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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煙臺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煙臺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第一節用地規劃第二節建筑容量第三節公共服務設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規劃第一節建筑間距第二節建筑層高與建筑面積第三節日照分析第四節建筑退讓第五節地下空間利用第四章 生態及建筑綠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規劃第一節道路交通第二節道路交叉口第三節停車場第六章城市風貌及建筑景觀第一節城市風貌保護第二節建筑景觀控制第七章市政設施規劃第一節市政設施第二節管線綜合第八章村鎮規劃第九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 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凡在煙臺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 動,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 土地、集約發展、社會和諧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 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和煙臺特色風貌,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 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本規定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有 關部門與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第一節 用地規劃第五條 城鄉用地分類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按照以中類和小類為主、大類為輔的分類方式對用地性質實施規劃管理。第六條建設

3、用地規劃性質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要求。第七條建設用地規劃應遵循兼容性原則,促進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規定,并在規劃主管部門出具 的規劃條件中明確。第二節建筑容量第八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筑容量應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尚 無經批準的詳細規劃的城市建設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參照本規定確定。第九條居住用地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應符合下表規定: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多層住宅用地規模(ha)60-14020-40容積率建筑密度<20%< 22%<25%中高層住宅(7-9 層)用地規模(ha)50-13015-35容積率建筑密度<20%&l

4、t; 22%<24%高層住宅18 層)用地規模(ha)50-13010-221-4容積率建筑密度< 18%< 20%<22%高層住宅(18層)用地規模(ha)50-13010-221-4容積率建筑密度< 16%< 18%< 20%注:1、當用地規模大于小區規模、小于居住區規模時,按居住區選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標;當用地規模大于兩個組團規模時,按居住小區選用控制指標;當用地規模大于一個組團規模、小于兩個組團規模時,按組團選用控制指標。2、由不同層數住宅混合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最大值,應取單一類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標作為計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類型住

5、宅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確定。第十條 行政辦公及商業服務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應符合下列規 定:(一)行政辦公用地,多層容積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層容積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30%。(二)商業服務業用地,多層容積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層容積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35。(三)在市、區級中心地段,行政辦公及商業服務業用地,多層容積率不大于, 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層容積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層建筑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35。第十一條工業用地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類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小于,二類工業用地不小于,三類工業用地不小于。第十二條物流倉儲用地(危險品倉

6、儲用地除外)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定:低層區容積率指標范圍為,多層區指標范圍為。第十三條同一建設項目內有不同規劃性質用地的,應根據其規劃性質分別計算容積率與建筑密度。第十四條容積率和建筑密度以項目規劃可建設用地計算(直接用于項目自身建設的用地)。外圍城市道路(非直接為本項目配建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紅線外側綠帶、河道外側綠帶等不計入項目可建設用地內。第三節 公共服務設施第十五條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在城市建設中應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七類: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第十六條市級、區級公共設施應編制專項規劃,并

7、與規劃功能定位、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相適應,做到合理布置,統籌安排。第十七條公共服務設施按市級、區級、 居住區 (街道) 、 居住小區 (基層社區)四級配置。用地規模及人均規劃用地指標應滿足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的要求。第十八條居住區、居住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標準配置,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公建用地的比例居住區不少于15%,小區不少于12%。第十九條中學、小學及幼兒園配置一般應符合下列規定:(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區層面統籌布局。(2) 新建區配置的九年一貫制學校,其服務半徑宜在500-1000 米范圍內。(3) 市區范圍內的初中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200

8、米。(4) 市區范圍內的小學服務半徑不宜大于800 米。(5) 市區范圍內的幼兒園(托兒所)服務半徑宜為 300500米。第三章 建筑工程規劃第一節 建筑間距第二十條建筑間距除符合本規定外,還應符合消防、衛生、景觀環境、防災、工程管線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規范和城市設計的要求。第二十一條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東、南、東南、西南為前,每戶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計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個方向。建筑間距,住宅從陽臺外緣 計算,其它類型建筑從建筑主墻計算。建筑裝飾構架、建筑入口雨蓬、室外臺階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計入建筑間距內。建筑高度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兒墻)頂部相對于后面建筑首層居室室內地

9、坪的垂直高度;當北坡屋面坡度大于1 :時,建筑高度從前面建筑屋脊算起。第二十二條低層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小間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層、多層建筑高度的倍。(二)低層住宅與其側面低層、多層住宅間距不小于6 米;與其后面各類住宅間距不小于16 米。第二十三條多層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 多層住宅與后面多層、高層住宅平行布置( 指兩棟住宅長邊夾角不大于15° ) 時,最小間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倍。(二)多層住宅為其它布置形式時,需滿足被遮擋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2 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需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1 小時。(三) 多層住宅 側面最小間距不得

10、小于6 米;與其后面各類住宅最小間距不小于20 米。第二十四條中高層、高層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中高層、高層住宅與后面各類住宅間距,需滿足被遮擋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2 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需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1 小時。與后面各類住宅最小間距不小于30米 。(二)中高層、高層住宅與各類住宅的側面間距不得小于 13 米 。第二十五條非住宅建筑與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時,按住宅間距控制,且最小間距不 小于 16 米。(2)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時,三層及以下的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小于16米 ; 三層以上的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小于20米

11、 ; 高層非住宅與高層住宅平行布置時,最小間距不小于30米。(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側面時,非住宅建筑的山墻與住宅山墻的側面間距按住宅側面間距規定控制。當非住宅建筑的邊長(住宅側面對應的邊)大于20 米時,與塔式高層住宅的側面間距不小于20 米,與其它住宅的側面間距不小于13 米。(四)燃氣調壓站、換熱站、變配電室等一層小型市政公用設施用房與住宅的間距按國家有關規范確定。第二十六條非住宅建筑之間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住宅建筑之間平行布置時,低、多層非住宅建筑之間最小間距不小于10 米;高層非住宅建筑與低、多層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間距不小于13米;高層非住宅建筑之間最小間距不小于24米。(二)

12、非住宅建筑之間垂直布置及山墻相對時,按消防間距控制,但最小間距不小于6 米。第二十七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的休(療)養樓、養老院、老年公寓、托兒所、幼兒園及中小學校教學樓,與前面低層、多層建筑間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倍;與前面高層建筑間距,需滿足冬至日底層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2 小時;托兒所、幼兒園需滿足冬至日底層有效日照時間不少于3 小時。第二十八條擋土墻、護坡與住宅建筑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高度大于2 米小于6 米的擋土墻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筑間水平距離不小于 3 米,其下緣與建筑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 米;高度大于6 米的擋土墻和護坡,其下緣與建筑間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 米。第二

13、節 建筑層高與建筑面積第二十九條普通住宅建筑層高應控制在米以內。因特殊需要層高大于米的,按每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空間在設計時不受上述層高和面積計算的限制。第三十條商業辦公建筑標準層層高應控制在米以內。標準層層高超出米的,按每米一層、余數進一方法折算的面積計算容積率。臨街建筑首層層高不應小于米,且不大于米。商業辦公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業、超市、會議室、宴會廳、電影院等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第三十一條進深在 2 米以內的陽臺,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進深大于2 米的,超出2 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

14、積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第三十二條建筑物設有飄窗的,飄窗突出外墻部分不得大于米且窗臺不得低于米,不計算建筑面積;其他飄窗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第三十三條建筑坡屋頂內空間加以利用時,凈高超過米的部位計算全面積;凈高在米的部位計算一半面積;當設計不利用或室內凈高不足米時不計算面積。第三十四條建筑物的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層高在米及以上的部位計算全面積;層高不足米的部位計算一半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作為公共開放空間的不計算面積。第三十五條地下建筑設計為停車、儲藏、設置市政設備等功能的,層高不宜超過6 米。第三十六條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頂板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米。當地下、半地下

15、建筑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米時,按全面積計算容積率;高度在米之間時按一半面積計算;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足米時,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第三十七條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層部分為地上、部分為地下的建筑,按上面條文要求分段計算計入容積率的建筑面積。第三節日照分析第三十八條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非平行布置的多層住宅及中高層、高層住宅,與被遮擋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應當通過日照分析確定。建設單位在申請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準確的日照分析報告。第三十九條生活居住類建筑主要朝向應滿足日照標準要求。確定日照分析范圍時,

16、應以被遮擋建筑為中心,將其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圍墻、擋土墻等)均納入日照分析范圍。第四十條申報項目以外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時間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仍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原有日照時間不應減少。第四十一條申報項目周邊為待開發地塊的,應根據公平性原則,對有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按規劃進行模擬疊加分析;無規劃的,應保證生活居住類建筑用地地界以北15米地坪處滿足日照標準,并對其側面生活 居住類建筑用地按同樣建設強度做出模擬方案進行分析。第四十二條 違法建筑、臨時建筑、被違法變更為生活居住性質

17、的建 筑不作為被遮擋建筑進行日照分析。第四節建筑退讓第四十三條 沿道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電力線路保護區兩側 的建筑物,以及沿用地邊界和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物,建筑退讓距離 應符合本規定,并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四十四條城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及道路紅線外側公共綠帶寬度應符合下表規定:道路名稱建筑退讓距離綠帶寬度高速公路主線兩側>100 米>75米市中心區主要出 入口方向的快速 干道和聯系各功 能組團非舊城區 路段的快速干道機場路>65米黃務立交橋以北兩側a 45米>50米黃務立交橋以北兩側> 30米紅旗路>65

18、米魁星樓隧道以東兩側A 35米藍煙鐵路以西30米>50米魁星樓隧道以東兩側A30米藍煙鐵路以西25米觀海路>65米>50米軫大路>65米>50米山海路>65米>50米港城東四大街>65米鳳凰山水庫至迎春大街路段,南 側30米,北側A35米>50米鳳凰山水庫至迎春大街路段>15米206國道臨海一側30米,另一側a40米臨海一側25米,另一側35米濱海道路濱海北路>40米>25米濱海中路>75米>50米濱海東路>75米>50米濱海西路(芝緊島以四全夾河)>60米>50米其他濱海路兩側>

19、125 米>100 米主干道舊城區低層、多層R20米,圖層 25米>12米城市新區低層、多層 25米,圖層 30米次干道舊城區低層、多層R15米,圖層 20米>6米城市新區低層、多層R20米,圖層 25米支路舊城區低層、多層8米,圖層 12米一城市新區低層、多層R10米,圖層 15米一注:1、城市道路紅線外側,實行道路“綠線”管理制度。“綠線”是指城市道路紅線外側規定綠帶寬度的外邊線。2、建筑退讓道路空間為道路公共綠帶、環境景觀、建筑交通組織及市政管線敷設用地。3、城市規劃確定的商業步行街兩側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根據商業步行街詳細規劃確定。4、開發區金沙灘旅游度假區內濱海道路

20、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四十五條 城市道路交叉口兩側新建建筑退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面交叉路口兩側建設工程,轉彎處按較寬的道路紅線確定退 讓距離(自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切點的連線算起);非轉彎處, 按對應道路紅線確定退讓距離。(二)立體交叉路口兩側建設工程,退讓道路紅線和匝道外邊線距離 不少于50米。第四十六條 城市高架道路兩側新建建筑,退讓高架道路主線邊緣線 距離不少于30米;退讓高架道路匝道邊緣線距離不少于 15米。第四十七條 沿河道、水面規劃藍線(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 市總體規劃確定長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規劃線)外側綠帶寬度及綠帶外側 新建建設工程退讓河道

21、、水面綠帶外邊線的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河道名稱規劃藍線外側綠帶寬度建筑退綠帶外邊線距離夾河、辛安河、魚鳥河、泌水河>100 米>10米黃金河、內夾河福山舊城區段>50米>10米一般河道>10米>10米巾區內規劃確定保留的水面>10米>10米第四十八條 沿歷史優秀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紫線(市城鄉規劃主 管部門和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歷史優秀建筑、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 范圍線)周邊新建建設工程,具退讓保護紫線距離應在對沿街界面和新建建 筑高度進行視線景觀分析的基礎上合理確定,一般不得小于10米。第四十九條 在電力線路保護區(指從導線邊線起向外側延伸

22、所形成 的平行區域)范圍內不得新建建筑物。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按下表規定確 定:千伏保護范圍1-10 千伏5米35-110 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第五十條鐵路兩側綠化帶寬度及新建建筑工程退讓鐵路軌道邊線的距離應符合下表規定:鐵路線路綠化帶寬度退讓距離高速鐵路40米50米干線鐵路20米30米鐵路支線、專用線10米15米注:鐵路兩側圍墻退讓鐵路軌道邊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第五十一條地面和高架軌道交通的控制線為軌道交通線路和車站結構邊線投影線外推30米的平行線。規劃地下軌道交通線路和車站的控制線為軌道交通線路和車站結構邊線投影線外推 10米的平行線。已建地下軌道交通線路和

23、車站的控制線,為軌道交通線路和車站結構邊線投影線外推50米的平行線。在此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征得相關管理部門的同意,并 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五十二條沿用地邊界的建筑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間距的規定:(一)新建低層、多層建筑離界距離,根據相鄰建筑物的性質,不得少于按本章確定的正向及側向建筑間距的一半。新建高層建筑,前面及后面的離界距離不小于15米;側面的離界距離不小于米。(二)界外是住宅、醫院、學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須符合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本規定建筑間距的有關規定。(三)界外是公共綠地、公園、廣場等開敞空間時,按有關規劃確定,但最小距離不得小

24、于10 米。(四)地下建筑物的離界距離(道路兩側為退綠線距離),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倍,且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 米。經批準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節 地下空間利用第五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符合功能定位和空間布局要求,與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間相結合,統一規劃,滿足人防、消防及防災規范要求。第五十四條同一街區的公共地下空間應按規劃進行互通設計。在滿足工程技術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地塊的地下空間與相鄰地塊、相鄰道路的地下空間直接相連。地下人行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6 米。 地下商業街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7米。第五十五條地下設

25、施出入口的數量及位置必須滿足安全和防災的規范要求,宜結合公共建筑、下沉廣場、地下商業空間出入口等設置,每個防火分區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小于2 個。第四章 生態及建筑綠化第五十六條尊重與利用具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山體、植被等,劃定控制或保護范圍,控制生態景觀走廊,保護城市組團間綠化分隔帶。第五十七條防護綠地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產生有害性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建衛生防護林帶,寬度不小于 50米。(二)城市垃圾處理場、污水處理廠、固體廢棄物中轉站等周邊必須設置防護綠地,寬度不小于50米,并應滿足環保部門對其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三)非城市水源水庫的四周綠地寬度不應小于30米。第五十八條每 5 萬人

26、設置一處社區(居住區)公園,用地面積不小于公頃;在500米范圍內宜至少設置一處街頭綠地,用地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第五十九條居住區綠地指標應同時滿足公共綠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地率三項指標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公共綠地面積:舊居住區改造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規劃可建設用地的10%,新開發居住區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規劃可建設用地的15%。(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組團不少于人,小區不少于人,居住區不少于人,并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3) 綠地率:以低層、中高層、高層住宅為主的居住小區綠地率不小于 35%,以多層住宅為主的居住小區綠地率不小于30%。第六十條教育科研、行政辦公

27、、文化體育等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綠地率不小于35。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綠地率不小于20。老年人設施場地范圍內的綠地率,新建不低于40%,擴建和改建不低于35%。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用地綠地率不小于20。第六十一條工業和倉儲企業內部應控制綠地建設。因生產工藝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15%。第五章 道路交通規劃第一節 道路交通第六十二條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四個等級。道路紅線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快速路、主干道不少于40 米,次干道不少于 30 米,支路不少于15 米。第六十三條建設高密度的城市支路網系統,加強街坊的可達性。城市支路設置應符合以下規

28、定:(一)支路間距應滿足150-300 米的要求。(二)支路應當與支路、次干路連接,確需與主干路或者快速路輔道連接的,應當組織右進、右出的交通管理。(三)以支路劃分城市街區、住宅小區,形成適宜規模的街坊用地。第六十四條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設置應符合以下規定:(一)道路紅線30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應設置專用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單側寬度不小于米。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應當設置人行道,人行道單側寬度不小于米。(三)城市道路人行設施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六十五條道路橫斷面布置應當體現公交優先原則。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應當同時設置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客流量較大的路段,應當設置公交專用道。第六十六條在城市

29、總體規劃確定的大型公交換乘樞紐附近及在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和停車場規劃確定的公交站場、停車場附近,新建居住區、工業區等項目應按規劃預留公交首末站及停車場地。第二節道路交叉口第六十七條新建、改建道路工程規劃中的平面交叉口規劃,必須對交叉口規劃范圍內規劃道路及相交道路的進口道、出口道作整體規劃。主干路、次干路與其它道路相交時,交叉口的進出口道應進行渠化,設置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道路交叉口公交停靠站應設置在交叉口出口道上。第六十八條建設項目在城市道路上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快速路主線禁止設置地塊機動車出入口。(二)主干路上嚴格控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三)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開設機動車

30、道口時,不得設置在交叉口展寬段和展寬漸變段范圍內;受地形限制或交叉口無展寬段時,主干路上距離平面交叉口不應小于80米,次干路上不應小于50米,支路上不應小于30米(自緣石半徑端點起)。(四)建設項目沿一條道路宜只開設一個機動車道出入口;當地塊相鄰 道路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則應向較低一級城市道路上開口,并盡可能遠 離交叉口;相鄰地塊建筑應盡可能共建機動車出入口通道。(五)距鐵路道口 5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地塊機動車出入口。(六)橋梁、隧道引道范圍內不應設置地塊機動車出入口,距引道端點50米范圍內不宜設置地塊機動車出入口,若確實需要可設置右進右出出入 口。(七)軌道交通車站行人出入口、人行過街設施(

31、天橋、地道) 30米范 圍內不宜設置地塊機動車出入口。第三節停車場第六十九條 所有建設項目應當配建相應的停車設施,并與主體工程 同時規劃設計、同時竣工驗收。擴建、改建建筑,原建筑配建停車位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補 建不足的停車位。第七十條地下停車場應規模合理和相對分散的均衡配置。地下停車 場的出入口盡可能設置在城市支路沿線,避免對城市交通干道的影響。當 建筑密度大于40%寸,地下車庫的坡道應設在建筑內。第七十一條 住宅、商業購物中心、文化娛樂體育中心、賓館、公園、辦公樓、影劇院、醫院等,停車場的面積根據建筑性質和規模確定。配建停車位指標應不低于下表規定:建筑類型計算單位配建指標小汽車自行車

32、住宅車位/100 m2辦公行政辦公寫字樓一、2車位/100 m商業商業設施、批發市場(建筑面積5萬itf)一、2車位/100 m商業設施、批發市場(建筑面積V 5萬itf)車位/100 m2農貿市場, ,、2車位/100 m飯店餐飲娛樂, ,、2車位/100 m旅館賓館招待所車位/客房醫院, ,、2車位/100 m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一、2車位/100 m劇場影院體育場(館)車位/100座位城市公園車位/1公頃學校大中專車位/100師生中學車位/100師生小學幼兒園車位/100師生工業廠房, ,、2車位/100 m第七十二條 商業設施、文娛場所、醫院、交通樞紐等建設項目的停車場,地上停車場面積應

33、不少于總停車位的 10%不大于總停車位的20% 并應根據項目類型設置裝卸貨泊位、出租車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車位 或救護車位。第六章城市風貌及建筑景觀第一節城市風貌保護第七十三條 保護煙臺歷史文化名城。整體保護煙臺市的歷史文化環境、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繼承和保護“山、海、城、島”有機結合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濱海組團式城市布局,突出城市風貌特色。重點保護以歷史 城區、大南山、昆崳山、海岸帶及“三島”為主體的城市風貌特色。第七十四條繼承和保護煙臺傳統城市格局。以“一城、一軸、一線”為保護重點,保護歷史城區空間格局,保護煙臺山- 朝陽街 -奇山所城歷史文脈軸線和沿海自然及人文景觀線,延續歷史文脈與街巷肌

34、理,保護煙臺山、毓璜頂、東西炮臺、南山棲云閣等重要景觀標志區之間的視線通廊。第七十五條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及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包括煙臺山 - 朝陽街、奇山所城、廣仁路- 十字街、虹口路、宮家島等。保護街巷布局和整體風貌,嚴格控制建筑高度與體量,營造城市特色街區、地段。第七十六條歷史城區內應注重保持原有的街巷空間尺度,維護歷史城區風貌,建筑控制高度及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應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第七十七條在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內的建設工程,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間距及建筑退讓道路紅線、道路綠線、保護紫線等退讓距離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保護規劃執行。第七

35、十八條當舊城區道路網改造時,應兼顧舊城區的歷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網形成的歷史,保護原有道路格局和歷史街巷,延續傳統街道景觀和空間尺度。第七十九條城市內的自然山體必須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綠線規劃嚴格保護。山體綠線以上的區域實行封山育林,禁止興建非公共休憩的建筑物、構筑物。已經破壞的山體應進行整治、美化。第八十條嚴格保護海岸、沙灘、礁石、島嶼的自然地貌和景觀。沿海防風林帶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除港口建設和海上游樂項目外,原則上不得填海第八十一條 保持海岸資源使用的公共性和開放性,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封閉和占用。濱海路與海岸線之間不宜規劃建筑(群)。第八十二條 芝旱島、嵯響島、養馬島風景名勝

36、區的保護,以保護海 島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環境為主,嚴格控制建筑的體量、高度和色彩,降 低建筑密度和容積率。第二節建筑景觀控制第八十三條 城市建筑風貌應彰顯地域特色、傳承歷史文脈、體現時 代精神,構建富有地域特征和文化內涵的海濱城市建筑風貌。建筑立面形 式應與沿街界面及周邊的整體風格、尺度相協調,進行多方案比較。第八十四條 山體周圍和沿海岸線的建筑不得對山、海形成封閉式遮擋,控制好規劃的視線通廊。所有高層建筑及山、海周圍 500米范圍內的規 劃建筑在審批時必須進行視線景觀分析。沿山、海周圍500米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應控制建設容量,以多層、 小高層建筑為主。沿海200米范圍內,以低層、多層建筑為主

37、,形成沿海 岸線向外由低到高、層次豐富的城市界面。第八十五條 風景點周圍、旅游度假區和依山臨海處新建住宅,高層 住宅應為塔式,小高層住宅不應超過兩個單元,多層住宅不應超過三個單 元,面寬不超過55米。11層以下住宅建筑屋頂以紅色坡屋頂為主。第八十六條 建筑的面寬,除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宜符合建筑高度(H)面寬建筑高寬比建筑寬厚比100 米 v HW 150 米<40米>3:10 :180 米 v HK 100 米<40米>:10 :150 米 v HK 80 米<50米>:10 :124 米 v HK 50 米<60米一一HV 24 米<

38、80米一一第八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布置和層數,應有高有低,錯落 有致,單體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 5000平方米。臨街公共建筑底部設計應符 合街景設計要求。第八十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商業區及城市主要地段的建筑物及 所有高層公共建筑在方案報送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必須附有建 筑夜景燈光照明方案。第八十九條建設用地擋土墻的高度宜為米,超過米時宜退臺處理,退 臺寬度不應小于米,退臺高度以米左右為宜。公共活動區內擋土墻高于、 生活生產區內擋土墻高于2m時,宜作藝術處理或以綠化遮蔽。第九十條毗鄰城市主要道路或廣場建設的公共建筑,臨道路或廣場 一側不宜修建圍墻。確需進行空間分隔的,鼓勵開墻透綠

39、或采用綠籬、綠 植等形式。確需修建圍墻的,應當結合整體景觀統一設計透空型圍墻,且 不圖于米。第九十一條 空調室外機、冷卻塔、太陽能裝置必須與建筑一體化設 計,并設置裝飾構件,做到整齊美觀、協調有序,不得影響城市景觀。第九十二條 設置廣告、招牌、指示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協調的 原則。建筑物附屬大型廣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應當與建筑立面統一設 計,整體效果應當與建筑風格及周邊環境相協調。紀念性建筑、居住建筑、行政辦公建筑、教育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及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上不得設置商業性廣告。第七章市政設施規劃第一節 市政設施第九十三條 在中心城區以及對環境景觀要求嚴格的區域,

40、變電站、 泵站、垃圾轉運站和壓縮收集站等設施宜建在地下或建筑底層;確需獨立 設置的,其外部形象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第九十四條 電力箱式變、分支箱,燃氣調壓箱,路燈箱式變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線柜等地下管線的地面附屬設施,要合理布局,綜合 設置,不得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安全以及無障礙設施的設置,并按照城市景 觀要求,確定附屬設施的具體位置,納入城市道路工程總體設計。第九十五條 新建地區的給水泵站、變電站、通信局房、郵政支局和 公共廁所宜與同步建設的公共建筑或其它非居住類建筑綜合設置。市政設施與其它性質建筑綜合設置應符合下表規定:設施住宅商業、辦公建筑工業倉儲建筑給水泵站XVV調壓站XOO雨污水泵站

41、XXO變電站XV通信局房XVV郵政支局(所)OVV小型垃圾壓縮收集站XOV公共廁所XVV7注:表示完全綜合設置,即可設于同一建筑內;表示部分綜合設置,即內部通道、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 X ”表示不宜綜合設置。第九十六條 在新建地區,變電站、給水泵站、雨污水泵站、燃氣調壓站、生活垃圾轉運站、消防站等設施之間在符合系統優化布局和運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設置,其內部通道和管理、生活設施應共建、共享 在建成區,應進一步提高市政設施的集約化程度。市政設施之間綜合設置 應符合下表規定:給水泵站燃氣調壓站雨污水泵站變電站通信局房郵政支局(所)生活垃圾轉運站消防站給水泵站燃氣調壓站V雨污水泵站XV變電站VXV通信局房XOXX郵政支局(所)VXXVV生活垃圾轉運站XOVVXX消防站OOXXVXX注:表示完全綜合設置,即可設于同一建筑內;表示部分綜合設置,即內部通道、部分管理用房等可共享;“ X ”表示不宜綜合設置。第九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廣場、公園、大型公共建筑及商業區、居住區在開發建設時,當項目用地規模超過3公頃時,每個項目至少應設置一座附屬式公共衛生間,沿城市道路布置、對外開放,每個公共衛 生間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第二節管線綜合第九十八條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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