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觸電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主體經營者認定標準探析_第1頁
高壓觸電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主體經營者認定標準探析_第2頁
高壓觸電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主體經營者認定標準探析_第3頁
高壓觸電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主體經營者認定標準探析_第4頁
高壓觸電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主體經營者認定標準探析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高壓觸電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主體經營者認定標準探析羅加春(云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法律事務部,云南 昆明 650011)摘要: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后,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主體由原來的“產權人”變為“經營者”,但是法律法規沒有統一界定“經營者”的含義,導致司法實踐中,不同地區或者同一地區的同類案件出現不同判決結果。本文通過對經營者概念、觸電原因及相關法規進行分析,意在厘清高壓經營者的內涵和外延,以期深化對高壓經營者的統一認識。關鍵詞:經營者;高壓觸電;無過錯責任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快速發展,電網建設投資規模不斷增加,導致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與用戶或者第三人之間的案件逐漸增多,尤其是觸電

2、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14年至2015年云南省辦結的觸電案件82宗,造成死亡63人,其中高壓66宗,低壓16宗;供電企業產權50宗,用戶產權32宗。用戶產權上發生的高壓觸電案件19宗,供電企業不承擔責任11宗,承擔過錯責任2宗(15%和35%),承擔無過錯責任3宗(20%、40%和60%),3宗調解結案,各地法院判決存在較大差異。1、高壓觸電案件責任承擔主體有關的法律法規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電力法第六十條,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了高壓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主體分別是“作業人”、“經營者”和“產權人”三種。侵權責任法頒布實施

3、以后,根據新發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通常認為“經營者”作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主體,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廢止,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基本形成共識。但如何認定經營者,又產生了眾多分歧。2、高壓經營者與一般商品經營者理解理解高壓經營者的概念,必須先確定什么是一般意義上的“經營者”。在侵權責任法之外,有如下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的概念進行了解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

4、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總結出經營者應當是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參與市場調節,對產品(商品)提供生產、銷售、服務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筆者認為,通常意義上講,相對消費者而言,高壓電能的經營者是高壓電能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這無可厚非。但是高壓電具有發電、輸電、配電和用電的一體性、無形性和高度危險性等特性,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來傳輸,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商品,不能簡單的將消費者

5、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的定義機械套用到侵權責任法上。觸電的幕后黑手雖然是高壓電,但是并非是高壓電質量不合格等原因導致觸電,而是高壓電能的載體電力設施引發觸電,應該充分考慮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解釋來理解經營者應更為合理。3、關于高壓經營者的認定及分析綜合電能特殊性、國內外經營者的本質特性和法律解釋,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中高壓的經營者應是高壓電力設施的經營者,而非高壓電的經營者,經營者與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該是完全重合的,不應該相分離,即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作為承擔無過錯責任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3.1按照一般意義上對經營者的理解,電能的最終經營者是發電企業,若電

6、能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最終將歸責于發電企業,這種理解明顯不合理,顯失公平。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指的經營者是針對消費者而言的,經營者是通過經營而獲利的獲利者。電能作為一種產、供、銷于同一時間完成的特殊無形商品,將會涉及到發電、輸電及用電等多個主體,但生產和銷售電能的源頭是發電企業,若認定電能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勢必最終由發電企業承擔無過錯責任。而且電能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必須依托于載體電力設施而存在。觸電直接誘發于帶電的電力設施,而非電能本身的不合格和不安全。故侵權責任法所述的經營者應當是電力設施的經營者,而非電能的經營者承擔責任,即經營電力設施的管理者、控制者或者

7、產權人等最終獲利者承擔責任。這也符合民法通則、電力法及配套法規和侵權責任法釋義等關于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一致。3.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基本采納產權人或者電力設施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理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釋義認為:“如果是高壓電造成損害的,作為責任主任的經營者則依具體情況而定。因為電必須有一定的載體才能存在,高電壓對周圍環境的危害是以電的載體衡量的。高電壓的載體應當包括高電壓變壓器、高電壓電力線路、高電壓電力設備等。從過程上看,發電、輸電、配電、用電等環節必須以一個網絡聯系起來,并且同時進行。而發電、輸電、配電和用電一般情況下分屬不同主體。如果是在發電企

8、業內的高壓設備造成損害的,作為責任主體的“經營者”就是發電企業。如果是高壓輸電線路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就是輸電企業,在我國主要是電網公司。如果是在工廠內高壓電力生產設備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就是該工廠的經營者。”該釋義將使用高壓電的用戶工廠也作為高壓電的經營者。這種解釋盡管沒有明確采納電力設備產權人的概念,但是區別發電、供電和用電的界限,已經基本接近于這個概念。3.3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的原因并不是因為產權人承擔責任。201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觸電司法解釋),理由是其與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9、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相沖突(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廢止觸電司法解釋的這個理由并沒有說它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沖突)。事實上,觸電司法解釋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相沖只是有關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和方法的部分,即第4條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以及第5條關于一次性賠償和定期金賠償的規定;而第1條至第3條規定的前述內容,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完全沒有沖突,而這一部分正是觸電損害賠償責任案件特別需要的法律適用規則,是人民法院長期積累的審判經驗總結。3.4輸電企業無權擅自管理發電企業及用戶的輸電線路及設施,及時消除其隱患。若認定輸電企業作為輸電線路的經營者,無法確保非輸電企業的輸電線路運行安全,特別是用戶線路。輸電企業沒有行政執法權,不得擅自干涉別人所有的設施,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不利于從源頭上控制風險,減少或避免觸電事故的發生。3.5電能交付,所有權轉移,安全風險的責任轉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供用電合同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電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是合同履行地點,通常供用電合同約定在交付地為電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計量裝置處)。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電網企業作為電力供應者,也是以供電設施作為雙方電能交易的交割點和交付地,當電網企業通過產權分界點完成電能的交付。實際上,輸電企業不再擁有電能的所有權,電能的所有權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