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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拆除、清理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河道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以及其他廢棄物。本條例所稱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廢棄物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本條例所稱消納人,是指提供消納場的產權單位

2、、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的排放、收集、運輸、消納、綜合利用等活動。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的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規劃,并組織實施。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廢棄物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的管理工作。市、區、縣級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在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按照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建筑廢棄物排放、收集、運輸、消納、綜合利

3、用等活動的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處置活動。國土房管、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條例。第六條 建筑廢棄物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第七條 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建筑廢棄物排放費專項用于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建設、綜合利用項目扶持、綜合利用產品的推廣應用、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管理和灑漏污染清理等工作。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方便

4、單位或者個人投訴、舉報建筑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第二章 建筑廢棄物處置許可第九條 建筑廢棄物的排放人、運輸人、消納人,應當依法向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排放建筑廢棄物的除外。第十條 排放人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應當向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發展改革、國土房管、城鄉建設、交通、水務、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場地平整、建(構)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開挖的文件;(二)核算建筑廢棄

5、物排放量的相關資料;(三)建筑廢棄物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廢棄物的分類、裝載地點、運輸距離、種類、數量、消納場地、回收利用等事項;(四)與持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簽訂的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第十一條 運輸建筑廢棄物的單位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應當向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二)所屬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三)所屬運輸車輛符合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的證明材料;(四)自有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三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點五噸以下運輸車輛的總核定載質量達到一百噸以上的證明文件;(五

6、)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的證明文件。第十二條 消納人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應當向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場地的文件;(二)核算建筑廢棄物消納量的相關資料;(三)消納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消納場運營管理方案、封場綠化方案、復墾或者平整設計方案;(四)符合規定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以及排水、消防等設施的證明文件;(五)消納場地出口設置符合相關標準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設施的證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條件限制不能設置前述設施的替代保潔方案;(六)

7、建筑廢棄物現場分類消納方案。申請回填建設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資料。第十三條 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排放、運輸、消納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作出運輸建筑廢棄物許可決定的,應當對符合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的車輛同時發放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廢棄物排放人、消納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一)建設工程施工等相關批準文件發生變更的;(二)建筑廢

8、棄物處置方案中裝載地點、消納場地或者現場分類消納方案需要調整的;(三)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主體發生變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一)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所屬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三)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原發證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五條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有效期為一年,被許可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構提出延期申請。原發證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廣州市建筑廢

9、棄物處置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被許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重新申請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和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第十七條 因搶險、救災等進行緊急施工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書面報告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并補辦建筑廢棄物處置許可手續。第三章 建筑廢棄物排放管理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分類。建筑廢棄物分為余泥、余渣、泥漿、其他廢棄物四類。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與建筑廢棄物混合排

10、放。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確保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施工工地符合下列規定:(一)工地周邊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蔽設施;(二)工地出口實行硬地化、設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三)施工期間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的防護設施;(四)設置建筑廢棄物專用堆放場地,并及時清運建筑廢棄物。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施工現場建筑廢棄物排放管理人員,監督建筑廢棄物的裝載。施工單位發現運輸單位有超載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運輸單位立即改正;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第二十

11、二條 建筑廢棄物排放量超過五萬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過半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在建設施工現場安裝管理監控系統。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覆蓋的區域,建設施工現場周邊的視頻信息,應當通過城市視頻管理應用平臺實現共享。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綠化等工程必須按照市政工程圍蔽標準,隔離作業,采取有效保潔措施,施工產生的建筑廢棄物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清理完畢,并清潔路面,工程竣工后二十四小時內應當將建筑廢棄物清運完畢。第二十四條 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雇請具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二)使用的運輸車輛具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

12、運輸車輛標識;(三)確保運輸車輛裝載后符合密閉要求、沖洗干凈、符合核定的載質量標準,保持工地出入口清潔。禁止車廂未密閉、未沖洗干凈或者不符合核定的載質量標準的車輛駛離工地。第二十五條 因重大慶典、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管理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可以規定限制排放建筑廢棄物的時間和區域。限制排放的時間應當從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有效期中扣除,排放人應當在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有效期屆滿十日前,向原發證機構申請順延。第二十六條 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應當袋裝收集、定時定點投放、集中清運。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區、縣級市城市管理行

13、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潔的原則,設置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臨時堆放點應當圍蔽,并設專人管理。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引居民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排放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設置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的區域,居民應當按照指引,將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投放至臨時堆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禁止隨意傾倒居民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第二十八條 居民處置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造成污染的,應當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時清除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四章 建筑廢棄物運輸管理第二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建筑廢棄物運輸全程監控系統

14、,加強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監管。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城鄉建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原則制定建筑廢棄物運輸時間的方案,并公布實施:(一)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二)運輸時間避開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三)適當放開日間運輸。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批準后公布實施。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技術規范納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內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密閉性能、車容車貌的檢驗。

15、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第三十二條 建筑廢棄物運輸價格參照廣東省有關建筑工程計價和綜合定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應當與具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直接簽訂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應當包括雙方單位名稱,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名單,運輸線路與時間,運輸車輛數量與車牌號碼以及消納場地等內容。第三十四條 運輸建筑廢棄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禁止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二)承運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廢棄物;(三)將建筑廢棄物運輸至經批準的消納、綜合利用場地;(四)運輸車輛隨車

16、攜帶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運輸聯單;(五)按照建筑廢棄物分類標準實行分類運輸,泥漿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輸;(七)禁止超載、超速運輸建筑廢棄物。第三十五條 運輸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對施工現場運輸車輛作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施工現場管理要求做好運輸車輛密閉啟運和清洗工作,保證運輸車輛安裝的電子信息裝置等設備正常、規范使用。施工單位要求運輸單位違反禁止超載的規定裝載時,運輸單位的現場監管人員和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拒絕裝載,并立即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第三十六條 運輸建筑廢棄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責任人

17、應當立即清除污染。責任人未及時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清除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三十七條 建筑廢棄物運輸實行聯單管理制度。聯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一式四聯。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廢棄物運出工地前如實填寫聯單內容,經現場工程監理人員和運輸單位的現場監管人員簽字確認后交運輸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進入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地后,消納單位應當核實聯單記載事項,并將第一聯交回施工單位,將第二聯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之前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第三聯、第四聯分別由運輸單位和消納單位留存備查。聯單運輸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 鼓勵采用水上運

18、輸等方式進行長途、跨區域建筑廢棄物運輸。經營建筑廢棄物水運中轉碼頭的,應當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配備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沉淀池、道路硬化設施以及除塵、防污設施,設置建筑廢棄物分類堆放場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船只運輸建筑廢棄物,應當保持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不得向水域傾倒建筑廢棄物。第五章 建筑廢棄物消納管理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房管、城鄉建設、林業園林等部門制定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建設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廢棄物消納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建設規劃,優先保障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的建設用地

19、,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第四十條 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分為臨時消納場和長期消納場。長期消納場應當作為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場址。第四十一條 建筑廢棄物消納場應當選擇具有自然低洼地勢的山坳、采石場廢坑等地點,但下列地區不得作為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的選址地:(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三)洪泛區、泄洪道及其周邊區域;(四)活動的坍塌地帶,尚未開采的地下蘊礦區、灰巖坑及溶巖洞區。建筑廢棄物消納場的選址,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四十二條 除農保地和生態公益林地外,其他農用地、林地以及建設用地,經產權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均可建設建筑廢棄物臨時消納場,封場后采取復墾

20、、綠化、平整等措施恢復原用地功能。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建筑廢棄物臨時消納場審批環節,加快辦理審批手續。第四十四條 消納人應當在消納場地設置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設施,保持消納場地出入口的清潔,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第四十五條 消納人不得擅自關閉消納場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廢棄物。消納場達到原設計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消納人無法繼續從事消納活動時,消納人應當在停止消納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告。第四十六條 禁止在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供排水設施、水域、農田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

21、場地傾倒建筑廢棄物。第六章 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產、銷售、使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的優惠政策。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扶持和發展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鼓勵企業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列入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并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重大技術、裝備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經貿、財政等部門制定消化、吸收和推廣方案,并組織落實。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鄉建設、交通、質量技

22、術監督、水務、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推廣使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辦法,逐步提高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使用比例。道路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選用建筑廢棄物作為路基墊層。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推廣使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辦法的規定,在同等價格、同等質量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第五十條 相關企業生產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建材革新的有關規定以及產品質量標準。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的主要原料應當使用建筑廢棄物。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廢棄物綜合利

23、用產品。第五十一條 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費、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和資金支持。第五十二條 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筑廢棄物調劑機制,并指引、調配建筑廢棄物優先用于綜合利用項目和建設工程回填。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五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統一的基礎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建立健全建筑廢棄物管理信息庫。各相關部門應當向基礎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提供并及時更新以下信息:(一)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應當提供建筑廢棄物排放和需求、處置許可事項、監督管理、處置動態和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辦理情況等信息;(二)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廢棄物消納場選址的用地信息;(三)城鄉建設

24、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延長夜間施工作業時間證明、施工監理等信息;(四)公安機關應當提供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視頻監控錄像、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情況和交通事故等信息;(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經營資質、運輸車輛營運資質、駕駛人員從業資格等信息;(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提供查處違反本條例案件的信息;(七)國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和查處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八)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可作為建筑廢棄物臨時消納場選址的林地信息;(九)水務、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建筑廢棄物管理的相關信息。第五十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

25、當將施工單位處置建筑廢棄物的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處置建筑廢棄物的情況提供給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由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廢棄物運輸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實施市場退出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海事部門應當加強路面和水上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對使用非法改裝、套牌、假牌、假證車輛和船只及其運輸建筑廢棄物違反禁行規定、超載、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

26、現無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運輸建筑廢棄物的,應當通知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查處。第五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組織公安、城鄉建設、交通等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建筑廢棄物處置聯合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違法情節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查處。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排放人違反本條例排放建筑廢棄物,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排放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并對排放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排放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

27、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排放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生活垃圾與建筑廢棄物混合排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雇請不具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運輸單位或者使用的運

28、輸車輛不具有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車輛裝載后不符合密閉要求,未沖洗干凈,造成工地出入口或者工地周邊道路污染的,責令限期消除污染影響,并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車輛裝載后不符合核定載質量標準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聯單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危險廢物與建筑廢棄物混合排放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罰。第五

29、十八條 運輸人違反本條例運輸建筑廢棄物,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暫扣運輸車輛,并對運輸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其中新增、變更過戶的運輸車輛未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可以暫扣運輸車輛,并對運輸單位按每車次處以二千元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車輛不整潔、不密閉裝載的,責令改

30、正,可以暫扣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并按每車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沿途泄漏、遺撒,車輪、車廂外側帶泥行駛的,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并按每車次處以五千元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承運未經批準排放的建筑廢棄物的,按每車次處以一萬元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未隨車攜帶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或者運輸聯單的,可以暫扣運輸車輛,并對駕駛員按每車次處以五百元罰款;(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不按照規定分類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可以暫扣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并按每車次處以二千元罰款;(七)違

31、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要求運輸的,責令改正,對駕駛員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現場監管人員、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未拒絕超載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報告的,對運輸單位按每車次處以二百元罰款;(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運輸建筑廢棄物造成道路污染且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響的,對運輸單位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建筑廢棄物水運中轉碼頭不辦理備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

32、五十九條 消納人違反本條例消納建筑廢棄物,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消納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消納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聯單管理制度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保持消納場地出入口清潔,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消除污染影響,并按照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罰款;(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

33、條規定,擅自關閉消納場或者拒絕消納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轉讓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和廣州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一條 居民違反本條例處置住宅裝飾裝修廢棄物,有下列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規定袋裝收集、定時定點投放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在指定地點投放或者隨意傾倒的,責令改正

34、,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由管理施工工地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配備管理人員進行管理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與運輸單位直接簽訂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采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生產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規定處罰。第六十三條 排放人、運輸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向道路、橋梁、公共場地、公共綠地、供排水設施、水域、農田水利設施以及其他非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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