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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PP 項目合同指南(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節 PPP 項目主要參與方一、 政府政府承擔 PPP 項目的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二、 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方是指與政府方簽署 PPP 項目合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或項目公司。但本級人民政府下屬的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參與本級政府轄區內的 PPP 項目。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可以是一家企業,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政府持股比例應當低于 5
2、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三、 融資方PPP 項目的融資方通常有商業銀行、出口信貸機構、多邊金 融機構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四、專業運營商(部分項目適用)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中,大部分運營事務由專業運營商負責;采用使用者付費機制的項目,僅將部分非核心的日常運營管理事務交專業運營商負責。五、 原料供應商(部分項目適用)為保證原料穩定供應,項目公司會與其簽訂長期供應協議。六、 產品或服務購買方(部分項目適用)項目公司以及融資方會要求確定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方簽訂長期購銷合同。七、 保險公司 PPP 項目會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分散和轉移風險。PPP 項目對保險公司的資信有較高要求。九、 其他
3、參與方投資、法律、技術、財務、保險代理等方面的專業機構。第二節 PPP 項目合同體系PPP 項目基本合同體系一、 PPP 項目合同項目公司未成立時,政府方與社會資本簽訂意向書、備忘錄或者框架協議,詳細約定雙方有關項目開發的關鍵權利義務。項目公司成立后,項目公司與政府方重新簽署PPP 項目合同、承繼上述協議的補充合同、之前達成協議是否存續的約定。二、 股東協議股東協議通常包括:前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 PPP 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
4、議解決等。三、 履約合同(一) 工程承包合同為轉移建設風險,項目公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價格、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等風險轉移給承包商,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二) 運營服務合同PPP 項目運營合同中約定風險分配機制或者投保相關保險來轉移風險。(三) 原料供應合同原料供應合同中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一般條款外,通常還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四) 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在一些產品購買合同中,還會包括“照付不議”條款, 即項目公司與產品的購買者約定一個最
5、低采購量,項目公司按照最低量供應產品,不論購買者是否需要采購該產品,均應按照最低采購量支付相應價款。四、 融資合同融資合同項目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等。貸款合同中包括以下條款:陳述與保證、前提 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障、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等。財產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母公司提供擔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種承諾通常會在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及 PPP 項目合同中體現。五、 保險合同PPP 項目涉及的保險種類包括貨物運輸險、工程一切險、針對設計或其它專業服務的職業保障險、針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六、 其他合同PPP 項目涉及法律、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第二章
6、 PPP 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第一節 PPP 項目合同概述一、 合同主體(一) 政府方PPP 項目合同的政府一方的簽約主體通常由項目所在地相應級別的政府或者政府授權機構簽署。(二) 項目公司二、風險分配1. 通常由政府方承擔的風險,包括:土地獲取風險;項目審批風險;政治不可抗力。2. 通常由項目公司承擔的風險,包括:如期完成項目融資的風險;項目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相關風險;項目審批風險;獲得項目相關保險。3. 通常由雙方共擔的風險:自然不可抗力。三、 法律適用有關 PPP 項目合同條款的分析和解釋均以我國法律作為適用依據。第二節 合同內容第一部分 引言、定義、解釋一、 引言 (一) 簽署時間及簽
7、署主體信息 PPP 項目合同明確合同的簽署日期,該日期會影響合同部分條款的生效時間。PPP 項目合同簽署主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注冊信息。(二) 簽約背景及簽約目的引言部分簡要介紹項目雙方合作背景以及簽訂該 PPP 項目合同的目的等。二、 定義、解釋對合同中反復使用的關鍵名詞和術語進行明確的定義,避免產生爭議。第二部分 項目的范圍三、 項目的范圍政府與項目公司的合作范圍包括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維護等,合作范圍是排他的。四、 項目合作期限(一) 期限的確定1. 項目的合作期限應在項目前期論證階段進行評估。評估需要考慮以下因素:政府所需要產品或服務的供給期間;項目資產的經濟生命周期以
8、及重要的整修時點;項目資產的技術生命周期;項目的投資回收期;項目設計和建設期間的長短;財政承受能力;現行法律法規關于項目合作期限的規定;等等。2.常見的項目合作期限規定方式包括以下兩種:(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固定的期限(例如,25 年);如工程延期,會導致運營期縮短。(2)處置獨立的設計建設期間和運營期間,并規定運營期間為自項目開始運營之日起的一個固定期限。工期是否延誤均不會影響項目運營期限。(二) 期限的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內發生非項目公司應當承擔的風險而導致項目公司損失的情形下,項目公司可以請求延長項目合作期限。(三) 期限的結束項目合作期限屆滿或者項目提前終止。第三部分 前提條件五、 前
9、提條件(一) 前提條件: PPP 項目合同的某些條款生效所必須滿足的特定條件。(二) 常見的前提條件1. 完成融資交割通常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2. 獲得項目相關審批由項目公司或政府方負責滿足。 3. 保險已經生效由項目公司負責滿足。4. 項目實施相關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經簽訂5. 其他前提條件。項目公司提交建設期履約保函等擔保。六、 前提條件豁免負責滿足該前提條件方的相對方擁有該豁免權利。七、 未滿足前提條件的后果(一) 合同終止任一前提條件未滿足,且另一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長期限,則該合同方有權終止合同。(二) 合同終止的效力和后果1. 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將終止。 除合同規定的在終止后仍有效條款
10、外,其他權利義務將終止。2. 經濟賠償。 合同另一方有權主張經濟賠償。3. 提取保函。 政府方在簽署合同時要求項目公司就履行前提條件提供履約保函。如項目公司未達成前提條件,且政府方未同意豁免,政府方有權提取保函項下金額。第四部分 項目融資八、 項目公司的融資權利和義務合同會約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相關資產和權益的歸屬。九、 融資方的權利 (一) 融資方的主債權和擔保債權以項目資產、收費權益等為擔保進行融資,要確認項目合同中明確規定社會資本和項目公司是否有權處置上述擔保,且政府方接受融資方行使主債權、擔保債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二) 融資方的介入權項目合同中或者通過政府、項目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的直接
11、介入協議對融資方的介入權予以明確約定。十、 再融資簽署再融資協議須經政府方批準。PPP 項目合同中也可規定:政府方對于因再融資所節省的財務費用享有按約定比例(例如 50%)分成的權利。第五部分 項目用地十一、 土地權利的取得1. 由政府方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政府方提供土地使用權、道路使用權、臨時用地。用地預審手續和土地使用權證均由政府方辦理。2. 由政府方協助項目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 十二、 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的費用(一) 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其它相關權利所涉及的費用土地出讓金、征地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恢復平整費、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等。(二)
12、 費用的承擔項目公司和政府方約定暫定價,超出部分雙方協商承擔。十三、 土地使用的權利及限制(一) 項目公司的土地權利土地使用權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項目期限內獨占性地使用特定土地。(二) 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的限制項目合同中規定: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 政府方的場地出入權政府方執行檢查建設進度、監督項目公司履行 PPP 項目合同項下義務等下可使用以上權利。第六部分 項目建設十三、 項目的設計(一)設計工作的分工1. 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政府/社會資本方完成。2.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由項目公司完成。 (二) 項目設計要求 PPP 項目合同中約
13、定項目設計要求和標準。(三) 設計的審查政府方享有審查設計文件權利,包括:1. 審查由項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設計文件。2. 政府方可要求項目公司對不符合合同的部分進行修正,有關修正的風險、費用由項目公司承擔。3. 如存在異議,可以提交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四) 項目設計責任項目公司對所作出的設計承擔全部責任,不因分包或已審查豁免。十四、 項目的建設 (一) 項目建設要求施工標準、驗收標準、安全生產要求、環境保護要求等。 項目合同中明確具體的完工日期或開始運營日。(二) 項目建設責任項目公司對項目建設承擔全部責任,不因分包豁免或解除。 (三) 政府方對項目建設的監督和介入。定期獲取項目計劃和進度報告
14、及其他相關資料;進場檢查和測試;對建設承包商的選擇設定資質等要求;等等。 第七部分 項目運營十五、 開始運營 (一) 開始運營的條件完工日即為運營日,也可包括建設完工和試運營兩個階段。(二) 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后果。1.無法按時獲得付費、運營期縮短。2. 支付逾期違約金。3. 項目終止。 項目公司延誤開始運營日超過如200日,政府方有權依據 PPP 項目合同的約定主張提前終止該項目。4. 履約擔保。如未按照約定運營項目,政府方可據履約擔保機制獲得賠償。(三) 因政府方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后果1. 延長工期和賠償費用。2.可規定“視為已開始運營”,即政府從約定開始運營日起
15、向項目公司付費。(四) 因中性原因導致無法按期開始運營的后果。一方或雙方均可免除違約責任,也可申請延遲開始運營日。十六、 運營期間的權利與義務(一) 項目運營的內容運營內容以項目所涉具體行業為準; (二) 項目運營的標準和要求項目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運營。運營維護手冊以及具體運營標準通常會作為 PPP 項目合同的附件。(三) 運營責任劃分政府方需要提供部分設施或服務,與項目公司負責建設運營的項目進行配套或對接。原則上仍是由最有能力且最有效率的一方承擔相關的責任。(四) 暫停服務1. 計劃內的暫停服務。定期的重大維護、修復,應提前向政府方報告。項目公司不承擔不履約的違約
16、責任。2. 計劃外的暫停服務。項目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方,并盡快恢復正常服務。責任的劃分按照一般的風險分擔原則處理。十七、 政府方對項目運營的監督和介入入場檢查;定期獲得有關項目運營情況的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審閱運營方案并提出意見;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中期評估和后評價;等等。十八、 公眾監督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項目公司依法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第八部分 項目維護十九、 項目維護義務和責任(一) 項目維護責任項目公司負責設施維護和修理,責任不因分包豁免或解除。(二) 維護方案和手冊1. 維護方案。項目維護方案在開始運營日之前提交政府方審核。2. 維護手冊。技術難度較的PPP 項目,需編制詳細的維
17、護手冊。(三) 計劃外的維護緊急情況下,項目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方,并在最短時間內完成修復工作。責任的劃分與計劃外暫停服務基本一致。二十、 政府方對項目維護的監督和介入入場檢查;定期獲得有關項目維護情況的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審閱維護方案并提出意見;等等。第九部分 股權變更限制二十一、 限制股權變更的考慮因素 (一) 政府方關注社會資本將自身或項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給不符合社會資本主體條件,可能導致項目無法實施。(二) 社會資本關注社會資本轉讓項目公司股權以吸引投資者或退出,有利于實現資金價值。項目合同中需設定一個適當的股權變更限制機制,有效的限制社會資本不當變更股權。二十二、 股權變更的含
18、義與范圍 (一) 直接或間接轉讓股權項目合同中會限制項目公司及其各層級母公司的股權變更的范圍。(二) 并購、增發等其他方式導致的股權變更。股權變更包括收購其他公司股權或者增發新股等。(三) 股份相關權益的變更。“股權變更”限制范圍包括普通股、優先股等股份持有權變更以及股份上附著的其他相關權益的變更;特殊債權。(四) 兜底規定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股權變更的事項”。二十三、 股權變更的限制(一) 鎖定期1. 項目合同規定:在一定期間內,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發生任何股權變更形。2. 鎖定期期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項目開始運營日后的一定期限(至少直至項目缺陷責任期屆滿)。3. 例外情形
19、。 貸款人為履行本項目融資項下的擔保而涉及的股權結構變更;將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社會資本的關聯公司;政府參股項目公司,則轉讓其股權不受股權變更限制。(二) 其他限制項目合同中約定對受讓方的要求和限制。 (三) 違反股權變更限制的后果違反股權變更限制,將認定為違約行為;情節嚴重的,政府方有權提前終止項目合同。第十部分 付費機制二十四、 付費機制的分類 (一) 政府付費政府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依據項目產品或服務的使用量及質量付費。(二) 使用者付費最終消費用戶直接付費購買公共產品和服務,項目公司直從最終用戶處收取費用,以回收建設和運營成本并獲得收益。(三) 可行性缺口補助使用者付
20、費不滿足項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報時,由政府彌補項目公司缺口部分。二十五、 設置付費機制主要因素(一)主要考慮因素:項目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是否可以計量;付費機制對項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激勵;項目期限長,付費機制項下需處置變更或調整機制;付費機制在融資上的可行性;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二) 定價和調價機制。第十一部分 履約擔保二十六、 概述(一)要求項目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主要考慮因素1.成立項目公司已通過有限追索實現風險剝離,項目公司的母公司不愿提供額外擔保;2.項目已處置了如付費機制和項目期限機制等保證項目公司履約;3.每增加一項擔保會增加項目實施成本。(二) 選擇履約擔保方式的基本原則
21、擔保方式足夠擔保項目公司履約,且違約下政府有足夠的救濟手段。二十七、 常見的履約擔保方式保函 建設期的履約保函;運營維護期的履約保函/維護保函;運營維護期的履約保函; 移交維修保函; 投標保函;擔保合同前提條件成就的履約保函。第十二部分 政府承諾二十八、 付費或補助采用政府付費機制、可行性缺口補助機制的項目中,政府的義務是付費或提供補助。供電、供氣等能源類項目中,會處置“照付不議” 的付費安排。二十九、 負責或協助獲取項目相關土地權利三十、 提供相關連接設施政府給予建設項目配套設施,完成項目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的對接等。三十一、 辦理有關政府審批手續三十二、 防止不必要的競爭性項目采用使用者付
22、費機制項目,政府方有義務防止競爭性項目,即唯一性條款。三十三、 其他承諾第十三部分 保險三十四、 一般保險義務(一) 購買和維持保險義務項目公司承擔購買和維持保險的相關義務,具體包括:1.購買保險并確保其有效且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保險金額;2.督促保險人或保險人的代理人向政府提供保險憑證;3.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提供項目可披露信息;4.不得作出或允許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導致保險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銷、中止或受損害的行為;5. 項目公司立即書面通知政府方可能影響保險或其項下的任何權利主張的情況或事件;6.協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理賠;等等。(二) 保單要求1. 以政府方及政府方指定的機構
23、作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2. 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政府方行使如代位權、抵扣權及多家保險公司共同分攤保險賠償的權利等。3.對保單做重大修改等時提前向政府方發出書面通知。 (三) 保險條款變更項目合同中規定未經政府方同意,不得對保險合同重要條款做出實質性變更。三十五、 常見的保險種類貨物運輸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 第三者責任險;施工機具綜合保險;雇主責任險。第十四部分 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三十六、 法律的含義由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具有強制性效力,也會包含在 PPP 項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圍內。三十七、 守法義務項目合同中應體現政府采購(投資人選擇、合同談判)過程中依據
24、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已確定的各項要求。三十八、 “法律變更”的定義在 PPP 項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頒布對任何法律的任何變動。三十九、 法律變更的后果(一) 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的后果1.導致項目發生額外費用、工期延誤,項目公司有權向政府方索賠額外費用或要求延長工期;2.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構成“政府違約事件”,項目公司可以違約條款及提前終止機制等進行救濟。(二) 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變更的后果視為不可抗力,按相應機制處理。第十五部分 不可抗力四十、 不可抗力的定義和種類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可參照項目所在國關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以及項目的風險分配方案。 (一) 定義方式。PPP 項目合同采用的是概述加列舉
25、式。 (二) 不可抗力的特殊分類。PPP 項目不可抗力分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1. 政治不可抗力。包括非因簽約政府方原因導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政府不可控的法律變更、未獲審批等政府行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PPP 項目合同中,將政治不可抗力歸為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并約定法律后果:要求延長工期、獲得額外補償或延長項目合作期限;導致提前終止,項目公司可獲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購補償,甚至可能包括利潤損失。2. 自然不可抗力。也可包括社會異常事件。法律后果可約定如下: (一) 免于履行。導致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在合同項下的相應義務。在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
26、目中,可約定在不可抗力影響持續期間,政府仍然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義務。(二) 延長期限。項目公司有權申請延長建設期或運營期。(三) 免除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四) 費用補償。不可抗力發生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原由各方自行承擔。(五) 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發生超過一定期間,任何一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第十六部分 政府方的監督和介入四十一、 政府方的監督權 (一) 項目實施期間的知情權。1. 建設期審閱項目計劃和進度報告。2. 運營維護期審閱運營維護手冊和有關項目運營情況 的報告。 (二) 進場檢查和測試。 (三) 對承包商和分包商選擇的監控。1. 合同中約定建設承包商
27、或運營維護商的資質要求。2. 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運營維護合同前報告政府方。 (四) 參股項目公司。政府直接參股項目公司、甚至董事,可以選擇放棄部分權益或者被免除部分義務。四十二、 政府方的介入權介入權是政府可以選擇的權利。(一) 項目公司未違約情形下的介入。 1.可以介入情形: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財產安全或環境安全的風險;介入項目以解除或行使政府的法定責任;發生緊急情況,且政府合理認為該緊急情況將會導致人員傷亡、嚴重財產損失或造成環境污染,并且會影響項目的正常實施。2. 政府方介入的法律后果:項目公司義務或工作將被豁免;采用政府付費機制項目,政府仍支付服務費或其他費用;所有額外費用均由政
28、府承擔。 (二) 項目公司違約情形下的介入。 PPP 項目合同中約定項目公司在補救期間無法補救,政府方才有權行使其介入權。法律后果一般如下:1. 政府方或指定第三人代項目公司履行其違約部分義務;2.采用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機制的項目,政府方仍就不受違約影響部分的服務或產品支付費用或提供補助;3.產生的額外費用均由項目公司承擔;4.政府方有權提前終止項目合同。第十七部分 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四十三、 違約事件(一)政府方違約事件。1. 未按合同約定向項目公司付費或提供補助;2. 違反合同約定轉讓 PPP 項目合同項下義務;3.發生政府方可控的對項目設施、股份的征收或征用;4. 政府
29、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項目無法履行的;5. 其他違反 PPP 項目合同項下義務的情形。(二) 項目公司違約事件。1. 項目公司破產或資不抵債的;2. 項目公司未在約定時間內實現項目進度或,且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3. 項目公司未按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提供產品或服務,情 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4. 項目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的股權變更限制的;5. 未按合同約定為 PPP 項目或相關資產購買保險的。四十四、 提前終止的事由導致項目提前終止的事由包括:政府方違約事件、項目公司違約事件、政府方選擇終止(合同應明確限定)、不可抗力事件。四十五、 終止后的處理機制 (一) 回購義務。項目公司違約導致項目終止的,政府有
30、回購的選擇權。對涉及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需要保障持續供給的 PPP 項目,合同中約定即使項目公司違約,政府仍有回購義務。(二) 回購補償。1. 政府方違約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選擇終止。原則是確保項目公司不會受損或獲得額外利益。范圍包括:(1)項目公司尚未償還的所有貸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貸款 本金 和利息 、逾 期 償 還 的 利 息 及 罰 息 、 提 前 還 貸 的 違約 金 等);(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終止之前投資資金總和;(3)第三方費用或其他費用;(4)項目公司的利潤損失(項目合同中應約定利潤損失的界定標準及補償比例)。2. 項目公司違約事件。政府回購,需要提供相應補償。回
31、購補償計算方法包括:市場價值方法,即再進行項目采購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賬面價值方法,即按照項目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算補償 金額。根據上述計算方法計算出的補償金額,通常要扣減政府因該終止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3. 自然不可抗力。原則是由雙方共同分攤風險。(1)補償范圍包括未償還貸款、股東投資及欠付款項;(2)補償會扣除保險理賠金額,且不包括預期利潤損失。(三) 補償的支付。1. 一次性全額支付。 2. 分期付款。主張延期支付的利息,并在未繳清補償款前的項目資產所有權。第十八部分 項目的移交四十六、 移交范圍項目設施;項目土地使用權及項目用地相關的其他權利;與項目設施相關的設備、機器、裝臵、零部
32、件、備品 備件以及其他動產;項目實施相關人員;運營維護項目設施所要求的技術和技術信息;與項目設施有關的手冊、圖紙、文件和資料(書面文 件和電子文檔);移交項目所需的其他文件。四十七、 移交的條件和標準(一)權利方面的條件和標準:項目設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資產不存在權利瑕疵,其上未處置任何擔保及其他第三人的 權利。提前終止下,未清償項目貸款所處置的擔保除外。(二)技術方面的條件和標準 四十八、 移交程序(一) 評估和測試。在PPP 項目移交前,政府方委托獨立專家或者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共同組成的移交工作組負責項目評估和測試。不符合移交條件和標準的,政府方有權提取移交維修保函,并要求項目公司進行整
33、改。(二) 移交手續辦理。移交相關的資產過戶和合同轉讓等手續多數由項目公司負責。(三) 移交費用(含稅費)承擔。移交相關費用的承擔通常取決于雙方的談判結果。四十九、 轉讓(一) 項目相關合同的轉讓。項目公司在簽署分包等合同時即與相關合同方明確約定,在項目移交時同意項目公司將所涉合同轉讓給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包含尚未期滿的相關擔保。(二) 技術轉讓。項目實施專業性要求較高的 PPP 項目中,需要在項目合同中約定,項目公司應在移交時將項目運營和維護所需要的所有技術,全部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并確保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不會因使用這些技術而遭受任何侵權索賠。如果技術的使用權在移交日
34、前已期滿,項目公司有義務協助取得技術的使用權。五十、 風險轉移移交日前,由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移交日及其后,由政府承擔。第十九部分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五十一、 適用法律在我國境內實施的 PPP 項目適用我國法律及解釋。五十二、 爭議解決友好協商、 專家裁決(獨立專家可在項目合同中委任)、仲裁(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合同中應明解決爭議機制)。(四) 爭議期間的合同履行。各方對于合同無爭議部分應當繼續履行。第二十部分 合同附件項目場地范圍、項目所需審批、 技術附件、 商務附件、履約擔保格式、移交條件。第三章 不同付費機制下的核心要素第一節 政府付費一、 可用性付費(一)
35、概述。可用性付費與項目的設施容量或服務能力相關,項目公司不需要承擔需求風險。 (二) 適用條件。1.政府更關注項目設施或服務的可用性。2.政府對于項目設施或服務的需求更有控制力,并且政府決定承擔需求風險。(三) 可用性付費的設置1. 基本原則。至項目設施已建成且全面服務可用時開始付款,改造項目例外。2. 核心要素:可用與不可用的界定。 3. 其他要素。 (1)不同比例扣減機制的處置。處置不同比例扣減機制可以促使項目公司優先保證更為重要的設施或服務的可用性。(2)寬限期的處置。項目合同中可設置在寬限期內項目公司沒有糾正“不可用”情形,可用性付費會被扣減。(3)不可用設施或服務仍需使用的情形下的處
36、理。一是將受政府使用影響的部分服務或設施視為具有可用性;二是僅扣減部分、而非全部比例的政府付費。(4)計劃內暫停服務的認定。為避免爭議,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計劃內的暫停服務是否認定為不可用。4. 豁免事由。 政府可以提供合適的替代性服務;項目設施或服務在不可用期間內本就未計劃使用;政府違約;政府提出的變更;等等。二、 使用量付費(一) 概述。政府依據所提供的項目設施或服務的實際使用量來付費,需求風險通常主要由項目公司承擔。(二) 使用量付費的設置。1. 分層級付費機制。第 1 層為“最低使用量”,第 4 層為“最高使用量”。(1)最低使用量:政府均按約定的最低使用量付費。(2)最高使用量:政府
37、對于超過最高使用量的部分不承擔付款義務。三、 績效付費(一) 概述。政府依據項目公司所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付費。 (二) 績效付費的設置。1. 設定績效標準。績效標準是否客觀;績效標準是否合理。2. 未達到績效標準的后果。 扣減政府付費;嚴重違約致合同終止。四、 政府付費的調價機制 (一) 公式調整機制。設定價格調整公式來建立政府付費價格與某些特定系數之間的聯動關系,當系數變動導致根據價格調整公式測算的結果達到約定的調價條件時,將觸發調價程序,按約定的幅度自動調整定價。 (二) 基準比價機制。根據和市場價格的對比,項目公司與政府協商調價。(三) 市場測試機制。通過競爭性采購程序,政府和項
38、目公司可能會協商更換運營商或調整政府付費等。第二節 使用者付費項目公司直接從最終用戶處收取費用,以回收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項目公司會承擔需求風險。一、 使用者付費機制的適用條件項目使用需求可預測;向使用者收費具有實際可操作性;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使用者付費機制的優勢在于,政府將需求風險轉移給項目公司,不用提供財政補貼,還可激勵項目公司提高質量。二、 使用者付費的定價機制(一) 定價方式。根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確定;由雙方在 PPP 項目合同中約定;由項目公司根據項目實施時的市場價格定價。 (二) 政府參與定價的考慮因素。需求的價格彈性;項目公司的合理收益;能否實現
39、預期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定價是否超出使用者可承受范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等。(三) 政府參與定價的方式。1.政府設定該級政府所轄區域內某一行業的統一價,提供一定的補貼。2. 政府設定該級政府所轄區域內某一行業的最高價,提供 可行性缺口補助。3. 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項目收費的價格。4. 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項目收費的最高價。 此外,在三、 唯一性條款和超額利潤限制機制唯一性條款、超額利潤限制。第三節 可行性缺口補助一、 投資補助政府無償提供部分建設資金,在項目合同中確定其義務。投資補助的撥付不與項目公司的績效掛鉤。二、 價格補貼為平抑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政府會實行政府指導
40、價,并給予一定的價格補貼。第四章 不同行業下的特定條款第一節 公共交通項目公共交通項目特點是公共服務性強、投資規模較大。高速公路項目在世界范圍內采用 PPP 模式,主要采用 BOT 和委托運營兩種運作方式。一、 項目的范圍和期限(一) 項目的范圍。高速公路的建設運營、沿途服務設施和廣告等的開發和運營。(二) 項目期限。項目期限要考慮項目的建設運營成本、 回報率、融資計劃、風險分配以及政策法律規定等多種因素。高速公路項目收費期限受到我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及相關地方性法律法規的限定。二、 付費和調價機制(一) 付費機制。1. 高速公路付費機制。 使用者付費;政府按使用量付費;政府按可用性和績效付費
41、2. 高速公路收費定價的影響因素。高速公路成本、車流量、項目期限、使用者的支付意愿、高速公路的性能和技術條件、高速公路輻射區內的其他交通運輸方式及其定價。(二) 調價機制1. 調價原則。保證合理回報原則、使用者可承受原則、綜合考慮原則(三) 唯一性條款。唯一性條款是 PPP 模式下高速公路項目中的重要條款。(四) 政府對項目的優惠政策。無償劃撥土地、授予周邊土地或商業開發收益權以及優先審批、簡化審批等。第二節 公用設施項目公用設施項目具有公益性、自然壟斷性、政府監管嚴、價格彈性較小等特點。一、 付費和調價機制公共設施項目通常采用以實際使用量為基礎的付費機制,價格為政府統一定價,可采用可行性缺口補助機制。供電項目主要特點是購買主體的唯一性,項目公司與購電方另行簽署電力購買協議,或者在 PPP 項目合同中處置具體條款,以明確具體購電安排和定價調價機制。(一) 購電安排。1. 照付不議。項目公司達到該最小凈輸出量的發電能力,購電方按照該最小凈輸出發電量支付電費,而不論是否實際生產電量。如果超出最小凈輸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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