接的建造者,侵權責任的承擔可以督促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進行施工,避免建筑物對公眾造成威脅。3.工程監理單位在施工過程中, 工程監理單位負有監理的義務。 按照國務院 2000 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36 條的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
13、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 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監理,雖然施工單位要承擔責任,監理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案件中,責任主體的確定以工程質量問題的具體情況為依據。因此,司法機關首先需要查明工程質量問題的具體情況,并對有爭議的工程進行必要的鑒定。只有在確定質量問題的具體引發環節和主體后,才能夠正確認定責任的主體。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如果在工程質量上有重大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這實際上就意味著,要查清工程質量的真相,明確責任主體。確定是否存在重大問題,其前提仍然也是
14、要進行證據的收集和事實的調查。8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二)明確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在建筑物倒塌致損害案件中,應當區分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當事人之間因違約而產生責任,例如,因施工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即委托人)就可能追究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如果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房屋倒塌后給他人帶來了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則可能構成侵權責任。從此次汶川地震引發的糾紛來看,可能主要是侵權責任的問題,其次才是合同責任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探討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限于侵權責任。1.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是指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依據和基礎,即究竟是依照過錯責任還是依照嚴格責任來確定責任的承擔
15、。歸責原則的不同會引起過錯的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免責事由等方面的區別。我認為,汶川地震引發的損害賠償,仍然屬于過錯責任的范圍。一方面,因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的侵權,不是法律規定的特殊類型的侵權。在此有必要討論,我國民法通則第 126 條是否可以適用于此類案件。我國民法通則第 126 條規定的建筑物致害責任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依據。換言之,它確定的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建筑物倒塌、脫落而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如果建筑9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物的設計者、施工者或監理者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他們就不應當依據該條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所以, 在委托他人建造的情
16、況下,不應當適用該條規定。另一方面,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具有“兜底條款”性質的原則。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就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2.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必備要件。我認為,因建筑物工程質量而產生的侵權責任主要包括如下要件,即過錯、損害、因果關系,其中最為復雜的就是因果關系問題。所謂因果關系,是指損害結果和造成損害的原因之間的關聯性。因果關系是確定責任的重要條件,無論是在過錯責任還是在嚴格責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條件。尤其是就汶川大地震來說,如果房屋等建筑物的倒塌,完全是因為地震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而不是“人禍”的問題,此時,設計單
17、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就不應當承擔責任。我認為,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應當采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即按照一般人的觀念,有此行為通常就會有此結果,就存在因果關系3。按史尚寬先生的解釋,一般的有發生同種結果之可能者,其條件與其結果為有相當因果關系。4“茍基于適當條件發生,其為通常所生之損害或為因特別之情事所生之損害,在所不問。例如,射擊野獸,霰彈回擊,達于通常所不達之所而傷人,雖非通常所生之結果,然射擊傷人為一般所得之結果。又例如10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受創傷者,因創傷而死亡,其死亡雖不為創傷之通常結果,然創傷致死,亦為一般所得生之結果,故得為適當之條件。 ”5就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的案件, 其相當
18、因果關系的判斷要注意如下問題:第一,是否可以排除因地震帶引起的。此時可以采用“刪除說” (theelimination theory) ,即在判斷因果關系時,將被告的行為從損害發生的整個事件進行的過程中完全排除,而其他條件不變,如果在排除以后,損害結果仍然發生,則被告的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的不可欠缺的條件。反之,如果將被告的行為從損害發生的整個事件進行的過程中完全排除以后, 損害結果不可能發生, 或以完全不相同的方式發生,則被告的行為就是損害發生的原因6。 例如, 有些房屋恰好處于地震帶上,此時,即使工程質量沒有問題也會倒塌,就不應當認定侵權責任。但是,如果房屋不是處于地震帶上,周邊的房屋都沒有
19、倒塌,甚至是完好的,僅有部分房屋倒塌,就可以考慮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第二,考慮地質結構的區別。即使在同一區域的建筑物,因為地基的地質結構不同,在地震中所受到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導致損害程度不同, 這也導致因果關系判斷的復雜性。 如果是因為地質結構的原因,仍然可能否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第三,考慮工程是否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例如,建筑物的抗震級別明顯低于國家要求的標準,或者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施工中存在嚴重的偷工減料等違法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因果關系的判斷是非常復雜的問題,不能草率地下結論。畢竟,此次大地震所產生的“無堅不摧”的巨大破壞力是造成建筑物大量倒塌的11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主要原因,
20、 因此, 不能把房屋的倒塌全部簡單地歸咎于建筑質量問題。但是,我們也不能據此完全否定工程質量對于建筑物倒塌的作用。3.免責事由免責事由,是指減輕或者免除行為人責任的原因。毫無疑問,不可抗力是大地震中侵權責任的主要免責事由。我國民法通則第 107 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而該法第 153 條進一步解釋了 “不可抗力” ,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地震作為不可抗力,這是沒有爭議的。問題在于,如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存在過錯,同時,又可以認定不可抗力的存在,此時,是否要進行原因力的區分。原因力的確定
21、與比較也是因果關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通常是指在數個行為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通過原因力的確定與比較來確定責任或責任的范圍。一般來說,原因力的確定與比較大多是服務于責任范圍的確定以及責任的分擔,屬于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申言之,在責任歸屬的因果關系已經確定的前提下,通過原因力的確定,以正確確定責任的范圍以及各個責任人之間如何分擔責任。這就是說,雖然地震是免責事由,但是,它是否會導致責任的完全免除,則要考慮其對于損害發生的影響和影響的程度,而不能認為地震是不可抗力就導致全部免責。總之,我認為,確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的責任,必須依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嚴格進行。12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
22、印三、認定建筑工程質量缺陷責任的關鍵在于證據在進入訴訟程序以后,法院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是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因此,證據的運用對于該類案件的解決至關重要。我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首先要高度重視政府部門組織專家就房屋質量等所作的鑒定意見。為了便于查清事實真相、確立責任,有必要由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確立地震中因建筑工程質量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收集訴訟證據會遇到一定的困難。因為地震發生以后,基于各種客觀原因,受害人基本上不可能收集相關證據。 針對此種情況, 我們在民事訴訟方面要采取措施應對,以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更何況,因為客觀原因(如衛生防疫等)受害人不
23、可能直接接觸證據,且地震以后,迫切需要保存證據,因此,就必須借助于政府組織的鑒定來保存證據。 第二, 地震中建筑物倒塌,社會上出現了各種傳言,并且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尤其是校舍的倒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查明真相、明辨是非也有必要進行鑒定。由權威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可以減少認定事實的成本。第三,我國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 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
24、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這一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有義務組織專家進行鑒定。13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人民法院也應當高度重視受害人所提供的各類證據。鑒于工程質量和地震問題的技術性很強,我認為,訴訟之中應當重視專家的鑒定結論和專家證人的證言。建筑物工程的質量問題是比較專業的問題,它的認定需要詳細的調查資料、權威的統計數據和精辟的實證分析等。因此,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認定,必須要借助專業人士的力量。這些專業人士包括:地震方面的專家、工程設計方面的專家、工程材料方面的專家、工程施工方面的專家、工程監理方面的專家等。專家的聘請可以采取
25、兩種渠道:一是法院直接聘請專家。法院聘請專家對相關事實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是鑒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通過專業知識的運用,對案件中所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監測、分析、判斷后,所出具的結論性的書面意見7。因為鑒定專家是由法院委托的,他處于中立地位,因此,在當事人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時, 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鑒定結論的效力8。 二是當事人委托專家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此時,就屬于專家證人。所謂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 ) ,是指是由當事人自己聘請的、利用其專業知識而就案件的特定事實作出證明的證人。專家證人在做出證言以后,通過在法庭上作出詢問和質證,由法官進行比較分析和判斷。最高
26、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以下簡稱“ 證據規則 ” )第61 條采納了這一制度:9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鑒定結論制度,14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沒有規定專家證人的證言。而證據規則的規定引入專家證人制度。這兩項制度都有利于法庭查證和認定事實。就汶川大地震而言,因建筑工程質量而引發的侵權案件,可以運用鑒定結論和專家證人制度,就地震和工程質量等專業問題提供意見,從而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但對于專家證人,法院要經過質證環節來認定其證言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納。除此之外,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也有必要采取兩種證據的運用方法。一是推定,即根據社會經驗和法律規定,從已知的事實中推出未知
27、的事實10。已知的事實和未知的事實之間存在著高度的因果關系或邏輯關系,證明未知事實很困難,而證明已知事實較容易,從而根據已知事實推斷出未知事實的存在或真偽,這樣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和便于法官認定事實。 該條規定即被認為是推定概念規定。根據一般的生活常識,可以認為,倒塌后的預制板的鋼筋數量和質量與建設規劃和要求嚴重不符,甚至完全是豆腐渣工程,也可以推定施工單位存在偷工減料等嚴重的違法行為。但是,我們絕不能簡單地從房屋倒塌的事實中推定,直接認定是因為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二是事實本身證明 (Res ipsa loquitur)法則。依據這一原則,若損害事實的發生, 明顯表明是由于被告所致, 而事
28、情經過只有被告能夠得知,原告無從知曉,原告僅能證明事實之發生而不能證明該事實發生的原因, 則認為事實本身已推定被告有過失的可能, 該案無須由法官審核,可以交由陪審員裁決。但是,如果被告能夠對此提出疑問,則原告對15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于被告的過失仍不能被免除舉證之責。 按照英美法學者的看法, “事實本身證明” 是原告負過失舉證責任的例外, 屬于過失舉證的范疇。 11大陸法的證據規則也采納了事實自證的規定。對于汶川地震中涉及到的建筑物質量問題,也可以考慮運用該項證明規則。例如,如果排除了完全是因為地震的原因而造成的房屋倒塌,而且,發現倒塌的房屋中沒有鋼筋,或者有證據證明房屋明顯屬于“豆腐
29、渣”工程,那么,事實本身已經證明,房屋的倒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施工中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就應當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責任。但我們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建筑物倒塌本身證明了工程質量瑕疵。 “推定”和“事實本身證明”這兩種證明方式都是為了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對于“推定”的結論,如果當事人一方能夠提出相反證據, 則可以推翻通過推定得出的結論,但是,法官依據“事實本身證明”得出的結論不能被推翻。四、汶川大地震與建筑工程質量法制的完善汶川大地震暴露出的房屋質量問題,是對法制完善的呼喚。其對今后法制的完善有幾點啟示:1.對農村房屋質量應當強化監管。目前,農村房屋建造的監管屬于薄弱環節,農村房屋建造幾乎處于無人監管的狀
30、況。應當看到,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農村房屋建造必須由達到特定資質等級的單位來進行,或者對其建造質量提出過高的要求確實有一定的困難。但是,完全不要求, 也難以保護受害人, 而且可能威脅房屋所有人的自身安全。以本次地震反映的情況來看,許多農村房屋都是土坯房,發生地震以16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后,出現嚴重倒塌。所以,農村房屋的監管問題應當納入政府有關部門的視野。如果農民確實無力建造房屋,國家是否應當撥付專項資金來資助,也需要進一步探討。2.關于確定責任主體的特殊問題。除了前述設計單位、建設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外,建筑物質量責任主體還有如下問題需要探討。其一,在建筑物的建造采取項目公司的模
31、式下,工程完工以后項目公司就被解散,此時,如何確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我認為,在通過項目公司來建造的情況下,該項目公司的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雖然項目公司已經解散, 但是, 該公司的侵權責任沒有實際承擔就被解散,此時,應當由項目公司的股東承擔責任。其二,工程的投資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對此,我認為,應當區分投資者建造建筑物等的方式來分別確定。如果投資者自己建造,此時,他自己就是施工者,它應當依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 如果投資者委托施工單位來建造,投資者只是需要對其沒有恰當選任、監督施工者而負責。如果投資者故意壓低工程款、 縮短工期, 而此種行為會直接導致工程質量的下降,表明投資者也是有
32、過錯的,其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當然,投資者和建筑商應該是連帶的還是按照過錯分擔責任,我比較傾向于建筑商承擔主要責任,投資者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責任是補充性的。3.請求權人和請求依據的確定。在發生了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情況下,誰是請求權人?根據什么提出請求?從實踐來看,受害人提出請17 / 20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求,經常會遇到請求權依據的障礙。因為工程質量的瑕疵,都是發生在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如果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以侵權起訴遇到障礙以后,是否可以依據合同來請求責任的承擔。此時似乎可以考慮借鑒法國法上的直接訴權的理論。所謂直接訴權理論,也稱合同鏈理論,是指在數個合同形成合同鏈的情況下,該
33、合同鏈上任何主體都可以向其他人主張合同責任。12在建筑物存在隱蔽瑕疵的情況下,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似乎應當突破合同相對性規則,允許其向該合同鏈上的任何人請求合同責任。例如,在二手房買賣的情況下,二手房屋的購買人可以直接向開發商主張合同責任。當然,在直接訴權制度的運用中,被告也可以基于抗辯不切斷原理而向原告主張其可以向其他主體提出的抗辯。4.關于時效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 135 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其間為 2 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同法第137 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 這些規定運用到建筑物工程質量問題時, 確實會遇到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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