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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一:饒某某與吳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案一、 案例基本信息米集案例類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典型案例矛盾糾紛受理時間:20172017 年 8 8 月 2323 日矛盾糾紛類型: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名稱:海口市龍華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供稿:海口市龍華區司法局張永星審稿:海口市龍華區司法局曹晶海口市司法局基層處吳仲儂海南省司法廳基層處郭光星邢冠群司法部基層司熊飛鄭文彪羅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開明鄭先紅朱騰飛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 海口市龍華區交通事故調委會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二、 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簡介】20172017 年 2 2 月 6 6 日 2121 時,海口市某路,

2、饒某某駕駛小轎車與正 橫穿馬路的吳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吳某某重傷昏迷。吳某某被立即送 醫救治,至調解時仍處于昏迷狀態。交通事故發生后,海口市公安局 交警支隊于 20172017 年 3 3 月 8 8 日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但當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經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復議,撤銷之前的事故責 任認定書,于 20172017 年 5 5 月 1717 日重新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 事者饒某某在未能確認安全情況下通行, 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且事 故發生后,指使他人頂包,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過錯較重,應承 擔事故主要責任;當事人吳某某不走人行橫道、在未確認安全情況下 橫穿道路,過錯較輕,

3、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吳某某重傷昏迷,其凄子吳某梅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時間又要 在醫院陪護吳某某,故吳某梅委托其子吳某全權處理事故調解等相關 事宜。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責任劃分以及醫療費、生活 費、護理費等賠償事宜發生糾紛,共同向海口市龍華區交通事故人民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過程】從事故發生到最終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 中間間隔 3 3 個多月,為 支付吳某某在醫院住院、搶救和治療費用,原本不富裕的家庭已是債 臺高筑。現在吳某某仍處于昏迷狀態,進一步救治急需巨額醫藥費、 住院費。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龍華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 經認真研究,立即選派了交通事故調解經驗豐富、 調解

4、能力強的調解 員隋某某、文某某等人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經調查,了解到:駕駛人饒某某認為是吳某某不經人行 橫道或過街設施,擅白橫穿交通標線控制的路段導致發生交通事故, 主要過錯在對方,白己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予以 補償,但不能太高。傷者吳某某家屬則認為,橫穿道路雖有一定的過 錯,但駕駛人饒某某沒有注意觀察,開車不專心,沒有及時根據路面 情況采取剎車制動、轉向變道或者停車等待等措施,從而導致碰撞發生,這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造成吳某某重傷昏迷至今,使一個 家庭失去了頂梁柱,治療尚未終結,后續費用還是個“無底洞”,要求除了承擔傷者住院費、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以及家屬的交通費、 誤

5、工費等賠償外,還要承擔后續治療費等,合計應一次性賠償 100100 萬 元。調解員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討論, 認為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事故責任劃分是本案 調解的關鍵,而經行政復議后重新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劃分 本案責任的基礎。雙方當事人事故責任劃分好了,具體賠償金額和計 算方式就有章可循。同時,傷者的巨額醫療費用開支也是不容忽視的 事實, 根據治療尚未終結的情況, 在具體計算金額時,可以適當有一 定的余地,以便支持傷者后續的治療和康復。至于支付方式,在最大 限度考慮肇事方實際支付能力的情況下, 盡量組織雙方協商。如果無 法一次性付清,需要采取分期付款

6、時,可以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協助雙 方進行司法確認,最大程度保障協議的履行。經過綜合考慮,調解員 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耐心細致地向雙方 當事人講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 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相關條款,解釋了在不同情況下機動車與行 人之間責任劃分比例和承擔方式,使雙方接受和認可了 事故責任認 定書的內容。調解員又根據侵權責任法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等相關條文,明確了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 償的法定事項、賠償標準和金額計算方式,并組織雙方逐項列明并核 對,一起計算出應予賠償的項目金額,使雙方當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數, 為后續調解調整

7、心理預期;在調解員的引導下,駕駛人饒某某也表示認可傷者家屬提出的后續治療和康復費用。 在調解員一步步的引導中, 當事雙方之間形成了較好的溝通和信任基礎,推動了調解工作的深入。針對傷者家屬提出的一次性付清全部賠償款要求, 饒某某表示沒 有支付的能力,并向調委會和傷者家屬出示了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相 關進出流水賬目,但表示愿意簽訂賠償協議,進行分期付款,直至付 清全部賠償款項。調解員再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大家從實際出 發,相互理解,最終促使雙方在賠償數額和支付方式上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結果】在調委會的調解下,雙方于 20172017 年 8 8 月 2323 日簽訂調解協議書:一是饒某某賠償傷者

8、吳某某醫療費、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8787 萬元,分七期支付;20172017 年 8 8 月 2929 日首期支付 2727 萬元,20172017 年 9 9 月 2323 日 支付第二期1010 萬元,其余 5050 萬在接下來的五年每年元旦日各支付 1010 萬元,至 20222022 年 1 1 月1 1 日付清。所有賠償款項全部轉入傷者吳某 某兒子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二是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條款白覺履 行各白的義務,不得反悔、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為最大限度保障雙方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調解員引導雙 方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該調解協議。在后續履行中,當事

9、人饒某某了解到傷者兒子吳某沒有工作, 主動提出讓吳某到其所 在的建筑公司上班,幫助解決了吳某的就業問題,使傷者家屬非常感 動。經回訪,當事雙方對調解員的調解和處理結果均表示滿意。【案例點評】本案案情并不復雜,爭議的焦點在于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 結論是否接受、治療尚未終結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肇事賠付者的實 際支付能力等三個方面。調解員耐心細致地剖析案情,并對相關法條 進行解釋說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調解的關鍵。受害人昏迷未醒,讓傷 者得到妥善的醫療救治,讓雙方家庭生活能繼續維持,互諒互讓,是 本案調解的落腳點。本是糾紛雙方,卻能在糾紛化解后相互幫助扶持, 令人贊賞,也是對傷者最大的安慰。調解員

10、耐心釋法,情理動人,調 解方案科學有效,不僅實現了案結事了、定紛止爭,而且做到了用法 有道、情暖人心,值得肯定。案例二:袁某與青島市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米集案例類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典型案例矛盾糾紛受理時間:20162016 年 5 5 月 1616 日矛盾糾紛類型:醫療糾紛調解組織名稱:青島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供稿:青島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董亭琳審稿:青島市司法局基層處王舌卿王睿山東省司法廳基層處刁春風司法部基層司熊飛鄭文彪羅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開明鄭先紅朱騰飛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青島市醫療糾紛調委會醫療糾紛引流管醫療責任事故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簡介】20082

11、008 年 4 4 月,患者袁某(男,6868 歲)因直腸癌在青島市 A A 醫院(三級甲等醫院)行經腹會陰聯合直腸癌根治術、乙狀結腸造痿術,術后行放療及化療治療。20092009 年 6 6 月,袁某因支氣管擴張并咯血到 青島市 B B 醫院(三級甲等醫院)就診并住院。袁某病情穩定后,B B 醫院檢查發現其直腸癌復發,進行了直腸癌切除術,術后在皮下放置引流管一枚,后引流管脫落未見去向。隨后患者又因其他病因 3 3 次入住B B 醫院,2 2 次做盆腔 CTCT 均未發現異物。袁某在長達六年的時間里臀部 疼痛難忍,長期臥床,無法進行體力勞動,直到 20152015 年 5 5 月在青島 市 C

12、 C 醫院(三級甲等醫院)做盆腔 CTCT 顯示:直腸癌術后改變,直腸 走行區可見管樣高密度影。這才找到了六年前去向不明的引流管。20152015 年 1212 月,袁某于 C C 醫院手術取出長約 5cm5cm 直徑 0.7cm0.7cm 的引流 管。為此,袁某的兒子帶著律師和媒體記者找到了 B B 醫院為其討說法, 要求醫院賠償其父親3030 萬元。經過多次與 B B 醫院協商未能達成一致 意見。患者家屬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做醫療鑒定,只想盡快解決糾 紛,因此申請青島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醫調委) 進行調解。市醫調委征求 B B 醫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糾紛,并指派經驗 豐富的調

13、解員進行調解。【調解過程】在調查了解過程中,調解員與醫患雙方進行了多次的溝通,了解 到雙方矛盾集中在賠償數額認定問題。B B 醫院承認醫務人員存在問題,愿意給予患者袁某 1.1.5 5萬元作為補償,并免除其六年來多次檢查的費 用。但是袁某的兒子堅持要求賠償3030 萬元,指出因為袁某長期臥床, 還專門請了護工照顧袁某的起居生活,因此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 精神損失等賠償都不能少。由于賠付金額差距較大,醫患雙方各持己 見,互不相讓,調解難度很大。針對醫患雙方矛盾的焦點問題,市醫調委組織了相關的醫學專家、 律師進行案例討論分析,認為袁某體內的引流管去向不明,根據我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有關規

14、定,應為四級醫療責任事故,B B 醫院的醫務人員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我國傷殘等級評定 標準相關規定,患者袁某不構成傷殘等級,但應當適當地給予一定 補償。最終專家討論建議B B 醫院一次性給予患者袁某 3 3 萬元的經濟補 償。調解員根據專家討論的意見,首先與 B B 醫院相關部門進行了溝通,明確指出患者體內引流管的丟失,B B 醫院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雖然 對患者沒有造成太大的身體損傷,但是給患者精神帶來了極大的痛苦, 六年來患者飽受折磨,再加上年事已高,應該適當地給予其精神上的 撫慰,建議 B B 醫院給予患者袁某 3 3 萬元的經濟補償。B B 醫院經研究后 最終表示同意。明確了

15、院方的態度后,調解員與患者袁某的家屬進行 了溝通,調解員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 并講述了白己的親 人生病遭受痛苦不幸離世的經歷,引導患者家屬認識到最重要的應該 是讓老人享受天倫之樂,而不是讓老人長期陷入案件補償糾葛中。 在 調解員的多次開導勸說下,患者家屬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訴求。 此后,又經過多次的調解,患者家屬同意了市醫調委的調解建議,醫 院也誠懇地向患者袁某及其家屬表達了歉意,醫患雙方最終握手言和。【調解結果】20162016 年 6 6 月 2323 日,醫患雙方共同到市醫調委簽訂調解協議書, 內容如下:1.B1.B 醫院一次性向袁某給付人民幣 3.83.8 萬元,于 201

16、62016 年 7 7 月 2222 日前付清。本調解書簽訂后,患者袁某不再向 B B 醫院及其相關醫務人 員提出其他賠償要求,雙方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2 2.協議簽署后,雙方應當互相尊重,維護對方聲譽。患者袁某不再就該事件向司法、行政、新聞、消協等部門進行舉報或提出任何要 求。調解協議簽訂完畢后,市醫調委協助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 了司法確認,以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案例點評】人民調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統一,調節過程中,溝通的技巧和 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矛盾糾紛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員所講的法、 理、情是調解成敗的關鍵。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坦誠中肯,情理交融, 慢慢讓患方打開

17、心結,降低訴求,最后促成了協議的達成、糾紛的解 決。當調解員面對當事人利益訴求差距較大時,應從以下 3 3 個方面入 手:1.1.有法可依,降低預期。2 2.分析利害,趨利避害。3 3.靈活變通, 打破僵局。市醫調委作為調解醫療糾紛的第三方,既要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 也要維護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調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 偏祖哪一方,真正成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醫療糾紛情況各異,一 定要從醫患雙方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情況制定調解方案,采取不同 的調解方法,曉之以理法、動之以真情,努力縮小雙方差距,達到雙 方都滿意單位調節結果。案例一:黃某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某礦損害

18、賠償糾紛調解案一、 案例基本信息米集案例類型:其他人民調解典型案例矛盾糾紛受理時間:20162016 年 1 1 月 7 7 日矛盾糾紛類型:損害賠償糾紛調解組織名稱:重慶市萬州區沙河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供稿:重慶市萬州區司法局沙河司法所鄧仕軒審稿:重慶市萬州區司法局基層科楊洪亮重慶市司法局基層工作處 彭得峻司法部基層司熊飛鄭文彪羅厚如司法部研究室卜開明鄭先紅朱騰飛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 重慶市萬州區 街道調委會損害賠償糾紛侵權責任二、 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簡介】20142014 年 6 6 月 1616 日,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 公司某礦 (以下簡稱某礦)途經某街道某村的天然氣

19、管線因地質原因 破裂,導致天然氣泄漏引發爆燃,造成黃某的房屋嚴重受損。黃某提 出的賠償金額超出了某礦的預估,雙方爭執不下,黃某要求某礦賠償 其房屋損失 240240 萬元,同時解決其母后續居住問題和贍養費。 后雙方向重慶市萬州區某街道調委會(以下簡稱為“某街道調委會” 調解。【調解過程】收到調解申請后,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立即選派了優秀調解員 鄧某某等四人主持調解。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實地 查看了房屋受損現場,圍繞以下雙方爭議焦點制定了調解方案。1.1. 本案是由地質原因引起的房屋受損糾紛,侵權主體如何確定? 因果關系如何認定?當事人黃某堅持認為是某礦的管線破裂導致了他家的房屋

20、成為 了危房,理應照價賠償并解決其母后續居住問題和贍養費。 某礦認為 此次事故屬于意外事件,白己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即 使存在責任,白然因素也應該考慮進去。 調解員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 進行了分析討論, 認為根據 民法通則 和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周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 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 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天然氣管道屬于 高度危險物,某礦作為使用人和管理人,在前期勘察選址的過程中, 理應對地質因素進行考量。對于本案發生地質災害的路段,從地理學 角度來講屬于沉降路段,在鋪)

21、申請設天然氣管道時應對地面進行加固處理, 而某礦并沒有采取加固措施,沒有盡到注意和加固防護義務。在后期 的管理和維護中,某礦也疏于管理,白身責任無法免除,理應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由于糾紛所涉房屋已經嚴重受損,恢復原狀已不可能, 調解員引導雙方當事人對房屋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依據估價予以賠2.2. 受損房屋的損壞程度如何?是否構成危房?實際價值多少?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共同選擇了重慶某資產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房屋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認定受損房屋在價值時點20152015年 9 9 月 9 9 日的估價結果為 15981001598100 元。由于本案涉及爭議金額較大,調解員采取緩調的方式,

22、逐步疏導 調整雙方當事人的心理預期。因房屋受損,黃某母親沒有了居住地, 調委會首先協調某礦先行墊付 4 4 萬元,用于安谿老人生活。針對黃某 提出的解決老人后續居住以及贍養費問題,調解員明確指出,老人后續居住問題可以通過賠償的房屋損失價款進行安谿,而贍養費問題則屬于婚姻家庭糾紛,應另案處理。黃某意識到白己的不合理要求不會 得到支持后,同意按照房屋評估機構評估的 15981001598100 元進行賠償,并 放棄其他訴求。【調解結果】在調委會的主持下,當事人雙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1.1.某礦一次性賠償黃某所有財產損失 15981001598100 元。其中某礦于 20162016 年 2 2月預

23、付的 4 4 萬元應予扣除,實際支付 15581001558100 元。2.2. 黃某在收到上述款項后,雙方本次財產損失事故糾紛終結。考慮到調解協議涉及的金額較大,某街道調委會引導雙方當事人 將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20162016 年 3 3 月 3131 日,萬州區人 民法院作出司法確認書,依法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這起長 達兩年的糾紛終于塵埃落定。經回訪,雙方當事人已將房屋賠償價款 履行完畢。【案例點評】本案的難點在于房屋受損的責任認定和人員安谿問題,穩定當事 人情緒是此案調解的突破口。本案屬于侵權糾紛,侵權人理應賠償,但在認定房屋價值時引入房屋評估中介機構的意見非常重

24、要。 人民調解應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解決糾紛,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通過引入司法確認程序,賦予了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有利于引導更 多的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案例二:沈家親屬之間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一、案例基本信息米集案例類型:其他人民調解典型案例矛盾糾紛受理時間:20162016 年 1 1 月 4 4 日矛盾糾紛類型: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組織名稱:長沙市岳麓區坪塘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供稿:長沙市岳麓區司法局基層科周穎蕾審稿:長沙市岳麓區司法局陳治國長沙市司法局基層處楊昌勵湖南省司法廳基層處陳浪劉委東周橋司法部基層司熊飛鄭文彪羅厚如司法部研究室 卜開明鄭先紅朱騰飛檢索主

25、題詞:人民調解長沙市岳麓區街道調委會婚姻家庭糾紛拆遷補償款調解協議二、案例正文采集【案情簡介】長沙市岳麓區某街道(以下簡稱“某街道”)正處于全面建設和 拆遷工作的關鍵時期。該街道某村沈家老宅被納入拆遷范圍, 房屋面 積為 140140 平米。沈家老宅由沈家三兄妹(即沈某海、沈某國、沈某桂) 的父母于 19961996 年建成。現沈家父母均已逝世,其子沈某海夫婦和沈 某國居住于此,其女沈某桂在房屋建成后出嫁外地。沈某國屬于偏癱、 生活無法白理的孤寡老人,之前由沈某海和沈某桂兩家輪流照顧。 近幾年,沈某海的小女兒沈某菊一家長期居住于此,照顧高齡的父母和 叔叔沈某國。拆遷安置指揮部拆遷工作組多次上門

26、宣傳拆遷征收政策,該屋戶主沈某海初步同意了拆遷安置方案。就在雙方即將簽訂拆遷安置協議 的前夕,沈某桂、沈某海的三個女兒向拆遷安置指揮部提出了異議, 要求分得拆遷安置補償款,并對各白應得的份額產生爭議。同時,沈 某國老人的贍養問題以及今后遺產繼承問題也擺在了拆遷安置指揮 部面前。沈家的種種家庭矛盾和拆遷請求交織在一起, 使得沈家老宅 的拆遷工作變得非常艱難,拆遷工作陷入僵局。為了不影響湘江新區 的建設進程, 同時解決好沈家家庭矛盾以及沈某國老人的贍養等問題,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拆遷指揮部的委托, 負責調解沈家各成員 之間的家庭矛盾及沈某國老人的贍養問題。【調解過程】經過調委會工作人員的實地走

27、訪和調查, 發現沈家的矛盾主要集 中在以下幾點:一是沈某桂主張權利,要求拆遷補償款三兄妹平分。 理由是沈家老宅為其父母所建,作為女兒應該和兩個哥哥平分父母的 遺產。雖然沈某桂出嫁后不居住于此,但沈某桂在建房時也出了錢出 了力,并且之前也承擔過照顧哥哥沈某國的責任, 于情于理都應該分 得拆遷補償款的三分之一。二是沈某海的小女兒沈某菊主張分得叔叔 沈某國的拆遷補償款。理由是目前沈某菊一家和沈某海、 沈某國居住 于此,擔負著照顧老人的責任,并且沈某菊與叔叔沈某國在村委會的 見證下簽訂過贍養協議,沈某菊負責贍養叔叔沈某國為其養老送終, 叔叔沈某國的遺產歸沈某菊所有。三是沈某海的三個女兒要求分得沈 家老

28、宅的拆遷補償款。她們認為白己也照顧了父母和叔叔, 盡到了做 子女的義務。四是沈家其他人都不同意沈某桂的主張,認為按照農村 規矩,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分得沈家老屋的財產。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討論分析后認為:第一,沈某桂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沈家老宅屬于沈家父母的遺 產,在沈家父母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法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子女是父母遺產的第一順位 繼承人,同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 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沈某海的子女要求分得拆遷補償款的主張不

29、應支持。 根據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 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 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在本案中沈某海夫婦都健在, 不存在其子女代為繼承的情況,因此沈某海子女的主張不應支持。第三,沈某菊要求分得叔叔沈某國拆遷補償款的要求也不應支 持。沈某菊與沈某國在村委會見證下簽訂的贍養協議真實有效,可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 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 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沈某菊在履行遺贈扶養義務的前提下,可繼 承叔叔沈某國的遺產。但叔叔沈某國仍健在,沈某菊不能分得叔叔沈 某國的拆遷補償款。調委會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對沈家親屬進行走訪 和勸說, 并組織了三次調解。第一次調解圍繞沈某桂的主張這一矛盾 焦點展開。沈某桂一方要求按照繼承法分得三分之一的拆遷款,沈某海和沈某國一方不能接受沈某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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