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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聘用兼職律師合同 甲方: (聘方) 乙方: (受聘方) 甲乙雙方已互相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狀況,在自愿平等和互相信托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愿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方乙方為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 律師,其工作范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一)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二)監督檢查乙方工作狀況; (三)在乙方工作成績特別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四)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五條:
2、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一)使乙方及時獲取勞作報酬; (二)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三)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四)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五)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二)獲取勞作報酬; (三)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作律師; (五)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二)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
3、法律和背離職業道德; (三)不得從事有損于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四)不斷提升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養。 第七條:勞作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作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勞作工資和福利待遇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以下狀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一)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二)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背離職業道德; (三)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四)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持續履行職務時; 在以下狀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一)應聘律師應征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二)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持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三)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四)經批準成為事務所合作律師; (五)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以下狀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一)雙方協商之; (二)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九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馬上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十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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