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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二屆第三號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已于2013年7月26日經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3年7月26日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2013年7月26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第三章 預防第四章 治理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
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或者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利用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問題,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水土保持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標責任制,
3、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扶貧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機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群眾性科技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試驗示范和技術推廣、培訓、指導、服務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在資金、技術、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保障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參與人
4、的合法權益。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傳,中、小學校應當將水土保持基本知識納入教育內容。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土資源、維護水土保持設施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水土資源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向舉報人反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 劃第十一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水土流失調查。水土流失調查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類型、面積、成因、危害及變化趨勢、防治情況及其效益等
5、內容,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告。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林草覆蓋率百分之四十以上、土壤侵蝕輕度以下以及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林草覆蓋率百分之四十以下、土壤侵蝕中度以上以及人口密度較大,自然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水旱風沙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跨區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
6、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小流域綜合治理、淤地壩建設、溝道造地應當編制水土保持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按照審批權限報批后組織實施。水土保持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和專項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四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工業園區、水電梯級開發、旅游景區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編制單位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7、第三章 預 防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水土保持規劃和專項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退耕還林(草)等措施,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開礦、采石等擾動地表、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第十六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人均耕地五畝或者基本農田二畝以上的地區,禁止在二十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在禁墾的陡坡地范圍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草)計劃,逐年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禁墾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8、政府應當依據陜西省封山禁牧條例的規定,將已經退耕還林(草)的區域劃入封山禁牧區的范圍,向社會公布,并采取措施,加強管護。在封山禁牧區域禁止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的標志、設施。第十八條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在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科學選擇樹種,配套布設生態林,合理確定規模,采取修建截水溝、蓄水池、排水溝、等高植物帶、邊坡種草、水平階或者壟溝種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第十九條 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
9、中藥材,應當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階、魚鱗坑、竹節水平溝、營造等高植物帶等水土保持措施。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方案和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縮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第二十一條 涉及土石方挖填、擾動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經建設項目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規模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擾動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作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
10、中煤炭、石油、天然氣、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預算,在基本建設投資或者生產費用中專項列支水土保持經費,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第二十二條 占地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萬立方米以上的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前款規定規模以下的生產建設活動,應當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審批制的生產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生產建設項目,在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提交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生產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
11、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在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手續。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工建設。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地點、位置、規模以及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變更報告,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第二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單位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并報水土保持方案批準部門備
12、案。生產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水土保持臨時防護措施,在汛期施工的,制定水土保持度汛方案。生產建設單位每年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生產建設活動中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先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后,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不得隨意排棄或者擅自堆放。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嚴格限制采取大規模剝離土層方式開采
13、礦產資源、溝道造地或者從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需從事相關活動的,須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第二十八條 生產建設項目建成后在試生產運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須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部門申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分期驗收相應的水土保持設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先進行技術評估,再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第二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破壞和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
14、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及保護范圍主要包括:(一)梯田、埝地、壩地、流失區水地、河灘造地、溝道造地、引洪漫地、地邊埂、截水溝、蓄水溝、溝邊埂、排水渠(溝)、沉砂池、水窖、溝頭防護等農田水土保持工程及附屬設施;(二)淤地壩、攔渣壩、攔沙壩、尾礦壩、谷坊、閘山溝、池塘、澇池、護岸(坡)、攔(擋)渣墻等溝道水土保持工程及安全保護范圍;(三)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水平溝、反坡梯田、魚鱗坑等育林整地配套設施;(四)水土保持監測網點和科研試驗、示范場地、設施及安全保護范圍;(五)其他水土保持設施。第三十條 水土保持設施所有權依其附著的土地權屬確定。水土保持設施屬于國家所有的,在單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
15、個人使用土地范圍內,由使用權人承擔管護責任;水土保持設施屬于集體所有,在土地承包或者租賃范圍內的,由土地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管護責任,沒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受益人簽訂管護協議,明確管護責任。第三十一條 城鎮水土保持以生態措施為主,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城鎮建設、改造項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未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單位、個人,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第四章
16、 治 理第三十三條 水土流失治理應當堅持自然修復與人工治理相結合,植物措施、工程措施與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相結合,治理與農民增收致富相結合的原則,兼顧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水土保持規劃的要求,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有效減少水土流失。在水力侵蝕地區,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在風力侵蝕地區,結合防沙治沙,封育禁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在重力侵蝕地區,結合地質災害防治,采取徑流排導、削坡
17、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加強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規劃要求,落實配套資金,保證水土保持投入,實施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小流域綜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第三十六條 淤地壩工程項目、溝道造地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水土保持專項規劃。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工程項目設計文件,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審批權限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淤地壩工程項目、溝道造地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條 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或者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
18、保持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施工監理。監理單位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和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八條 生產建設類項目或者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在建設期間按占用、擾動、損壞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設施面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煤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開采類項目,在生產期間按開采量或者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九條 本省實施水土保持生
19、態效益補償制度。省人民政府可以從用水受益地區收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金,用于江河源頭區、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扶持綠色農業和產業發展。對因退耕還林(草)、封山禁牧、減施或者不施化肥農藥而減少收入的農戶給予適當補償。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金征收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第四十條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水土保持監測機構負責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組織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建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系統,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第四十一條 省水
20、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全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公報,公報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對重點區域、重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動態,適時發布監測公告。第四十二條 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和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并將監測情況定期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四十三條 省水土保持監測機構建立水土保持監測評價體系,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監測成果質量進行評價認定。第四十四條 從事水土保持的方案編制、工程監理、監測和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
21、關技術規范和要求,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有關數據。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十六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第四十七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
22、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情節的,報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第四十八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水土流失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的水土流失糾紛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及其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規定編制、報備水土保持初步設計、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臨時防護措施的;(二)未按規定實施監理、監測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監理、監測的;(三)未按規定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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