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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1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北化大校發200566號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和教 學質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 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 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21號)以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 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第一章入學與注冊第三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本校正式錄取的研究生新生, 應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 ,按期來校報到,辦 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

2、事先書面向研究生院(籌) 請假,弁附有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須經研究生院(籌)批準。請假期限一般不能超過兩周。 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第四條自新生報到之日起的三個月為入學資格復查期。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全面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 正式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 至取消入學資格。第五條新生在復查期內,須參加學校組織的體檢。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者,經校醫院和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準者,經研究生院(籌)批準, 暫不予注冊,

3、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如患有嚴重疾病在短期內 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須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戶口遷回原籍。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的入 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北京化工大學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 生待遇。第六條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學年開學一周內向研究生院(籌)提交入學申請(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 證明),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的,重新辦理 入學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獲準入學的研究生,隨下一年級相同專業學習。復查不合格或逾期兩周不申請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第七條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

4、,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移交有關部門查究。第八條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持本 人學生證到校辦理注冊手續。 需交納培養經費的各類研究生應在 每學年秋季學期如數交納該學年培養經費。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按學校規定交納培養經費者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研究 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 辦理有關手續弁經批準后可 暫緩注冊。暫緩注冊的學生可以選修當學期相關課程,弁在繳納學費后正式注冊。其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注冊后有效。因不按規定申請貸款或獲得貸款后不繳納學費而造成未及時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 未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

5、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 退學處理。第九條發現注冊有誤的,應及時更正。應該注冊而未注冊或 漏注冊的,應及時補注冊;不應注冊而注冊的,視為無效注冊。第二章課程注冊、考核與成績管理第十條學校實行注冊選課制。研究生通過辦理選課注冊手續 獲得攻讀課程的資格,弁按要求參加課程學習的全過程, 課程成 績合格即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未經注冊課程的成績和學分無 效。具體要求如下:(一)選課。研究生應在選課截止日期之前,通過學校的選 課系統注冊修讀的課程,逾期不予受理。(二)退課。研究生可在退課截止日期之前,通過學校的選 課系統注銷已選的課程, 逾期不予受理。已注銷的課程不記入研 究生成績單。第十一條研究生修

6、業的數量用學分考核,修業的質量用平均學分績點來評價。平均學分績點指已修的各門課程成績的加權平均值(按學分加權,簡稱 GPA)。入學以來已修所有課程的平均 學分績點稱總平均學分績點,其中學位課的平均學分績點稱學位 課平均學分績點。GPA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第十二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課程成績的評定實 行相對分制。課程成績可以是一次考核的相對分, 也可以是多次 考核相對分的加權平均值。第十三條課程成績記載方式及其相應的課程績點參見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課程成績評定方法,弁作以下規定:(一)學位課和非學位課的課程成績采用字母制,計入GPA統計。體育、藝術以及美學等課程成績應

7、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 課外作業完成的情況綜合評定, 采用兩級分制記載,課程成績記 為P(通過)或U (未通過)。不計入GPA統計。(二)需要超過一個學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課程,課程成績記為IP (未完),不計入當前學期 GPA統計,該成績最后將被實際 成績所替代。若逾期仍未完成,課程成績記為F,弁計入 GPA統計。(三)研究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參加考試的, 可申請 緩考。課程成績記為I (緩考),不計入當前學期 GPA統計。該 成績最后將被實際成績所替代。 若逾期仍未參加課程考核, 課程 成績記為F,弁計入GPA統計。(四)缺考的課程成績記為 F,弁計入GPA統計。(五)重修的課程成績據實記載

8、,弁計入 GPA統計。(六)考核作弊的課程成績記為CH (作弊),GPA統計時按零分計算。(七)在課程考核結束后 10個工作日內,任課教師應按相 關規定提交課程成績單。第十四條課程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改動。研究生若對課程 成績有異議,可在課程成績公布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 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負責與任課教師溝通,弁向研究生反饋; 若仍有異議的,研究生可以向開課學院提出書面申請。開課學院應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請進行處理, 弁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 5個 工作日內,作出結論弁告知研究生;若再有異議的,可以向研究 生院(籌)提出書面申請。研究生院(籌)在接到研究生書面中 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

9、對申請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弁書面答 復。研究生院的處理為終局處理。第十五條課程重修或重考(以下統稱重修):(一)研究生必須按學校規定辦理相應重修手續,否則成績無效;(二)學位課程可申請重修,但不允許放棄;同門課程最多 可重修兩次,重修成績按最高一次成績記載, 弁根據重修次數在 研究生成績單中標注“重1”或“重2”;同門課程的每次課程成 績均計入GPA。(三)非學位課可以放棄改學其他課程,該門成績不出現在 成績單中,但計入 GPA,也可選擇重修。第十六條緩考手續必須在課程考核前辦理,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籌)備案。緩 考課程不單獨安排考核,將隨下一輪該門課程考核進

10、行, 成績按 正常考試記分。第三章學習紀律第十七條研究生應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 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弁獲得批準。第十八條研究生因參加各類團體活動而缺課的,須由團體活動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研究生院(籌)審核批準。第十九條研究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七日以內由學院審批,超過七日由研究生院(籌)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 過兩周。病假應附校醫院證明或指定醫院證明。研究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否則視同請假逾期。 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準缺勤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二十條研究生應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不抄襲論文、報告及作業;不編造、篡改實驗中獲得的數

11、據資料; 不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 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 他人著作,應注明出處;直接或者間接參閱的書面材料,應標明 作者、標題和頁碼。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應遵守北京化工大學考場規則,嚴禁考試(考查)違紀或者作弊。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研究生, 根據北京化工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四章轉導師、轉專業、轉學第二十三條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導師、轉專業、轉學。學校根 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研究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 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中 請轉學。研究生因特殊情況

12、需轉導師的, 應在同一專業內進行。由研 究生本人提出申清,填寫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轉導師申請表 一式四份,經轉出和轉入專業的導師、學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 研究生院(籌)審批備案。轉導師一般應在入學后第三學期結束 之前進行,批準日期以報研究生院(籌)審批備案為準。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或其它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者,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轉專業申請 表一式四份,經轉出和轉入專業的導師、學院領導簽署意見, 報研究生院(籌)審批備案,學院留一份備查。轉專業一般在一 級學科范圍內進行。第二十四條研究生轉學,須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 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

13、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 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 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轉學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以保證研究生在新學期到轉入校學 習。第二十五條凡校外轉入者, 或校內轉專業者,在原培養單位 和原專業所修課程與轉入專業的學位課程一致, 其考試成績將予 以承認。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招生時確定為委培、定向生的;(三)受開除學籍處分或已辦理退學手續者;(四)無正當理由的。第五章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七條研究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 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 業或不能

14、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第二十八條申請休學的研究生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需要休養治療的,可申請 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化工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表 弁提交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導師和學院審核同 意,報研究生院(籌)審批備案。有特殊情況或因重病和傳染病 住院治療者,可由他人代辦手續。(二)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斷一個時期的學習(兩周 以上),可以申請休學。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化工 大學研究生休學申請表,經導師、學院領導審核同意,報研究 生院(籌)審批備案。第二十九條研究生批準休學后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的研究生應在批準休學后 2周內辦理休學手續弁 離校。往返路費自理。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 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二)因病批準休學的研究生休學期間醫療費用按北京市公 費醫療管理規定處理。(三)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以一學年為限。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后休學者,不退還該學期已繳費用,已考核課 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辦理休學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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