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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陳青來教授答疑03G101平法國家建筑標準設計中的問題墻墻問題(1):在03G1011圖集中剪力墻豎筋在頂端要求錨入板中有個錨固長度,當剪力墻頂有暗梁AL時,是否只需錨入AL夠錨固長度即可?答墻問題(1):剪力墻豎向鋼筋彎折伸入板內的構造不是“錨入板中”(因板不是墻的支座),而是完成墻與板的相互連接。暗梁并不是梁(梁定義為受彎構件),它是剪力墻的水平線性“加強帶”。暗梁仍然是墻的一部分,它不可能獨立于墻身而存在,所以,當墻頂有AL時,墻豎向鋼筋仍然應彎折伸入板中。墻問題(2):剪力墻鋼筋、AL鋼筋之間相互關系是怎樣,圖集中為什么不畫出?端頭直鉤是從面筋上過,還是從下面過?直鉤所在板中的位置是否
2、有要求?在圖集中剪力墻豎筋要求穿越AL,是否理解為剪力墻豎筋從AL鋼筋中穿過,若這樣剪力墻豎筋保護層又增加了一個AL鋼筋直徑?答墻問題(2):比較合適的鋼筋綁扎位置是:(由外及內)第一層為墻水平鋼筋(水平鋼筋放在外側施工方便),第二層為墻豎向鋼筋及AL箍筋,第三層為AL縱向(水平)鋼筋。端頭直鉤與AL箍筋為同一層面,所以從面筋上過。墻筋直鉤在板中的位置要看板面標高與墻頂標高的關系(特殊情況下二者可能有較小的高差),當二者一平時,墻筋直鉤位置在板的上部。 墻問題(3): 剪力墻端部有暗柱時,剪力墻水平鋼筋應該伸入柱鋼筋內側還是外側,現實中大多數工地都是伸入暗柱主筋外側,我覺得這樣不妥,但圖集上沒
3、有詳細規定,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怎么樣的? 答墻問題(3): 通常剪力墻水平鋼筋放在外側,如果伸入端柱豎向鋼筋內側時,需要向內彎折,這樣做會形成鋼筋籠“頸縮”,因此,水平鋼筋走暗柱主筋外側即可。剪力墻盡端不存在水平鋼筋的支座,只存在“收邊”問題。請參看03G101勘誤:6、第47頁端部暗柱墻構造中剪力墻水平筋彎鉤位置稍往后退,在暗柱端部縱筋后“扎進”暗柱。 墻問題(4): 請問陳總在03G101第47頁中“剪力墻水平鋼筋構造”,為什么取消了原00G101第33頁中“剪力墻身水平鋼筋構造”的“轉角墻,外側水平鋼筋設搭接接頭”的構造做法?因為在轉角墻外側設搭接接頭比較便于施工,外側水平筋連續通過轉彎在
4、施工中比較困難。 答墻問題(4): 按照我國施工實踐中的傳統做法,局部無間隙(縱筋搭接或箍筋局部重疊)的并列鋼筋最多為兩根(如果嚴格要求,為保證混凝土對鋼筋的360度握裹,不應該允許有無間隙的并列鋼筋,請參看35頁右上角構造)。由于轉角部位存在比較密的箍筋,如果轉角墻外側水平鋼筋在陽角位置設搭接接頭,則難以保證局部并列鋼筋最多為兩根,鋼筋混凝土中將形成多條貫通內縫,當地震發生時,可能會在此關鍵部位發生破壞。 墻問題(5): 關于補強鋼筋“缺省”標注的問題。 03G101-1圖集第17頁,剪力墻矩形洞口補強鋼筋的第(2)條是否和第(1)條相聯系的,即:如果設置補強縱筋大
5、于構造配筋,則需注寫洞口每邊補強鋼筋的數值;如果設置補強縱筋不大于構造配筋,則按第(1)條“洞口每邊加鋼筋 212 且不小于同向被切斷鋼筋總面積的50%”執行。 這樣的“缺省”標注規則對圓形洞口是否適用?首先是圓形洞口允許不允許“缺省標注”?如果允許的話,其缺省值是否可用 212 ?(例如,在第(4)、(5)、(6)條中) 答墻問題(5): 兩條規定互相聯系,在邏輯上是在同一大前提下(洞寬、洞高均不大于800)的兩個不同的小前提。由于圓形洞口有可能只切斷一個方向上的鋼筋,例如梁中部圓洞只切斷箍筋,卻需要在洞口上下補強縱筋,所以,矩形洞口缺省標注的
6、做法不適用于圓形洞口。 墻問題(6): 關于圓形洞口補強鋼筋設置方式的問題。 03G101-1圖集第17頁的第(5)條規定:洞口上下左右每邊都設置補強鋼筋;但第(4)條只在上下設置、而不在左右設置? 答墻問題(6): 03G101-1的洞口規則與構造僅適用于剪力墻上(含墻身、墻梁與墻柱)開洞,如果在框架梁或非框架梁上開洞,其構造方式就有所不同了。梁與墻梁的主要受力機理不同,梁的主要功能是承受豎向荷載,連梁的主要功能是協助剪力墻承受橫向地震荷載;梁的箍筋主要為保證梁的(受剪)強度而設,連梁的箍筋主要為保證連梁的剛度而設。所以,當設置在連梁中部且直徑
7、不大于1/3梁高的圓洞切斷了連梁的箍筋時,并不會使連梁的受剪強度減弱到不安全的程度,但卻會影響連梁的剛度。所以,第(4)條規定僅需在洞口上下設置“補強鋼筋”(嚴格的說法應是“補剛鋼筋”)。 墻問題(7): 03G101-1圖集第17頁的第(6)條說明了“直徑不大于800時”的開洞做法,對于“直徑大于800”的圓形洞口怎樣處理? 答墻問題(7): 在剪力墻上開直徑800的圓洞情況比較少見,國家建筑標準設計一般主要解決普遍性問題(偶爾涉及特殊性問題)。如果圓洞直徑大于800,建議按17頁第(3)條 洞寬大于800的矩形洞處理,并在圓洞四角45度切線位置加斜筋,抹圓即可。 墻問題(8): 當(洞寬大
8、于800的矩形)洞口上下使用了補強暗梁以后,洞口左右就不須設置補強鋼筋了?其中有什么道理? 答墻問題(8): 不設置補強鋼筋是因為補強鋼筋已經不能解決問題了,所以要在洞口兩側按(約束或構造)邊緣構件配筋,見17頁第(3)條規定。 墻問題(9): 關于“補強暗梁高度”計算問題03G101-1圖集第17頁第(3)條:“補強暗梁梁高一律定為400,施工時按標準構造詳圖取值,設計不注。” 這里的 “梁高400” 是指混凝土的高度還是箍筋的高度? 從第53頁右上角圖中看來,應該是“箍筋高度”。 答墻問題(9): 圖上已經指示為箍筋高度。 墻問題(10): 在03G101第48頁中“剪力墻豎向鋼筋頂部構造
9、”大樣圖中的“墻柱是否包括端柱還是指暗柱? 答墻問題(10): 墻柱有10種,詳見第12頁第3.2.1條和第3.2.2條關于墻柱的定義。 墻問題(11): 在03G101第48頁中“注:1、端柱、小墻肢的豎向鋼筋.。”根據該條的規定,端柱、小墻肢在頂部的錨固構造做法是否也得考慮其是邊柱、角柱或是中柱?若是邊柱、角柱那么其構造就是按照37頁或43頁,若是中柱那么其構造就按照38頁或44頁。 答墻問題(11): 應該這樣理解。順便指出,關于剪力墻還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在未得出進一步的研究結果之前,現時可以套用框架柱的某些做法。 墻問題(12): 在03G101第21頁中,C-D/1-2間,
10、YD1 D=200下面的“216 10100(2)”是代表什么意思? 答墻問題(12): 請見第17頁第4條第(4)小條的規定。 墻問題(13):問:03G101-1第47頁剪力墻水平鋼筋構造在有端柱時,直錨長度小于Lae時,要求端部彎折15d,當剪力墻鋼筋較大時,例:25,彎折長達375mm,施工很不方便,此處可否采用機械錨固,錨固長度可折減為0.7Lae,直錨即可滿足要求。 答墻問題(13):可以采用機械錨固,但有兩個條件:1、不適用于墻面與端柱的一個側面一平的該側墻面的水平筋;2、水平筋要伸至端柱對邊后再做機械錨固頭(如果伸至對邊laE或la,則可不設彎鉤與機械錨固頭)。 墻問題(15)
11、:剪力墻暗梁主筋遇暗柱時的錨固計算起點? 答墻問題(15):暗梁與暗柱或端柱相連接,暗梁主筋錨固起點應當從暗柱或端柱的邊緣算起。 墻問題(16):剪力墻水平筋在暗柱中錨固長度滿足要求時能否采用直錨,不做15d彎鉤? 答墻問題(16):按03G101-1規定,在端柱中可以,但在暗柱中不可以。本問題的實質是“剪力墻水平筋是否允許與暗柱箍筋搭接”的問題。暗柱并不是剪力墻墻身的支座,其本身是剪力墻的一部分,如果允許剪力墻水平筋與暗柱箍筋搭接,需要有兩個條件:1、暗柱箍筋配置是否考慮了抵抗橫向地震作用產生的剪力?2、將暗柱箍筋配置量除去自身主要功能所需部分外,其余量是否“不小于”剪力墻水平受剪鋼筋配置量
12、?關于條件1:剪力墻水平鋼筋的功能是當橫向地震作用產生時保證剪力墻有足夠的受剪強度,且其配置量系按總墻肢長度考慮,并未扣除暗柱長度;剪力墻暗柱箍筋的功能主要是保證剪力墻在周期性反復荷載作用下的塑性變形能力,使剪力墻在地震作用下具有較好的延性和耗能能力;在混凝土設計規范關于暗柱箍筋的配置規定與計算公式中,并未包括或未明確包括其受剪要求,因此,如果設計工程師為專門考慮的話,條件1不成立。關于條件2:由于條件1的模糊性,因此,無法對條件2做定量描述。由上所述,當兩個條件都不確定時,不可輕易地在國家建筑標準設計中普遍允許剪力墻水平鋼筋與暗柱箍筋按搭接考慮,但具體工程的設計者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可
13、以根據具體情況對03G101-1中的規定進行變更,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師應當有這個權力。不可忽視的問題是現行規范要求在剪力墻端部設置的約束邊緣構件可長達1/4墻肢長度,兩頭加起來達到墻肢長度的一半,剪力墻水平鋼筋與暗柱箍筋的相關問題,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加以解決,最遲到下一次修版時將有所改變。 墻問題(17):圖集中要求拉筋必須同時拉住(暗柱)主筋和箍筋,如果因此在施工中造成拉筋露筋現象時能否改為只拉住主筋? 答墻問題(17):首先明確“拉筋”與“單肢箍”的概念。拉筋要求拉住兩個方向上的鋼筋,而單肢箍僅要求拉住縱向鋼筋。標準設計也要遵守國家規范要求,規范明確規定在剪力墻暗柱中設置拉筋。混凝土保護層保
14、護一個“面”或一條“線”,但難以做到保護每一個“點”,因此,局部鋼筋“點”的保護層厚度不夠應屬正常現象。 墻問題(18):03G101-1有端柱時剪力墻水平鋼筋直錨長度不夠時,做法為直錨0.4Lae,彎錨15d,此時彎折長度較長,此處可否采用03G329-1做法,即在保證直錨大于0.4Lae的條件下,彎折長度為Lae-直錨長度。 答墻問題(18):這樣做理論上應該可以,但尚未見相應的試驗數據。如果設計者選用了03G329-1,可以這樣做。03G101-1是否進行調整,擬提交專家委員會討論。 墻問題(19):剪力墻水平筋用不用伸至柱邊?(在水平方向柱子長度遠大于lae時) 答墻問題(19):要伸
15、至柱對邊,其構造03G101-1已表達清楚,其原理就是剪力強暗柱與墻身,剪力墻端柱與墻身本身是一個共同工作的整體,不是幾個構件的連接組合,不能套用梁與柱兩種不同構件的連接概念。另外請參考“答墻問題(16)”。 墻問題(20):主筋與門洞兩側暗梁主筋的關系如何? 答墻問題(20):連梁LL主筋與門洞兩側暗梁主筋直徑相同且在同一高度時,能通則通,否則各做各。 墻問題(21):門洞高度范圍的獨立暗柱要否設置水平筋? 答墻問題(21):不設置,因為獨立暗柱全高范圍已設箍筋。 墻問題(22):在P48頁左上角“剪力墻豎向鋼筋頂部構造”中,標注了“墻柱或墻身”,是不是說墻柱頂部縱向鋼筋構造也是錨入屋面板或
16、樓板LaE(La)?若是如此,那么在同頁注中第一條:“端柱.小墻肢的豎向鋼筋構造與框架柱相同”該如何解釋?抗震情況下,端柱.小墻肢頂部縱向鋼筋是該按P37.38頁處理還是依據本頁頂部構造? 答墻問題(22): 墻柱有多種(見03G101-1第12頁),48頁“注”將端柱和小墻肢拿出來另說系描述其特殊性。端柱通常與框梁相連,但小墻肢未必,將兩者放到一起規定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在抗震情況下,端柱或小墻肢頂部與框架糧相連時,應按37、38處理;頂部無框架梁時,應按48頁處理(構造頂部已注明了“屋面板或樓板”)。 墻問題(23):剪力墻開洞問題:剪力墻水平筋和豎向筋在洞口處的截斷,鋼筋是直接切斷還需要
17、打拐扣過加強筋呢,如需要打拐,長度是多少呢? 這個問題在我們工地爭論很長時間,施工、監理、甲方均有不同意見,請專家指教,謝謝! 答墻問題(23):鋼筋打拐扣過加強筋,直鉤長度15d且與對邊直鉤交錯不小于5d綁在一起;當因墻的厚度較小或墻水平鋼筋直徑較大,使水平設置的15d直鉤長出墻面時,可斜放或伸至保護層位置為止。 墻問題(24):1、如果端柱截面遠遠大于剪力墻水平鋼筋的錨固時,那么此時我的剪力墻內側水平鋼筋還需要伸至柱對邊嗎?比如柱的截面是1200,而水平鋼筋的錨固僅為450時?2、如果獨立暗柱的截面很大時,比如獨立暗柱沿墻方向的長度超過1000時,是否在門洞高度范圍內也不需要布置水平鋼筋嗎
18、? 答墻問題(24):1、這個問題涉及面大,解決方案不僅需要經多方研究后確定。我個人的意見是當端柱很大時,沒有必要伸到柱對邊。不過,如果端柱過大的話,設計可能存在問題,因為高層或超高層抗震框架結構或框剪結構的柱為了滿足軸壓比要求,下部若干層柱截面往往很大,不得不做成短柱(大于1:4)甚至超短柱(大于1:2),但剪力墻的端柱,通常沒有必要做的很大。該問題的解決重點在框架柱而不是剪力墻端柱上。2、獨立暗柱(一般不稱做“獨立”暗柱,規范用語為“獨立墻肢”),如果沿墻長度比較長,但全墻肢均設置箍筋的話,則不需要再重復加剪力墻水平筋(當然,箍筋的設置必須要滿足該墻肢的受剪要求)。如果該墻肢兩端設置了端部
19、暗柱,墻身當然要設水平筋。 墻問題(25):1、如果連梁兩側沒有暗柱時,暗梁主筋的錨固是否應該從洞口邊算起?2、如果連梁頂標高與暗梁頂標高相同,可否將連梁的上部主筋與暗梁的上部主筋相互搭接?暗梁的下部主筋伸至暗柱邊開始算錨固;這樣暗梁的上部主筋就不用伸至暗柱邊開始算錨固了, 答墻問題(25):1、有無暗柱都應從洞口邊緣算起。2、連梁與暗梁的功能不同,要分別保證其構造。連梁和暗梁鋼筋的錨固都應從洞口邊緣起算,只是方向相反。只有在連梁與暗梁上部縱筋配置相同且梁頂標高相同的特殊情況下,上部鋼筋才可連通布置。 墻問題(26):1、00G101圖集只有一種“暗柱”,而現在03G101圖集變成許多種暗柱,
20、請問這在理論上和工程實踐上有什么意義?2、請問“約束XX柱”和“構造XX柱”有什么不同?什么時候用到“約束XX柱”?什么時候用到“構造XX柱”?3、請問“v區”和“v/2區”各代表什么意義?其配筋特點有何不同?4、“配筋特征值v”的數值“0.2”有什么用?還可能取什么數值?5、“約束XX柱”有“v區”和“v/2區”,而“構造XX柱”只有“Ac”區,是否這就是它們的區別?“Ac”區的意義是什么?與“v區”有何不同?6、00G101圖集的暗柱就是現在的“構造XX柱”,對嗎?7、G101圖集歷來使用的是“抗震等級”而不是“設防烈度”,而03G101圖集第18頁表中用到“一級(9度)”和“一級(7、8
21、度)”?請問“抗震等級”和“設防烈度”有什么聯系?(比如說,一級抗震等級對應哪些設防烈度?二三四級抗震等級又分別對應哪些設防烈度?) 答墻問題(26):1、新規范GB500102002與89規范在剪力墻規定上的主要區別,一是在整體上提出“約束邊緣構件”和“構造邊緣構件”的概念,二是在部分上明確了“暗柱、端柱、翼墻、轉角墻”(見GB500102002第195頁第11.7.15條和第196頁第11.7.16條)。03G101-1的規定,主要與新規范規定相對應,同時引導設計師正確理解和應用新概念以及為施工提供標準構造。25、由于大學教科書也在修編,以及全國結構界仍在消化規范提出的新概念(可能還有不同
22、觀點),如果提問者對此尚未初步接觸,答復及理解這幾個問題均比較困難,故請提問者參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02、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中的有關章節和后面的條文說明。6、不完全是。 7、在同樣的設防烈度下,由于結構的高度、結構體系不同,其抗震等級亦不同。就是同一座采用框剪結構體系的建筑,其框架柱與剪力墻的抗震等級也可能不同。規范對混凝土結構地震作用分析以及構造規定,都是按抗震等級劃分的。國家標準設計必須與國家規范保持一致。梁梁問題(1):03G101-1:平法梁縱筋伸入端柱支座長度的兩種計算方法:以第54-55頁為例,梁縱筋
23、伸入端柱都有15d的彎錨部分,如果把它放在與柱縱筋同一個垂直層面上,會造成鋼筋過密,顯然是不合適的。正如圖上所畫的那樣,應該從外到內分成幾個垂直層面來布置。但是,在計算過程中,卻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算法,這兩種算法都符合圖集的規定;第一種算法,是從端柱外側向內側計算,先考慮柱縱筋的保護層,再按一定間距布置(計算)梁的第一排上部縱筋、第二排上部縱筋,再計算梁的下部縱筋,最后,保證最內層的下部縱筋的直錨長度不小于0.4laE;第二種算法,是從端柱內側向外側計算,先保證梁最內層的下部縱筋的直錨長度不小于0.4laE,然后依次向外推算,這樣算下來,最外層的梁上部縱筋的直錨部分可能和柱縱筋隔開一段距離。這兩
24、種算法,第一種較為安全,第二種省些鋼筋。不知道圖集設計者同意采用哪一種算法?答梁問題(1):應按第一種算法。如果柱截面高度較大,按54頁注6實行。梁問題(2):關于03G101圖集第54頁“梁端部節點”的問題,是否“只要滿足拐直角彎15d和直錨長度不小于0.4laE的要求,則鋼筋錨入支座的總長度不足laE也不要緊。”答梁問題(2):laE是直錨長度標準。當彎錨時,在彎折點處鋼筋的錨固機理發生本質的變化,所以,不應以laE作為衡量彎錨總長度的標準,否則屬于概念錯誤。應當注意保證水平段0.4laE非常必要,如果不能滿足,應將較大直徑的鋼筋以“等強或等面積”代換為直徑較小的鋼筋予以滿足,而不應采用加
25、長直鉤長度使總錨長達laE的錯誤方法。 梁問題(3): 對比96G101、00G101、03G101三本圖集,在最早的96G101圖集的“原位標注”中有“第4條”: “當梁某跨支座與跨中的上部縱筋相同,且其配筋值與集中標注的梁上部貫通筋相同時,則不需在該跨上部任何部位重復做原位標注;若與集中標注值不同時,可僅在上部跨中注寫一次,支座省去不注(圖4.2.4a)。”然而在后面兩本圖集中,這一條不見了,但“圖4.2.4a”依然存在中間一跨的上部跨中進行原位標注的實例。 再以03G101圖集的“圖4.2
26、.7”為例,在KL3、KL4、KL5的中間跨,也都采用了“上部跨中注寫”的方法,可見這種方法還是很適用的。 建議在03G101圖集中,肯定96G101圖集“原位標注”中的“第4條”。 答梁問題(3): 應該在03G101修版時還原該條規定梁問題(4): 03G101-1圖集第24頁“注: 2、當為梁側面受扭縱向鋼筋時,其錨固長度為 la 或 laE ”。 現在的問題是:當抗扭鋼筋伸入端支座時,若支座寬度(柱寬度)太小,不滿足直錨時,是否進行彎錨? 如果進行彎錨,“彎折長度”如何取定?我想到兩種辦法:
27、;(1)彎折長度=laE - 直錨部分長度 (這可能不合適) (2)彎折長度 為“多少倍的 d ” (不會是 “ 15d ”吧?) 答梁問題(4): 應當勘誤。應改為“當為梁側面受扭縱向鋼筋時,其錨固長度與方式同框架梁下部縱筋 ”。 梁問題(5):框架梁鋼筋錨固在邊支座0.45LAE+彎鉤15D,可否減少彎鉤長度增加直錨長度來替代? 答梁問題(5):不允許這樣處理。詳細情況請看“陳教授答復(二)”中的“答梁問題(2)”。 梁問題(6):(1) 03G101-1圖集第19頁 剪力墻梁表LL2的“梁頂相對標高高差”為負數。如
28、:第3層的LL2的“梁頂相對標高高差”為-1.200 , 即該梁的梁頂面標高比第3層樓面標高還要低1.2m ,也就是說,整個梁的物理位置都在“第3層”的下一層(即第2層上)。既然如此,干脆把該梁定義在“第2層”算了(此時梁頂標高為正數),何必把它定義在“第3層”呢? (2) 類似的問題還出現在同一表格的LL3梁上,該梁的“梁頂相對標高高差”為 0 (表格中為“空白”),這意味著該梁頂標高與“第3層”的樓面標高一樣,即該梁整個在三層的樓面以下,應該是屬于“第2層”的。 (3) 在“洞口標注”上也有“負標高”的問題。同一頁的“圖3.2.6a”上,LL3
29、的YD1洞口標高為 -0.700(3層),該洞 D=200 ,也就是說整個圓洞都在“3層”的下一層(2層)上,既然如此,何必在“第3層”上進行標注呢? 以上提出這些“負標高”問題,主要影響到“分層做工程預算”。因為在分層預算時,是以本樓層樓面標高到上一層樓面標高之間,作為工程量計算的范圍。因此,上述的(1)、(2)、(3)都不是“第3層”的工程量計算對象。不少預算員都對上述的“負標高”難以理解。所以,我認為,上述(1)、(3)的“負標高”可以放到下一樓層以“正標高”進行標注。 上述意見妥否?或許有些道理沒考慮到?特此請教。 答梁問題(6):這個問題看
30、似不大,實際并非小問題。建筑設計需要建筑師與結構師的協同工作,但在“層的”定義上,建筑與結構恰好差了一層。建筑所指的“某”層,實際是結構計算模型的“某減一”層。例如:一座45層的樓房,建筑從第37層起收縮平面形成塔樓,此時,結構分析時其結構轉換層是第36層而不是第37層(關于這一點要引起結構師的注意,搞錯的情況并不少見)。建筑設計的某層平面圖,是從該層窗戶位置向俯視的水平剖面圖。例如:建筑學專業有首層建筑平面布置圖,而結構專業通常為基礎結構平面布置圖(亦為俯視圖),且結構意義上屬于第一層的梁(與第一層的柱剛接形成第一層框架且承受二層平面荷載的梁)在基礎平面(俯視)圖上是看不到的,實際設計時也不
31、在該圖上表達。搞建筑設計,建筑學專業是“龍頭”,結構師有必要在“層的”定義上與建筑師保持一致,以使建筑師與結構師對話方便。因此,某層結構平面布置圖應當與該層的建筑平面布置圖相一致。在層的定義上與建筑學專業保持一致后,結構所說的某層梁,就是指承受該層平面荷載的梁(站在該層上,這些梁普遍在“腳下”而非在“頭頂之上”)。為將結構平面的“參照系”確定下來,03G101-1對“結構層樓面標高”做出了明確規定(詳見第1.0.8條),并對“梁頂面標高高差”也做出明確規定(詳見第3.2.5條三款和第4.2.3條六款)。以上規定已經受了全國十幾萬項工程實踐的檢驗,結構設計與施工未發生普遍性問題,但對施工預算員則
32、提出了更高的技術要求。任何一種技術都不是完美的(哲學意義上的美都是帶有缺陷的美),這也許正是“平法”的缺陷之一。 梁問題(7):在03G101第29頁中第4.5.1條中"當梁的下部縱筋不全部伸入支座時,不伸入支座的梁下部縱筋截斷點距支座邊的距離,在標準構造詳圖中統一取為0.1ln(ln為本跨梁的凈跨值)".可是在00G101中第23頁,卻規定的統一取為0.05ln(ln為本跨梁的凈跨值),請問陳總這兩個取值一哪個為準,是03G101修改了以前的數據?還是印刷上的錯誤? 答梁問題(7):以03G101-1為準。應當注意,結構設計師在采用該措施時,一定要細致地分析。鋼筋的截斷點
33、無論定在何位置,都是一個“參照點”。結構設計師要從該參照點往跨內推算出:1、該點距按正截面受彎承載力計算“不需要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錨固長度”的距離;2、該點距抵抗彎矩圖上“充分利用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長度”的距離。兩個距離推出后取較長者,并以此決定截斷幾根鋼筋。因此,截斷點位置距離支座邊緣的多少,均不會影響梁的安全度。00G101提出該項措施,處于以下考慮:1、當梁的正彎矩配筋較多時,例如配置兩排甚至三排正彎矩鋼筋,沒有必要全部錨入支座;2、我國鋼筋混凝土結構節點內的鋼筋“安排”存在一些問題,問題之一就是把不必要的鋼筋也錨入節點,十分擁擠,嚴重影響節點的剛度;3、把不
34、需要錨入節點的鋼筋在節點外截斷,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由以上思路出發,似乎只要將不需要的鋼筋從節點外斷開就可以達到目的,于是確定了截斷點距支座邊緣1/20凈跨值。但經過進一步的分析,在0.05ln位置截斷一部分鋼筋,距離支座很近,可能會影響伸入支座的鋼筋的受剪銷栓作用,如果距離大約一個梁的高度,即1/10凈跨值,對受剪銷栓作用的影響就很小了。應該說,03G101-1的規定在概念上更趨于合理。當然,究竟截斷幾根鋼筋,既要符合規范要求,又要滿足受力要求。現在的問題是,規范對此并未“直接”做出明確的規定。應該理解的是,規范不會去“包打天下”,也不可能做到“包打天下”,結構方方面面問題的處理,還要依據
35、結構基本理論、概念設計和經驗。前面所述“不需要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錨固長度”和“充分利用該鋼筋的截面”位置再加上“適宜的長度”就需要結構設計師細致地分析而后決定。 梁問題(8):請教陳總,在03G101-1中,樓層框架梁縱筋構造分一二級結構抗震等級和三四級結構抗震等級兩種構造,我對照半天,硬是沒看出一二級和三四級結構抗震等級構造有什么區別,請陳總指教。若是沒區別,何不合并?像屋面框架梁一樣。 答梁問題(8):二者的確沒有區別,可能會在下一次修版時合并。03G101-1修編初稿和中稿的一、二級抗震等級與三、四級是有區別的,其主要區別是將35頁右上角的構造規定用于一、二抗震等級(以后再
36、過渡到所有抗震等級甚至非抗震等級)。后經校對、審核、評審與再思考后,感到時機尚未成熟,需要再做一些前期工作來創造徹底改變這種傳統做法的條件。現階段先把該構造放到35頁的共用構造中,觀察一下我國結構施工界對其反應。03G101-1定稿保留這個樣子,考慮到一是不影響使用,二是為修版保留可能需要的空間(通常新規范體系最初需經若干次修定才會穩定下來,規范一改,國家標準設計也要跟著改)。我國結構施工的傳統做法是將兩邊(等高)梁的下部筋并排錨入柱節點中,這是發達國家已經廢棄的做法。混凝土里并排緊挨著的兩根鋼筋,存在一條線狀通直內縫,當受力時,這條內縫就可能發展成破壞裂縫,這對于抗震結構可能是嚴
37、 柱 柱問題(1):柱縱筋錨入基礎的問題03G101-1圖集對基礎頂面以上的柱縱筋的構造要求講得比較詳細,但是對柱縱筋錨入基礎的問題,圖集中沒有介紹,而且,此類問題查看了一些混凝土構造手冊之類也找不到詳細的介紹,所以,很有必要在此向專家請教,這些問題也是不少工程技術人員共同的問題。 柱縱筋伸入基礎(承臺梁,或有梁式筏板基礎的基礎梁)的錨固長度是多少?是一個 laE 還是更多?(甚至有人提出 1.5 倍的 laE ) 當柱縱筋伸入基礎的直錨長度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是否可以“直錨”而不必進行彎錨?有的人說可以“直錨”;但又有人說必須拐
38、一個直角彎。 如果柱縱筋伸入基礎必須“彎錨”的話,彎折部分長度是多少?有人說是 10d ,而在03G101-1圖集第39頁“梁上柱LZ縱筋構造”中彎折長度為 12d ,這個規定是否可用于基礎? 同樣在03G101-1圖集第39頁“梁上柱LZ縱筋構造”中,規定“直錨部分長度”不小于 0.5 laE ,這個規定是否可用于基礎? 當基礎梁的梁高大于柱縱筋的錨固長度時,柱縱筋可以不伸到梁的底部。是這樣的嗎? 當基礎梁的梁高小于柱縱筋的錨固長度時,柱縱筋必須伸到梁的底部,然后拐一個直角彎。其彎折部分長度,“剩
39、多少拐過去多少”,顯然不合適。這時候,應該用上前面第條,即規定一個彎折部分長度;同時,也應該檢驗一下“直錨部分長度”,看看它是否不小于前面第條規定的“最小直錨長度”。是這樣的嗎? 答柱問題(1): 所提問題將會在“筏形、箱形、地下室基礎平法國家建筑標準設計03G101-3、-4”中得到相應答案(2003年底陸續推出)。現在簡單答復如下: 柱縱筋一般要求伸至基礎底部縱筋位置。特厚基礎(2米以上)中部設有抗水化熱的鋼筋時,基礎有飛邊的所有柱和基礎無飛邊的中柱的柱縱筋可伸至中層筋位置; 當柱縱筋伸入基礎的直錨長度滿足“錨固長度”的要求時,要求彎折12d; 梁上柱縱筋的錨固要求
40、亦適用于柱在基礎中的錨固,但要求柱縱筋“坐底”。 柱問題(2): 我們在施工中經常遇到柱主筋 大變小的問題。試問:當柱子采用電渣壓力焊時候有什么限制條件,例:25mm碰焊14mm的鋼筋的能不能? 答柱問題(2): 25mm碰焊14mm,直徑相差過大受力時會出現應力集中現象。如果施工規范對大小直徑鋼筋對焊無限制規定的話,建議直徑相差不要超過兩級(25與20或18與14)。 柱問題(3): 柱伸入承臺梁或基礎梁中,是否設置箍筋?箍筋如何設置?不需加密? 此箍筋起什么作用? 這個問題如果在施工圖中明確標示,就沒有問題。如果在施工圖中沒有明確表出,則施工人員如何執行?現在的情況是各人有各的做法,例如,
41、有的人設置兩根箍筋,有的人只設置一根箍筋。 答柱問題(3): 要設不少于兩道箍筋,但不需要加密。箍筋的作用是保持柱縱筋在澆筑混凝土時鋼筋之間的相對位置和鋼筋籠的定位不受擾動。 柱問題(4): 柱上端“非連接區”?G101圖集規定,柱的下部,即在樓板梁的上方有一個“非連接區”(是個箍筋加密區),縱筋的接頭只能在“非連接區”以上部位(也就是柱的中部)進行。然而,圖集沒有規定在柱的上部有沒有“非連接區”?例如,在柱上部的箍筋加密區或者在柱梁的交叉部位允許不允許縱筋連接? 事實上,有的施工人員在上述的柱上部區域進行了鋼筋接頭。這樣,他在柱中部有一個鋼筋接頭,在柱上部又有一個鋼
42、筋接頭,違背了“同一縱向受力鋼筋不宜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接頭”的規定。(見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不過,上述規范的用語是“不宜”,并沒有強制規定。因此,請教一下上述柱縱筋的接頭問題如何解釋?如何執行?其中有什么理論根據? 答柱問題(4): 提問者可能是指00G101,03G101-1中從下層柱的上部到上層柱的下部形成的非連接區是連續的。規范對此規定是“不宜”,未做強制規定,國家建筑標準設計的規定偏嚴,對保證質量有好處。如果難以做到,結構設計師可以對此規定進行變更。規范用語“不宜”,反映了中國人的辨證思維。對于執行與否,結構設計師有抉擇權利。該規定多出于概念設計
43、考慮,未見其理論根據的文章發表。 柱問題(5):前在03G101第45頁中(非抗震KZ箍筋構造非抗震QZ.LZ縱向鋼筋構造 )中注7:當為復合箍筋時,對于四邊有梁與柱相連的同一節點,可僅在四根梁端的最高梁底至最低梁頂范圍周邊設置矩形封閉箍筋,那么請問陳教授,1、該條能否用于第36頁(抗震KZ縱向鋼筋連接構造)中。或者說用于四級抗震的節點處。因為我注意到構造規定中非抗震與四級抗震處理基本上一樣的。 2、對于四邊有梁與柱相連的同一節點能否用于邊(端)柱與梁相交處。 答柱問題(5): 1、該條不適用于(抗震KZ縱向鋼筋連接構造),抗震結構要求所有復合箍筋要貫通柱梁節點,而且要按照加密間距設置。2、只
44、有邊柱有懸挑梁時才會形成四邊有梁的情況,該節點構造要求適用于該情況。 柱問題(6):有的施工單位把柱子的接頭只考慮底部的區域滿足要求 而上部卻不考慮,施工單位 認為是受壓的,所以他們認為 他們采取的閃光對焊上部接頭 他們就不考慮了?這樣做法對嗎? 答柱問題(6): 框架柱是偏壓構件,受彎矩、軸向壓力和剪力的共同作用,其受彎時的反彎點一般在柱中稍向上的位置,抗震時柱兩端都要加密箍筋以保證實現“強剪弱彎”,因此,連接位置不考慮避開柱上端是錯誤的。綜合 綜合問題(1): 在混凝土結構施工中,出現級鋼筋時,它得錨固長度應該如何計算?因在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及混凝土驗收規范上都沒有出現鋼筋,是否國家已經取
45、消了該級別的鋼筋用于建筑工程中。謝謝! 答綜合問題(1): 混凝土結構基本理論中,受混凝土的極限應變值的限制,強度過高的鋼筋發揮不出其全部作用(這正是混凝土設計規范和施工規范不設級鋼筋的理論依據)。所以,即便是級鋼筋,其強度設計值也只能取到360N/mm2(與級鋼筋相同),且當用于軸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構件時只能按300N/mm2取用。因此,高于級的鋼筋的錨固長度取值按級鋼筋即可。還有,級鋼筋的塑性性能和可焊性比新級鋼筋差,用在普通混凝土結構中并不合適,也不經濟。 綜合問題(2): 03G101與03G329有矛盾時依誰為準? 答綜合問題(2): 03G101在編制時已經盡可能地做到與03G32
46、9協調一致。當設計者選用03G101時,應以03G101為準。當設計者既選用了03G101,又選用了03G329時,由于03G101中的構造是與平法施工圖配套使用的正式設計文件(詳見03G101總說明第4、5兩條),如果設計者采用了平法制圖規則完成了施工圖設計,其構造應以03G101為準;如果未使用平法表達,則不應以03G101為準。綜合問題(3): 03G101圖集中為什么把受力鋼筋的錨固長度改了,這些數據不便記憶,施工中也容易出錯,為什么不采用整數呢? 答綜合問題(3): 不是03G101把受力鋼筋的錨固長度改了,而是混規GB50010-2002把原來以5d進位的錨固長度改了。混規也是國家
47、建筑標準設計03G101的依據之一。為了方便施工,03G101把規范第9.3條的公式根據不同的鋼筋種類、混凝土強度等級以及鋼筋直徑計算成表格,盡量做到目前的樣子。 綜合問題(4):在“GB50010-200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第126頁10.1.5條規定板下不受力鋼筋伸入支座的錨固長度不應小于5d,我個人認為是否還應該滿足伸至支座的中心線位置,這也是一貫的施工做法。 答綜合問題(4):請注意規范用語“不應小于”的意義。大學教科書中是“=”概念,而工程規范和規程是“”的概念,因此,可以伸至支座中心位置。當為非抗震設計時,正常情況下板的下部鋼筋在支座部位受壓;當為抗震設計時,通常板不作為耗能構件,因而不考慮地震作用的分配,仍然按非抗震設計,板的下部鋼筋在支座部位亦受壓;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便其伸入支座長度為5d,通常也是安全的。執行規范規定時,應特別注意“當連續板內溫度、收縮應力較大時,伸入支座的錨固長度宜適當增加”。 綜合問題(5):有梁式筏板基礎問題: 筏板部分一般為上下兩層鋼筋網,下層鋼筋網片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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